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州政丛杂,军政、民政、财政、刑狱、上下文移、赈恤灾伤、布宣教化、察举官员,无所不与,“以一守令之身而下兼众曹之事,非材闳力钜,谁与共此凛凛哉。”特别是刑狱繁多、财税任务重的州郡,知州、通判不能事必躬亲,必须借助属官才能有所作为。
(一)幕职诸官及其职能
总体上,宋代幕职官“掌助理郡政,分案治事,其簿书、案牍、文移付受、催督之事皆分掌之。凡郡事,与守亻卒通签书”。即,幕职官和通判一样,每日赴长官厅议事,并签书当天的公文,参预议定主要州政,更多的是审理各类刑事和民事案件。
1、判官与签判
唐代判官是藩镇使府中位次副使的重要属官,“判官二人,分判仓、兵、骑、胄四曹事”。宋代判官,基本不理兵戎之政,而以佐理行政、司法、财政、监察等为主要职责。
一般大州置二员,小州一员或不置,主要由选人担任。太平兴国四年八月,“太宗以诸[诸字原误作宿]州戎幕缺官,选朝士补之,俾分理事,且试其才”,首批派遣15名具有朝官官阶的文官出任诸州节度判官。
因为是朝官出任,所以他们的差遣职名是签署某军节度观察判官,后简称签判。这是宋代签判创置之始。
此后,凡京朝官出任判官者,便称签判,选人充任者依旧称判官。签判与判官职能相当,被称为“郡僚之长”,地位在本州其他属官之上,可以代理正副长官之职事。
2、掌书记与支使
掌书记之名始于南朝刘宋时。唐朝节度使下亦置,负责使府表奏书檄之事。除“掌表奏、书檄、朝觐、聘问、慰荐,祭祀、祈祝之文”外,还掌理有关军事、政事的文书写作之事,因此得以“行中参谋,关预军中机密”,是藩镇长官重要的文秘助手,被称为“节度之喉舌”。
观察支使始置于唐,其职责既承担观察使府中的文字工作,更侧重府中军政事务。二者皆由长官奏辟,是方镇长官重要的亲信私从。
宋朝立国后,首先限定掌书记的任职资格,各地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自初官除授”,今后须“历职两任以上、有文学者”,方许节度观察留后奏充。
太平兴国六年,诏令复置观察支使,“诸道节度州依旧置观察支使一员,资考俸料并同掌书记。自今吏部除拟,以经学及诸色入仕无出身人充,凡书记、支使不得并置。此后,凡有出身人担任者为节度掌书记,无出身人担任者即为观察支使,他们的任命由过去的藩镇自辟改为主要由吏部派选人担任,其地位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
3、推官
一般情况下,宋代两使州置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员,其余州军仅置一员,所以,推官包括节推、察推、团练推官、防御推官、军事推官。其职责与判官相差不大,都是共同协助州长官处理州政,即“判官、推官掌受发符移,分案治事。”在不设签判及判官之州军,即由推官主持签厅公事,或称之为推官厅公事。推官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推官与判官一样,每日赴签厅与长贰共同签署公文。在设判官、签判的州,推官只是从属地位,在不设判官、签判的州,推官即成为属官之长。如邵州签厅,原只有推官一员,孝宗淳熙二年十二月,始添差判官一员。
其次,参与州级司法。推官与判官共同参与司法案件的录问、签押与拟判,行使司法监察权。如太宗时,钱若水进士及第授同州观察推官,即曾设法纠正了录事参军错判的一桩人命案,使数人免死。
除办理本州狱案外,推官还常常被监司临时抽调,外出办理邻州案件,或本州他官已断而翻供的案件。如郁林州推官洪处厚曾被提点刑狱派去处理钦州大案。
③参与兴修农田水利、赈济灾伤等事务。
在宋朝兴修水利的高潮中,各地知州、监司固然是主力,推官也多预谋其事。
宋代统治者多重视荒政,每当发生灾荒时,地方长官都须亲自主持赈济,属官也多参与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