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州级政府是地方行政体制的重要一环,而州级行政属官是佐助正副长官贯彻中央政令,处理日常政务,保证完纳税粮,尤其是办理日常司法政务的主要官员。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承袭于唐末五代,但又有较大的改组,呈现出人员减少,司法政务繁重等时代特点,在化解民间纠纷,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和加强宋朝的中央集权统治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宋王朝结束了唐末五代长期纷争的历史局面,重新确立了中央有效地统辖地方的中央集权统治体制,这一统治体制对后期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多民族国家的大统一局面成为历史主流,这种统一局面的维持与宋朝确立的文官治国体制有很大关系。
在宋代的行政体制中,州级政权是中央治理地方的桥梁,它既是一个正式的和完整的地方财政级别,也是地方最重要的司法审判级别,是有效地贯彻中央政策法令、维持地方统治秩序的关键环节。
在州级政权体系中,知州(府、军、监)是长官,通判是副长官。在正副长官之下,宋代州郡设置幕职、诸曹官作为行政属僚,辅佐长贰治理州政。
此外,尚设都监、监押、巡检等军政属官,被称为州司兵官;设州学教授主管学校教育;并创设了管理各种仓场库务堰闸的监当官,担负财税征收及管理职能。
宋代州级行政属官由幕职官与诸曹官两部分组成。
幕职官简称职官或幕职,主要由签判(全称是签书[署]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或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及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诸职;诸曹官则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
宋徽宗崇宁二年以前,作为实职差遣的幕职与诸曹参军同时也是阶官名称,崇宁二年以后,作为阶官的幕职州县官改变了名称,而差遣职名仅在宋徽宗大观、政和以后一度改变,南宋建炎元年后依旧。
宋代幕职官直接沿用了中唐以后方镇幕府部分属官的名称。受唐五代影响,宋代州(府)有大都督、节度、防御、团练、军事(刺史)等不同的类别,这被称为“格”。
州格与按户口多少及地望的紧要性而划分的望、紧,上、中、下等级别没有直接关系,但决定幕职官的定额及名称。节度州既有州府名,又有军额,其幕职官中的签判、节度判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即以军额系衔。
同时,观察判官以下则以州(府)名系衔,称某州(某府)判官、推官。
宋朝州县官的编制主要是根据所辖户口的多少及其职务的繁简程度而制订的,“凡员数多寡,视郡小大及职务之繁简”。
其中幕职官配备既受州府等级影响,还受“州格”的影响。
诸曹官则主要受户口多少的影响。
事实上,行军司马、节度(防御、团练)副使与长史、别驾、司士、文学等官,在唐末五代演变的基础上,宋朝建立之初基本上已变成了不理政务的散官,或止授予贬降官。
宋太宗时,若哪个副使、司马等官有必要参预公事,须诏令申明。
真宗咸平三年四月又正式下诏:“诸州行军司马、节度防团副使、上佐、司士、文学、参军非特许签书者,不得掌事”。此后这些官很少“签书州事”。
一般情况下,宋代节镇府州置签判、判官、推官各一员,掌书记或支使一员,最多不超过四员,其余州军只设判官、推官各一员。
两使之外的其余州军,一般只置判官、推官各1员,宋代幕职官主要由选人担任,但是州府的首席判官或由京朝官担任,称签书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或签书某州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
边远小州军,也有不置幕职官者。
如广南西路高、融二州,在仁宗时,皆不置推判官,其中高州置司户参军一员,兼录事参军、司法事;融州置司理、司户参军各一员,分兼录事参军、司法事。两州司户参军皆兼本州推官厅公事。
与唐代州司属官相比,宋代行政属官的定额大为减少。
节镇州与军事州差别不大,只是少数大州府设两名司理参军而已。
宋太祖又在开宝三年的省官益俸诏规定:四川境内,“诸州凡二万户者,依旧设曹官三员;户不满二万,止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司法兼司户;不满万,止置司法、司户各一员,司户兼录事参军;不满五千,止置司户一员,兼司法及录事参军。”
两宋基本上遵守了这一设官原则,但也有补充规定。如乾兴元年,诏诸州皆置录事参军。
自北宋至南宋,除具体州军因地理位置的变迁(如江淮间州军由内地变为缘边与敌国交界处)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或从军升州、由州升府,或由军事州、防团州升节镇等变化引起职官设置的局部变动外,幕职诸曹官的编制在制度上变动不大。政和二年之前,全国不超过二千员。只是在北宋末年宋徽宗政和以后的十余年间,曾大幅增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