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汉匈战争史上汉军最离奇的惨败(2)

  这是一段让后世之人读来,颇感荒诞的历史。一支两万人的精锐骑兵部队,并非不能力战,而且离自己的大本营不远,却甘愿投降敌军,也不敢突出重围,去面对自己国家的律法。

  军法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左传》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与文明进程形影相随的,却是战争。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在作战过程中就需要有一定的规矩来约束士兵。春秋以前我国尚无成文法,所以,也不可能有军法。这个时候的部队出征前,多采用战争誓言的方式,由国君当众宣布,违背者需接受处罚。

  比较完整的军事立法始于战国时期秦的商鞅变法。商鞅在变法时制定了一系列的刑法以及军事法律,比如《商君书》中的“军功授爵”、“军人什伍连坐”等。汉代的军事法律自汉初已有。《汉书.高帝纪》中有“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的记录。韩信所制定的“军法”,应该就是后来在战争中广泛应用的各种法律条文,包括本文所述的导致这次汉军全军投降离奇惨败的律法亦当源于此。

  汉代的军法所规定的军事犯罪种类主要有:叛乱罪,乏军兴罪,失职罪,违令罪,亡将亡卒罪,降敌罪,逗留、畏懦和失期罪,临阵逃亡罪,喧哗罪,增功冒赏罪等。

  导致这次汉军惨败的,便是这条“亡将亡卒罪”。根据《汉书》记载:“军吏畏亡将而诛……”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条死罪。大军失了主帅,哪怕军队能够保全,将士们能够平安返回汉边,至少军中的各级军官都会依照军法被处以死刑。所以,军官们才会一致决定投降。

  军队需要有铁的纪律,但如果把铁的纪律演化成没有基本的人性考量,那它就等同于颟顸,其功效只能适得其反。赵破奴的两万汉军精锐骑兵因为惧怕“亡将罪”投降了匈奴;汉将李陵在箭尽路绝之际不得不投降匈奴,犯了“降敌罪”竟导致母弟妻儿全族被屠。当然,最糟糕的结果在《史记.陈涉世家》里。“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于是,陈胜、吴广干脆揭竿而起,拉开了颠覆暴秦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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