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实行民主制度的?采取了哪些政策?

独立战争前后是美国现代政治制度全面建立的时期。随着殖民地自治能力的增强和地方精英政治势力的崛起,殖民地的居民已无需仰赖母国的保护和支持,他们开始在殖民地的管理上抗拒英国的政治权威,希望能够争取到更大的权力空间。

但他们很快发现,仅靠请愿、派遣代理人到伦敦游说等方式是无法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权力的,只有摆脱殖民地的附属地位,实现自治,才有可能获得更为广泛的民主权利。因此,从18世纪后期开始,美国人就一直在为建立理想的民主共和国而努力,美国的民主制度由此经历了一个从理论思想上的阐述到付诸实践的过程,具体可分为四个步骤:

其一,提出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及公民权利的主张。18世纪中期是欧洲启蒙思想风靡的年代,北美大陆也受到了这股风潮的影响,人民主权说在各殖民地十分盛行。也就在同一时期,殖民地在贸易、土地、税收等方面与母国的摩擦在加剧,反英情绪逐渐高涨,政治主张也日趋激进。1776年夏,弗吉尼亚殖民地通过了《权利法案》。

该法案在谈到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时指出: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来源,一切政府权力只能由人民委托,并且为人民执掌,政府本身并没有固有的权力,它只是人民的代理者或仆人。“政府是为了、或者应当是为了人民、社会的共同利益、保证和安全而设立的;在所有各种形式的政府当中,最好的政府是能够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够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险的政府;当发现任何政府不适合或违反这些宗旨时,社会的大多数人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剥夺和不能取消的权力,得以公认为最有助于大众利益的方式,改革、变换和废黜政府。”

该法案在美国历史上还第一次提出了公民拥有出版和信仰自由等涉及基本人权的主张。《权利法案》通过后一个月,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这份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文件,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阐述了民主共和国的原则。它宣布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否则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独立宣言》的上述原则,成为美国人的理想和信条,对其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但《独立宣言》当时重点要解决的是美国人最迫切的独立问题,至于政府的结构和公民的具体权利,则要等到独立以后。

 

其二,战争期间各州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及州宪法的制订。独立战争的爆发促进了各殖民地的政治民主化,大多数殖民地接受了大陆会议的劝告,将《独立宣言》的内容付诸实施。他们纷纷召开制宪会议,制定成文宪法,并根据宪法建立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它们不再称自己为殖民地,而称自己为州(State,原意为“国家”)。

在短短的几年之内,除了康涅狄格和罗德岛外,其余各州都制定了自己的成文宪法。虽然这些宪法在篇幅和内容上都带有各州的特色,但所有的州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则是相似的,即人民主权和议会至上。几乎所有的州宪法都套用《独立宣言》的语言,使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宣称政府将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弗吉尼亚甚至宣称“人民主权”是本州政府的基础。

与之相配套,大多数州都制定了详细的《权利法案》,甚至在几个大州,《权利法案》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置于政府结构之前。没有专列权利法案的州也在宪法的有关条款中列举了不受侵犯的公民权利。另外,各州都赋予议会以至高无上的立法权,规定所有立法必须经议会的批准,而且将提出议案的权力置于民选议会的手中。

同时,各州在制定宪法时,还或多或少地扩大了殖民地时期的民主权利,如降低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上院议员也由选举产生等。在宾夕法尼亚,所有纳税的白人男子都有权选举州议会议员。新泽西的宪法甚至使有产妇女一度拥有选举权。

其三,成立邦联。大陆会议虽然是领导北美人民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核心,但它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并不是全国性的政府。这显然不利于反英斗争和美国日后的发展。因而早在第二届大陆会议期间,就已任命了一个由约翰·迪金森为首的委员会负责起草《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以使13个殖民地能联合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

由于各州在利益分配上的分歧,直至4年之后的1781年3月,随着马里兰州的批准,条例才正式生效。根据邦联条例,组成了新的中央政府——邦联国会。邦联国会在表面上拥有广泛的权力,如决定宣战和媾和、发行公债、招募军队、向各州要求财务摊派等,但实际上所有这些重大的决定都必须经过9个以上的州同意方能生效。相形之下,各州所拥有的权力却要多得多。

如邦联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未经本邦联召集之国会明确授予合众国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及所有权能、领域与权利。”州实际上成了邦联名义下各自独立的国家。由《邦联条例》所组成的美国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而是由各州组成的一个松散的联盟。由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邦联国会在存在的5年间,向各州摊派的1600万美元战债,只收上来600万,而且在摊派时,还常常受到各州的抵制。

1781年到1786年,各州向邦联国会缴纳的款额平均每年为50万美元,连应付政府的日常开支也不够,更不用说支付战费和外债利息了。1781年时,中央财政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大陆券一文不值,1000元的大陆纸币只值硬币1元。其实,当时的美国人也清楚,对邦联国会的过分削弱会造成国家的混乱;但对自由制度的向往,对政府和中央集权的恐惧,使他们坚信政府作为愈少愈好的原则。

尤其是他们在付出了巨大代价的情况下才摆脱了英国这个实行中央集权国家的专制统治,无需再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府来束缚自己。而且他们觉得州的力量已足以承担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促进公共福利的责任了。换言之,他们担心,如果让国会拥有经常性的经费,那么曾经统治过合众国大部分地区的贵族政治的影响,将有可能使这个中央集权的政府转变成一个专制的政府。

其四,建立联邦和双重分权体制。在1785年至1786年间,经济的混乱、社会的动荡,使美国统治阶层中的一部分人开始认识到,过分软弱的邦联不利于他们所向往的民主政治,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是必不可少的。而1786年的谢斯起义更是加速了这一想法的实施。

1787年5月各州代表在费城集会,准备修改邦联条款,但由于条例的框架无论如何修改都不可能突破原有的旧体制,故代表们决定制定一部新宪法,设计一套全新的政府框架来替换它。由于代表们的这一举动是违反各州赋予他们的真正使命的,因而会议是在极其机密的状况下进行的,与会者均发誓对会议的内容守口如瓶。经过反复争论,各州代表最终制订了一部中央政府的权力大于各州权力的联邦宪法,即《1787年宪法》,从而使美国的政体由邦联变为了联邦,成为一个权力相对集中的统一国家。

《1787年宪法》以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原则为基础,将中央政府的权力一分为三,设立全国行政首脑、全国司法长官和两院制的国会。同时规定,“对于各州公民而言,全国政府是第一位的,各州政府是第二位的”。当然,宪法中虽然强调了建立统一中央政府的必要性,但各州的独立性并未被抹杀,州仍保有较多的权力。结果不仅联邦政府一级是三权分立的,州政府一级也是三权分立的,而且在这两级政府之间也形成了互相制衡的机制,有人称之为双重分权制。

不过在当时,宪法的制定和批准并非一帆风顺。从1787年至1789年,美国围绕宪法的内容进行了一场全国性的政治大辩论。各州均出现了拥护宪法的联邦派和反对宪法的反联邦派两大政治派别。以杰斐逊为首的反联邦派并非反对建立联邦,而是对宪法中缺乏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条款表示不满。

最后,在联邦派同意增补《人权法案》的前提下,宪法才以微弱的优势在两个最主要的州——弗吉尼亚和纽约获得通过。1791年12月,由麦迪逊起草的10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获得通过。这个法案的蓝本是1776年弗吉尼亚的《人权法案》,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它规定公民享有宗教、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享有人身安全,住所、文件、及财物不受无理搜索和拘捕的权利等。

《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固定下来,限制了联邦政府对公民权的侵犯,使殖民地和革命时期建立起的“自然权利”转换成了宪法权利,标志着美国现代政治制度的正式建立。之后,通过1868年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又进一步杜绝了州权对公民权的侵害,使公民权的保护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