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也谈董仲舒上言“又加”句的解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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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也谈董仲舒上言“又加”句的解读问题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汉书·食货志》记董仲舒上书武帝,其中一句説:“又加月爲更卒已复爲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依董仲舒所云,这是秦制而“汉兴循而未改”。对于秦汉徭役制度的研究而言,这是传世文献中十分难得的资料。然而,由于解读上易生歧异,这条材料又往往令人困惑。
在中国方面,黄今言先生在上世纪80年代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概括説:对《食货志》这条材料,顔注本、王先谦《补注》本、1975年出版的标点本[1],都读作:“又加月爲更卒,已复爲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而当代学者多主张另外一种句读:“又加月爲更卒,已复爲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在这第二种读法中,对“已复”的“复”又有不同解释。或释作“复除”,或认爲“傅”字之讹。黄先生本人主张后一种读法,将“已复”看作副词,犹如“又复”、“复加”或“再又”[2]。此外,王毓铨、崔曙庭等先生主张“已”字单独爲句,其他同第二种读法[3]。
日本学者对于董仲舒这一段话,也有不同意见。作爲两个主要的例证,滨口重国先生同于中国学者的第二种读法,西田太一郎则同于第一种读法[4]。
在这裏,我们尝试从文献学、主要是校勘学的角度,勾稽资料,对这个聚讼不已的老问题进行新的考察,从而爲秦汉徭役制度的研究作一点铺垫。
本文依据的主要资料,是荀悦所撰《汉纪》对董仲舒上言的记述。在孝武皇帝纪四卷第十三“元狩四年”条,这段话记作:“又加月爲更卒,征卫、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这裏所录文句的校勘,根据张烈点校的《两汉纪·汉纪》[5]。这一点校本的底本,是四部丛刊本,也就是上海涵芬楼影印的明嘉靖黄姬水刊行的南宋王铚辑本[6]。在明嘉靖刊本中,“爲更”作“有吏”,“三十”作“四十”。前者,点校者从《汉书·食货志》改;后者从学海堂本和《汉书·食货志》改[7]。至于标点,点校本原作“又加月爲更卒,征卫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我们根据自己的理解作有改动,其理由将会在下面谈到。
荀悦是东汉末年人,奉献帝之命作《汉纪》。《后汉书·荀悦传》记云:“帝好典籍,常以班固《汉书》文繁难省,乃令悦依《左氏传》体以爲《汉纪》三十篇,诏尚书给笔札。辞约事详,论辨多美。”《汉纪》以《汉书》爲基础改造、删削而成,其“辞约”与后者的“文繁”,形成鲜明的对照。与传世本《汉书》相比,《汉纪》在内容上也有所订正增补,有一定的史料价值[8]。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六“荀悦汉纪”条曾云:“有善读者仿裴松之《三国志》之体,取此不同者注于班书之下,足爲史家之一助。”[9]
以荀悦所记董仲舒语与《汉书》所载相比,既有文辞的简省,也有用语的差异。我们先説第一点。
《汉纪》“征卫、屯戍一岁”,大致应是《汉书》“已复爲正一岁,屯戍一岁”的省略。彼此对读,可见“已复”只能是可以省略的副词,而不会具有实际的含义,比如指“复除”或者看作“傅”之讹。在汉晋着述中,屡见“已复”连言而表示“再”、“又”之意,可以证明黄今言先生之説[10]。例如:
《史记·管蔡世家》:“成公三年,晋厉公伐曹,虏成公以归,已复释之。”
《史记·宋世家》:“景公十六年,鲁阳虎来奔,已复去。”
《太平御览》卷五六引《风俗通义》云:“荆鳖令死,尸随水上,荆人求之,不得也。鳖令至岷山下,已复生,起见蜀望帝。”
《汉书·西南夷传》记杜钦説王凤曰:“太中大夫匡使和解蛮夷王侯,王侯受诏,已复相攻,轻易汉使,不惮国威,其效可见。“
《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传附子玄传》裴注引《魏略》云:“丰在台省,常多托疾,时台制,疾满百日当解禄,丰疾未满数十日,辄暂起,已复卧,如是数岁。”
《三国志·蜀书·赵云传》裴注引《云别传》云:“公军败,已复合,云陷敌,还趣围。”
关于“鳖令”的故事,也见于《水经注·江水一》。其云:
来敏《本蜀论》曰:荆人鄨令死,其尸随水上,荆人求之不得。令至汶山下,复生,起见望帝。
这恰好证实“已复”与“复”基本相同。
前面已经説到,点校本《汉纪》将董仲舒这段话断读作:“又加月爲更卒,征卫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与《汉书·食货志》比勘,这种处理是有问题的。《食货志》中“一岁”重见,前一种意见将其分别接在“屯戍”、“力役”之后连读,后一种意见将其分别接在“爲政”、“屯戍”之后连读。《汉纪》中的“征卫”,相当于《汉书》中的“爲正”(这个后文还将有讨论)。因而《汉纪》可以看作省去了“爲正”与“屯戍”之间的“一岁”,而用“屯戍”之后的那个“一岁”兼具其意。在这种情形下,《汉纪》点校本的断读应作订正,而在《汉书》第一、第二两种读法中,第二种读法因爲与《汉纪》相合,显然更爲可信。
与此相关的是,《太平御览》卷八二一记《汉书》鼂错奏曰:“古者税民不过什一。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一歳屯卒万计,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中幷不见晁错有类似话语,这裏抄录的,仍应是《食货志》所记董仲舒言,只是有一些改动[11]。这裏“力役三十倍于古”只应单独爲句,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对于《汉书·食货志》所记董仲舒上言的第二种读法。
《汉书·食货志》的“爲正”,大致有两种理解。一是与“傅”相联繫,理解爲“成爲正”。《史记·项羽本纪》“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集解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爲罢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爲正,一岁爲卫士,一岁爲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爲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爲弱,过五十六爲老。《食货志》曰‘月爲更卒,已复爲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者’。”看如淳对材料的组织和叙述,应该是将《食货志》的“爲正”与《汉仪注》“民年二十三爲正”看作一事。一是理解爲“担任正卒”。顔师古注云:“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似乎是这种看法的最早例证。《汉书·食货志》的“爲正”,《汉纪》作“征卫”。“征”通“正”[12]。“征卫”盖即“正卫”。《周礼·天官·序官》:“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郑玄注:“此民给徭役者,若今卫士矣。”《礼记·王制》:“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孔颖达正义引郑玄《驳五经异义》云:“《周礼》是周公之制,《王制》是孔子之后大贤所记先王之事,《周礼》所谓‘皆征之’者,使爲胥徒给公家之事,如今之正卫耳。”两相对照,可知郑玄认爲“正卫”即“卫士”,是“民给徭役者”[13]。
传世本《汉书·食货志》的“爲正”,《太平御览》卷六二六引作“爲正卒”。针对《汉书·食货志》的“爲正”,顔师古注云:“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我们知道,《汉书》顔注的通行表述是,先举出书中所要説明的字词,然后再作训释。顔注在这之前説:“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更卒”,即是书中的本来用语。从这个角度看,《汉书》此处原本、或者在流传过程中,有可能曾写作“爲正卒”或者“正卒”。关于“正卒”与“正卫”、“卫士”的关係,存在不同説法[14]。无论如何,“正卒”或“爲正卒”一本的可能存在,对于《汉纪》“正卫”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印证作用的。董仲舒上言此处在写作“正卫”或者“正卒”(包括“爲正卒”)的情形下,也説明传世本《汉书·食货志》此处断读当以第二种意见爲是。
通过联繫《汉纪》等文献资料可见,在对《汉书·食货志》所记董仲舒上言“又加”一句的断读上,第二种意见更爲可靠;其中“已复”,应该理解爲副词;而“爲正”则可能是担当“征(正)卫”(卫士)的意思,与《史记·项羽本纪》集解引如淳曰所言《汉仪注》的“民年二十三爲正”幷不能看作一事。
[附记:本文写作在日文资料的收集和理解方面,得到藤田胜久教授的帮助,谨致谢忱]
本文写作得到中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08JZD0036)的支持。
本文原刊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日本东方学会、大东文化大学编《中日学者中国古代史论坛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4月。
(编者按:[1]黄氏此处有不确。据《汉书·食货志》顔注,顔师古大概是取第一种读法。而在他之前,如淳已用此读法(据《史记·项羽本纪》集解引如淳语等)。但王先谦《汉书补注》于此幷无自己的意见。另,中华书局《汉书》点校本,实爲1962年版。
[2]黄今言:《秦汉兵徭服役期限问题商兑》,《江西师範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后收入氏着《秦汉经济史论考》,314~33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他所引述的将“复”释作“复除”一説,见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132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傅”字之讹一説,见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上)》,《郑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3]王毓铨:《〈汉书·食货志〉“一岁爲役”爲句非是》,《文史》第13辑,中华书局1982年;崔曙庭:《汉代更赋析辨》,《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第2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施伟青:《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与钱剑夫同志商榷》(《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熊铁基:《秦汉军事制度史》(17页,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等,也采用这一读法。
[4]滨口重国:《践更与过更》,《东洋学报》第十九卷第三号,1931年;中文译本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 第三卷 上古秦汉》,中华书局1993年;西田太一郞:《关于汉代的正卒》,《东洋文化与社会》第一辑,1950年。参看重近啓树:《围绕秦汉兵制的若干问题》,《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中华书局 2008年。
[5]上册,219页,中华书局2002年。
[6]荀悦撰、张烈点校:《两汉纪·汉纪》,“点校説明”第3页,中华书局2002年。
[7]荀悦撰、张烈点校:《两汉纪·汉纪》,第230页“校勘记”34、35,中华书局2002年。参看四部丛刊本。
[8]参看荀悦撰、张烈点校:《两汉纪·汉纪》,“点校説明”第2页,中华书局2002年;《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汉纪》。
[9]《日知录集释》,190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0]上揭黄先生论文写道:“将‘已复’当副词,释作‘又复’、‘复加’或‘再又’的具体史料根据,可见《汉书》中的礼乐志、天文志、郊祀志以及陈汤传、苏建传等,这裏不必赘举。”所云欠明晰。看黄氏所撰《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266~267页,知所举实爲“复”、“又复”之例。
[11]《太平御览》此条“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下抄有:“如淳曰:‘秦卖盐鐡民受其困。’”如淳此注实在《汉书·食货志》董仲舒上言之中,可佐证此条的真实出处。关于资料处理方面的问题,参看周生杰:《〈太平御览〉研究》,445~458页,巴蜀书社2008年。退而言之,即使这段话爲晁错所説,同样可以作这种分析。
[12]参看高亨:《古字通假会典 》,59页,齐鲁书社 1989年。
[13]参看孙诒让:《周礼正义》,22页,中华书局1987年。关于“正卫”的研究,可参看重近啓树: 《围绕秦汉兵制的若干问题》,《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263~264页,中华书局 2008年。
[14]参看黄生:《义府》“都乡正卫弹碑”条、钱剑夫《黄生〈义府〉评价》“义府的缺点与错误”一节之第三条,《辞书研究》1987年第2期。四库全书本、《安徽丛书》影印道光黄承吉刊本、道光钱熙祚刊《指海》本《义府》“都乡正卫弹碑”条中写道:“‘正’谓正卒;‘卫’谓卫士。”包殿淑点校《字诂义府合按》“正卒”讹作“王卒”(243页,中华书局1984年),《故训汇纂》“正”字条沿其误(1179页,商务印书馆2003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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