《先令券书》集释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先令券书》集释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先令券书》集释
(西南大学文献所)
1985年前后,扬州博物馆清理了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县胥浦乡的古墓群,其中l0l号西汉墓出土了竹简、木牍、木觚等,其文字内容为先令券书、贺山钱、赙赠记录、衣物券。《先令券书》写在16枚竹简上,简长约22.3釐米,宽1.2-1.9釐米,共272字。它的出土,将有助于促进汉代土地制度、继承权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1)辛丑,今(2)高都【1】里朱淩,[淩]庐居(3)新安里。甚疾(4)其死,故请县【5】乡三老、都乡有秩、左(佐)(5),里
《先令券书》集释(师)(6)田谭等,【3】为先令券书(7):
淩自言:有三父,子男、女【2】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8):子女以【6】君、子真、子方、
《先令券书》集释君(9),父为朱孙;弟公文,父【4】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10)病长宾(实?)(11)【10】。
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12),遂居外,未尝【16】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
《先令券书》集释君【9】、弱君等贫毋(无)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11】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13)一处分予
《先令券书》集释君,于至十二月【12】。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
《先令券书》集释君、弱君【15】各归田于妪;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14】,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14);公文不得移卖(15)田予他人。
时任、【13】知者(16):里
《先令券书》集释(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8】。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7】
[校注]
(1)元始五年:元始为西汉末年平帝年号,元始五年即公元五年。
(2)今:原作“
《先令券书》集释”,陈平、王勤金(1987)疑作“亥”。陈奇猷(1987)作“仄”,为“昃”之省文,“辛丑仄”即辛丑日下午。陈雍(1988)释作“今”,陈平(1992b)改从之。刘奉光(2004)作“乞(讫)”,意指写定。以字形(居延汉简、武威医简)与文意推知,释“今”为是。
(3)庐居:寄居。陈平、王勤金(1987)认为指庐舍家居,但颇疑户籍在高都的朱淩为何会庐居新安裏。陈雍(1988)认为指寄居。陈平(1992b)指出应解作“筑墓庐丧居”,朱淩为其继父病长宾守丧。从简文来看,淩虽为长兄,其父有“朱孙”、“衰近君”与“病长宾(实)”,但看不出他是为其父“病长宾(实)”守丧。故不取。《中国简牍集成·二编》(页1899)指出:“庐居”为临时性的简易房屋。[1]
(4)三老:指县与乡之三老,由地方上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兼具荣誉与顾问性质的职位。都乡:县城近郊的乡。有秩:大乡乡长。佐:乡裏掌管户口赋税的官吏。
(5)甚疾:病情非常严重。陈平、王勤金(1987)释作“甚接”,指特别接近其死期;又云“接”可假借为“疾”,“甚疾”即“疾甚”。
(6)里师:疑指乡里的教书先生,是朱淩的邻居。
(7)先令券书:相当于今天的遗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334-336规定了先令券书的製作:“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334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爲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爲券书,335罚金一两。336”即立下先令券书的时候乡部啬夫必须“身听其令”亲自参与,券书一分为三,即採用参辨券。又明确规定遗产纠纷的解决,必须以券书为凭,先令券书是法定的有效凭证。为保证遗嘱的实施,有严格的制度保证;对阻挠立券书者予以法律制裁,对遗产授权人则加以法律保护。
(8)家次:家庭的尊卑顺次、等次。
(9)
《先令券书》集释:原作“仙”,从李解民(2006:451)。
(10)曲阿:地名,今江苏丹阳一带。
(11)“长”后为“宾”或“实”,难以断定。
(12)自出为姓:意指自立门户,自力更生。李均明、刘军(1999:425)解为“自出为生”。
(13)波(陂)田:人工开辟的、可以养鱼及种植水稻及水生作物的水田。
(14)易:陈雍(1988)解作“省易、易略”,“田界易如故”谓田界略而不记。陈平(1992b)认为可通“埸”,“界”、“埸”同义互训,简文“界易”连语,其义当取“界埸”(即田之疆界)。
(15)移卖:转卖。
(16)任、知者:任者指保人;知者指知见者,即中人,或称旁人。
[译文]
元始五年(西元五年)九月壬辰朔(初一),辛丑(初十)。高都里的朱淩寄居于新安里,病重将死,因此请来县、乡的三老、都乡有秩的属官及里师田谭等,共立遗嘱:
朱淩自己嘱咐:你们有三个父亲,生了男女六人,不都是同父所生。我想叫你们都知道父亲的家庭世系:堂妹以君、堂弟子真和子方,以及堂妹
《先令券书》集释君,父亲是朱逊叔叔。弟弟公文,你父亲是吴县的衰近君。妹妹弱君,你父亲是曲阿县的病长宾。
老夫人嘱咐:公文十五岁离家自立衰姓门户,居住在外,回家没有交过一文钱。我和子真、子方自立门户经营。女儿
《先令券书》集释君、弱君等,贫穷没有产业。元始五年四月十日,我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给弱君耕种:山坡地一处分给
《先令券书》集释君,预定使用期至十二月。公文犯罪成为囚犯,贫穷无业。今到十二月十一日,
《先令券书》集释君、弱君各人把田地归还给我;我将收下田地,将来把田地分给公文,包括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地边界和从前一样。公文不得将田地转卖他人。
立约时见证人:里师、同保甲乡人田谭等,以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遗书明白清楚,可以照此办事。
[参考文献]
1、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页20-25,36。
2、陈奇猷:《胥浦101西汉墓〈先令券书〉“
《先令券书》集释”字释》,《文物》1987年第6期页68。
3、陈雍:《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补释》,《文物》1988年第10期页25-28。
4、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页105-107,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
5、陈平a:《仪征胥浦〈先令券书〉续考》,《考古与文物》1992年第2期页84-92,83。
6、陈平b:《再谈胥浦〈先令券书〉中的几个问题》,《文物》1992年第9期页52-65。
7、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
8、刘奉光:《西汉墓〈先令券书〉复议》,《邯郸师专学报》2004年第2期页29-30。
9、张伯元:《“先令券书”简解析》,《出土法律文献研究》页190-196,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
10、李解民:《扬州仪征胥浦简书新考》,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页449-457,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12月。
(编者按:[1]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甘肃五凉古籍整理研究中心编:《中国简牍集成·二编》[标注本](江苏省卷),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5年3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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