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郡守的职权介绍

汉朝在行政管理上,承袭秦制,又有所不同。在全国大部分地分,实行了郡县制,而在边远地区保留了分封制。郡和王国相府就相当于今天的省级行政机构,郡之行政长官为郡守,王国行政长官为相国,后称丞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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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郡守的权力非常之大,可以说,郡内之事无所不管。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对本府官吏有绝对控制权。一郡之中,除了郡守、都尉和郡丞是中央任命的,其他的属吏都是由郡守自主选用。对于自选的属吏,郡守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或是自己的喜好,近乎任性地选用、提拔和降黜。即便对于郡丞这样的中管干部,郡守也能绝对控制,因为郡守只是辅佐,相当于单位副职,若服从管理,那一切好说;不服从管理,则郡守完全可以绕过郡丞这个副职,直接将工作给下面的中层领导。一郡之中,郡守不能完全控制的,唯有都尉,因为都尉掌有军权。即便如此,都尉毕竟是佐官,还在郡守的领导之下。

  二、对于属县行政有绝对控制权。郡守可以随时任命属县官员,罢免不称职的县级的官员,追究属县官员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县级官员的任用,主要是郡守从身边的属吏中选用的。郡守还设立督邮这个监察官,经常性对属县进行巡察,使属县始终处在监督管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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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郡境吏民有向中央察举之特权。魏晋时期实行九品官人法,由士族向政府推荐人才;隋唐实行科举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来选拔人才。而之前的汉代,实行的是察举制,也就是由郡守向中央举荐郡内的贤能之才。换句话说,你的才能首先要得到郡守的认可,才有可能被皇帝任用。比如我们熟悉的贾谊,就是由当时的河南太守吴公推荐给汉文帝的。

  四、对于刑狱有近乎绝对之决断权。汉代的郡守拥有司法权,可以对郡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同时,郡守也有司法解释权,可以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对有无犯罪、犯罪的轻重进行裁决。可以说,郡守对于本郡的案件,审理之后即为终审,一般不会有向中央申诉、要求再审的机会。

  五、对于地方财政有近乎绝对之支配权。汉代郡国的财政来源有田赋、郡国公田、山海池泽、市租及其他杂调。来源比较宽泛,更重要的是,支配比较自由。中央对郡国财政收支有核审制度,但只是年终由郡国向中央报送财务报表,报表也不是很详细。所以,郡守对于地方财政有近乎绝对的自由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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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于地方军队有相当的支配权。汉代,年满二十三岁的成年男子,都要服两年兵役,其中一年在本郡服役,称为“正卒”。这些郡国的地方兵种,由天子和郡守分符调遣。正卒的日常管理由郡尉实际,但郡尉实际上只是分管军事的副职,郡守才是军队的主将。特别是与匈奴接壤的边郡,承担着保境安民、抵抗侵扰的重责,这些边郡的太守,不仅掌兵,而且兵力还相当强盛。我们可以看到,东汉末年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其中好多都是郡守(当时称为太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