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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树掏鸟是找死 唐懿宗时代,一宗轰动长安的大案,竟是桩神奇偷鸟案! 当时京兆尹温璋刚上班,就听到衙门口专门接受放告的挽铃哗啦哗啦响,一看竟是只乌鸦在撞铃,好奇跟过去看,结果被乌鸦领到城外一棵树下,正抓着一个掏鸟犯。 这件事立刻传遍京城,但怎么判却成了难题。依照《唐律》说,掏鸟不算罪,顶多教育一顿。但温璋却立刻拍板:死刑!立刻执行! 他咋这么大胆?原来以《唐律》的条文说,凡是造成灵异事件,影响到天数的案件,都可以从重从严判。温璋正捏住了这条:乌鸦都撞铃了,不是天数是啥?影响到皇上的身体健康谁负责?必须杀!
这位唐代有名的酷吏,办案从来都这么严。以他自己话说:除恶务尽,犯意方绝! 2,食品安全不马虎 唐朝法律的另一个高压线,就是食品安全问题! 以《唐律疏议》里的规定:商家如果发现食物已经腐烂,就要立刻烧掉,决不许再出售。如果查出店里有腐烂食材,立刻先打九十大板! 如果有人吃了变质食物生病?那商家就摊上大事,最轻是一年徒刑。如果吃出严重毛病,那就按过失杀人来处理!万一吃死了人,商家等着上法场吧:绞刑! 3,打劫伤人零容忍 唐朝法律里还有一个零容忍的事,就是打劫伤到人! 比起前代来,唐朝法律对抢劫罪的态度更严格:在汉朝的等级制度下,做强盗的如果抢了别人家的奴婢,不一定会被重判。因为奴婢不被看做人! 唐朝却不同,抢奴婢和抢普通人一样,抓着都是重罪!
就连抢劫未遂,也是重判难逃,如果没伤着人,哪怕抢的钱极多,一样也可以宽大处理。但就算没抢几个钱,却伤了人,最轻也是流放充军。只要有杀人情节,不管杀没杀死人,抢没抢到钱,死刑都没跑! 这个法律在唐初,也引起一些非议。可唐太宗年间管大理寺的戴胄,却是坚决支持。以戴大人解释说:这样一来,如果发生抢劫案,匪徒也多是只劫财,为求后路也不会轻易害命。如果改这条,不知会增加多少受害者。
4,办案拖沓必严打 宋朝法律一大创举,就是对司法机关办案拖沓的现象,立法来严打! 宋朝的刑事案件,以情节轻重,分大中小三类,且都有结案限期,叫听狱之限。大型案件二十五天期间,中等案件二十天,小型案件十天。刑部覆核案卷期间,也分别是十二天,九天,四天。司法官员有三次超期,最轻也要降职! 不怕司法机关从严从快,制造冤假错案?宋朝规定,所有案件,每十天要给皇帝通报进度,由皇帝亲自复查。另外皇帝也常去牢房突击提审犯人,防范冤案发生。 而且宋代要定案一个案件,绝非司法官员说啥是啥,口供笔录证人一个都不能少,还有专门的检验官,有一整套的司法复查流程。宋朝法律里检验病死伤不实,更是重罪! 宋朝另一个法律成熟处,就是罪犯上诉翻供环节,也就是翻异,案犯第一次喊冤上诉,案件交由当地另一部门审理,审完再喊冤?
则由上司部门审理。北宋时每个犯人最多三次喊冤机会,南宋增加到五次。 5,巴士私用要大刑 北宋开国后,一大混乱现象,就是邮驿制度。 意义好似国家血脉的驿站通信,自宋太祖后,就是长期杂乱无章。稍微有点权的小官,走走关系就能使唤政府的车马办私事,甚至大摇大摆带家人外出旅游。国家每年花在驿路维护的钱,从宋初到宋仁宗年间,更是暴增八倍。 但遇到与西夏打仗这类着急大事,驿路通信却还不给力,好些该给朝廷送信的车马,竟早被好些人以权谋私瓜分光。 如此状况,宋仁宗终于忍够了!嘉佑四年,由韩琦主持颁布《嘉佑驿令》,办法就一个,打!不管哪个级别的官员,只要未经允许滥用巴士,先笞四十招呼!如此一来,效果大好。发展到南宋,完善成通信法规《金玉新书》。我们常说的金科玉律,就是这么来的。 以元朝人吴澄的评语说,北宋就这件改革特别成功。后来宋军碾压西夏,一度收复天都山,畅通的驿路通信也立了大功。
6,国家赔偿不含糊 宋朝法律比前代更进步一点,就是明确国家赔偿。 宋太宗年间的王元吉案,开封市民王元吉被错判杀人,幸亏其妻卖力喊冤,才在刑场上救下来。事后宋太宗赐王家绢帛十匹。从此后十匹绢帛,就成了大宋最低补偿标准,相当于人民币六万块钱。 如果是受害者含冤入狱多年的情况,补偿也按年头。宋哲宗年间的标准,是每年二十五匹绢帛。倘若出现冤死的事件,除了给受害人家属经济补偿外,还要免除多年差役赋税。 大宋赔偿时间最久的一桩大案,驿卒汪青含冤被处死刑,几年后真相大白,除了涉案官员被追责外,宋孝宗给下令诏给青家衣粮十五年。也就是赡养汪青一家老小十五年。这笔赔偿一直执行到宋宁宗时期,大宋兑现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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