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牍合集(一)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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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简牍合集(一)劄记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秦简牍合集(一)》[1]对睡虎地秦墓简牍进行了再整理,利用先进的红外影像技术对简牍重新拍摄了照片,该书简影清晰,释文準确。然一些释文注释似可商榷,今录于下:

一、《叶书》

十三年,攻伊秦简牍合集(一)劄记
秦简牍合集(一)劄记 13壹
十四年,伊秦简牍合集(一)劄记
秦简牍合集(一)劄记 14壹
注释[9]伊阙,整理者:山名,即今河南洛阳龙门;[10]伊阙,黄盛璋(1977):应为“伊阙陷”,简文脱“陷”字。[2]按:此两处注释是对“伊秦简牍合集(一)劄记
秦简牍合集(一)劄记”的注,作“伊秦简牍合集(一)劄记
秦简牍合集(一)劄记”较为合适。

二、《秦律十八种》

1.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仓40
注释[2]:殽,整理者:《礼记▪礼运》注:“法也”。即仿效。今按:殽禾,或是于穀子拌合。周家台秦简354号:“取户旁腏黍,裹臧(藏)。到种禾时,燔冶,以殽种种,令禾毋阆(稂)。”彼此或有类似处。[3]
殽,《说文•殳部》,“相杂错也。从殳肴声。胡茅切。”《汉书•食货志》:“铸钱之情,非殽襍爲巧则不可得赢。” 颜师古注曰:“殽谓乱杂也。”[4]《汉书•楚元王传》:“贤不肖浑殽。” 颜师古注曰:“言杂乱也。”[5]又借为“效”。《礼记·礼运》:“礼必本于天,殽于地。”《注》:效,“法也”。《疏》:“殽,效也。天远故言本,地近故言效。”《扬子·太玄经》:“密于腥臊,三日不觉殽。”《注》:“殽,效也。言相克害,终日不效矣。”则“殽”有仿照、仿效及混合、掺杂两种含义。
上引文简40意为县廷贮藏留作麦种的麦,依照禾的贮藏方式。似无拌合、掺杂之意。注释者[6]认为“殽禾,或是于穀子拌合。”若如此,则禾、麦混种是无法理解的。周家台354号秦简,大意为将“腏黍”收取后贮藏,等到种植“禾”时,将其焚烧并与“禾”种拌合播种,这样能够达到“毋阆(稂)”的效果。两支简语义语境不同似无类似之处。
2.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
仓62[7]
“敃”字,图版为秦简牍合集(一)劄记
秦简牍合集(一)劄记,“敃”字左部尚有“糸”,应隶为秦简牍合集(一)劄记
秦简牍合集(一)劄记。暋异体字作敃,则秦简牍合集(一)劄记
秦简牍合集(一)劄记即为“缗”。《尔雅•释诂》:“缗,纶也。”《注》:“绳也。江东谓之缗。”又《说文》:“吴人解衣相被谓之缗。”《诗•大雅》:“言缗之丝。”《注》:“缗,被也。”
隶妾及女子用箴(针)为缗绣它物,女子一人当男子一人。 工人程110[8]
简62女子“操敃”或与简110女子“为缗”应为同一事。

三、《法律答问》

1.“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殹(也)。22[9]
同居所,整理者:即同居。按,“同居所”似非一词。“所”或属下读,为语气词。《论语》:“视其所以,观其所由。”简中相同词例较多。如:
“盗盗人,买(卖)所盗,以买它物,皆畀其主。”今盗盗甲衣,买(卖),以买布衣而得,当以衣及布畀不当?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 24[10]
2.甲告乙盗直(值)百一十,问乙盗卅,甲诬驾(加)乙五十,其卅不审,问甲当论不当?廷行事赀二甲。42[11]
据简文意,乙实盗卅,甲诬加五十,则“甲告乙盗直(值)”应为“八十”。“其卅不审”,亦为“八十”之误。据简文内容,所告数值等于实盗与诬加数值之和,如:
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赀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38审论,赀二甲。39[12]
3.“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为告不审。”今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且以所辟?以所辟论当殹(也)。97[13]
注释:什伍组织内的告不审,适用于本来为什伍连坐刑设置的告发者因此想迴避的刑罚,即“所避罪”。[14]按,“辟罪”为一项罪名,“所避罪”应不是一项罪名。“所”为语气词,“所避罪”在此意为以其想要逃避的罪对其治罪。
4.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98[15]
据文例,“典老虽不存”之“典老”非一词,当断开。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5年11月2日10:58。)
[1]武汉大学简帛中心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一)》,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本文所引简文,皆引自该书,仅注以页码。
[2]第8-9,14页。
[3]第69-70页。
[4]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53-1154页。
[5]《汉书》,第1941-1942页。
[6]此处指《秦简牍合集(一)》的注释者。
[7]第88页。
[8]第111页。
[9]第203页。
[10]第204页
[11]第211页。
[12]第209-210页
[13]第233页。
[14]第233页。
[15]第234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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