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组成

本文目录一览:

  • 1、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是什么级别职务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什么
  • 3、常务委员会组成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
  • 5、常务委员会是什么意思?
  • 6、全国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行政级别
  • 7、全国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 8、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9、委员和常委的区别是什么
  •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的关系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是什么级别职务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属于高级职务级别。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全国政协常委会是政协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协商议政、提出政治建议和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等工作。常务委员属于政协的高级职务级别,具有较高的权力和地位。因此,可以确定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是高级职务级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

常务委员会组成是: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代常务委员会拟订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问题,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总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第八条 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关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委员长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委员长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八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是什么意思?

常务委员会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机构,常务委员会就是负责日常管理和决策事务的委员会。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常务委员会在国家和党的机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共中央常委会是中共中央决策机构,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之一。中共中央常委会负责制定党群关系、党内工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维护党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和国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常务会议是国务院的决策机构,由国务委员组成。作为国务院的常务委员会,它负责监督和协调行政工作,加强国务院领导,制定财政和经济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地方政府常委会是地方政府的常务委员会,也是地方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之一。它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一些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地方行政工作计划、财政和经济政策,维护地方政府的权威和稳定。

全国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行政级别

副部级。根据查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官网信息显示,全国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是政协全体会议选举的委员,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力,能够参与制定国家政策和决策的重要讨论,是副部级行政级别。

全国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法律主观: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综上所述,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委员和常委的区别是什么

常委和委员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定义不同:“常务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简称“常委”,在我国的各级代表机构都设有常委,用来处理日常事物。而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会里面的成员称为委员。2.包含关系不同:委员与常委都是由各级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是委员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委员里面包含常委和其它委员,常委属于委员当中的一部分。3.职责不同:常委是从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中,选出的比较优秀的成员来担任的,常委在代表大会的闭会期间,担任该组织的日常决策任务。而委员会中的一员,旧指被指派担任特定工作的人。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监督关系。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