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剧变是信仰危机还是体制危机(7)

三、研究苏联剧变,要弄清史实 研究苏联剧变问题,不应该从理论到理论,应该先弄清苏联历史发展脉络。杨文从四个方面论证信仰虚无主义导致苏联剧变:人道主义思想路线瓦解马列主义信仰合法性、私有化浪潮导致社会主义信仰迷失、政治改革“新思维”引发自由主义信仰泛滥、自由化舆论宣传滋生多元理想信念。不顾苏联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实际情况,一味进行批判和否定。 杨文从批判赫鲁晓夫开始,否定“一切为了人,为了人的幸福”这一理念,批判“全民国家”、“全民党”、“人道主义”、“全人类价值优先”,认为这造就了苏联“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革命”,无非是说苏共领导人“不分阶级、不讲专政”。苏联1936 年宣布建成了社会主义,苏联社会只有工人、农民两个阶级和知识分子一个阶层。那么在这样的国家里,难道苏联共产党和苏联国家不应该代表全民吗?没有资产阶级还要硬找资产阶级,搞阶级斗争,就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吗?斯大林确实没有按“全民国家”、“全民党”来建设苏联的社会主义,他在宣布建成了社会主义以后,仍搞了大清洗,强调阶级斗争尖锐化,无数生灵遭涂炭,成为苏联社会难以愈合的伤口。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步苏联的后尘,在掌握了政权后仍不断进行“清洗”、“革命”,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我们都十分清楚。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对于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自有法律制裁,在无产阶级掌握了政权后,仍把一部分人打入另类,搞阶级斗争,显然不符合实际。全民国家、全民党是苏联社会发展的必然,遗憾的是由于缺少民主机制,苏联社会并没有成为全民的,人民并不是主人。 关于“全人类价值优先”的问题,作者不看戈尔巴乔夫这一论断的具体所指,而是乱批一通。苏联的外交长期从埋葬资本主义出发,强调阶级原则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实质是与美国争夺世界霸权。戈尔巴乔夫现实地看到,苏联这个社会主义代替不了资本主义,为了改善苏联的国际环境,他强调国家关系的非意识形态化。他认识到,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世界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多样性的统一体,人类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共同问题,因此,他承认全人类价值优先于民族、阶级等价值。新思维外交的核心是“承认全人类价值观的优先地位,说得更确切些──承认人类的生存。”[13]这并不是不要苏联的民族利益,而是有条件的,即在核战争的威胁面前,“全人类利益高于一切”,这并没有什么错。在20 世纪 80年代初美苏尖锐对抗的条件下,核战争的危险是存在的,一旦爆发核战争,其后果不堪设想。正是看到了这样的后果,戈尔巴乔夫主动退出了冷战,使世界不再有核大战之忧,对此,邓小平在接见戈尔巴乔夫时曾予以充分肯定。 戈尔巴乔夫提出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是在公开性发展起来后,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已经威信扫地,为了挽救社会主义,他针对苏联式社会主义既不人道,也不民主,提出了要建设新的“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在1990 年 2月苏共中央全会上才作为纲领正式提交即将召开的苏共二十八大,苏共二十八大确定为苏共的正式纲领,而此时离苏共被解散只有一年时间。戈尔巴乔夫提出的辞藻再漂亮,民众从改革中得不到实惠,也是枉然。苏联的失败,源于改革方针选择失当,没有让民众得到实惠,经济危机日益加重,到1990 年苏联已经沦落到了满世界乞讨的地步,这样的国家自然难以为继了。 杨文时间混乱,说“私有化浪潮导致社会主义信仰迷失”,这完全不符合苏联的实际。在戈尔巴乔夫头脑中,斯大林的社会主义观念影响深远,他一直把私有制、商品经济当成属于资本主义的,在改革之初并没有鼓励个人成为私有者,更反对私有制。苏联经济改革主要方向是经济分权、权力下放,经济改革纲领中没有提出向市场经济过渡和非国有化的问题,直到1988 年年中才通过允许开办私人企业的法令。虽然如此,但在观念上,戈尔巴乔夫仍然排斥私人所有制。1988 年 11月戈尔巴乔夫在最高苏维埃会议上批评爱沙尼亚同志说:“私有制,很清楚,这是人剥削人的基础,而我们的革命完全是为了消除剥削,把它们完全转交给人民所有。试图恢复私有制意味着后退,这是极其错误的决定。”[14]1989年3 月苏共中央全会才决定解散苏联国家农业综合体,放弃对土地过分集权化的管理,中止同个人副业的斗争,确定五种土地经营形式: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土地联合企业、合作社、农户( 农场)经济是平等的。而此时,中国的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商品不足、粮食不够的问题基本解决了。在苏联经济危机严重,不得不转向市场经济时,才提出了私有化的问题,这已经是1990年了。当时的情况是,日用消费品短缺情况严重,在日常生活的基本消费品中,95% 以上的商品供应经常短缺,在 211 种食品中有188种不能自由买卖,几乎所有的大中城市都实行凭票供应制。“1990年春天,经过六年的改革之后,实际上被迫推行票证制度。我国各族人民经历了七十多年艰辛劳作,无尽的磨难和千百万人牺牲,结局竟是如此令人失望!……”[15]1990 年 3 月 6 日,最高苏维埃通过《苏联所有制法》,规定: “苏联的所有制形式有:苏联公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在苏联可以存在外国所有制、国际组织所有制、外国法人和外国公民所有制。”“国家为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创造必要的发展条件,并保证它们受到保护。”这一法律的颁布取消了生产资料国有制的垄断地位,承认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确认可以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租赁、赎买、股份化改制建立集体所有制,承认国家、集体、公民私人可以组成联营、合营的集体所有制。这一法律为新经济主体财产的合法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非国有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