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
部落联盟时期,契丹族部落及部落联盟首领的产生,不是世袭而是民主选举,即民主议会制。契丹旧制,部落联盟首领可汗及八部酋长夷离堇(也称大人,后称大王),每三年推选一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契丹社会逐渐进入奴隶制社会,这种三年一代的旧制也逐渐遭到破坏。耶律阿保机担任契丹可汗后,继续扩展势力,逐渐建立与完善契丹的政治制度,以契丹制(国制)统治契丹及其他北方少数民族。并吸收汉族文化制度,发展农垦,建立州县,以汉制统治汉人,迅速向封建制过渡。
进入辽朝后,民族成分复杂。为了有效地治理被征服地区和被统治民族,契丹统治者逐渐形成了适应本国基本情况的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经穆、景、圣三朝,统治制度逐渐完备,机构逐渐完善。辽朝统治的基本方针是“因俗而治”,即“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因而它的统治体制也就同时具有“行国”和“城国”的基本属性。
组织形式
历史传说契丹族由八个部落发展起来。这时期部落之间“不相统制”,尚未进入部落联盟阶段。但八部同族,相互间具有凝聚力,为了抵御共同的敌人,各部之间有联合的必要,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契丹族自身也需要联合起来向外拓展势力。隋朝时期,契丹各部组织有了变化,即出现松散的联盟;其时契丹族“分为十部,兵多者三千,少者千余。逐寒暑,随水草畜牧。有征战,则酋帅相与议之,兴兵动众,合符契。”部落联盟的职权范围仅限于共同的军事行动,各部的畜牧生产则不在管理范围内。隋大业元年(605年),联合突厥偷袭契丹部落,“尽获其男女四万口,杀其男子,以女子及畜产之半赐突厥,余收之以归。”经过这次打击,契丹势力严重削弱。为了生存、发展,契丹各部间的松散联盟形势向固定、永久性联盟形式转化。唐朝时期,契丹族各部已形成稳固的部落联盟,即初期的大贺氏部落联盟和后期的遥辇氏部落联盟。部落联盟的职权范围除军事行动外,还包括政治、经济、司法各项。“国有灾疾而畜牧衰,则八部聚议。”这表明,部落联盟时期开始出现具体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