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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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首发)
邓佩玲
香港教育学院中文学系
本年三月,《中华遗产》刊登山西翼城大河口墓地相关资料,[1] 遗址出土之〈鸟形盉〉铭文旋即引起学界广泛关注,黄锦前、白军鹏、苏建洲及董珊诸先生随后于网上发表讨论文章,对彝铭之内容作详细探究,而郭永秉、刘云、袁金平、徐伯鸿等亦尝跟帖回应。[2] 笔者近日再细审网页公布之照片,认为铭文内容应犹有可资讨论之空间,因就札记所得,求教于大雅君子。
〈鸟形盉〉铭首三行记「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所发誓言,然有关该段文字之解释,学者间意见甚为分歧。今试对铭文作重新释读如下:
余某(谋)弗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称)公命,余自无(侮)则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鞭),身笰(弗)传(全)出。
(一)「余某(谋)弗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称)公命」
「某」,白军鹏读为「无」,并认为「余某弗爯公命」是双重否定式,当中「爯」具扬、举之意,「爯公命」即「举公命」;而董珊则指出「余某」属同位语,「爯」读为「尊」,「弗尊公命」是假设之情况。
从盉铭上下文得知,「余某弗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公命」明显是违反誓言之假设条件,与下文后果(即「鞭」、「身笰(弗)传(全)出」)组成假设複句,倘以双重否定作为解释,似乎仍有欠稳妥。此外,古汉语中代词连用之情况虽间有出现,但「某」属虚指代词,似难与第一人称代词「余」作同位成份,且先秦文献中亦未见有相类语例。
在两周金文中,「某」可通读为「谋」,如〈禽簋〉曰:「王伐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盖)侯,周公某禽祝。」郭沬若《大系》解释曰:「某,谋省,亦可读为诲。《说文》『谋』之古文作『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若『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同从母声,与『诲』之声母相同。」[3] 又唐兰《史徵》援《周礼‧太卜》「命之八命」中「四曰谋」为証,指出〈禽簋〉之「『某』读如『谋』,当是卜谋。」[4] 「谋」既从「某」得声,二字上古音近,故可通用。先秦古书中亦有「某」、「谋」相通之例,如《仪礼‧士冠礼》云:「某有子某,将加布于其首,愿吾子之教之也。」郑玄注:「古文某为谋。」
今盉铭所见「某」疑亦读作「谋」,有计谋、图谋之意,如《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云:「我则随武子乎,利其君不忘其身,谋其身不遗其友。」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曰:「谋,计也。」又《书‧大禹谟》言:「任贤勿贰,去邪勿疑,疑谋勿成,百志惟熙。」蔡沈《书经集传》曰:「谋,图为也。」因此,〈鸟形盉〉所见「余某」当读为「余谋」,意谓「我的图谋」。
至于「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疑读为「称」,训「副」,具相当、符合之意。如《国语‧晋语》云:「称晋之德,诸侯皆叛,国可以少安。」韦昭注:「称,副也,副晋之德而为之宜。」「称」与「副」义同,意指符合。「称」从符合义复引申有跟从、跟随之意,正如《礼记‧檀弓上》云:「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孔颖达《正义》曰:「称,犹随也。」由是观之,〈鸟形盉〉铭所谓之「弗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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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公命」,应指「不符合公的命令」。
铭云:「余某弗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公命」,「某」读「谋」,「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即「称」,该语乃假设複句中之条件分句,从反面立誓,提出不遵守命令之假设条件。整句大概可翻译为:如果我的图谋不符合公的命令。
(二)「余自无(侮)则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鞭),身笰(弗)传(全)出」
学者于「余自无(侮)则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鞭),身笰(弗)传(全)出」一语之解释多有异议,并且对其断读亦不尽相同。黄锦前释该语为「余自舞(模),则鞭,身笰,传出」,读「舞 / 无」为「模」,解作「製作铜器的母型」,「引申为规划,筹画」之意,又以为「笰」通「弼」,「传出」即「出弃」,指「被放逐废黜」;此外,白军鹏读「无」为「荒」,意指「废弃其所誓」,训「茀」作「治」,即「去除」,而「传」则是「传车」;至于董珊以为「无」当读为「御」,训「用」,其宾语乃承上省略之「命」,「自御[命]」即「自用命,师心自用,自作主张」,而「鞭身」是「身受鞭刑」,「传」读「转」训「弃」,「出」指出丧,故「笰传(转)出」意谓「用席裹尸而葬,不葬于族墓地」。
诸先生所释虽各有创获,但仍宜注意增字为训之问题。而根据先秦文献之用字,笔者疑「无」当读「侮」,具伤害之意。「无」上古属明纽鱼部,[5] 「侮」则是明纽侯部,[6] 鱼、侯二部旁转,[7] 可知二字读音接近,能够通用,如《墨子‧天志中》云:「纣越厥夷居,不肎事上帝,弃厥先神祇不祀,乃曰吾有命,无廖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务。」清人孙诒让《墨子闲诂》案曰:「『无』当读为『侮』,……」此外,在古籍中,从「无」得声之字又有与从「母」声字通假之例,如《尔雅‧释地》云:「东方之美者,有医无闾之珣玗琪焉。」「医无闾」,《淮南子‧坠形训》作「医毋闾」。又《易‧咸》曰:「咸其脢。」宋吕祖谦《古易音训》引《晁氏易》云:「脢,晁氏曰:『或作脄、作膴、作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此外,《广雅‧释亲》云:「胂谓之脢。」王念孙《广雅疏证》:「膴,亦与脢同。《集韵》云:『脢或作膴。』」
职是之故,「自无」或当读为「自侮」,「侮」有欺侮、伤害之意,如《说文‧人部》:「侮,伤也。」《字彙‧人部》亦云:「侮,侵也。」此外,《诗‧大雅‧烝民》曰:「不侮矜寡,不畏彊御。」孔颖达《正义》云:「不欺侮于鳏寡孤独之人,不畏惧于彊梁御善之人。」至于「自侮」之解释,则可参考《孟子‧离娄上》:
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
「自侮」,赵岐注:「人先自为可侮慢之行,故见侮慢也。」另杨伯峻《孟子译注》语译云:「所以人必先有自取侮辱的行为,别人才侮辱他;……」[8] 据杨氏所言,〈离娄〉篇所见之「自侮」,有「自取侮辱」之意。
复审诸今盉铭内容,所谓「余自无(侮)则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鞭)」,其语意实上承「弗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称)公命」一语,「余自无(侮)」可解释为「我自取侮辱」,而自取侮辱之原因,大致是指其不遵从公之命令,遂有「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鞭)」、「身笰(弗)传(全)出」之惩治。
至于「身笰(弗)传(全)出」之意义,则可与睡虎地秦简《日书‧盗者》比观,该篇第71简背云:
寅,虎也。盗者壮,希(稀)须,面有黑焉,不全于身,从以上辟(臂)臑梗,大疵在辟(臂),臧(藏)于瓦器间,旦闭夕启西方。
又第75简背云:
午,鹿也。盗者长颈,小胻,其身不全,长耳而操蔡,疵在肩,臧(藏)于草木下,必依阪险,旦启夕闭东方。
《日书‧盗者》篇内容主要为盗者外貌特徵之占卜,篇中有「不全于身」及「其身不全」二语,吴小强分别解释为「身体四肢不健全」及「身体有残缺」。[9] 其实,「身全」、「体全」之观念于古书中亦时有载述,如《礼记‧月令》尝言:「是月也,乃命宰祝,循行牺牲,视全具,案刍豢,瞻肥瘠,察物色。」《正义》引王肃云:「体完曰全。」「全」指身体之完整。又《易‧艮》记:「〈象〉曰:『艮其身』,止诸躬也。」王弼注曰:「自止其躬,不分全体。」《正义》复言:「两体不分乃谓之全。」身体完整而没有残缺,均可称谓「全」。
稽诸上古音,「传」、「全」皆属定纽元部,[10] 古书中「传」、「全」相通之例虽然未见,但「传」从「叀」得声,以「叀」及「全」为声符之字时有通假,如《周礼‧地官‧司徒》云:「及窆,抱磨,共丘笼及蜃车之役。」郑玄注:「蜃,《礼记》或作槫,或作辁。」此外,《周礼‧冬官‧考工记》云:「凡陶瓬之事:髺垦薜暴不入市,器中膞,豆中县。」郑玄注:「膞,读如车辁之辁。」以上均可証成盉铭中之「传」宜读为「全」,「身笰(弗)传(全)」指受鞭打之惩戒后,体无完肤,身体不得健全。
「传」下一字,郭永秉释为「出」,所言甚是。「出」本有从内至外之意,义与「进」、「入」相当,但参乎古籍之用法,「出」复可引申有被驱逐之意,是指受到惩罚而被逐至境外,例如《左传‧文公十八年》云:
十二月,宋公杀母弟须及昭公子,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遂武、穆之族。
清儒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引贾逵曰:「出,逐也。」「遂出武、穆之族」犹言「于是就把武公、穆公的族人赶出国去」[11] ,而〈鸟形盉〉铭所见「出」之意思亦大概如是,「出」前置有状语「身笰(弗)全」,故「身笰(弗)全出」乃言受到鞭打之惩处后,身体不全地被驱逐出境外。
总括而言,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
河口-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于铭文首三行之誓言可以解释为:假如我图谋不遵从公之命令,便是自取侮辱,除受到鞭刑至四肢不全之惩处外,亦被驱逐出境外。



[1] 卫康叔等:〈大河口西周墓地:小国的「霸」气〉,《中华遗产》,2011年3期。由于该刊物于香港流通有限,笔者并未有机会获睹有关文章,故〈鸟形盉〉铭文谨按网上刊发之照片予以释读。
[2] 以上文章及资料可参考:黄锦前:〈大河口墓地所出鸟尊形盉铭文略考〉,「简帛网」(http://www.bsm.org.cn/)发表文章,2011年5月4日;白军鹏:〈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鸟形盉铭文解释〉,「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http://www.gwz.fudan.edu.cn/)发表文章,2011年5月4日;苏建洲:〈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见「气盉」器主名小考〉,「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http://www.gwz.fudan.edu.cn/)发表文章,2011年5月5日;董珊:〈翼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的理解〉,「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http://www.gwz.fudan.edu.cn/)发表文章,2011年5月5日。又近日见xbh1947@126博客中刊有〈说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鸟形盉铭文中的「余自无」与「传出」〉一文(http://blog.163.com/xbh1947@126/blog/),但并无注明作者实名。此外,下文凡引述上列诸先生意见,均不再注出处。
[3]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攷释》,台北:大通书局,1971年,页12。
[4] 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页38。
[5] 郭锡良:《汉字古音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页91。
[6] 同上注。
[7] 参陈新雄:《古音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页456
[8] 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页170。
[9] 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页152。
[10] 《汉字古音手册》,页218, 224。
[11] 沈玉成译:《左传译文》,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页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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