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行政区划是怎样的 清朝时期的行政区域是怎样的

导读:朝代不同,对区域的划分也有不同,明清时期是比较接近现代的,保留的东西也最多,现在故宫还是我们经常去打卡的景点,可以看出一定行政规划。那么,明朝的行政区划是怎样的?清朝时期的行政区域是怎样的呢?想知道就来瞧瞧小编的介绍吧。

明朝的行政区划是怎样的

明朝时期大力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公元1428年取消行省制,境内的州、府除分统于两京南北两直隶外,全国设13个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十三司,俗称十三省,包括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明史·地理志一》:“洪武初,建都江表……后乃尽革行中书省,置十三布政使司,分领天下府州县及羁縻诸司。”

明朝时,政府把元朝的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主管民政,下设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刑狱和军政,合称都、布、按三司。明朝布政使司与元行省性质相同,习惯上仍把布政使司称为省或藩司,代称为薇垣;把布政使称为方伯。除京师、南京外,共设有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3个布政使司,京师称为北直隶,南京称为南直隶,这就是“两京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俗称“十五省”,是明代实施的行政区划制度。明代的布政使司制是行省制的完善与发展,为清朝的内地省级行政区划奠定了基础。布政使司下辖府、州、县和土府州县及部分土司。布政使司作为明朝地方最高的行政机构,在明中后期受到了各地总督、巡抚等官吏的制约,致使行政权力逐步缩减。

清朝时期的行政区域是怎样的

清朝时期除了沿用元明时期的行省制度外,把明朝统治时期15个承宣布政使司中的湖广分为湖南、湖北,南直隶(先改名为江南)分为安徽、江苏,从陕西中分出甘肃;将东北地区、新疆、青海、蒙古等边境地区取消分制,划为朝廷直接管理。清朝时期的内地十八省包括:安徽、浙江、江苏、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包括现在的重庆和四川)、福建(包括台湾)、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直隶(包括现在的北京、天津两市、河北省大部和河南、山东的小部地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

清朝“十八省”的行政区域继承了明朝两京:京师、南京;十三布政使司: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清朝建立后,全盘继承了明朝的政区,只是将明朝的京师改为直隶,南京改为江南布政使司,即一直隶、十四布政使司,合称为“十五省”,因此从表面上看,“十八省”的出现是由于省的增设,或所谓的“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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