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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近世西人眼中的清朝司法
摘要: 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先后经历着赞扬,褒贬不一,批判,至无情丑化四个历史时段。该过程不仅暗含着“大清王朝”从“天朝上国”走向没落这一历史演变,而且也体现出西方势力对中国实行殖民扩张之增强。其司法形象从初期的赞赏有加至最终的无情丑化,其间实则含有西方殖民势力为在中国攫取治外法权而喧嚣。
关键词:域外形象,司法,清朝
The Impression of Ching Dynasty judicial system in west Person's Mind during Ching Dynasty
Abstract: The impression of Ching Dynasty judicial system had an experience from praise, appraise or critic, critic, smear four history periods. This process not only implied Ching Empire from strong to sink, but also embodied the western powers wanted to expand their influence in China. The impression of the Judicial system from firstly praise to finally smear which implied an ambition of the western colonial empires, who wanted to seize the exterritoriality from China.
Keywords: Judicial system, oversea impression, Ching Dynasty
就近世(1600—1911)中国历史而言,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和清朝域外形象类似,大体经历四个阶段。清初至十八世纪中期为第一阶段,此阶段是西方世界推崇“中国热”时期,因此此阶段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可谓赞赏有加。十八世纪中后期为第二阶段,此阶段内,西方在欲打开中国大门而遭拒绝后,对以司法体制为代表的清朝诸体制展开了批判;但基于十八世纪中后期清朝司法运作的基本事实和出于对初期资本主义体制心怀不满,他们对清朝司法体制中的某些制度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却加以认同,借此去进一步推进西方资本主义革命。因此此时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可谓优劣两分。十九世纪中前期为第三阶段,此阶段因两次鸦片战争中国彻底败给西方而使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急剧恶化,以至于西方人对清朝司法的批判多于认同。十九世纪后期至辛亥革命(1911)为第四阶段,在这一阶段内,为服务于西方殖民势力进一步瓜分中国之需要,它们对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进行着无情丑化。
一、赞赏有加——十八世纪中期前“中国热”下的清朝司法形象
清初至十八世纪中前期,是中国康乾盛世的重要时期。与此相对应,西方却处于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内,无论是来华传教士,还是西方新势力的代表,他们都希望能从中华帝国这块异域内借鉴到可供西方实施变革的合理因素。因此,此时期内他们对中国可谓偏爱有加,以致于在他们眼中,清朝司法体制中的诸多制度及其运作都显得比西方世界要优越得多。
(一)对清朝司法状况的总体好评
出于上等目的,十八世纪中期前,西方人对清朝司法的总体评价较高。他们不仅承认清朝立法基础合理,而且也承认清朝立法目标高尚。如对于清朝法律是建立在道德之上这一点,西方哲学家孟德斯鸠(1689—1755)就很认同。他称:“一个公民,由于丧失了应有的道德,违反了法律,酷刑可以将他从这个社会里清除掉,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失去了应有的道德风尚,那么,酷刑又怎么能把这些道德风尚建立起来呢?酷刑能够有效制止一般邪恶的一些后果,但是它不能惩罚这种邪恶本身。”[1]同时孟氏还鲜明地赞扬了清朝立法者有着合理的立法目标,他称:他们是“把帝国的太平作为主要目标”,同时使“他们的人民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 [2]孟德斯鸠认为,正是出于上等目标,所以清朝的立法者们要求“人与人之间”应“互相尊重”,每一个人要“时时刻刻都深刻感受到对他人承担有义务”,要“懂得没有一个公民在哪一方面不依赖于另一个公民的道理。”[3]
而十八世纪法国思想家伏尔泰(1694-1778)对清朝司法的总体评价则比孟德斯鸠更高。他明确称:“如果说曾经有过一个国家,在那里人们的生命、荣誉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那就是中华帝国。”[4]此处伏尔泰明确承认中华帝国内的老百姓所享受的法律保护是较好的。同时十八世纪法国经济学家魁奈(1694-1774)也持类似观点,他称:在“中华帝国”内,“不管是茅草屋里的贫民,还是戴着皇冠的皇帝,他(天——自然法)都可以随意地处理,他们同等地享受他的公平,受到与他们罪行相应的惩罚。”[5]魁奈认为这种称之为“天法”的“自然法”,可以使一切人,即无论是贫民百姓还是统治者都获得了在它之下的平等地位。
(二)对清朝法律制订者和执行者的认可
十八世纪中期以前的西方人对清朝司法的总体认可还体现在对法律制订者和执行者的认同上。对于法律的制订者和执行者皇帝,此时期的西方人给予了认同。如卢梭(1712—1778年)就称:“在中国,皇帝的座右铭是裁决官民争议时务须顺应民意。在任何省份里,如果粮价过高,该省的长官就得关进监狱。”[6]同时魁奈对清朝司法中皇帝的评价也较高,他几乎把皇帝看成是百姓利益的忠实保护者和惩罚官员腐败行为的制裁者。[7]
此时期西方人除了对清朝司法体制中宽泛意义上的“皇帝”的积极作用进行认可外,还对康、雍、乾三帝的执法严明做出了认可。如对于康熙帝,康熙时期来华传教士白晋就认为他公正无私且执法严明。白晋曾称:“如果一个官吏被控有受贿行为,康熙皇帝就会毫不宽容地予以制裁,对任何人都绝不留情……并处以严刑”。[8] 对于雍正帝,伏尔泰也给出了较高的评价,他称:“他一贯关心减轻穷人的疾苦,让他们劳动,他严格地遵守法律……,保持国家的和平和富裕。”[9]
严格上说,官员才是清朝法律的真正执行者,此时期西方人对清朝司法体制中官员作用也加以认可。如殷弘绪神父(1662-1741年)就曾给清朝司法官员以好评,他认为他们通常履行以下职务:首先,维护人民的利益,倾听人民的投诉。[10]其次,及时受理诉讼案件。再者,教育老百姓遵纪守法。最后,使自己管理的区域内“无案”和“无大案”。 [11]
(三)对清朝司法中某些具体制度的认可
此时期西方人对清朝司法中某些具体制度的认可,也能体现出他们对清朝司法形象赞赏有加这一特点。在西欧中国热的影响下,他们对清朝司法中某些具体制度的好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清朝审判制度的认可。十八世纪中期以前,西方人对清朝审判制度的认可主要体现在对审级制度、审判程序和免费诉讼等方面。而对于刑事案件,此时期西方人虽认为它的审级和审判程序要比民事案件复杂得多,但基本上仍认可它的作用。如杜赫德(1735年)就曾称:“通常,刑事案件会过五六次堂才会最终判决。中国司法部门相互依存,有权对整个案件进行复审,收集有关原告或证人” 的信息,以及“被告方的罪行”。[12]
此时期,最吸引西方人注意的是清朝死刑的审级制度,他们对此投入了较多的关注,并基本上认可这一做法。他们发现,清朝的死刑判决一般要经过“审查、裁决”以及皇帝的最后“批准”几个程序。而对于下级官吏而言,他们也要一级级地向“上级法院”呈送“审判纪录”和“审判结果”,“并且要提及所使用的法律依据。”另外,对于最高“法院”刑部而言,下级法院也应该将死刑案件的“详细案情以及审判结果”向它汇报,并经“审核”。如果刑部认为这些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它将奏报皇帝,要求进一步“了解案情”。同时刑部在对死刑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审核,复审”,并“要向皇帝三送卷宗方可定案。”[13]而对于对死刑案件有最终判决权的皇帝而言,此时期西人对此审级也予认可。他们认为“皇帝会给出他最后的判决,宽厚的仁爱使他不愿让臣民因为小过失或在证据不足时的情况下丧命。”他们甚至赞叹称:“整个裁决过程从每一环来看,都是极为小心谨慎”的。[14]
第二、对监察制度的认可
此时期西方时人对清朝监察制度也基本认可。如法国经济学家魁奈对清朝司法监督体制就给予了较高评价。他称:“皇帝还不时地派遣监察官到各省去,这些监察官从人民中得到情报,然后把它送给正在开庭议论政事的大臣那里。如果某个监察官发现官员有任何不正当行为时,他立即会出示他的证据。”同时,魁奈还认为,皇帝为“预防错误的措施及害怕他们可能受贿”之目的,还会“做那些监察官最不期望他做的事”,即“利用机会视察各个省份”,“直接从人民那里听到对当地统治者的不满”。[15]同样,杜赫德对此项监察制度也加以认同,他曾称:“法律确实提供了几项明智的预防措施来反对这种混乱状况,这些规定旨在约束官员,保护百姓不受压榨。”[16]
第三、帝国司法人性化的赞扬
十八世纪中期以前的西方人对于清朝司法体制下,以情理法为基础的人性化运作,基本上也是认可的。如狱政方面,他们就认为:“如果有犯人病倒了,他们(管理人员)还得负责请大夫用专门的款项为其提供治疗,并且尽可能地提供照料,使其康复。”[17]另外对于刑法的人性化方面,十八世纪中期以前的西方人也多表认可。如杜赫德就称:“据观察,通常四板当作五板计算,他们将此叫做皇帝陛下的恩惠。皇帝作为民众之父对子民充满怜悯之心,总是会设法减轻一点惩罚。”[18]
二、优劣两分——十八世纪中期后清朝司法形象之变化
如果说清代中期以前,西方的“中国热”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推进西方内部的资产阶级革命[19];那么,时至18世纪中后,西方对东方的关注就不再局限于西方的革新,它已由对自身革命的关注,转移到如何在中国这块沃壤上,去寻求自身的经济、政治、军事利益。在此等背景下,至清代中后期,西方各殖民国家,均加紧了对东方的殖民扩张[20]。与此同时,以基督文明为内核的西方各国,纷纷利用西方文化为武器,对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传统体制进行着讨伐,以便为它们此后对东亚的殖民扩张提供舆论基础。其中对清朝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方式的诸多批判,就是最突出的代表。
而1793年间,当马戛尔尼怀着开放中国进行访华时,却遭到了清廷的抵制。清廷不仅不愿意对西方开放市场,而且也无法接受与西方平起平坐的现实。而对于西方世界而言,当他们对华殖民野心受到阻拦后,他们对清朝形象之描述,立显消极。以至于此后,当西方人再对清朝司法体制及其运作进行评价时,清朝的域外司法形象,就显得非常灰暗。如此的变局,均可从此时期西方时人对清朝司法评议中找到充分证明。
(一)初次冲突后的批判——西方人对清朝司法体制及其运作之指责
当马戞尔尼为代表的西方势力与清朝发生初次直面冲突后,西方世界对清朝司法体制及其运作发出了诸多指责。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司法中的滥刑行为
马戛尔尼使团随员威廉·亚历山大就曾对清朝司法中的滥刑行为进行指责,他称:“在中国,如果犯的罪责较轻或行为不端,有时会被判在脖子上带几个星期或几个月的木板。”[21]而另一成员则称:“余来中国,几无日不见华官笞责小民,一若此为华官日课中必有之职务。”[22]
不仅如此,使团人员还特别描述了十八世纪中后期“中华帝国”通过严刑逼供迫使涉案人员承认犯罪的行为。如斯当东就称:“为了逼问口供和同谋党羽,法庭上经常施刑拷打。”他批判称:“执行这种办法是极其失策的”,因为“任何无罪的人都保不住因有嫌疑或被控告而受酷刑”,而且“很难保不遭受比死亡还坏的不幸”。他进而认为,中国之所以要这么做,完全是要“成立罪名”,并“不惜以剥夺生命稍微和缓一点的刑罚为代价”。[23]
2、司法受贿
十八世纪中后期的西方人还严厉批判“清帝国”下司法受贿和花钱替罪行为。针对司法官员的受贿,斯当东就进行过严厉批判,他称:“为保证公正判断,本省人不准作本省法官。这种限制虽然可以帮助审判官吏不受人事关系的影响,但不能保证他们不受当事人的贿赂。”同时,他又称:“在中国,以及其他东方国家,下级向上级,当事人向法官送礼的风气是很盛行的。原告和被告两方都向法官送礼。”不仅如此,他最终的总结是:“据说在中国的法庭最后决定裁判的仍然是钱,富人胜诉的机会当然多得多”。[24]受这种批判之影响,十八世纪中后期的西方人还认为,在中国还存在犯人花钱找人替罪现象。[25]
3、对清朝审判制度内某些做法的批判
黑格尔就曾对十八世纪中后期中国司法里的连带责任进行批判,他称:“无论什么人,凡是和犯人有任何联系的……他的近亲全体都要被拷问打死。”受中西初次冲突之影响,他对清朝司法中的连带责任甚至做出了如下结论,即“许多中国城市觉得必须把井口缩小,防止投井自杀的事发生。因为无论什么人犯了自杀,法律上规定必须仔细调查他自杀的原因。自杀的人生前的仇人都要被捕去受严刑鞫讯,如果查出了一个人,由于他的凌辱而造成自杀案件的,这个人和他全家便都要处死。”[26]
4、清朝司法的官僚性、压迫性
十八世纪中后期中西初次冲突发生后,西方人对清朝司法作出最严厉批判的是它的官僚性和压迫性。他们认为,整个帝国司法体制控制在“官”的手中,百姓无权,它是官僚们借以压迫百姓的工具。如斯当东就持此观点,他称:“中国老百姓身家性命的安全操在官吏们的手中,……官吏随时发脾气就可以对他们施以任何体罚……清白无罪并不一定能帮助他们上告打赢官司”,因为“中国政府强调民必须绝对服从官”,因此“老百姓受到任何委屈很难找到申诉机会。”[27]
(二)批判时的苟同——西方人所遇尴尬
值得注意的是,至十八世纪中后期,西方人虽对清朝司法做出了诸多批判,但基于十八世纪中后期清朝司法运作之事实,和西方时人对西欧资本主义初期体制之不满,他们对此时期清朝司法体制中的某些内容和做法却又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认同。因此,就此等情况而言,“遭遇” [28]一词可能更能够概括出此时期西方被受中国之影响,即所谓的“中国冲击——西方回应”这一过程。[29]
不过,更值得注意的是:中西初次冲突发生后,西方人虽对清朝诸体制进行了批判。但是他们仍非常清楚,此时的清朝仍是一个具有相当实力的帝国。而且相对于西方而言,它仍是一个独立的对等体,屹立在西方面前。此等现实决定了此时期西方人在对以司法体制为代表的清朝诸体制进行批判时,在潜意识的暗示下,他们往往又不由自主地对它加以认同。具体而言,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清朝司法中法律制订者的好评。中西初次冲突后,西方人仍对清朝法律制订者作出过好评。如马戛尔尼使团成员安德逊就认为,乾隆帝司法管理方面的情况是“保护他的百姓中最低微的人。”[30]为了增强其说服力,他还列举了地方某总督非法迫害一富商而被乾隆帝严肃查办的例子。
2、对清朝司法中某些具体制度的正面评价。十八世纪中后期,在西方人对清朝司法制度进行批判的同时,他们对清朝司法中某些具体制度也做出了好评。如当斯当东考察大沽法庭时,他就注意到清朝审判监督效能的存在。他称,大沽法庭开庭时“席上有六名官员,其中五人可能是陪审员,借以制约法官一人专断。侍从和旁听人员很多。”[31]此外,此时期西方人还注意到专门用于司法监督的衙门——御史衙门的作用。斯当东是这么评论它的:“一个最吃力的、拾遗补缺的衙门是御史衙门,它监察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其它衙门,以及所有王公大臣,甚至皇帝本身的行为。”[32]除此之外,斯当东还注意到清朝通过制定法律去加强司法监督。因为他曾称:清王朝内为“保证公正判断,本省人不准作本省法官。”[33]
三、十九世纪中期前西方人对清朝司法的负面描述
十九世纪中期以前,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两次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仍认为自己是天朝上国,处于天下世界的中心[34]。而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它们虽拒不接受大清帝国属国身份,但它们至少还认为清朝与它处于对等位置[35]。但是至两次鸦片战争后,无论是对中国而言,还是对西方而言,它们之间的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36]对于中国而言,两次鸦片战争的结果告诉它,它那“天朝”独尊地位已被西方彻底摧毁。即二十一年(1839—1860)战争“剧烈地改变了帝国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间的关系。当战争开始时,虽然帝国已经处于外来压力之下,但传统的朝贡体制仍然存在;当战争结束时,朝贡体制不再在帝国与西方的交往关系中发挥作用。”[37]而对于西方而言,它们不仅不再承认清朝与它们处于对等位置,相反却要通过不平等条约体制去限制,奴役中国[38]。
基于以上背景,就十九世纪中期以前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而言,它与此前有着明显差别。如果说十九世纪前西方人对清朝司法形象进行描述时,是赞扬多于批判;那么至十九世纪后,西方人对清朝司法形象的描述却是批判多于认同。不仅如此,与十八世纪后期相比,至十九世纪中前期,西方人对清朝司法的批判更为严峻。具体而言,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清朝法律的批判
十九世纪中前期,西方人对《大清律例》中的“报复法”就进行了严厉批判。如19世纪30年代来华的老尼克就称:如果“有一人杀死了一个家族的一个或多个人,使这个家族断了香火”,那么这个人就要被“判处死刑”;不仅如此,“他的直系后代被送入宫当太监,以此使杀人犯的家族无法繁衍。”他甚至还称,《大清律历》的该条诏令,“至今仍具有权威性”,它是“最野蛮的时代的产物。”[39]
不仅如此,此时期西方人对中国法典的绝大多数条文也不认可。他们认为它“定义模糊”,很难适用。如老尼克就称:中国法律“普通条文对大量案情缺乏明确规定,使法官得以自主裁定,先斩后奏。”他认为这些“定义模糊的条文”,不仅导致了各省长官随意地“违背法令”,而且导致他们“滥用职权”。[40]
(二)对清朝司法中刑罚制度的批判
两次鸦片战争前后,西方人士对清朝司法中的刑罚制度也进行着批判[41]。如此时期,有人特别指出清朝 “凌迟处死”刑法的残酷。他们认为,这是最残酷的刑罚,“比印第安人曾经用来惩治俘虏的刑罚还要残忍。”因为,这种刑罚并不是单纯地“让罪犯去忍受人体所能承受的最大痛苦,”而是“要对他加以‘观照’,以免他死得太快。”[42]
(三)对清朝监狱黑暗的批判
如果说十八世纪西方人在一定程度上还认可清朝司法体制下的监狱政策,那么至两次鸦片战争期间,西方人眼中的清朝监狱却是那么的黑暗。以至于他们在发表评论时,深恶痛绝地对之加以谴责。首先,他们严厉批判监狱的肮脏可怕。他们称,中国的监狱是“最肮脏的地方”,“这里恶臭冲天”,“屋内的恶臭几乎让人无法忍受”。[43]其次,他们对清朝监狱内囚犯的非人待遇也进行着严厉批判。如他们称,“监狱内的生活条件极端恶劣,犯人面容憔悴,体弱多病”,“他们是骷髅,而不是人。”[44]再者,他们还批判监狱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如老尼克就称:中国监狱,“从来都是怨声载道,呈交给天子的关于帝国监狱状况的那些水分极多的报告也从来没有间断过。…….尤其是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猥亵女犯人。”[45]
四、十九世纪后期西方人对清朝司法形象之丑化
两次鸦片战争的结果已决定了清朝与西方在此后时期内的相互位置,即清朝的天下秩序不得不屈从于西方近代世界秩序。随着西方殖民势力对中国扩张的变本加厉,此后中国在一定意义上已丧失了自主能力,并成为西方势力相互角逐的赛场。晚清清廷曾寄希望于同治中兴和洋务运动去振兴其统治,但它却无法改变那大厦将倾的历史命运。与此相对应,在晚清中国收获到巨大殖民利益的西方势力,却借口中国的落后、闭塞而要进一步敞开它的大门,以便分享到更多的殖民利益。在如此大背景下,大清王朝的沉沦日胜一日,而西方对中国的瓜分也日显严峻,同时西方对晚清司法体制及其运作的批判也日胜一日。即,为服务于西方殖民势力进一步瓜分中国之目的,它们进一步加强了对晚清中国司法体制的批判。具体而言,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清朝司法体制中某些制度的批判
首先,他们批判了晚清司法体制中的连带责任制度。美国人明恩福(1872年来华)就称:“支那社会之一大特征,曰责任是也。”[46]他批判该做法不仅让所有中国人动辄要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让活着的中国人将永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即“如父,不但为其子于幼年之时,担行其责任而已。即至彼成熟练达之时,亦必担其责任。盖其一生,无时不担其责任也。”[47]同时,在十九世纪后期的西方人看来,连带责任的涉及还不只如此,它还涉及到村吏,因为村吏“介立于官民之间,而恰如为其媒介者也。百种之事,悉集于身边”。如果他“以当知之事”而“不告之官府”,他“亦分任其责也。”[48]
对于此种司法制度下的连带责任制度,美国人明恩福多不认可,并对其弊端进行严厉批判。他认为该制度存在以下弊端。第一,人人受累。第二,不利于法律公平。如“上下官吏以及私人,常使之蒙己梦想不到犯罪之罚,常害司法之公平。”第三,它将导致人们竭力隐瞒已犯之罪,而逃避因此而带来的连带责任。基于此,对于此种连带责任,十九世纪西方人认为它“大伤司法上之正义”,“实为我人所不堪叹息者也。”[49]
其次,批判清朝审判制度。十九世纪后期的西方人士认为,清朝法庭上的审判做法是极不公平、不正当的。他们不仅批判清朝听审制度的不平等,而且还批判其审判方法落后以及监督机制阙如。如对于审判方式,十九世纪后期来华的西方人何天爵就批判清朝的“跪审”做法。他称:“在中国的法庭里,高高在上坐着的是审判官,其他的官员及旁听者等都要站立着。而犯人和证人则必须双膝下跪,两手触地匍匐在那里。只要审理不结束,他们就要一直在法庭上保持这种姿势。”[50]同时他还批判中国司法断案方式,他称:“事实上,中国的判官们根本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或者证人去讲实情。他们取得真凭实据的方式是,首先对所有的当事人进行单独的审问……当出现证人相互矛盾”时,冲突双方才会“带上法庭当场对质”。而当以上招数失灵后,判官们则“下令严刑拷打被怀疑不说实话的人,以促使他们从实招供。”[51]
(二)对清朝法律的批判
十九世纪后期的西方人对清朝法律制度也不认可,他们不仅批判清朝婚姻法中的某些规定,而且对清朝法典条文也提出异议。如何天爵(1869年来华)就认为清朝婚姻法是应该被废除的。他称:“如果远离家乡的一名男子不顾自己父母在家乡早已为他确定的终身大事,而与另外一名女子定下百年之约,那么他必须放弃自己的选择而听从父母之命,与他们为自己选定的女子结婚。”他认为这些法律条款初看上去“似乎不会带来实际的麻烦”,但是在中国大约仅有“四百零八个姓氏”内,做出如此的规定,必对中国男女的结合“产生一些影响。”[52]
(三)对清朝司法中刑罚制度的批判
与十九世纪中前期相比,十九世纪后期的西方人对晚清中国死刑制度和滥刑行为的批判更为严峻。
首先,他们描述了“囚笼”可怕。“犯人被关在一个笼子里,……笼子里堆了一些砖头,犯人正踮着脚尖站在砖上。他的手被牢牢地捆在背后,而头却伸出笼子之外,他的肩膀也正好被交叉的木条卡着。”只要他把脚悬空或是踢走一块砖,“几秒钟之内他就会被吊死,从而结束自己的痛苦。”[53]其次,他们描述了“钉刑”的残酷。他们称:“这个人被钉死在路边的一棵大榕树下”,“刑具由一根树立的木桩和一根横梁组成,构成了一个十字的形状。……他的手臂被牢牢地绑在横梁上,”……“辫子也被绕在了木桩上。”[54]再者,他们描述了绞、斩刑的惨无人道。十九世纪西方人称中国的绞刑方法是“将一根绳子先松弛地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从其脑后伸出一根棒子,然后刽子手就开始拧动这根棒子,一直到犯人断气为止。”而“斩首”刑的方式则是“犯人跪在地上,”“双手被反绑在身后,头向前伸着,”刽子手使用一把“两个柄的沉甸甸的大刀”,在犯人的“脖子后部猛砍一刀,那人头就咕噜一声落了地。”[55]
此时期,西方来华人士对清朝司法审判中的滥刑行为也做了大量批判。如麦高温(1860年来华)认为,中国人在司法上已经丧失了人的“主格”,而变成了“野兽”,即他们将“和善的性格”掩藏起来,“并把自己表现得像个曾经把猎物撕成碎片”的野兽,以此来满足“其野蛮欲望”和野兽一样的残忍好杀。[56]不仅如此,瓦德西也称:“每当坐堂开审之时,(法官们)先将犯人痛打一顿,使其明白供认。复次,再将证人痛打一顿,使其不作谎语…..,所用厚大之竹板——其中共有大小、厚薄两种——往往竟使受刑之人由此死去。”[57]何天爵于1895年在其著作中更直接地指责中国法庭上的滥刑行为和屈打成招做法。他称:“应该说,许多年来,我在中国的法庭耳闻目睹了很多各种各样的事情,”“案件的审理过程充满了惨无人道,鲜廉寡耻,令人发指的野蛮行为。”[58]他甚至谴责称:“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些更加严厉的摧残和折磨在个别的案件中照样可以使用”,“这常常使得一些人不得不招供承认他们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的罪行,以便从无法忍受的残酷折磨中求得暂时喘息的机会。”[59].
不仅如此,此时期西方报界对中国司法中滥刑行为的报道比此时期西方来华人士的个人描述更为耸人听闻。如1860年12月10日《纽约时报》称:“罪犯必须首先在这位官员面前下跪,并且他的手脚都带着镣铐,很费劲地跪在石地板上。此人如果拒绝回答法官提出的任何问题,他就会立刻被旁边的衙役用木板掌嘴,……如果这样还不够的话,会有人把他的辫子和大拇指、大脚趾捆在一起,然后吊起来,或者让他的膝盖直接跪到铁链子上,……直到开口。而此时,他的手脚早已伤痕累累、血迹斑斑了。”[60]
(四)对清朝监狱黑暗的批判
与十九世纪中前期相比,十九世纪中后期西方时人对晚清中国监狱制度及其黑暗所作出的批判更为严峻。不可否认,其间固然反映出衰败下晚清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作的恶化,但其中更包含有西方时人为在中国享有更久期限的治外法权而对清朝司法状况所作出的无情丑化。
首先,他们批判晚清中国监狱的肮脏可怕。如麦高温就称:中国的监狱“是如此的污秽,拥挤”,“墙壁黑乎乎的,满是尘土,在泥水匠最后一次触摸过后,就再也没有人来打扫过它。” 他甚至认为,“即使是人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居住的山洞也不会再比这里令人恶心和恐怖了。”[61]而何天爵则指责清朝监狱为“阴曹地府”,即“任何人,只要他对中国穷苦百姓的日常生活稍有点了解,同时他又知道中国的监狱对百姓确实起着某种震慑约束作用的话,那么他很快就会明白,那块土地上的监狱一定如同阴曹地府一般。”[62]其次,他们还批判晚清监狱里的惨无人道做法。如何天爵指责称:中国监狱的“种种惨无人道的可耻做法更加不可饶恕。因为他们使许多人成为无辜的受害者,甚至成为屈死的冤魂。而且,几乎所有我们所能想象得到的各种恐怖虐待,残害生灵的现象,在这些‘死亡之屋’(house of death)中都可以被找到。”[63]
(五)对清朝司法体制下“官”、“民”形象的批判
与十九世纪中前期相比,之所以称十九世纪中后期西方人在对晚清司法体制进行批判时,在一定程度上怀有无情丑化的成分,这可以从此时期他们对晚清司法体制下“官民”形象的描述中得到证明。
首先,他们对晚清司法体制下“官”的形象进行着严厉批判。如何天爵就称:“中国的官员被赋予了相当大的处事自由,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地采取各种手段以获取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口供。”[64]而麦高温也指责称:“中国的法官仅仅是凭着自己的主观意志来断案,这使他们经常对一些案件草率地作出判决。”[65]他们的批判固然,有合理成分,但认为晚清中国的“官”都是如此,那无疑是一种夸大。
其次,他们对晚清司法体制下的“民”也进行着严厉批判。如瓦德西称:“中国行刑之时,”“常有许多本地居民前往观看行刑,而其他偶经其侧之人,更复泰然来往。”[66]而何天爵则重点谴责了中国人在执行私刑时的麻木心理。他称:“悲剧结束了,人们在地下埋着那个可怜虫(因偷盗而被活埋)的地方做了个记号,才兴高采烈地分头回家去了。他们没有在意在他们身后的伤心人,但是,他们确实很满足,因为他们伸张了‘正义’,这将得到整个地区的每一个人的支持。”[67]
五、结语
近世西人眼中的清朝司法形象先后经历了赞扬,褒贬不一,批判,至无情丑化四个阶段。在各阶段中其形象均有不同。之所以出现这一变化,一方面固然表明西方社会对清代中国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另一方面,也表明在中西世界格局大开的情况下,当清代中国日渐从“天朝上国”滑落为受西方殖民势力奴役的对象时,西方对中国的评价在发生变化;其目的在于通过如此舆论,为西方各国在华攫取治外法权而喧嚣。但万变不离其宗,其评论之变化都包含有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为自身牟取利益之用心。
就十八世纪中期以前历史时段而言,西方社会之所以对清朝司法体制予以好评,其目的在于传播宗教福音、抨击西欧封建专政和推进资产阶级革命。但随着西方对中国认识的加深和资本主义势力对东亚扩张的增强,第一次东西冲突后,他们渐渐改变了对中国的认识,并对清朝司法为代表的诸体制进行批判。只是由于此时期中国仍显“辉煌”,所以他们的评论才留有余地。但随着十八世纪的结束、十九世纪的到来,尤其是两次鸦片战争中国败给西方后,至十九世纪中前期,西方世界为在华攫取治外法权而对晚清中国司法体制及运作进行着严厉批判。而随着西方对中国殖民之加深、瓜分之愈演愈烈,为进一步巩固他们曾在中国“收获”的殖民特权,十九世纪后期的西方人对晚清中国的司法形象进行着无情丑化。
(文章原载:《求索》2008年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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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英]麦高温:《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中华书局,2006年,第158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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