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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奴隶制共和国
- 罗马法的财产原则
奴隶制产生于能产生剩余产品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当时认为合法的拥有和控制制度。在典型的奴隶社会中,法律确认奴隶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对其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可随意奴役、买卖和杀害。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奴隶的后代也世代为奴。早期的奴隶主要来源于异族战俘。习俗上禁止本部落成员奴役其他成员。后来本部落以外的人可以充当奴隶的制度建立后,有时本部落成员中也有被充作奴隶的,但常作为一种惩罚,如无力还债的负债者和判刑服罪者。英国社会学家霍布豪斯认为,在文化演进的初级阶段,如在低级狩猎部落里,是没有奴隶制的。只有技术发展到一个劳动者能生产出超过他本人所需的剩余财富时才能有效地使用奴隶,所以奴隶制的出现常限于一个相当发达的农业社会里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也有从非洲等地方拐卖到奴隶市场的人。奴隶制一般出现在农业社会里。 古代最典型的奴隶制共和国是罗马共和国
古希腊和古罗马奴隶制的特点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商品化程度较高。
其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缺乏高度集中统一的奴隶主国家政权,故而导致土地私有制到处盛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时“家庭”这一概念和我们现在的“家庭”不大相同。当时一个奴隶主家庭,除了奴隶主本人,及其妻子儿女外,还包括属于他的大量奴隶,大体上就像我国古典小说《红楼梦》里贾宝玉的那个家。奴隶制,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奴隶须为奴隶主干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罗马法的财产原则在罗马法中,财产原则主要是围绕“家父”制度展开的。
在罗马法时期,“家父”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整个家庭的财产都属于“家父”一人所有。家子没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他们取得的任何财产都自动归家父所有。
然而,随着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则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为适应经济的需要,逐渐形成了一个习惯,即“家父”允许家子自由占有、使用某些财产,这些财产被称为“特有产”。特别是当家子通过自己的能力获取某些财产时,这些财产都被视为“特有产”。这些特有产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家父所有,但家父可以随时将其收回。
在共和国末期,家长频繁将家庭财产授予家子管理。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罗马法规定了一些规则:
家长委托家子经营管理的财物属于特有产。
特有产的所有权属于家父,家属拥有特有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与家子发生民事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在特有产的范围内受偿。如果家属是依照家父的意思而为一定的行为,则仍由家父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规定使得家子获得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开始缩小。实际上,这是民事法律制度中有限责任的开端,也是现代法人、特别是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起源。
总的来说,罗马法的财产原则反映了当时社会和经济的现实情况,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改变。
古代罗马是历史上较早出现私有制的国家。从全部土地归氏族共有,发展到部分土地归氏族所有、部分土地归个别农户所有,土地私有制开始萌芽。氏族成员之间互相继承以土地为主要形式的财产,并且逐渐形成了财产保留在氏族内部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是由习惯形成的,并无文字可考。
公元前5世纪中叶,罗马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成文的法典——《十二铜表法》(相传因刻在十二块铜板上而得名),有关财产和财产的继承与归属是其中的重要条文。《十二铜表法》的颁布使内部继承财产的传统习惯演变成了法律,并开始形成了罗马法学。早期的罗马法规定,只有罗马市民才可享有罗马法赋予的权利。在财产继承方面,只有罗马市民才有资格成为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罗马市民以外者,不得被指定为遗产继承人。这种法律规定,仍旧存在着财产都要保留在氏族内部的痕迹。因此,要打破这种限制,让罗马市民以外的人能继承罗马市民的遗产,就需要制定新的法律。罗马帝国时代的第一位皇帝奥古斯都(Augustus)制定了信托理财的法律,打破了财产继承的限制。
在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关于财产的遗赠制度有两种规定:一种是直接遗赠,按照法律命令继承人直接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赠与受赠人;另一种是间接遗赠,财产所有人用遗嘱指定一个具有罗马法法律资格的继承人(罗马市民)来承受遗嘱指定的财产,然后再由此人把遗产赠与财产所有人真正要赠与的人。财产所有人以被继承人的身份所立的遗嘱可以明确指出,遗嘱所指定的合法继承人(罗马市民)受领遗产是为了在日后把遗产交付给被继承人所要赠与的人。通过间接遗赠,就把遗产合法地转交给罗马市民以外的人。这种财产的间接遗赠方式被称为信托遗赠。因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承受财产,并不是为其本人,而是为了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把财产转移给真正要赠与的人。这种做法虽然还不是真正的信托,但已具有现代信托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