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知州”称号的历史由来 知州的权责介绍

知州指的是中国宋、明、清等朝州的行政长官,雅称为州牧、郡守、太守、郡尹、刺史等。越南后黎朝、阮朝及朝鲜王朝亦有相同职务。

辽朝沿用唐朝制度,州的长官称刺史;金朝的州按等级设置不同长官,有刺史、防御使等名目,参见金朝行政区划;元朝称州尹,其上有长官达鲁花赤。



宋朝

宋太祖为了削弱节度使的权力,防止唐朝、五代时期军阀割据的局面重演,规定诸州刺史得直接向朝廷奏报和接受诏令,节度使不得干预除所驻州之外(所谓支郡)的政务。后来,朝廷逐步派遣京朝官(文臣)接替刺史管理州务,全称知某州军州事,俗称知州事知州某州郡守太守守臣使君两千石刺史。“知”就是管理的意思;“州军事”的“州”代表民政,“军”代表军政。由此,刺史非奉特别诏令,不得过问所任州的州务,演化为武臣的迁转之阶,属于正任官之一。

同时,节度使也很快演化成一种地位崇高的官阶,成为武臣的最高阶官,不再有实际权力与职掌;皇帝会给知州特殊的优待,以表示荣宠。[1]范必大出任知州事,宋高宗亲自斟酒,均系例外施恩。州也就由隶属藩镇变为隶属以转运使为长官的路,以及以留守、知某某府事、尹为长官的府。

元朝

元朝沿用宋朝制度,州的长官正式称为知州,但是路、府、州均置达鲁花赤,专由蒙古人、色目人充,地位在知州上。

明以知州为一州之长,辖数县,从五品;直隶州与府同级,受省(承宣布政使司)管辖,两者之下管辖县,但明代的府也会管“散州”(此为延续元制),而明代散州底下仍可辖县。所以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究竟是“三级制”还是“四级制”尚有争议。

清有直隶州、散州之别,前者直隶于省,可以辖县,后者隶属于府、道,不辖县,长官均称知州

民国成立以后

民国废府级政区,直隶州与府大致相同,一并废止。1928年以后,在地位比较重要的城镇设市,很多府、直隶州治所及一些散州改设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事实上恢复了府级政区,地区、专区或地级市下辖的县级市,大致相当于明清时的散州。

越南

越南后黎朝黎圣宗重划版图后,在山地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州,行政长官为知州,品阶稍逊于知县,多由当地土目担任。1948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将州改设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