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尚”、“篡遂”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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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自尚”、“篡遂”義解


(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法學系)
研讀雲夢秦簡及張家山漢簡,對其中“自尚”、“篡遂”兩個法律術語產生了不同於時賢的認識,整理為文,就正于方家通人。
自尚
雲夢龍崗秦簡木牘:
鞫之:辟死論不當為城旦。吏論失者已坐以論。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免辟死為庶人,令自尚也。
張家山漢簡:
《二年律令》簡124:庶人以上,司寇、隸臣妾無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為隱官,女子庶人,毋算事其身,令自尚。
《奏讞書》:講系子縣,其除講以為隱官,令自常,畀其於於。妻子已賣者,縣官為贖。
上述簡牘中的自尚(常),學者們的研究中解讀頗不一致:
黃盛璋先生認為龍崗木牘牘文屬於告地書,“尚”借作“上”,“令自尚”意為令墓主辟死自己向冥府上送文書。[1]
劉國勝先生認為“尚”通“掌”,“令自尚”意謂法令准許自謀職業。[2]
李學勤先生依據《廣雅·釋詁》“尚,主也”的解釋,認為“自尚”是自由人身,不受奴役。[3]
彭浩先生認爲是可以自由婚配之意。[4]
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認爲乃將財産、家族、生活恢復至判決前狀態之意。[5]
蔣非非先生認爲是國家將隱官排除出自由民的行列,限制其政治權力,只享有部分經濟權力,因此不承擔租稅義務。[6]
曹旅寧先生認為“令自尚”是執行回轉制度。[7]
今按:(1)上述三則材料中的“自尚(常)”含義相同。
龍崗木牘與《奏讞書》所載案例適用的直接就是秦律,而《二年律令》對秦律又具有繼承關係,故三處“自尚(常)”實質上屬於同一秦律文本的法律術語,作為同一法律文本的法律術語,其含義當確定而一致。
又,作為同一法律文本,龍崗木牘與《奏讞書》材料中“自尚”也當包含“毋算事其身”前提。
(2)上述學者的解讀所存在的問題。
對照張家山漢簡提供的材料,毋庸贅言,黃盛璋先生對“令自尚”的釋義顯然不合適。
劉國勝先生的釋讀無法將《二年律令》中蒙冤女子的“自尚”說通。
李學勤先生由“主”往自由人身聯想,而“主”實與此無關。《廣雅》釋“尚”為“主”當本於《淮南子》高誘注。《淮南子·覽冥訓》:“夫瞽師、庶女,位賤尚葈,權輕飛羽,然而專精厲意,委務積神,上通九天,激厲至精。”高誘 注:“尚,主也。”細審“位賤尚葈”之“尚”,並不在於說明“尚葈”者具有自由身份。
彭浩先生的解釋則與《奏讞書》所記縣官為講贖回已賣妻子有所扦格。
至於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蔣非非先生、曹旅寧先生等的意見,都未能對“尚”究為何義作出解釋。
(3)“自尚”義或為“自奉”。“尚”可訓為“奉”,“奉事”,韋昭的一則古注值得重視,《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公主者,孝文帝女也,勃太子勝之尚之。”裴駰集解:韋昭曰:“尚,奉也。不敢言娶。”《史記·張耳陳餘列傳》:“張敖已出,以尚魯元公主故,封爲宣平侯。”司馬貞索隱:“韋昭曰:‘尚,奉也,不敢言取。’崔浩云:‘奉事公主。’”《後漢書·百官志》:“成帝初置尚書三人”,劉昭注:韋昭曰:“尚,奉也。”《釋名疏證補·釋名補遺》附韋昭《辨釋名》:“尚書:尚,猶奉也。百官言事,當省案平處奉之,故曰尚書。尚食、尚方亦然。”韋昭為三國時吳太史令,會注《孝經》、《論語》及《國語》,又著《官職訓》、《辯釋名》等,其以“奉”釋“尚”,當于秦漢時“尚”的用法有所會心。
以“自奉”置換上述“自尚”,不難發現,其承接“毋算事其身”,文義十分圓融,對於冤案受害者,國家免除賦稅義務,其可用以自養。[8]
“自奉”亦是漢時人習語。漢時人語言中存在“自奉”及與“自奉”意義完全相同、只是字面多一個“養”的“自奉養”習語。如《漢書·外戚傳》:“(孝成許皇后)幸得賜湯沐邑以自奉養,亦小發取其中,何害於誼而不可哉?”《漢書·楊王孫傳》:“學黃、老之術,家業千餘,厚自奉養生,亡所不致。”《漢書·王吉傳》:“皆好車馬衣服,其自奉養極為鮮明。”《後漢書·羊續列傳》:“吾自奉若此,何以資爾母乎?“《後漢書·郎顗列傳》:“能望氣占候吉凶,常賣蔔自奉。”等等。
篡遂
張家山漢簡:
《二年律令·具律》簡107—108:告,告之不慎,鞫之不直,故縱弗刑,若論而失之,及守將奴婢而亡之,篡遂縱之,及諸律令中與同法、同罪,其所與同當刑復城旦舂,及曰黥之,若鬼薪白粲當刑為城旦舂,及刑畀主之罪也,皆如耐罪然。其縱之而令亡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縱者黥為城旦舂。
《奏讞書·南郡卒史蓋廬、摯田、假卒史瞗復攸㢑等獄簿》:“律:篡遂縱囚,死罪囚,黥為城旦,上造以上耐為鬼薪。”以此當㢑,當之:㢑當耐為鬼薪。
整理小組注釋:篡,劫奪,《漢書·成帝紀》注:“逆取曰篡”。遂,道路。張建國先生從唐律規定中有“劫囚”與“竊囚”兩種犯罪得到啟發,推測“篡遂縱之(囚)”即“劫囚”與“竊囚”,“篡”、“遂”是行為人使囚犯脫離官府控制的一公開一隱蔽的兩種方式。[9]
今按:(1)整理小組注釋與張建國先生的解讀皆存在問題。南郡卒史復攸㢑等獄簿載明,南郡復審官員適用篡遂縱囚律判處㢑耐為鬼薪,其所依據的㢑的犯罪事實既非整理小組注釋說明的情況,也不如張建國先生所說。㢑坐罪只是由於其在辦理一起因群盜叛亂引發的案件時,有法不依,不是對平叛戰鬥中“儋乏不鬥”戰敗逃亡的新黔首(新歸秦的民眾)直接繩之以法,而是擅作主張,上書朝廷提議對敗逃者以安撫方式處理,致使犯罪分子未得到應有的制裁,即“(新黔首)擊反群盜,儋乏不鬥,論之有法。㢑挌掾獄,見罪人,不以法論之,而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是㢑欲繹(釋)縱罪人矣。”“人臣當謹奉法以治,今㢑繹(釋)法而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是㢑欲繹(釋)縱罪人明矣。”
(2)“篡遂”一語應理解為官員辦事違法違命擅自裁斷。《荀子·臣道》:“逆命而不利於君謂之篡。”“遂”,《蛾術篇》卷二十:“擅成事曰‘遂’,《公羊傳》云‘大夫無遂事’,是也。”㢑案中,㢑“釋法”“獨財(裁)新黔首罪”正是一種“篡遂”行為。
(3)順帶把“篡遂”後面的“縱囚”的含義也說明一下。秦漢時的“縱囚”是一個具有嚴格含義的法律術語,它的意思並不在於使囚犯脫離官府控制,而是指司法官員違法不追究犯罪者罪責的行為。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當論而端弗論,及㑥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答問》意思說,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以及減輕案情,故意使犯人夠不上判罪標準,於是判他無罪,稱為“縱囚”。
(編者按:[1] 參見黃盛璋《雲夢龍崗六號秦墓木牘與告地策》, 中國文物報,1996年7月14日。
[2] 參見劉國勝《雲夢龍崗簡牘考釋補正及其相關問題的探討》,《江漢考古》,1997年第1期。
[3]參見李學勤《雲夢龍崗木牘試釋》,《龍崗秦簡》,中華書局,2001年。
[4] 參見彭浩《談〈奏讞書〉中秦代和東周時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
[5]轉引自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自尚”條注。
[6] 參見 蔣非非《〈史記〉中“隱宮徒刑”應為“隱官、徒刑”及“隱官”原義辨》,《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7]參見曹旅寧《奏讞書考述》,《張家山漢律研究》,中華書局,2005年。
[8]湘西里耶秦簡中記載有隱官被徵發輸甲兵事,故“毋算事其身”可能只是免除隱官的賦稅義務。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
[9]參見張建國《張家山漢簡〈具律〉121簡排序辨正》,《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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