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子胥-云梦睡虎地汉简“伍子胥故事残简”简序问题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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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云梦睡虎地汉简“伍子胥故事残简”简序问题小议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刊载了熊北生先生《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的清理与编联》一文,[1]发表了“伍子胥故事残简”的部分竹简释文和J95至J102号八枚竹简的照片。[2]据熊先生介绍,77号墓所出“J组书籍简”,[3]损坏严重,“每支简的简首端都大约残缺15字左右的简文”。其中,“J95简至J110简,依次记载了楚王将杀伍奢,又听信奸人之言,派使者召伍子胥兄弟二人,伍子胥部从王命,逃亡中先向北后向南,得船人相助,逃入吴国,得吴王信任,治吴兴吴,后率吴师入郢,楚昭王率衆逃亡,并令人与伍子胥交涉等情节。”
熊先生文中,将J94、95、96、97、98、99依次排列爲第一组;将J138、137、136、135、100、101、102、103、104依次排列爲第二组;将J134、133、132、131依次排列爲第三组;将J105、106、107、108依次排列爲第四组;J130、129、128、127、109、110依次排列,爲最后一组。之所以这样排,是因爲:“J94—J99六简爲上部层的第一圈,J138—135四简爲下部层的第一圈,接下来J100—J104五简爲上部层的第二圈,以此规律类推,自J94简起,由外而内顺时针圈转,直至J110简,这一列原始位置关係正是编联的主要依据。”刘乐贤先生层用《越絶书》对读过此前公布的六支竹简,[4]本文参考《越絶书》等文献,[5]拟就“伍子胥故事残简”的简序问题提出一些看法。错误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一、第二组
J135至J138的顺序,熊先生文中次序爲:J138—J137—J136—J135。我们认爲应该调整爲:J136—J137—J138—J135
首先来看以上各简的文义。
J135:“……矣。”使者报于楚王。楚王智(知)五(伍)子胥之必不入矣,于是……
这一句话记载楚平王的使者召伍子胥无果以后,对楚王作出回复。“使者”之前存的“……矣”,是伍子胥对答使者的话,“矣”是伍子胥答语结束的句末语气词。“于是”两字之下,应有楚平王确知伍子胥不会应诏前来,杀伍奢及伍子尚的事。《越絶书》作:“王知子胥不入也,杀子奢而并杀子尚。”[6]《史记•伍子胥列传》所载略有不同。[7]
J136“……入者穷也,出者葆(保)也。入而皆死,不智也。死而……”
这是伍子胥的一段话。从《越絶书》来看,简文“死而”以后可补“不报父之雠,是非勇也”等字。句中“葆”字或可读爲“保”。《庄子•田子方》:“缘而葆真”,《释文》:“葆音保,本亦作保。”[8]简文“葆”亦读爲“保”,意爲保全。《越絶书》作:“胥闻之,入者穷,出者报雠。”又,“入而皆死”,《越絶书》作“入者皆死”,一本作“入则皆死”。[9]“皆”有全、都之义,也可读爲“偕”,义爲同,一起。《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其宰与之(引者按,指申蒯)皆死”,竹添光鸿笺:“皆与偕通。”[10]《诗经•邶风•撃鼓》“与子偕老”,毛传:“偕,俱也。”《史记•伍子胥列传》有“则父子俱死。”“皆”读爲“偕”,于义更胜。具体而言,指伍子胥兄弟二人同其父一起死。这是伍尚表态以前,伍子胥所作的劝阻。
J137“……于罪。杀其父而并其子,将何益乎?固以臣父……”
以上也是伍子胥的话。所谓“杀其父而并其子,将何益乎”,《史记•伍子胥列传》载伍子胥曰:“二子到,则父子俱死。何益父之死”,[11]两者基本一致。这是伍子胥应答其兄伍子尚的话。对兄而自称“臣”,也符合汉人口语习惯。《史记•高祖本纪》裴骃集解:“古人相语多自称臣,自卑下之道。”[12]“固以臣父”以下,可参看《史记•伍子胥列传》:“往而令雠不得报耳。不如奔他国,借力以雪父之耻,俱灭,无爲也。”以上都是伍子胥説明他不应楚王之诏,是爲了报父雠。此时伍尚已经表逹了自己要“入”的决心。
J138杀之。五(伍)子胥介胄执弓矢以见使者,曰:“介胄之士……”
以上文字与《越絶书》大致相同:
“荆平王复使使者召子胥于郑,曰:‘子入,则免父死,不入,则杀之。’子胥介胄彀弓,出见使者,谢曰:‘介胄之士,固不拜矣。……’”[13]
《史记•伍子胥列传》略有不同:“尚既就执,使者捕伍胥。伍胥贯弓执矢嚮使者,使者不敢进,伍胥遂亡。”[14]
以上三种文献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是记载楚平王召来伍尚以后,再次诏命出逃的伍子胥。
总之,简文所反映的事件顺序大致如下:J136是伍子胥听到诏令后对伍尚分析不能应诏的原因;J137则是伍尚表示要爲父应诏之后,伍子胥再次陈述自己坚持不应诏令的原因;J138是楚平王杀伍奢和伍尚之前,第二次诏命伍子胥的事;J135所记是楚平王确知伍子胥不会应诏,杀伍奢及伍尚。
因此,这四支简的顺序应该是J136—J137—J138—J135。
二、第二组
从《越絶书》记载的故事来看,J101、102、103、104这几支简简序也有待调整。
J103讲到“食”,这个情节在《越絶书》和《史记》中都是过江以后才有的。J104则在此之前。考虑到J103云“有复问船人”,“有”读爲“又”,与《越絶书》“子胥食已而去,顾谓渔者曰”应该是基本一致的。J103似当调整到J104之后。
J104的“楚之贼者,我也”之前,似可据《越絶书》补全爲:“船人曰:‘緃楚之贼者,我也;出而不能报楚者,子也。”在《越絶书》中,J104是船人拒絶回答“子之姓爲谁”这个问题时説的话。J102则是船人在过江后拒絶收礼(良剑)时説的话。据《越絶书》,则J102也应排在J104之后。但这里的问题是,无论是《史记•伍子胥列传》还是《越絶书》,“良剑”都是在过江之后才提到的。简文与此不同,是初到江边就提到了。竹书与传世古籍当各有所本。
《越絶书》有关内容大体如下:
至江上,见渔者,曰:“来,渡我。”……半江,而仰谓渔者曰:“子之姓为谁?还,得报子之厚德。”渔者曰:“纵荆邦之贼者,我也,报荆邦之雠者,子也。两而不仁,何相问姓名为?”子胥即解其剑,以与渔者,曰:“吾先人之剑,直百金,请以与子也。”渔者曰:“吾闻荆平王有令曰:‘得伍子胥者,购之千金。’今吾不欲得荆平王之千金,何以百金之剑为?”渔者渡于于斧之津,乃发其箪饭,清其壶浆而食,……子胥食已而去,顾谓渔者曰:……子胥行,即覆船,挟匕首自刎而死江水之中,明无泄也。子胥遂行。[15]
调整后的释文如下:[16]
……行到河上,谓船人曰:‘渡我。吾先人有良剑,其隄之千[17]【J101】………’船人曰:‘緃楚之贼者,我也。出而不能报楚者,子也【J104】……。’船人对曰:‘楚平王令曰,有能得五(伍)子胥,予之田百万亩与千金田【J102】……囗乎子食而疾行促者及五(伍)子胥有复问船人【J103】
三、第四组
J107有“三年,尽得吴国之衆”之语,与《越絶书》“子胥居吴三年,大得吴衆”相合。此后阖庐提出爲伍子胥兴师伐楚,伍子胥以“诸侯不爲匹夫兴师”爲由进行劝阻。[18]这和J105“……臣之父雠者也。胥囗囗囗以囗主君之谤”是可以对比的。虽然简文不全,但残存的简文先辨别私雠和国雠,其后提到“主君之谤”的“谤”,很有可能就是“爲匹夫兴师”。[19]如此,J105应调整到J107之后。
J106“无敢不听”,或即《越絶书》“无贵贱长少,有不听子胥之教者,犹不听寡人也,罪至死,不赦。”这是伍子胥受吴王赏识,吴王命全国服从伍子胥管教。此事自然在“尽得吴国之衆”以前。而这两者又都在吴国兴师伐楚以前。J105“主君之谤”,如上文的分析可靠,当是子胥“尽得吴国之衆”后、准备伐楚时的事,自然要列在J106、107之后。
至于J108,简文爲“……楚平王已死。其后子曰昭公。昭公将率千人以亡”。此事据《越絶书》记载,已经是吴国破楚后的事情了。《越絶书》云:
吴王曰:“诺。”上殿与语,三日三夜,语无复者。王乃号令邦中:“无贵贱长少,有不听子胥之教者,犹不听寡人也,罪至死,不赦。”子胥居吴三年,大得吴衆。阖庐将为之报雠,子胥曰:“不可。臣闻诸侯不为匹夫兴师。”于是止。[20]
调整后的释文如下:
……囗曰卫士卒诸侯执斧桎以下,无敢不听。五(伍)【J106】子胥……囗令而治国。不出,三年,尽得呉国之衆。吴因兴【J107】……臣之父雠者也。胥囗囗囗以囗主君之谤【J105】
上述推论基本上是依据《越絶书》,而《越絶书》中所见伍子胥入吴以后在伐楚问题上的态度,和《史记•伍子胥列传》所见不同。《史记•伍子胥列传》不但没有吴王和伍子胥之间的讨论,没有伍子胥的高论,反而是公子光揭发伍子胥利用吴国来报私雠的意图。传闻异词,本无足怪。但就残简而言,似乎更接近《越絶书》的记载。
附记:蒙彭浩老师提供《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笔者得以及时阅读,谨致谢忱!
(编者按:[1]熊北生:《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的清理与编联》,《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中华书局2010年,第37页。
[2]故事残简的称呼,沿用刘乐贤先生的提法。参见刘乐贤:《睡虎地77号汉墓出土的伍子胥故事残简》,简帛网2009年4月17日;又《出土文献研究》第9辑,中华书局2010年,第42页。
[3]据发掘简报介绍,这批书籍简有一卷,205枚简。参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年4期。
[4]《睡虎地77号汉墓出土的伍子胥故事残简》,简帛网2009年4月17日;《出土文献研究》第9辑,第42页。刘先生在文末断读的六支简,在熊先生文中编号依次对应爲:J132,J131,属第三组;J130,J129,J128,J127,属第五组。
[5]袁康、吴平 辑録,乐祖谋 点校:《越絶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张仲清:《越絶书校注》,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
[6]《越絶书校注》,第22页。
[7]《史记•伍子胥列传》,第2172页。中华书局1959年点校本。
[8]郭象 注:《庄子》,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二十二子本,第58页。这里的断句问题可参看:高长山:《〈庄子〉注释失误举要》,《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0年第4期。
[9]《越絶书校注》引张宗祥説。第23页。
[10]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天工书局1998年,第1188页。
[11]《史记•伍子胥列传》,第2172页。
[12]《史记•高祖本纪》,中华书局点校本1959年,第345页。
[13]《越絶书校注》,第22页。
[14]《史记•伍子胥列传》,第2172页。
[15]《越絶书校注》,第24页。
[16]基本遵从熊北生先生文中的释文,有改释则出注説明。简号用“【】”提示,据《越絶书》补充的几个字,加方框以示区别。
[17]“隄”字从何有祖先生释。参见何有祖:《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劄记》,简帛网2010年1月22日。
[18]《越絶书校注》,第27页。
[19]推测“主君”之前,当是表示恶化、加重一类意思的字词。作爲一种可能,或可补爲“胥因私仇以重主君之谤”。《越絶书•吴内传》又云:“子胥曰:‘不可。诸侯不为匹夫报仇。臣闻事君犹事父也。亏君之行,报父之仇,不可。”《説苑》卷十四:“子胥谏曰:‘诸侯不为匹夫兴师。且事君犹事父也。亏君之义,复父之讐,臣不为也。”皆可资参考。
[20]《越絶书校注》,第27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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