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州级行政属官由幕职官和诛曹官两部分组成,诛曹官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和司户参军。
在官阶体系中,录事参军与县令并称令录;司理、司法、司户三参军称“判司”,与县主簿、县尉并称判司簿尉,系选人最低阶层。在职事官体系中,作为州郡属官,诸曹官分掌户籍、赋税、仓库出纳、议法断刑等政务。
唐末五代,诸曹官的职权多被使府幕职侵夺,宋代其职能得到恢复,特别是其司法职能大大加强。但是,他们不须每日赴长官厅参预议事并签押公文,地位比幕职官低些。
1、录事参军
南朝晋、北朝后魏皆曾置录事参军,隋朝将它列为州郡属官,唐朝以录事参军为州府曹官之长,宋代录事参军仍是诸曹官之长,其职能是“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违”。
所谓“州院庶务”的“州院”在府曰“府院”,在军曰“军院”,是宋代诸曹官共同议事之处,与幕职官的签厅(使院、都厅)对应。录事参军白天掌管州印,主持诸曹日常政务,居于其他曹掾官之首。
因此,录事参军或被称为大录、都曹等。王安石在为魏昭永出任录事参军起草的制文中就称之为“出长州掾”。
州院也是州政府主要监狱之一。由于录事参军参预鞫勘刑狱,狱案未决之前的涉案人员由州院管押,录参须对州院关押人的生死负责。而过去仅把州院、军院当作州军监狱,是片面的。
审刑判案是宋代录事参军重要的职能。
录事参军最初只审理民事案件,后来也审理刑事案件。
由于录事参军的司法职能相当重要,所以宋政府在委派参录时,就要求候选人“精彼刑书”。
录事参军的另一重要职能是“纠诸曹稽违”,即作为曹掾官之长,担负监督劾察本州其他曹官及所辖诸县县官之责。
此外,录事参军还与判官一起掌领一州户籍税帐。
录参与司户一起,分掌粮料院的给纳,并与通判一起监管军资库,军资库的簿书由录参与通判共同签署,以防知州挪用。
2、司理参军
司理参军简称司理,又称理曹、理官、狱官、狱掾等,是宋代改造唐末五代使府武职属官而设置的主管州级刑狱的重要属官。
五代时期,各地藩镇长官为控制地方司法,在各州设马步院,派亲信衙校出任马步都虞候、马步判官。
这些武官主持系囚犯及审刑狱,高下其手,恣意杀人。
宋朝立国之初,沿旧制设马步院、子城院,负责系囚及审讯狱案。
建立宋朝的赵匡胤兄弟立志以文治化成天下,开宝六年七月,下诏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不再派用武臣,而是选派新及第进士及与选人资序相当的文臣出任司寇参军。
宋代司理参军专掌刑狱,这与宋代其他州县官兼领诸多方面职务相比,实属少见。
司理院与州院同是一州法定的审判机构。由于宋代实行职事回避制,所以,司理院审理的案件在犯人不服时,即移送州院重审;而州院审理的案件在犯人不服时,则移送司理院重审。司理参军不但受知州委托审讯案件、管理监狱,还有权复察其他已结案件,以洗冤狱。
在对狱案的复审过程中,司理参军可以与监司、郡守“争衡是非,收平反之效”,可见其重要性。
3、司法参军
司法参军简称司法,又称法曹、法掾、检法、法官等。
宋代录参、司理皆主持司法审讯,司法参军的鞠狱权被取代了,督盗贼之职则被巡检等武臣擅有。
司法参军所剩的主要司法职能是在录事、司理参军等审理案件后检出适应的法律条文,以供判决时照用。
如果司法参军检法有误,据以判断的案件发生了错判误断,被监察官或上级官员驳正,则司法参军与鞠司官均受处罚。
除检法议刑外,司法参军还被赋予了一些理财职能。司法参军也“兼管诸库”,参与管理常平仓与义仓、均平差役、兴修水利等事务。
4、司户参军
与唐相比,宋代司户参军职责范围大为缩小,仅“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以及与户籍关系密切的婚田词讼。
宋代房屋出租业及旅店业已相当发达,管理这一物业的机构称楼店务,又称左右厢店宅务,最初置于京师,后推广至诸郡,所收官屋、邸店房廊钱,由司户参军掌之。
尽管如此,由于宋代实行土地私有制,赋役征收以资产为本,户口管理的重要性不如唐以前,加之录事参军、判官与通判直接掌管户帐、税籍,司户在这方面的作用大为减弱,多数司户掌管州仓而已。
司户参军往往参预审理有关婚姻、户籍、田产争议等方面的民事诉讼案件。
在小州军诸曹官不备置时,司户参军可兼任录事参军或司法参军之职事。
按绍兴诏敕,司户参军必须“同书狱事”,签书狱事,就应对狱案办理的正误负责。在婚田诉讼案中,司户参军参与亲属继承关系的核查、田产契约真伪的检校,或直接拟定审理结果,这类例证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案例中都有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