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历史资料选集 书籍 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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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历史资料选集 书籍

《旧唐书·南诏传》 后晋刘响等撰。

《新唐书·南诏传》 北宋欧阳修、宋祁等撰。

《宋史·大理国传》 元代脱脱等撰。

《蛮书》10卷 唐代樊绰撰。

《云南志》,《永乐大典》题作《云南史记》。这是现存最为完整的一部唐代有关南诏历史的专著,是研究南诏时期云南各民族历史的重要典籍。

《云南志略》4卷 元代李京撰。这是云南最早的地 方志书之一,书中的 《云南总叙》中,记录了南诏、大理诸王的世系名号、溢号、 年号及其在位年数等史事,十分珍贵,是研究南诏、大理国的 重要资料。

《棘古通纪》又名《棘古通》或《棘古通玄峰年运志》, 是用汉字记白语纪录南诏、大理国史事较早的一种地方史籍。 “棘”字又作“白”,同音异体字。此书形成于大理国时期,后失传。明代杨慎懂白语,用张云汉藏本《棘古通》为底本,译 为汉语,定名为《滇载记》一留传至今。顺便说一句,杨慎就是《三国演义》开场词《临江仙-滚滚长江东逝水》的作者。

《西洱河风土记》 唐代梁建方撰。 后由林超民进行精校,编入《云南史料丛刊》第22辑,定名为《西洱河风土记》。

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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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心,其发生和开展对我国古代法制准则发生和演变有极大的影响。本文经过对孔子儒家思想的论说着重论说了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深入含义。

一、前期儒家思想和法令准则

我国法制史的发生与开展是与我国古代奴隶制封建社会开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奴隶制的夏王朝开始,我国古代法令准则也是从前期刑罚准则,监狱准则的独立开展,构成中华法系这一国际法制史上最耀眼的明珠。

我国儒家思想发生于东周春秋战国时期。在我国法制史的前期,也就是从夏朝到战国,表现的是古代法令准则对儒家文化构成的影响,尤为明显的是在西周。神权法思想由控制阶级地位到后来的夏商之后就不再占控制地位,但其使用宗教认识来强化司法打压使臣民屈于君主的控制的思想在后世儒家思想中有很大影响。

二、汉朝法令准则与儒家的交融

汉朝经过初期七十余年的安居乐业,儒家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辅导思想得到武帝充分肯定。以此为初步封建法令儒家化也正式拉开序幕。汉代儒家思想的开展使封建皇权思想进一步扩大影响和范围。上请准则由开始的高祖刘邦时“郎中有罪耐而上,请之”到东汉时不满六百石的官吏都能够享受。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能够适用。汉朝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能够彼此藏匿犯罪行为不予作证。能够不负刑事责任的准则,此条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间”的思想。这个适用准则对后世封建王朝影响深远,一向沿用至清末。司法准则上“春秋决狱”为中心的审判准则充分表现了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制的辅导和影响。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这一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特别一些是一些疑难案件的依据。其间论心科罪准则就是以犯罪者主观动机是否契合儒家忠孝精神科罪。也即“至善而违于法者”免,“至恶而合于法者”诛。在刑罚的执行上“秋冬行刑”也是董仲舒天人感应等儒家学说的精髓“春夏以阳为主,万物成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谢,应施行,清讼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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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强调君权的重要性,在汉代初年比如高祖刘邦时期,是丞相负责制。皇帝是没有实际司法权的,朝廷里管司法的官员将公文报告给丞相,由丞相负责。皇帝也不能任意罢免官员。只有重大事件,比如战争,祭祀才要皇帝出面。

到武帝时期,利用儒家思想,进行中央集权,就都是皇帝说了算,丞相就像秘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