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大理寺是个什么样的机构 大理寺的最高长官叫什么

大理寺是我国古代的一个政府机构,主管司法、审查等,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这个机构的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尊贵无比。而且历朝历代都这样或类似的机构,只是叫法不同,同时职权有一些区别而已。

 

  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因此,“寺”原来并非专指佛寺,而是一般官署、官府的通称。
 


 

  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 梵语中,“寺”叫“僧伽蓝”,意思是“僧众所住的园林”。隋唐以后,寺作为官署越来越少,而逐步成为中国佛教建筑的专用名词。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如果要按现代的公检法司系统类比,大理寺差不多相当于最高法院。但它只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例如唐朝的司法系统分成三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京师徒刑(强制服劳役)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呈报的疑难案件,经过审定后送交刑部复核,再申报中书门下,大案及死刑要奏请皇帝批准。

 

  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审定的流刑以下罪及州县判处的徒刑以上罪,死刑不论在京在外,都要由刑部复奏,请示皇帝批准,再由大理寺复审判决;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事务。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要派人联合审案,叫做“三司推事”,后来它又有了一个更通俗的名字,叫 “三司会审”。

 

  西周时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大理寺是北齐时正式设立的。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南朝梁武帝第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隋唐时沿用此制,从隋朝开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是皇帝之下三大司法机构。唐朝时大理寺职权: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徒流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宋朝时大理寺职权:北宋前期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地方上奏案件,内部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明朝大理寺职权:掌复核拨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清朝承明制,大理寺主要职责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加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明清以前,大理寺权较重;明清以后,大理寺虽仍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权力逐渐转向刑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起名沿用至民国。民国中期,易名为最高法院,而大理院目前是泰国最高法院的名称。


其人员设置是这样的。从隋朝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大理寺卿: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时为从四品上。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唐时为从六品上。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北齐时为六品。隋时为正六品下。唐时为从五品下。宋时为从七品。明、清时为正六品。

 

  一般常见的寺官还有: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隋时始置,为正九品。唐时为从八品下。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此外还有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狱掾(狱丞、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此外,做过大理寺卿的官员中最著名的也许就是唐朝时的宰相狄仁杰以及北宋时期的包拯。此外以后的历朝历代也有不少人做过这个官,当然,由于较之政府相对独立,因此,大理寺卿的权力影响并不是很大,他们当中很少有人为后世所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