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
题记
“在法律史上,从来不曾做过这样的努力,即把十年间涉及到整个欧洲大陆、20多个国家、无数的个人、无数的事件归结到一次起诉中……在法律史上,这个案件的范围远远超过了我所知道的任何案件所做的努力。”
——【美】罗伯特·杰克逊
一、案件背景:
1945年11月20日上午10时03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法院的正义宫开庭,影响世界文明的纽伦堡审判拉开帷幕。
就在10年前的1935年,控制德国的纳粹就是在纽伦堡举行了以“血统和种族”为中心议题的“自由的党代表大会”。大会期间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法案《纽伦堡法》,根据这项法律,犹太人从他们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被驱逐,从此,德国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在以后的几年里,又补充了十三项法令,变本加厉地迫害犹太人,使得他们在德国无法正常生存。因此,纽伦堡被选为纳粹审判地深含象征意义。同时,纽伦堡法院具有良好的审判条件,也是被选为这次国际性审判地的原因之一。从1945年到1949年,在纽伦堡进行了12次大型审判,其中涉及的被告人超过100名,但是,令后人经常回忆起的还是第一次审判,即针对21名纳粹头目的审判和惩罚,因为它确立了最初的规则。审判长是英国的杰弗里·劳伦斯大法官。苏联的鲁登科中将、美国的杰克逊法官、英国的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德芝东分别作为四国首席代表起诉。
1945年8月29日,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的起诉人,在国际军事法庭宣布对24人进行起诉。
在个人被起诉的同时,还有六个犯罪集团和组织也被起诉。他们是:德国内阁、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冲锋队、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21日,法庭继续开庭后,由首席检察官,美国的杰克逊大法官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他主要针对纳粹的共同密谋与策划罪行起诉,随后,苏英法等国诉讼代表陆续发言,控诉纳粹德国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旁听席上的不少德国人听到纳粹党人所做的一切,也为之震惊。
起诉完毕,依照程序,劳伦斯大法官依次审问每一位被告。尽管几乎所有的罪犯都狡辩和抵赖,但是法庭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他们的罪行,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证据大部分都是罪犯们自己在实施罪行以后的严格记录。
1946年9月30日,长达二百四十八天的审判进入最高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二百五十页的判决书。
判决书历数了德国纳粹党产生、夺取政权、巩固政权、重整军备、共同密谋和策划侵略战争、侵占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对波兰的侵略、入侵丹麦和挪威、入侵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对南斯拉夫和希腊的侵略战争、对苏联的侵略、对美国的战争、违反国际条约、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杀害和虐待战俘及平民、掠夺公私财产、强制劳动的政策、对犹太人的迫害等罪行及犯罪组织的罪行,然后是各个被告的罪行。
法庭根据国际军事法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宣布对各战犯的判决。判决如下:
判处绞刑者十二名,他们是:戈林、里宾特洛甫、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彻、约德尔、沙克尔、弗兰克、伏里克、卡尔登勃鲁纳、赛斯·英夸特、鲍曼(缺席审判)。
判处无期徒刑者三名,他们是:赫斯、芬克、雷德尔。
判处二十年徒刑者两名:席纳赫、斯佩尔。
判处十五年徒刑者一名:牛赖特。
判处十年徒刑者一名:邓尼茨。
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茨彻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德国内阁、参谋总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冲锋队则被宣告无罪。
法庭宣判完毕后说明,不服判决者可在四天之内向盟国和德国管制委员会提出上诉。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法庭正式闭庭。
退庭之后,里宾特洛甫、弗兰克、赛斯·英夸特、席纳赫、斯佩尔、邓尼茨六人先后上诉,请求减刑。雷德尔、约德尔和戈林则上诉请求改绞刑为枪决。但上诉均被驳回,法庭一律维持原判。
行刑日期定在1946年10月16日。
纳粹头号战犯戈林因成功地服氰化钾自杀而侥幸未上绞架。戈林刚刚投降的时候,还被美国军人看成战场上的老朋友而待遇优厚,他还以为自己是个高级降将,不会有什么麻烦,过不久就会出狱。因此当他得知要接受审判时,采取了完全对抗的姿态,被判处死刑的结局是戈林起初时做梦也没想到的。战时的波兰总督弗兰克也曾经误以为自己会得到厚待,甚至以为自己的日记对盟国有贡献,可以高枕无忧,但是审判的结果甚至使他为自己的罪行憎恨自己,从而产生了发自内心的真诚忏悔。
1946年10月16日1时11分,里宾特洛甫充当了第一个上绞架者。随后,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彻、约德尔、约克尔、弗兰克、伏里克、卡尔登勃鲁纳、赛斯·英夸特也依次被送上绞架。
到2时许,十一名死囚全部结束了罪恶的生命。
二、程序正义:“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
为了收集指控欧洲战场上战争嫌疑犯的证据,包括美国、英国在内的15个国家(没有苏联)成立了联合国战争罪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3年10月26日在伦敦首次召开会议。随后,1943年11月1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发表《莫斯科宣言》,宣称战争结束以后将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二战结束之后,以罗斯福为首的美国国内倾向于对纳粹战犯进行严格程序下的审判,1945年1月22日,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向罗斯福总统建议,他们认为虽然德国无条件投降之后,联合国能够无须审判就处死希特勒、希姆莱等纳粹罪犯,而且这样做有明确、迅速处理问题的优点,但是,它违反了联合国通行的基本正义原则,并且将促使德国人转移罪犯,最后只有极少的罪犯伏法。因此,“我们认为,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在审判之后,宣告这些罪犯有罪,才能进一步最大限度地赢得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除此而外,使用这种法律手段,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里,能获取研究纳粹罪行与犯罪程度的真实记录。……要通过国际军事委员会,或是由联合国中的相关国家首脑制订的现行协议而组成的军事法庭,对这些要犯进行审理。…这样的法庭,可以由4强指定的人员来组成,这4强即英、美、法和苏联,当然,其他同盟国也可指定人员参与。”因此,虽然英国政府认为“不需要审判的处死是最可取的办法”,经过协商,同盟国最后一致同意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审判德国战争罪犯。
为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被杜鲁门总统任命为代表美国的主要起诉人,他成为纽伦堡审判的首席公诉人,而且在整个纽伦堡审判过程中,不夸张地说,审判基本上按照杰克逊大法官拟定的思路进行,杰克逊十分清楚自己的角色和重任,也知道自己将对这个世界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因此,杰克逊甚至想到了在他百年之后必须有人为他在纽伦堡审判这一史无前例的审判中行为的正义性辩护,以至于他将儿子杰克逊中尉招募到身边工作。正如《纽伦堡大审判》的作者约瑟夫·E·珀西科对杰克逊大法官的评价——“杰克逊已经开始确信,对战犯的审判不应仅仅标志着权力优胜者的胜利,而且还是道德优胜者的胜利。他现在所处的地位,使他有可能对未来施加影响,未来的侵略战争将不再被顺从地视为极度激化的政治行动,而是将它当作犯罪,将侵略者当作罪犯。那将是文明史中最大的飞跃。确实,这将超越他以前所做的任何事,包括他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杰克逊认为,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处死一个人,那么,就没有理由再审判,这个世界也就不会对法庭产生尊重,而法庭原本就是为了让罪犯服罪而建立的。在这种信念的支配下,杰克逊组成了一个律师团体来收集纳粹罪证,同时为纽伦堡审判进行法学理论的梳理,他还在伦敦开设办事处,与英、法、苏的代表磋商起草章程、组织形式和诉讼程序等有关事宜。他不仅是美国在纽伦堡的主要起诉人,而且是参加1945年6月至8月在伦敦举行的4强谈判的总统代表,国际军事法庭的条约就是在那里拟订的。因此,杰克逊拥有了这样一种权力:在他之前或之后,起诉人都没有他那样的权力。杰克逊创造了这样一个人类文明史上从未有过的法庭,并且形成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为了使得审判圆满完成,他向英、法、苏联的代表作了让步,竭力使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协调。
最后,作为一种妥协的产物,由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代表起草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于1945年8月8日经过各国代表签署而出台生效,这是一个国际执行条约,宪章规定允许成立一个独立的4人法官小组(其中的每一个都将分别由美、英、法和苏联政府任命),该小组负责起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并且有权给被告定罪量刑,只要小组中有3个人同意,定罪和量刑即可成立。宪章严格保证被告对有关自己被起诉的罪行细节进行了解的权利,以及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庭代为盘询证人的权利,它还保证了为被告方辩护的权利,以及保证被告按照法定程序被审判的权利,宪章的这一思路是法治国家最典型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思路,体现了法治国家基本的司法准则。另外,宪章第15条要求同盟国的主诉检察官承担“调查、搜集和编写所有必要的证据”等程序义务。针对苏联代表认为程序过于严格的质疑,杰克逊认为:“法官们将调查证据,并得出一个独立的决定……这就是为什么在最初,美国的立场就是这里必须要有审判,而不应该是政治迫害……我不同情那些人(比如,那些可能的被告),但是,如果我们决定要有一个审判,那么,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
正是在以杰克逊大法官为首的国际军事法庭各国代表的努力下,纽伦堡审判的前期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审判期间整个司法过程的巨大而艰辛的工作也是前所未见的,1945年10月20日审判开始,花费了216天时间,33位证人到庭作证,因起诉受到法庭盘询,61位证人为19个被告的辩护作证,另外还有143个证人通过询问而为被告的辩护提供证词。整个审理过程和记录均同时使用4种语言--英语、法语、德语和俄语。法庭每天都根据起诉方和被告方所有律师的要求,提供其所需语言的审判材料副本。单是英语的诉讼副本就多达17000页。在准备审理此案期间,从盟军获取的德国文件中,有多达100000份文件被查看,其中有大约10000份文件被挑选出来,作为可能具有证据价值的文件而被重点审查。
杰克逊实现了他和美国政府为纽伦堡审判制定的目标:独立法庭基于检察官提供的证据,进行公正的审判,使罪犯和犯罪集团接受应有的惩罚。也正是在如此严格的程序保障之下,法庭才会在面对纳粹头号战犯戈林的狡辩“你们没有资格审判我”的时候,不费口舌的告诉罪犯不得以“你也不例外”作为抗辩的理由,因为同盟国对纳粹德国的战争是完全自卫的正义战争,同盟国是在纳粹德国犯下累累罪行的时候奋起的抗暴战争,盟国对战犯们的审判是基于他们完全公开的罪行。正如杰克逊说的:“这是对自该隐以来即被认为是犯罪的罪行审判”,盟国作为胜利者的审判是因为只有胜利,审判才有可能,就好比要审判小偷和杀人犯,只有先抓住他们。因此,这不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审判,不是成王败寇的强权审判,而是正义对邪恶的审判。
三、实体正义:什么是纳粹的罪行?
当杰克逊大法官受命组织纽伦堡审判的时候,最令他头疼的就是如何找到一个有效的方法,将所有的纳粹罪犯一网打尽。经过思考和商讨,杰克逊法官决定确立一个规则,即张开一张大网,只要纳粹们身居网中,即表明其有罪,他接受了助手伯奈斯的建议,认为纳粹政权是一个犯罪集团,一个阴谋集团。纳粹的全部行动都是蓄意的、协同一致的,旨在全力寻求战争,强行开疆拓土、攻城掠地,攫取他国财富,奴役和剥削其人民,灭绝欧洲的犹太人。如果可以确定纳粹的全部行动都是罪恶阴谋的产物,根据事实本身,那些制造这些行动的人就是罪犯。这一方案的主旨在于擒贼先擒王,抓住阴谋策划者,尽管他们自己没有具体实施犯罪。杰克逊还接受了伯奈斯的第二个想法,即将纳粹机构的组织,如纳粹党、党卫军、盖世太保确定为犯罪组织,这样就可以抓住身分较低的战犯,只要证明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就不必去大海捞针逐个证实每个成员都是罪犯,进行几乎不可能的工作。另外,杰克逊还将这些设想落实到具体的罪名上,即后来被《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吸收而确定的三项罪名:
(1)反和平罪:指策划、准备、挑起或进行一场侵略战争,或是违反国际条约、协议和保证的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
(2)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罪行。这种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杀害、虐待、放逐、奴役占领区的平民,杀害或虐待战俘、海上人员,处死人质,掠夺公共或私人财产,野蛮毁坏城镇和村庄,或以假借军事需要为名而进行的蓄意破坏。
(3)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种族灭绝、奴役、放逐的非人道罪行,或是以政治、种族、宗教为由而实施的迫害。无论它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国的法律,只要该迫害属本军事法庭判决权限之内或与之相关,均属此罪。
杰克逊大法官为此而做出的贡献,不仅仅为纽伦堡审判完成法律的实体正义扫清道路,后来也成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重要规则,更成为后来全世界公认的基本国际法准则。正是确立了这三项罪名,侵略战争才在人类基本生活准则意义上成为罪行。而且这三项罪名第一次使得某些国内法成为恶法,也就是非法律意义的法,自然法获得了真正的胜利。
在审判期间的11月29日,杰克逊放映了一部纳粹自己拍摄的名为“纳粹集中营”的纪录片,这部电影反映了达绍、布痕瓦尔德和波尔根——贝尔森三座死亡集中营的状况,其中一个画面是推土机将成山的尸体推入巨大的坟坑。另一个画面是从一部德国电影上剪下来的,党卫军将一大批“犯人”带进一座仓库,然后在仓库边浇上汽油,放火点燃。这只是纳粹无数罪行中的沧海一粟,但是,它已经足以反映纳粹高层战犯应当对此负责,因为这一切都是他们整个阴谋中的一部分,党卫军作为一个犯罪集团已经无庸置疑,具体执行的人员也可以被认定为罪犯无疑,而且下达屠杀命令的高层纳粹罪犯要为此负主要责任也是确凿无疑。
作为主诉检察官,杰克逊用事实证明了纳粹犯下的罪行:
1、夺权与征服德国,建立一个极权国家;
2、准备并发动侵略战争;
3、蔑视国际法的战争;
4、对被占领国的奴役与掠夺;
5、对犹太人与基督徒的迫害;
这些罪行无一例外地经过了共谋和策划,因此,从纽伦堡审判确立的法理来说,整个纳粹集团应当对此负责,具体执行计划者,上到将军,下到普通士兵,甚至参与了犯罪的一般民众也要对自己的罪行负责。单以上述第五项罪行而言,从1942年3月到1943年11月,德国人屠杀了大约200万波兰犹太人,而在整个二战期间,欧洲总共有大约600万犹太人死于纳粹的屠刀之下,光艾希曼执行“最后解决方案”就策划并且完成了约200万犹太人的屠杀。
纳粹的暴行如此罪恶累累,用罄竹难书都是无法形容的,对于这样的罪行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审判,它就可能被遗忘,因为很少人会愿意在未能定罪的情况下,还去有意识地回忆。因此,杰克逊大法官的创造性罪名给所有这些罪行找到了最恰当的归宿。正如杰克逊法官在法庭上的起诉时所阐明的:“没有哪半个世纪曾经历了如此大规模的屠杀,如此的残酷与非人道,如此大规模地将人们放逐到奴役的状态,如此灭绝少数人种。…我们起诉非法的侵犯,但我们不审判他们的动机、企图或失意,尽管这些都有可能使德国利用侵略战争作为策略手段。…对德国或其他国家…寻求扩张的这种行为,我们要说它是非法的、犯罪的…”他要起诉的是纳粹的公开罪行,而不是他们的信仰、他们的种族主义理论,而是他们赤裸裸的犯罪行为。他就是要让人类决不能忘记曾经有过的罪恶,这些罪恶就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当这些行为发生在无组织的个体身上的时候,人类自古以来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可是,人类不曾有过象纳粹这样邪恶的总体策划和全民参与,如果法律不能对这样大规模的罪行作出正义的判决,人类将没有资格再声称自己是文明的,而是野蛮和不配生存于世的低劣种群。因此,纳粹的罪行在纽伦堡审判这一意味深远的法理念支配下,被前所未有地审判,将人类历来难以应付的“法难责众”问题极富智慧地解决了。
四、人类文明的曙光:“公平决不意味着软弱”
人类的历史,战争连绵不断,但是象二十世纪这样经历两次灭绝人性的大规模战争却是空前的。20世纪上半叶的两个20年,两次世界大战留下的是一份死亡遗产,其死亡人数超过了古代或中世纪历史上发生的任何战争中被卷入的全部军队人数的总和。许多人对人类的前途不再担忧,因为他们已经完全绝望了,我们可以从无数杰出者的身上看到这种绝望。著名的奥地利作家茨威格于1942年日本占领新加坡的2月22日当天自杀,他在遗书中写到:“在我自己的语言所通行的世界对我说来业已沦亡和我精神上的故乡欧洲业已自我毁灭之后,我再也没有地方可以从头开始重建我的生活了。…我向我所有的朋友致意!愿他们在漫长的黑暗之后还能见到朝霞!而我,一个格外焦急不耐的人先他们而去了。”纽伦堡审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告慰这些人类良知的英灵,告慰几千万被无辜杀害的亡灵,它的意义在当时就已经被许多人认识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伟大意义弥久愈新,日益突显出价值,而成为人类非理性历史中理性和正义的新标志,尽管“自纽伦堡审判以来,几乎所有对战争罪的审判都是二战期间犯下的罪行,而且,这些审判是由个别国家而不是国际机构主持的。”,尽管“在纽伦堡执行处决后不到一个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九五(1)号决议,确认‘纽伦堡法庭宪章认可的国际法诸原则以及国际法庭作出的宣判’。实际上直到昨天,这些原则和宣判仍然不过是原则罢了。它们从未被应用于任何国家或任何个人。”如果说这是纽伦堡审判未能发生预想效果的证据的话,这只能证明人类嘲笑了自己,人类在继续非正义的战争,却没有能力在世界范围内以正义的规则阻止战争,这不是纽伦堡审判的失败,而是人类自己的失败。纽伦堡审判毕竟为全球的和平共处确定了规则,而且当今世界已经开始艰难但努力地接受它了,无疑,它是人类有历史记载以来最重要的审判,它所留下的丰富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遗产,至今仍有很高的价值。
1、应该,但不可能的万民法
自从格老秀斯以来,寻求人类永久和平的法学家们殚精竭虑,构筑各种法学理论和具体国际法(即现代意义上的万民法)规则,他们试图给人类的和平相处制订种种规则,希望人类接受某种共识,并且许多国际法准则都已经成为多国签署的条约,而人类似乎对此并没有太大兴趣,因为总有一些人想突破规则,突破规则之后依然可以躲在用黄金和奴隶堆砌起来的掩体里,一如既往地快活。因此,条约的签署并不能解决战争问题,对于某些人而言,条约就是废纸。当君子与小人相处的时候,君子必须按照小人的规则,而不可能由小人按照君子的规则,否则,君子将死路一条,于是世界的规范就这样被破坏了。康德在他不朽的名篇《永久和平论》中提出永久和平的前二项正式条款就是:“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和“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可是,在世界范围内要确立这两项基本规则,恐怕是猴年马月的事了。如果从全世界来看,自由国家尚且是少数,更多的是专制甚至是极权国家,与这些国家谈国际法准则不啻是对牛弹琴,因此康德的国际法设想是对的,接受它则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至少以现有的历史来看,可能直到人类将自己毁灭于炮火中的时候,康德的设想依然只是设想。
象所有的法律一样,国际法也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比任何一种国内法更加需要自觉,因此它对人的自律要求更高。法律是一种他律性规范,当这种规范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时,如果再缺乏自律精神,那么这种法律就形同虚设。表面上看,纽伦堡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但是给战犯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却完全不是强权的结果,恰恰相反,它是胜利者自动给予失败者的权利,同时胜利者并不认为这是自己对失败者的恩赐,而是失败者诸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必须享有的,任何人不能剥夺的自然权利,这正是胜利者自律的结果。如同丘吉尔坚持的一样,盟国完全可以不经审判枪毙战犯,但是,也正如杰克逊所坚持的,法庭就是为让罪犯服罪而设。杰克逊的设想和纽伦堡审判的规则并不仅仅针对纳粹,它指向所有与战争罪有关的罪犯。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不能依靠强权,而必须依靠公平和正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杰克逊说:“公平决不意味着软弱”,只有不以强权而以公义的时候,人们才有可能找到共识的基础。因此,当人们为全球秩序寻找规则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制订法律本身,而是要寻求万民法法律被全球认同的可能和它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类有没有可能找到一个共同的伦理基础,如果没有这样的伦理基础,这种万民法就必然是空花泡影;如果再往前推一步,从根本上来说,这种作为共识的伦理基础要成为可能,那么答案只有一个:人类必须有共同的宗教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