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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洪仁玕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洪仁玕与中国法律近代化作者:邱远猷
19世纪50至60年代,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燃起了史无前例的农民战争的烈火。这就是为时14年、势力扩展18省的、反封建反资本主义侵略的太平天国农民运动。当人们在评论这场波澜壮阔的农民战争所达到的成就及其历史地位时,往往都称之为旧式农民战争的顶峰。其意首先是说,它超过了以前中国历史上任何一次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是这些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的继续、发展以至顶峰。同时也是说,尽管是顶峰,却仍未超越旧式农民战争这一极限,依然属于旧式农民战争的性质和范畴。因此,它的最终结局无非两途:要么最后失败灭亡;要么又封建化。这个评论,如果就这场运动的基本性质,或者就太平天国领导集团整体而言,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太平天国领导人中,有没有个别杰出人物,在农民运动中,所提出的主张,超越了旧式农民战争的历史范畴,闪烁出全新的思想火花,而进入中国近代化先驱者行列之中?这个问题,已往多为人们所忽视,而给予传统的否定的回答,从而使其固有的辉煌,被淹没在狭隘壅闭的视野之中。洪仁玕便是其中杰出的人物之一。
在太平天国后期主要领导人中,洪仁玕与众不同,他所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法制的主张,非同凡响,远远超越了旧式的单纯农民战争顶峰的水平和极限,是一种新的飞跃,闪烁着新时代的火花。他是主张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第一人。
洪仁玕(1822—1864)生活的时代,是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由一个独立的封建社会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统治中国的清王朝,所实行的是在中国沿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而当时的世界,却处在迅速上升发展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代替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前进的必然。因此,应该说,在19世纪中叶,中国法律近代化就是应该扬弃和废除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而洪仁玕正是站在时代的前列,顺应历史潮流,主张“不从清朝法律”,废除旧的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创建“新世界”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洪仁玕主张中国古代法律走向近代文明的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在1859年所著的《资政新篇》和《立法制演谕》等重要著作之中。
稍为具体地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
第一,从国家与法制的关系来看。我国古代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封建政治家、思想家,曾经接触到或读到国家与法制的关系问题。如有的强调“秉权而立,垂法而治”(《商君书·壹言》),“以法治国”。这在当时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与西方近代法律史上的“法治”学说在学理上有质的不同。洪仁玕却不仅吸收了历史上卓越政治家、思想家“以法治国”的思想,总结了太平天国法制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更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近代法制,从更新的视角,来论证了国家与法制的关系。他提出“国家以法制为先,……有法制而后有国家”,这不仅是一条历史定律,“而尤为今兹万不容已之急务也。”这是洪仁玕法制观的核心。从这一总命题和理论高度出发,洪仁玕进一步强调说:“治国必先立政”,而立政的关键,“惟在乎设法……之得其当耳。”只有“立法善而施法广,积时久而持法严,代有贤智以相维持,民自固结而不可解,天下永垂而不朽矣。”洪仁玕上述总命题和理论概括,已经包含了这样几层意思:一、国家和法制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二、国家与法制日见有专政的功能;三、国家与法制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四、强调了治法对治国的极端重要性。马克思主义精典作家强调过如果没有政权任何法律等于零。洪仁玕这里则从另方面强调了没有法制,国家政权也难以存在。这些思想,远不是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以法治国”观点所能比拟和包含的。相反,而与西方法律史上的“法治”学说在学理上有近似之处。表明洪仁玕开始认识到国家与法制的内在联系性以及法制的特殊重要性。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建立法制,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调整国家机器的运转,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没有法制的国家是不存在的,法制废弛的国家也不可能强大和长存,这是阶级社会以来的道理。
第二,从法制与时代的关系来看。洪仁玕站在19世纪中叶的时代高度,从中国与世界相互关系的角度,胸怀改革与开放的伟志和决心,愤怒地批判了中国封建反动统治者闭关锁国、夜郎自大的愚昧虚骄态度,深为“中国从前不能为东洋之冠冕,暂为失色”,感慨不已。他认为“前之中国不如是”,即不如西方近代国家先进。就是因为“毫无设法修葺补理,以致全体闭塞,血脉不通,病其深矣。”而要“以救时弊”,更要“与番人并雄”,洪仁玕提出必须以“因时制宜,度势行法”,作为改革法制的指导原则。而洪仁玕认为,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邦法”先进,“国法密深”,“纲常大典、教育大法”优越。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强大,原因就在这里。洪仁玕从“度势行法”这一命题出发,主张移植西方法律,采行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对中国的法制制度来一番“革故鼎新”(《英杰归真》)。因此,他要求“立法之人”,除了必须具备一般应有条件外,尤其是放眼世界,“熟谙各国风教”,参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制来制定中国的法律、法令。
第三,从法制与生产方式的关系来看。洪仁玕主张秉行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制度,赶上世界近代先进国家,一个根本性的内容,就是主张实行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立法,以改变旧中国封建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生产关系,促进和保护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希图中国走上民族独立的、资本主义的道路。1859年洪仁玕提出的、经天王洪秀全旨准颁行的《资政新篇》,实际上是否定了1853年冬洪秀全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规定的取消一切土地和财产私有、取消私人经济、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等,以期实现“四同两无”(“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空想农业社会主义,提出了全面发展资本主义的纲领。譬如说:一、主张发展近代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准许富民出资开设书信馆和新闻馆;二、主张颁布保护私人投资法,鼓励兴办私家银行,发展金融事业。“准其获利十分之三”,拟办保险事业;三、主张允许私人投资开采矿山,并规定产业资本的剥削率,准其获利达百分之二十;四、主张奖励科技发明创造,实行专利保护法,保障自由竞争;五、主张颁行劳资法,允许剥削,采用雇佣制度,反对奴隶劳动,废除人身依附的封建制;六、主张从维护民族独立、保护民族经济的立场出发,在外国资本主义“不得毁谤国法”的前提下,“许其通商”。
第四,从法制与遵行的关系来看。洪仁玕十分强调“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这也是“千秋不易之大经”,“万不容已之急务也”。他认为没有立法自然谈不上依法、执法;可是单有立法,还不能说有法制。因为有法不遵行,不严格依法办事,再好的立法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为此,他提出建立必要的类似西方近代的监察、检查机构制度。这就是他所构想的“兴各省新闻官”。对“新闻官”的人选和职权,应该是:一、“其官有职无权”,即对各部门违法乱纪的官员有检举参劾之责,而无直接处分之权。二、“官职不受众官节制,亦不节制众官,即赏罚亦不准众官褒贬”。这类官员自成系统,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三、“新闻官”人选,一定要“性品诚实不阿者”。四、其任务是专门收集各省各种报纸呈缴中央,了解各项兴革大法的实施情况,检查各级官吏的忠奸、善恶。这种“新闻官”显然与中国封建时代的“台谏”之官相区别,他最大的特点是重视社会、群众舆论,能够观察中外报纸所反映的各种社会动态而有兴废。这是洪仁玕受了西方国家近代法制影响而主张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第五,从立法和立人的关系来看。洪仁玕强调“治国立政”的关键,“惟在乎设法用人之得其当耳。盖用人不当,适足以坏法;设法不当,适足以害人,可不慎哉!然于斯二者并行不悖,必于立法之中,得乎权济。”这里,洪仁玕提出了改革法制,必须做到立法与立人相结合的原则。在这一重要结合点上,洪仁玕着重要求的是:一、立法者既应熟悉中国的国情,更要了解当时世界的发展状况,使其所制定的法律制度,能够符合“时势之变通”、“审势而行”。二、“为官者”必须奉公守法,以身作则,刚直不阿,不畏权贵。洪仁玕认为,“盖法之质,在乎大纲”,一经制定,就要“一定不易”,坚决贯彻而能否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有以主之,有以认真”。只有“奉行者亲身以倡之,真心以践之,则上风下草,上行下效矣。”如果法律、法令只是惩罚普通的平民百姓,对“为官者”、特别是身居“高官”者,没有约束强制力,那就会“法立弊生,人将效尤”,作乱不已。洪仁玕愤概地指责道:后来法制废弛,“岂法不善屿?”他斩钉截铁地回答说:“实奉法者毁之尔。”因此,他主张贯彻禁革陈规陋习、歪风邪气、腐败现象法律法令时,“先要禁为官者,渐次严禁在下”。“惟在在上者,以为可耻之行,见则鄙之忽之,遇则怒之挞之,民自厌而去之,是不刑而自化,不禁而自弭矣。”主张对那些严重破坏国家法制的人,“无论其高官王位”,一定要“明正典刑”,直至“律以大辟”。只要做到法制“严明则人皆服法”。
第六,从法制与人权、人道主义的关系来看。洪仁玕主张执法要严,对罪行累累、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严惩不贷。但同时又强调绝不能滥杀无辜,重刑轻罪。他针对清律野蛮的株连之法,以及太平天国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天京变乱”中发生的用刑过滥、无罪牵连、妄杀无辜的严重弊端及其危害,吸收了我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法律思想中的民主精华,特别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代刑法制度为楷模,提出创立“罪人不孥”的制度,废除株连法,主张一人犯罪一人受罚;无论犯罪性质、罪行大小,一律实行“罪人不孥”、刑止一身的政策。否则,“若连累及之,是迫之使反也”。洪仁玕还针对封建法制中的严刑酷罚、重刑轻罪原则,及其与太平天国带来的严重影响,从人道主义出发,及时而又鲜明地提出了慎刑少杀、废除酷刑、“善待轻犯”的主张。对待“轻犯”,要给一条“改过自新”的道路,罪犯“期满释回,一以重具廉耻,二以免生他患”。至于那些“大罪宜死者”,也不要点天灯、五马分尸、斩首、剥皮、桩沙,只用大架吊死,象西方近代国家的处以死刑那样。为了防止和减少错捕、错判、错杀,洪仁玕还强调审理案件一定要注重事实,不允许伪造证据,制造混乱,颠倒是非。对“妄证者”,不能饶恕,一定要“同罪”处罚。至于因不明真相而检举不实的百姓,却要加以保护,对群众的意见应该加以尊重。不难看出洪仁玕这些主张,无不带有鲜明的反封建的民主色彩,具有保护人权的意义。
第七,从法制与教化的关系来看。洪仁玕主张贯彻法制,既要严惩罪犯,同时也应从教育感化入手,引导人们生活走上正轨;在严申法令的同时如果能辅之以法制教育,就可以使人们知法、畏法、守法。因为,教化是“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法律是“治人身恶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因此,教化与法制应该结合起来,“教法兼行”。“教行则法著,法著则知恩”。只有“法外辅之以法”,才能“入于德”,“刑外化之以德”,才能“省于刑”。只有实行“教法兼行”、“非不教而杀”,才有助于人们“免生罪念”,使一些触犯法律的行为“制于萌念之始”,防微杜渐,防止或减少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在进行法制教育的方式上,洪仁玕提出了各种办法,主要的是两点:一、设立新闻官,发行报纸,“昭法律,别善恶,励廉耻”,对人民群众普遍进行知法、守法的法纪教育。二、利用类似公审的形式进行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判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是处以死刑的案件,一般都要召开群众大会,“先彰其罪状并日期,则观者可以股栗自儆”。
从以上七个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洪仁玕改革法制的主张,既坚决扬弃了中国几千年封建主义法律制度的流毒,也与日益严重封建化的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相区别,而是要采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这难道还有什么置疑的吗?
既然如此,那么洪仁玕改革法制的主张,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过程中,他又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
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是近代中国第一个睁眼看世界的人,魏源提出了“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向西方学习的新课题。承认中国落后,西方国家先进。学习外国长技以抵御外国侵略,这在当时是颇有勇气和难能可贵的,充满着改革开放精神和爱国主义激情。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和高度赞赏林则徐主持翻译了瑞士法学家、外交家瓦特尔(旧译滑尔达)著《国际法》(1758年法文版),编成我国第一部简介西方国际法的中文译著,初名《各国律例》。但他们囿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们所主张“师夷”的“长技”,还只是西方国家的近代军事技术,即“坚船利炮”,没有涉及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没有提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问题。洪仁玕则是继承并发展了鸦片战争时期地主阶级改革派林则徐、魏源等人“师夷长技”的思想,第一次提出了采行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问题。这是洪仁玕高于林则徐、魏源等地主阶级改革派的地方。
洪仁玕改革法制的主张,也高于太平天国时期农民领袖中的任何一个人。洪秀全是天王,天国最高领袖,他在1853年冬颁行的《天朝田制度》,应该充分肯定它是旧式农民战争反封建斗争思想结晶,是旧式的单纯农民战争发展到顶峰的标志。但由于小生产者的阶级局限,其中没有、也不可能包含新的社会制度的内容,它仍然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空想农业社会主义,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果太平天国要强制推行,将势必挫伤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窒息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从而影响移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至于太平天国后期,洪仁玕提出的《资政新篇》,天王洪秀全在批示上曾多表同意,但这时他已严重封建化,而且如忠王李秀成所说“一味靠天”、“信臣不专”(《忠王李自成自述》),过着介乎人神之间的教主式的生活,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和广大军民。因此,对洪仁玕改革法制的主张,实际上不甚支持。这一点洪仁玕是十分清楚的,也是很不满意的。他曾同来天国天京访问的英国人富礼赐发过牢骚,说自己“欲改革各事如何困难,天王如何不听人言”(《天京游记》)。正因为洪秀全对洪仁玕提出的实质是中国法律近代化问题不予支持,因而在他主持制定和推行的太平天国法律制度中,包含着严重的封建主义毒素。至于太平天国后期的其他主要领导人如忠王李秀成就更不值一提。
关于洪仁玕改革法制的主张,无论洪仁玕本人,或是与他同时代的各个阶层的人,抑或是今天海内外史家,都有各自的评论。洪仁玕自己声称,他改革法制的主张,是一种“革故鼎新”,“己所窥见之治法为前古罕有者”。“前古”,从我们的观点看,就是古代的封建社会,“前古罕有”,即为几千年的封建时代所不曾有过的,具有“新世界”的实质。这种“新世界”,洪仁玕由于不懂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的五种类型,没有明白指出这就是资本主义新世界,然而我们今天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看,不难断定,他所希图建立的“新世界”,当是“与香人并雄”的近代中国,他所窥见并想移植的“治法”,当为西方资产阶级近代法制。
近代中国最早的留美学生、早期资产阶级维新派容闳,1860年10月到达太平天国都城天京与干王洪仁玕晤谈之后,谈到对他的印象,说:“干王居外久,见识稍广,故较各王略悉外情,即较洪秀全之识见,亦略高一筹。凡欧洲各大强国所以富强之故,亦能知其秘钥所在。”(《太平军中之访察》)在天京见过洪仁玕的英国人富礼赐说,洪仁玕“立志甚高”,“在南京各王中确是独一无二的人物”(《天京游记》)。近年,西方历史学家在评论洪仁歼玕说,“他的研究从神学到西方科学和政治经济学,不但使他成为太平天国领袖中文化最高的人,而且是西方文化最早的传播者之一。”(《剑桥中国史》卷10)
无论从洪仁玕的自我评估,还是从近现代海内外各阶层人士对他的评价,尽管有差异,但有一基本点却是完全相同的,他的的确确“比他们前辈提供了新东西”(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新”就新在他冲破了封建帝国闭关自守的枷锁,也冲破了农民小生产者狭隘保守的精神世界,认真地在观察世界和自己国家的命运,提出了并以期实现自己“窥见之治法”,从而取得“驱逐胡虏,宰治中原”的胜利,进而使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也能够成为“东洋之冠冕”。这里,人们就不能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从洪仁玕改革法制、振兴中华的主张看,他属于什么样的阶级属性?是地主阶级改革派?是农民革命民主派?是早期资产阶级维新派?还是洋务派?目前,要对此作一个肯定、一般的结论,是不现实的,但谈谈个人不成熟的、探讨性的意见,以就教于中国法律史学界,还是应该允许和有益的。
判定一个政治家、思想家属于哪个社会阶级、阶层的代表,当然要看他的家庭出身、阶级成份是什么?但似应重在他的政治思想表现,考察剖析其政治思想代表和反映了社会上哪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和要求?这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从这一原则出发,我认为洪仁玕出身农民家庭,是太平天国后期农民起义领导集团的重要成员之一,但他改革法制、振兴中华的主张,却是中国古代法律走向近代化的一个开端,他无愧是近代中国早期资产阶级维新派的先驱。
今天,我们深入研究洪仁玕改革法制的内容,实事求是探讨其性质和给予历史评价,认真总结其历史经验,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也不无借鉴意义。
注:本文未注出处的《资政新篇》、《立法制演谕》,见《洪仁玕选集》第3—30页。
(文章来源:《中州学刊》1993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11/544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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