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美国民主制度的三个主要原因
1.英国的传统和北美特定的自然条件。英国是当时欧洲,也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中世纪以来,英国一直就有崇尚自由的传统。早期移居美国的移民虽然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来自于英国。而当时的英国正处于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启蒙意识、宗教改革等民主观念在社会上广为流传。
国内天主教、国教、清教间激烈的教派纷争也使他们接受了一次次政治上的洗礼,比一般人更熟悉权利观念和真正自由的原则。此外,托克维尔还讲到,“在移民初期,自由制度的茁壮萌芽即地方自治,已经深深地扎根于英国人的习惯之中,而人民主权原则的学说也随着地方自治被带进都铎王朝的核心”。
移民来到美国后,有两个原因使他们建立的制度比自己的母国更为民主:一个是认为自己幸福的人和有权势的人都不会去流亡,出去流亡的人一般都是穷人,不会有太多的优越感;另一个是北美的自然环境不允许个人保有太多的特权思想。去北美的人中,确有一些在政治或宗教斗争中失意的贵族,他们来到美洲后也曾有意无意地贯彻一种贵贱有别的思想,但最终发现美洲的土壤与贵族制度格格不入。
因为贵族的特权是与他所拥有的土地数量相联系的,而美洲的土地资源丰富,农民能轻而易举地得到一块属于自己的耕地。这种情况在新英格兰特别典型。这里的移民以清教徒居多,在英国时就是一些强调自由的人,他们来到美洲,并非在英国无法生活,而是为了摆脱宗教迫害。
所以,他们不是因为发财致富来到美洲,而是为了追求理想,想找一块能按自己的方式来崇拜上帝的地方;加上新英格兰一带的土壤条件不适宜于发展大面积种植园经济,以小农为主,工商业比较发达,移民们来到这里后,贫富差别不大。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民主精神的滋长。
2.与美国民主制的自身发展特点有关。即美国的民主制度不是从上而下的恩赐,而是自下而上逐步建立起来的。从最初的地方、乡镇自治发展到州的自治和国家自治(邦联),只是在发现行不通的情况下才选择了联邦制。
美国是在一个个村镇的基础上结合而成的国家。早期的移民,不管其在英国出身如何,他们来到美洲后,在人身上都是平等的,只有能力或智力上的差异,如果谁想搞特权,就会受到周围人的排斥,被置于社会和群体之外,自然也就无法在当地生活。镇是当时移民自行组成的最早的社会基本单位,其基本原则就是独立自主,即不受任何势力的领导和影响。
在这一原则下,各镇产生了自治式的政府——移民们之所以同意建立起自己的管理机构,是因为有许多事情诸如居民的纠纷、法规的订立和修正等需要集体来处理。乡镇的核心是全体镇民出席的镇民大会(Town Meeting),通常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和决定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一切问题。管理机构由镇民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作为镇民大会的执行机关,即使它有新的想法,也必须召集镇民大会决定。
这些管理乡镇事务的人叫行政委员,每年4月或5月要改选一次,以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对于乡镇制度的特点,有人认为,它既限制着多数人的专制,又使人民养成爱好自由的习惯和掌握行使自由的艺术。
独立战争前后,乡镇的这些民主制度开始应用于州政权的建设,各州都陆续建立起自治性的州政府。独立战争后制订宪法时,又把这些原则应用于国家政权的建设。这样,移民建立权力机构的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自然也就成了举国一致的政治原则。
3.西进运动是美国民主制度形成的又一种重要的催化剂。西进不仅使美国人拥有了大量的土地,也使其养成了崇尚自由、爱好迁徙和独立不羁的个性,西部的牛仔直到今天仍是美国式自由的象征。美国甚至有学者主张美国的民主不是源于欧洲,而是源于西进运动,这一说法也有一定道理。
美国民主政体的三大特点
美国的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其国家结构的独特性上。这种创造性的国家体制保证了美国人享有较充分的民主权利。
1.联邦制。就是由几个成员国共同组成统一国家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与美国当时的国情有关。虽然独立战争时期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大陆会议,但大陆会议实际所起的只是建议和咨询作用,真正在战争中出钱出力的还是各州,因此美国人对各自所在的州拥有特殊的感情,州在他们的心目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
在建国后,各州都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州权主义者。邦联制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对美国的开国元勋们而言,要不顾美国人的感情,彻底剥夺各州的权力,将国家体制由邦联变为纯粹的单一制国家是不太可行的,因而他们选择了联邦制这一折衷的制度。而它的出现,较之单一制的国家,使各州享有了更多的自主和独立性,形成了中央政府与州政府间权力的相互钳制,从而保证人民能够从中享受到较大的民主。
2.不同于英国的代议制。美国的代议制与英国有着较大的区别,它的参众两院在功能上体现了更多的民主性。众议院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全国人民都能参与国家的管理,享受到较为充分的民主权利。因而其议员的改选年限仅为两年,名额也是按各州人口的实际数量来分配。而参议院的设立则是为了调和大州与小州间利益的冲突。
即小州害怕大州利用在众议院中的多数实行不利于他们的统治。因而参议院的名额是按照州的数量平均分配的,而且议员的任期也较长,有六年的时间。这一代议制的构想很好地解决了美国人既要实行民主,又要防止极端民主的矛盾,可谓是民主制度的一大创举。
3.双重分权制衡。美国的分权既有中央政府内部的分权,也有中央与州之间的分权。在中央,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拥有征税权和对行政官员的监督和弹劾权。总统任命高级官员、对外缔结条约都要经参议院的批准;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司法程序等也由国会决定。
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则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而且为了提高法院抵御行政和立法干预的能力,法官一般都是终身制的;作为行政权象征的总统不仅可以通过否决权来影响立法,而且可以通过任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和宪法所赋予的赦免、减刑等权力来影响司法。在地方,各州可以通过选举国会议员的途径来影响国家政策。
而且在内政上也保有相当的独立性,如各州可以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只要这些法律不与宪法相抵触。美国的这种分权制衡的国家体制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而有效的分配,政府的各部门既有实权又不至于专权,从而保证人民能够拥有较为广泛的参政议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