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差大臣是由皇帝选派到地方参与监督、管理的非正式、非常任的官职,在古代,钦差大臣到了地方具有相当大的权力。钦差大臣在明朝之前就已设置了,但正式使用“钦差”这一名字是到了明朝,满清入关后,沿袭明制,设置了钦差大臣。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地方官员腐败现象日益突出,妨碍了加强中央集权,因此需要派遣钦差大臣整顿吏治,加强对地方的管理;二、地方出现了紧急或重大情况,需要派遣钦差大臣。比如康熙时期发生了三藩之乱,就曾派出钦差大臣处理军务,同时钦差大臣还要负责督促军需的供给;三、地方遇有较为复杂和重要的事务,当地官员难以独立处理,这时他们会主动向朝廷请旨,希望派钦差大臣协办。
清代皇钦差大臣到地方,首先须证明其身份,尤其是在通讯手段不发达的古代,因此皇帝往往要颁给钦差大臣相应的凭证。不过,不同职能的钦差大臣获得的凭信是不一样的,比如负责督办军务的大臣会事先得到钦差大臣关防;但是处理一般性地方事务的钦差大臣要在事情解决后方才获得地方官印信。此外既然钦差大臣享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力,那么钦差大臣也不是一般人能当的,清廷对钦差大臣的选派有相当严格的标准,多由德才兼备的满族京官担任。
当然,钦差大臣到地方时,肯定不只他一个人,清朝钦差大臣外出须携带随员,一般为本衙门司员。随行司员的权限十分有限,主要辅助钦差大臣办案,但不得干预审理和判决。由于钦差大臣是要到远离京城的地方办事,所以须借助交通工具出行,清代规定钦差大臣出行要乘坐沿途驿站提供的驿马,在很多时候钦差大臣还要负有巡视驿站的职责。
钦差大臣到了地方后,除了前述处理一般性地方事务和督办军务外,还负责审理“情罪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吏”的案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地方督抚和臬司徇私舞弊、官官相护的情况。此外,嘉庆年间开禁“京控制度”后,对于民间的上诉,朝廷往往派出钦差大臣亲自审理覆核,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于钦差大臣的特殊身份与职能,为了让其能够尽职尽责协办地方事务,清朝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顺利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根据功绩的大小给予口头嘉奖、物质奖励、升职等奖励,能够得到皇帝亲自嘉奖对钦差大臣来说是无上的光荣。但是,对于办事不力,甚至出现失职、渎职行为者,会给予训斥、降职、革职、戴枷乃至处决的惩罚。这种奖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钦差大臣的办事效率和能力,对整顿地方贪污、腐败现象、加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