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兵志》)。
五代兵制
中国唐朝灭亡后的50多年间,继唐末藩镇之乱,封建割据转趋严重,朝代更迭频繁,中原地区先后建立了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和后周五代,同时南方和其他地区还有分别割据一方的很多政权,主要有吴、南唐、吴越、楚、闽、南汉、前蜀、后蜀、荆南、北汉十国,史称五代十国。在这一时期,“兵骄则逐帅,帅强则叛上”(《新唐书·兵志》),军事制度混乱。
五代各朝帝王都是军将,靠亲军夺取政权,因而极其注重加强军事领导机构,掌握军队。后唐设“判六军诸卫事”,后晋设“侍卫马步军都指挥使”,后周又增设“殿前都点检”。五代后期,枢密使也开始主管军政。军队出征,另设招讨使、都统、都部署、行营都指挥使等统兵官。
五代时期,军队的主力大体为禁卫六军。六军又分左、右,实为十二军。它们往往冠以龙虎、羽林、神武等名号。根据皇帝的旨意,名号可以随时改易。又由于兵力的扩充,名号不断增加,如后周怀恩军、怀德军等。禁卫军的编制原来不甚一致,后来逐渐形成厢、军、指挥、都的序列。其中,指挥为基本单位,约 500人。五代初期,普遍设立亲军,亦称牙军,以此作为私人武装的核心。以后,牙军进一步发展,有的设置义儿军,与主帅具有更为密切的隶属关系。除禁卫军外,各州、县还有由节度使率领的地方军。军队主要是步兵,其次是马军(骑兵),江南地区也重视建置水军。
五代主要实行募兵制。凡招募士兵,“先度人才,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黵面,赐以缗钱、衣履而隶诸籍”(《宋史·兵志》)。为了标明隶属关系,防止逃亡,对应募士兵,“皆文其面,以记军号”(《资治通鉴》卷二六六),有的在其控制境内强迫差点。如幽州刘仁恭规定,凡男子年15岁以上,70岁以下,全黥“定霸都”(《旧五代史·刘守光传》)。士兵一旦刺面,终身受辱。此时期军法极严酷。后梁太祖曾规定:“凡将校有战没者,所部兵悉斩之,谓之拔队斩。”(《文献通考》卷一五二)为了笼络军心,有的帝王对骄兵悍将又十分姑息纵容。
五代有时还征集在乡丁壮为兵,是为乡兵。后晋开运元年(944)令诸道、州、府、县点集乡兵,规定7家税户共出 1兵,兵杖器械共力营之,并以“武定军”为号,后改“天威军”,但因乡民不娴军旅,教阅无效,不久“放散”。南方吴国武义元年(919)征其乡兵,教习战守,称为“团结民兵”(《十国春秋·吴二》),但为时很短,其中也有强令出钱或缴纳实物代役的情况,这事实上是由一种兵役演变成为一种军赋。
五代时,除经常的庞大军费开支外,军将为驱使部下卖命,对士兵的赏赐很多。后汉高祖刘知远悉出后宫所有以劳军。养军耗费极大,相沿成习,成为各代的沉重负担。监于“百户农户,未能赡一甲士”,“府库蓄积,四方贡献,赡军之外,鲜有赢余”(《五代会要》卷十二),而军队骄悍,纪律松弛,打起仗来往往溃败等情况,后周世宗柴荣决计整顿军队。于显德元年(954)在高平之战险遭失败后,先斩不战先溃的右军主将以下70余军吏,使“骄将惰卒始有所惧”(《资冶通鉴·后周纪二》);又选诸军精锐者升为上军,羸弱者予以遣散;还挑选各节度使属下的“骁勇之士”,“以为殿前诸班”,用以削弱地方兵权。“由是士卒精强,近代无比,征伐四方,所向皆捷”(《资治通鉴》卷二九二)。这也为宋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宋朝兵制
中国宋朝(960~1279)重建统一的封建政权,南方经济发展较快,北和西北地区民族矛盾转趋激烈。1127年后,金兵继续南下,宋政权偏安江左。北宋和南宋的军事制度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总的是吸取晚唐、五代军阀割据的教训,皇帝加强集权,削弱大将兵权,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财力、物力,供养大批招募来的军队,募兵制始终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时期 皇帝直接掌握军队的建置、调动和指挥大权。其下兵权三分:“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宋史·职官》)。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调发全国军队,“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以及“侍卫诸班值,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宋史·职官》),设有枢密使、副使等。三衙即殿前司、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分统全国禁兵和厢兵,各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侯等,地位低于枢密院长官。枢密院与三衙分握发兵权和管兵权,互相牵制。率(帅)臣在平时统领同驻一地的各司军队,即同驻一地的军队平时要受三衙和率(帅)臣双重统辖。战时,军队受枢密院调发,由皇帝临时派遣统帅(率臣),给以都部署、招讨使等头衔,率兵出征,事已则罢。这样就使兵将分离,将不专兵。此外,还设有兵部,只掌管仪仗、武举和选募军兵等事。
军队主要由四部分构成:蒙古军,由蒙古人包统兵3000~7000人)、千户所(统兵300~700人)、百户所、牌子(10户)等4级,分由万户、千户、百户、牌子头统领。非蒙古军的万户府、千户所又置“达鲁花赤”,是为监军官,专由蒙古或色目贵族担任。万户府上设都万户府、大都督府等,侍卫亲军在千户所上设指挥使司。
元朝兵制
蒙古军(包括色目人部队)主要是骑兵。汉军、新附军大多为步军,也配有部分骑兵。水军编有水军万户府、水军千户所等。炮军由炮手和制炮工匠组成,编有炮手万户府、炮手千户所,设有炮手总管等。一部分侍卫亲军中,还专置弩军千户所,管领禁卫军中的弓箭手。
军队依承担任务的不同,区分为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宿卫又分为皇帝直辖的“怯薛”军和由枢密院统领的侍卫亲军,平时主要护卫宫廷,守卫京畿,战时也出京征伐;镇戍诸军,屯戍于全国冲要地区。北方是蒙古军、探马赤军的重点戍防地区;淮河以南主要由汉军、新附军屯戍,并配置部分蒙古军和探马赤军。边境地区由分封或出镇其地的蒙古宗王所部和土著部族军配合镇守。各级军官一般实行世袭制,但朝廷能调动和另行任命。
被划为出军当役的人户称军户,父子相继,世代相袭,不准脱籍。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汉军军户,占田地4 顷以内的可免交地税,一般可免除科差杂役。对上述3种军户,分别设立专门的管领机构,称为“奥鲁”,负责监督军户出丁当役,保证战时有充足的兵源,并要向军户征发其当役亲属所需的钱物。蒙古军、探马赤军的家属多随军迁徙,与屯驻地点相隔不远,其“奥鲁”隶属于当役军人所在的万户府、千户所之下。汉军出征,家在乡里,其“奥鲁”由所在州县管民官兼领。新附军多未设置“奥鲁”,军户由所在地区管民官与本军协同治理。
元朝极其重视对马匹的管理。中央设太仆寺专掌马政,在水草丰盛地区设养马千户所监牧。民户养马30~100匹,须抽取1匹入官。此外还经常强征民马。
明朝兵制
中国明朝(1368~1a)改革元朝军事制度,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皇帝独揽军事大权,全国要地设立卫所,军丁世代相继,给养仰赖屯田。此制在维护明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军队的统辖与卫所制 朱元璋统一全国后,采纳刘基建议,立军卫法,在全国建立卫所,控扼要害。中央设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为五军(即中、左、右、前、后军)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卫所军籍。征讨、镇戍、训练等则听命于兵部。遇有战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调军,任命领兵官,发给印信,率领从卫所调发的军队出征。战争结束,领兵官缴印于朝,官军各回卫所。这种统军权与调军权分离和将不专军、军不私将的制度,旨在保证皇帝对全国军队的控制。在地方,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置指挥使,为地方统兵长官。都司之下,在冲要地区的府(含直辖州)、县(州)置卫或设所。一般卫由卫指挥使率领,辖5个千户所,共5600人;千户所由千户率领,辖10个百户所,共1120人,百户所由百户带领,辖2个总旗,共112人;总旗辖5个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
京军与地方军 明朝军队分为京军(亦称京营)和地方军两大部分。京军为全国卫军的精锐,平时宿卫京师,战时为征战的主力。洪武初年,京军有48卫。成祖迁都北京,京师接近前线,京军多达72卫,并正式成立了五军、三千、神机三大营。平时,五军营习营阵,三千营主巡哨,神机营掌火器,战时扈驾随征。以后,京军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卫皇帝的侍卫亲军,如锦衣卫和金吾、羽林、虎贲、府军等12卫军,以及隶属御马监的武骧、腾骧、左卫和右卫等4卫营。
地方军包括卫军、边兵和民兵。卫军配置于内地各军事重镇和东南海防要地。边兵是防御北方蒙古骑兵的戍守部队,配置于东起鸭绿江、西抵嘉峪关的9个军镇,史称“九边”。民兵是军籍之外、由官府佥点、用以维持地方治安的武装,内地称民壮、义勇或弓兵、机兵、快手,西北边地称土兵,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此外,还有不同行业和阶层组建的矿兵、盐兵、僧兵(少林兵、五台兵)等,遇有战争,常被召出征,战争结束仍回原址。
清朝兵制
八旗兵为世兵制,在16岁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选。“余丁”和不满16岁的“幼丁”,可以挑补为养育兵,即预备兵。
绿营兵是参照明朝军卫制度改编和新招的汉兵。以绿旗为标志,以营为建制单位,因而得名。有马兵(亦称骑兵)、步兵、守兵之分。马兵、步兵亦称战兵。沿江、海设有水师。绿营兵籍,皆注于册,由兵部管理。“骑兵拔于步战兵,步战兵拔于守兵,守兵拔于余丁,无余丁乃募于民”(《乾隆大清会典》卷六十七)。
八旗兵和绿营兵都实行薪给制,按年或月发一定的银饷和米粮。武器装备主要有弓、箭、刀、矛等冷兵器,炮、鸟枪、铳枪、抬枪及火箭(见中国古代火箭)、火球、火罐、喷筒等火器,此外还有云梯、藤牌、鹿角等。八旗兵的薪饷和武器装备均优于绿营兵。
勇营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八旗兵与绿营兵已腐败不堪用。1851年太平天国革命爆发,清廷谕令各省举办团练“助剿”。曾国藩在湖南募团丁为官勇,订营哨之制,粮饷取自公家,称湘勇或湘军,是乡团改勇营之始。继之,又有仿湘军制度建立的淮军和各省勇营。及战事既毕,除曾国藩直辖的湘军和其他一部分勇营遣散外,各省险要处仍以勇营留屯,称为防军。防军之外,又有练军。它从绿营选练而来,其营制饷章也全仿湘军,任务与防军同。这样,自同治至光绪中日甲午战争结束时,防军与练军成为清朝的主要武装力量,它们的营制皆源自湘军。湘军以营为基本建制单位,500人为营,营辖4哨,哨辖8队,分由营官、哨官、什长率领,从两营至数十营设统领。兵必自召,将必自选,训练、指挥自主,粮秣薪饷自筹。每营只服从营官一人,每军只服从统将一人,营、军彼此独立,互不统属,都只服从曾国藩,兵部无权管辖。湘军制度之盛行,成为清朝兵制的一大变革。从此,“兵为将有”,中央兵权移于将帅。这个时期,清军的武器装备和训练制度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清廷在一部分洋务派官僚的主持下,购买和仿制洋枪洋炮、轮船铁舰,雇用外籍教习和顾问,举办武备学堂,开始采用西式武器和操典训练军队,并建起了近代海军。但是,这种变化既是初步的,又是畸形的。旧有的大刀、长矛并未废除,集兵方式没有改变,军队建制仍维持勇营制和其他旧的组织形式。军队的主要新式武器和教习都依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反映了清军的近代化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点。
新军 1894年,清廷在甲午战争中惨败,湘军、淮军、防军、练军又相继腐败不堪用,于是又有“新建陆军”、“自强军”代之而起。因其武器装备全用洋枪洋炮,编制和训练尽仿西方军队,故称新军。《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决定进行军事制度改革,在中央设练兵处,在各省设督练公所,并计画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以北洋新军作为中央军(亦称国军),以各省新军为地方军,将原有的防军、练军和其他旧军(旗兵除外)汰弱留强,一律改为巡防营。新军以镇为基本建制单位,每镇官兵定额12512人,由步、马、炮、工、辎重等兵种组成,设统制率领。镇下分协、标、营、队、排、棚,分由协统、标统、管带、队官、排长和正、副目率领。平时以2镇为1军,战时则根据情况,或以3镇为1军,或合数军为 1大军,由总统或军统率领。新军的中、下级军官多为国内武备学堂毕业生充任,间有少数学习军事的留学生。集兵方式采用募兵制,在体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严格规定。新军的品德教育以“忠义要旨”为中心,技术训练“以实用易学为主”。清政府本想通过军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国兵权,但召募、发饷等操于将帅手中,武器装备有赖于外国,军队的私属性质毫无变更。至宣统末年,新军只练成13镇(另说14镇),由于辛亥革命爆发,便随清亡而终。
中国民国兵制
中华民国(1912~1949)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 3个时期。各时期的军事制度依其所依附的国家和效仿的制度不同而改变。
中央和地方军事机构 南京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统率军队,设陆军部、海军部分掌陆、海军行政,又设参谋本部掌军令。但南京临时政府只控制了南京附近及一些革命党人掌握的军队。北洋军阀政府由大总统统率全军,陆、海、参 3部职掌同前。一度设陆军训练总监,掌陆军教育训练。1919年设航空事务筹备处,1921年改称航空署,掌航空行政。1927年,奉系军阀控制北洋政权时,将陆、海、参部和航空署合并为军事部。北洋军阀政权从未完全控制过全国军队。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建立与北洋政府相对立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设军政部。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设军事委员会,辖参谋部、秘书厅、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政治训练部等机构。北伐战争开始,又设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事委员会内各机关(除秘书厅外) 皆改隶总司令部。1928年,国民党政府撤销军事委员会,以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并在行政院内设军政部掌军事行政(后该部海军署分出,为海军部;航空署分出,为航空委员会),而政府主席之下又设参谋本部和训练总监部。1932年,重设军事委员会,由其委员长统率全军,辖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等机关,并指导行政院属下的军政部、海军部。抗日战争中,以军事委员会为最高统率部,中央各军事机关皆归其统辖。1946年撤销军事委员会,成立国防部。该部隶属于行政院,内设 6厅12局,又设参谋总长,承最高统帅–总统意志指挥全军,下辖陆、海、空军及联合勤务等4个总司令部。
武昌首义时建立的鄂军都督府,是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地方军事政治机构。以后起义各省纷纷依例。都督为一省最高军政长官,之下有分区而治的军事长官–镇守使。有的省和地区还设有护军使和都统。后来各省都督先后改称将军、督军、督办,在名义上隶属中央,但是常不听号令,并截留税款,扩编军队,逐步演变成割据势力,成为控制一省以至数省的军阀。国民党政府时期,在省主席下设保安处或保安司令部,管辖地方保安部队。
兵役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采用募兵制。1915年制定《暂行陆军征募条例(草案)》,将兵役分为常备、续备、后备、国民4种,但并未执行。各军阀往往自行募兵,不守定制。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仍沿用募兵制。193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两年后实行征兵制。兵役分国民、常备两种,规定年满18~45岁的男子,不服常备兵役者皆服国民兵役,平时按规定训练,战时应征。常备兵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20~25岁男子应征入营,服现役3年。期满退为正役,为期6年,平时在乡应赴规定之操演,战时应召回营。正役期满转续役,40岁止,任务与正役同。在各地陆续设置团管区、师管区、军管区,作为兵役机构。实际上,国民党政府只注重现役征集,其他规定没有执行。而现役兵员的征集,名为征兵,实则抓丁。 教育训练制度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军事机关均颁发过《训练大纲》、《操典》、《教范》、《阵中要务令》等,但大多没有实行。训练内容和要求大都由部队长官自定。许多部队(主要是非嫡系)实际是不练之师。但各类军官学校比较正规。陆军军官教育分养成和深造两级:培养初级军官的陆军军官学校和培养高级军官的陆军大学。国民党政府时期还设立了步、骑、炮、工等兵科学校,作为养成和深造之间的进修教育。海、空军分别设有海军学校和航空学校。此外,还有一些培养技术军官的军医、测量、军需、兵工等学校。抗日战争末期,成立国防研究院,以培养陆、海、空联合作战的高级指挥和参谋人员。中华民国时期各军校大多袭用日、德、美等国军队的教材,聘用一些外籍人充任教官。
后勤补给体制 陆军以战略单位(师或军)为供给单位,直接向陆军部(后改军政部)请领,运输自行解决。海、空军按建制下发。1933年,军事委员会设兵站总监部,负责作战部队军需品的补给运输。抗日战争期间,军事委员会后方勤务部在各战区、集团军作战地域设兵站机构,负责各军、师的补给,由辎重部队运送前方。国防部建立后,由联合勤务总司令部设立的补给司令部和各省区供应局向前、后方各部队补给。
中华民国时期的军事制度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相适应,既保留有封建军制的残余,又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许多变革,这是与中国历史上各封建王朝的军事制度所不同的,也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