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汉为界,“五刑”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秦以前为墨、劓、剕(刖)、宫、辟。 “ 墨”是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 劓”是 割掉鼻子。“ 剕”是 断足,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此刑。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 宫”是剥夺犯人生育能力:对男犯施行阉割;对女犯则用暴力打击其腹部,使其子宫脱垂,不能生育。“辟” 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
可以看出,上古的五刑都是残害肢体的刑罚,它反映出蒙昧时期刑罚的野蛮。秦亡汉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及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以墨、劓、剕(刖)、宫、辟为主的旧五刑也逐渐为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所代替。
“笞”、“杖”刑是用刑具笞打犯人的身体。“徒”是剥夺犯人的自由让他服苦役,如施于男犯的“鬼薪”(因最初为宗庙采薪而得名,当然也可以从事官府杂役、手工业生产劳动以及其它各种体力劳动)及施于女犯的“白粲”(为祭祀神鬼择米,当然还可以让其从事土工或其他劳动)。“流”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其轻重一是决定于流放地远近,重罪者流放到“极边”、“烟瘴”等地;二是决定于刑期的长短。若犯人罪行严重,可处以“终身”刑,即犯人须服刑到死亡刑罚才算执行完毕,类似于今天的无期徒刑。若犯人罪行更严重则可判处永远刑。对被判处永远刑的罪犯,其本人在服刑中死亡后还要由其后代替补继续服刑,至后代“勾补尽绝”,刑罚才算执行完毕。这可能是刑期最长的徒刑了。死刑是剥夺犯人的生命,主要有斩、绞等。由于绞可保留全尸,故较斩为轻。
在新五刑中,笞刑可算是最轻的一种刑罚。汉以前也有笞刑,但它并非主要的刑种。汉文帝时实行刑法改革,笞刑得以成为常用的刑种。但那时的笞刑并不规范,笞打什么部位,用什么刑具,怎样施刑,都没有严格的规定,且笞数最多的竟达四百,常常是刑未毕而人已死;即使侥幸不死,已不可为人,故笞刑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汉景帝八年,景帝颁布《箠令》,对笞刑作了详细的规定。规定用刑的部位为“笞臀”,这样就避开了人最重要的胸、腹、腰等要害部位(笞刑后经改革,也允许背、腿分受)。其刑具为竹制,“长五尺、末薄半寸,皆平其节”(以后也可木制)。未经上述处理的竹板叫“毛板”。毛板当然对人的伤害更甚。明冯梦龙所著《醒世恒言》中《蔡瑞虹忍辱报仇》一文中讲述了蔡瑞虹为夫报仇的故事。蔡的仇人被抓获归案,太守查明其罪行后,“大怒,喝教选上号毛板,不论男妇,每人且打四十,打得皮开肉绽,鲜血迸流”,可见毛板的厉害。《箠令》又规定行刑时,“中途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这一条十分重要。想想要是没有这条规定,虽然仅对犯人“笞四十”,但若行刑时选用十名身强力壮的大汉排着队施刑,每人拚足吃奶的劲打上四板后再换下一个,这样下来还打不到四十板犯人的臀部就被打烂了。
公堂上执行笞刑的衙役所从事的是一种重体力劳动。正如纤夫们拉纤可以喊纤夫号子一样,公堂上的衙役们在行刑时为消除劳累也可以喊号子。如打通奸犯时喊的号子就是:
昨夜搂着小姣娘
今日骑马上公堂
今天打你XX板
看你通奸不通奸
于是板子起落的噼啪声、犯人的哭喊声和行刑人长声吆吆的唱喝声,组成了一曲十分滑稽的“公堂交响曲”。这里顺便说一下,所谓“骑马”,系指将受刑的犯人按倒在刑凳上施刑。因状似骑马,故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