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湘,武汉新青年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有哪些教师授课

本文目录一览:

  • 1、刘凯湘的人物简介
  • 2、帮忙举例说物权的一物一权原则?
  • 3、什么是毕业生常见的就业侵权行为?
  • 4、政府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吗
  • 5、武汉新青年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有哪些教师授课
  • 6、以往司考的出题人都有谁?比如刑法的出题人。三国法的出题人等等。。。
  • 7、我国著名的法学家都有谁?
  • 8、中国近代法学家有哪些
  • 9、卫宪法的相关事件
  • 10、请问09年河南自考法律教材有哪些,请告诉书名、出版社、编者,谢谢

刘凯湘的人物简介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男, 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民商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首都师范大学、上海大学等兼职教授。

帮忙举例说物权的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物权的排他性。没有排他性的权利,称为“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属于“绝对权”物权的排他性不仅体现在民法上,在宪法上、刑法上都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都是用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来保护,这样的权利被侵犯,轻则追究侵权责任,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比如 刑法上所规定的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就体现保护物权的排他性。没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通常只用违约责任来保护,只追究侵害人的违约责任。比如 债权。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物权的自然属性,而是法律强行的规定,并且用暴力机关强行维护。这种排他不仅是针对 私权利的排它。也是针对 公权力的。比如 搜查 房屋 。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惟有:一权利人同意;二持有搜查证。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的物只有一个所有权,怎么举例啊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物一权原则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一物一权究竟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还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这个问题似乎已有定论,即指前者而非指后者。例如,有的学者非常明确地指出:“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此为一物一权主义。”;或曰:“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但其实不然,有的学者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说,“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由此可以看出,一物一权原则中的“权”到底为何种权利亦即仅指所有权还是指所有物权尚存较大的争议。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是既符合财产的私有属性又符合法律的逻辑安排的。因为所有权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就是确立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定纷止争。若允一物之上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这比没有确定一物的所有权还易引发人们之间的纷争和矛盾,不利于物的利用。这就是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存在的“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规则。至于共有,则是二人以上对一物共同地或者按份地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分别独立地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与一物一权原则相悖。但是一物之上存在两个甚或两个以上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情形则是在不违背财产的私有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之上设定或以使用为目的的用益物权或以担保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正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和实现所有权价值的途径。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他物权是普遍的情形,所以一物一权的“权”并不包含他物权,而应当仅指所有权。那么,何以学者们都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同时也包含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性质上互相排斥或者说内容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之义?进一步推敲,何谓“性质上相互排斥或者内容上互不相容”?举例来说,甲将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于债权人乙,乙取得抵押权,甲旋又将该房屋设定抵押于丙,丙亦取得抵押权,两个抵押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它们的性质相互排斥吗?它们在内容上互不相容吗?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以什么为性质上相互排斥或内容上互不相容的判断标准?难道乙的抵押权和丙的抵押权是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吗?假若该房屋的价值小于其所担保的债务总额,两个抵押权就是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吗?其实若发生此种情形,法律的处理规则很简单也很清晰: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先登记的抵押权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同时实现。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此二抵押权是不能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的,即使是按照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例,若未经登记则抵押权不生效,那也是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与一物一权并无关系。有学者举下列之例欲说明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互相矛盾或排斥的他物权:某开发商将一栋房屋的不同单元分别售给各买受人,买受人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同时开发商又以整个房屋向另一银行作抵押借款,这两项抵押权就会形成矛盾和冲突。其实,所谓矛盾和冲突是指权利实现后果上的矛盾和冲突,而非指权利性质和效力上的矛盾和冲突。两项抵押权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设若全部的单元套间都办理了抵押,则仍依前述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实现、同时登记的同时按债权比例实现的规则处理;设若只有一部分单元套间办理了抵押,则未办理抵押的部分由后一银行行使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的部分按上述冲突规则处理,问题都可得到解决。又例:甲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设定土地使用权(地上权)于乙,乙取得他物权,则非经地上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在土地之上设定抵押权,若土地所有权人未经地上权人同意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应属无效,但此时导致抵押权无效的原因并非一物一权,而是对已设定权利负担的物权在为处分行为或为再负担行为时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保护他物权人的利益。所以,若他物权人同意所有权人在同一物上再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此时的抵押权仍为有效,一物一权原则不能适用。不仅如此,若是他物权人自己在土地上设定抵押,则毫无问题,此时,一物之上也是合法地存在数个物权: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地上权人的地上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这些权利“和平共处”于一物之上,有何冲突与矛盾呢?!至于实现程序时的顺位属于权利行使的后果问题,而与权利的效力即有效或无效是无涉的。再例,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对建筑工程的优先权(或如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定抵押权),设若发包方此前已将该建筑工程设定抵押权于甲,此时也不存在施工人的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与甲的约定抵押权这两个他物权相互冲突或矛盾的问题,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而导致甲的抵押权无效的问题,而仅仅是一个权利实现的顺位效果问题。其实,在他物权的场合,根本不存在适用一物一权的可能性,无论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中,地上权人可以在土地上再设定地上权,在同一物之上形成两个性质相同的他物权,例如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在转包的场合,原承包人并不丧失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即属于用益物权,地上权),而转承包人也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地上权人也可以在土地上再设定抵押权。又如,在房屋出典的场合,承典人可以将承典的房屋转典,其自身仍为典权人,而转承典人也取得典权,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的例子上面已经说明。我们无法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一物之上设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他物权,而这几个他物权却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因而不能同时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排斥、互相矛盾、互不相容的他物权”的命题在逻辑上是无法解释的,在实证分析上是无法找到注释的。即便能够证明实践中有个别情形在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他物权,也只说明一物可以存在数个他物权为常态,一物只能存在一个他物权为异态、为例外。而将异态或例外作为原则显然是十分不妥的。何况,事实上连这种例外情形都是不存在的。所以,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中一项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原则,一物一权中的“权”仅指所有权而言,不包括任何他物权。有学者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尽管未对其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一物一权的准确说法应当是“一物一所有权”,但为称呼上的简洁及尊重约定俗成起见,仍旧称为一物一权无妨。

什么是毕业生常见的就业侵权行为?

毕业生常见的就业侵权行为:歧视行为性别歧视。违规收费 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员工地培训费用应当从成本中支出。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基本概念: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不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中国已故民法专家佟柔将侵权行为概念为:“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刘凯湘教授也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政府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政府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是一个伪命题,政府原因分为各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政府原因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更多的情况下,两者都可能不构成,且主张存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都需要主张一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过错原则的体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均适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应兼顾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不可抗力既不同于商业风险 ,也不同于情势变更。个案中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法律关系的实际影响而确定其效力。我国民法学界对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争论”,如王利明教授主张政府行为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刘凯湘教授支持大部分政府行为不应该构成不可抗力,实际上,应该从法条的文义解释处罚进行具体的划分,笼统地说“政府原因属于不可抗力” 是不合适的: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如颁布禁运法规、宣布关停企业等,可以认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范围足够大的,也可以认为属于“客观情况”;②政府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但继续履行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如加高税收、提高门槛等,如果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应当认为属于情势变更;③政府行为不属于上述两列,只是平常需要考虑的商业风险的,如招商引资政策、地方保护政策等,不应当认为属于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武汉新青年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有哪些教师授课

对于你的问题,我还特意咨询过了的,新青年师资确实很强□法理宪法法制史: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立法中心主任。杨 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叶小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民法学: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席志国: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副教授。□民事诉讼法:常 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侍东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刑法学:阮齐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副教授。杨艳霞: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副教授。汪明亮: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刑法辅导专家。□刑事诉讼法: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安平: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副教授。。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博士。韩树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条速记辅导名师。□行政法学: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 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徐金桂:对外经贸大学博士。行政法辅导名师。□商法经济法学: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海峡: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司法行政学院副教授。司艳丽: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多年司法考试辅导经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杨 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李 毅: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

以往司考的出题人都有谁?比如刑法的出题人。三国法的出题人等等。。。

现在出题的进行调整了,大部门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所以建议参加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的培训班,那个不错。押题特准!刑法:陈兴良(北京大学)2007年司法考试出题人是:刑法:陈兴良(北京大学)刑诉: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和于安(北京清华大学)民法:温世扬(武汉大学)张耕(西南政法大学)民诉:陈桂明(中国政法大学)潘剑锋(北京大学)商法经济法: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法理:高其才(清华大学)宪法:焦洪昌(清华大学)三国法:张丽英(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武汉大学)法制史是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08司法考试出题老师刑法: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和清华大学的周光权教授民法:北京大学的钱明星教授刑诉: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商法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宪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民诉:中国政法大学陈桂明教授法理: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都有谁?

法学理论张文显 朱苏力 贺卫方 葛洪义 舒国滢 沈宗灵 孙笑侠 卓泽渊 李步云 刘作翔 付子堂 孙国华 信春鹰 郭道晖 郝铁川 吕世伦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龙 刘瀚 谢晖 法律史曾宪义 张晋藩 武树臣 何勤华 陈盛清 范忠信 邱远猷 吴建璠 杨一凡 杨永华 俞荣根 韩延龙 怀效锋 霍存福 刘海年 倪正茂 高恒 蒲坚 朱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周叶中 许崇德 韩大元 胡建淼 胡锦光 江必新 姜明安 罗豪才 马怀德 陈云生 方世荣 张庆福 张树义 莫纪宏 浦增元 童之伟 王名扬 王叔文 吴家麟 肖蔚云 杨海坤 袁曙宏 张光博 朱维究 刑法学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张明楷 陈明华 陈兴良 曹子丹 储槐植 顾肖荣 何秉松 梁华仁 罗大华 欧阳涛 曲新久 阮齐林 苏惠渔 康树华 张智辉 周道鸾 卢建平 王作富 何鹏 姜伟 孙谦 民商法学 江平 梁慧星 吴汉东 王利明 孙宪忠 王卫国 赵旭东 郑成思 魏振瀛 崔建远 刘春田 刘凯湘 石少侠 司玉琢 覃有土 顾功耘 郭明瑞 龙翼飞 吴焕宁 夏吟兰 徐学鹿 杨大文 杨立新 杨振山 马俊驹 沈四宝 巫昌祯 关怀 范健 尹田 诉讼法学 江伟 陈光中 徐静村 樊崇义 龙宗智 陈瑞华 陈卫东 卞建林 陈桂明 顾培东 景汉朝 刘家兴 沈达明 宋英辉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亚新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谭兵 李浩 常怡 严端 崔敏 经济法学 杨紫烜 李昌麒 刘隆亨 刘文华 漆多俊 邵建东 史际春 徐杰 张守文 种明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吕忠梅 国际法学 韩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劲松 陈安 董立坤 龚韧刃 黄进 李双元 刘楠来 饶戈平 芮沐 张乃根 周忠海 军事法学 丛文胜 顾德欣 李昂 图们 张建田中国近代以来法学家分为五代:第一代为清末时期。传统儒家社会遭受西方思想冲击的背景下,不少仁人志士学习外国的思想,以期振兴中华。有“沈家本、梁启超、严复”等人为代表。第二代为民国初期。有:钱端升、史尚宽、胡长清、吴经熊、王世杰等人。然风云变幻,江山易主,在接受社会主义的改造中,这些法学家甚是惨淡。第三代为民国时期,其时,法学依然较为发达,民国也制定了六法全书,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学家水准也相应较高。其中有北大的蔡枢衡、王伯琦等第四代则是文革后的法学复兴,以学习苏联法学模式为主要背景下的红色法学家,江平、曹子丹、王叔文、高铭喧等人。第五代为恢复高考之后,有王利民、崔建远,张明楷等等等等。第五代法学家人数较多,比之以往学术观点也较为庞杂。但总体看来,第五代法学家,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政治环境下,所学所述必有用武之地。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业余人士和普通老百姓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一个是韩非,他是法家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得到嬴政的推崇,成为治理秦国家的指导思想。另一个是商鞅,他是战国时期变法的潮流。法家有俩位出名的!一个是商鞅另一个是韩非子法家学派韩非子  1.史尚宽先生是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不仅从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担任了民国时期的"立法委员"、"考选部部长"等职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余复从事著述",涉猎的领域广泛,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   2.肖蔚云先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192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曾留学苏联4年。先后担任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是北京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3.商秧,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同时他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4.张释之(生卒年不详),字季,汉南阳郡堵阳(今南阳市方城县)人。西汉廷尉,中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公元前179年,被选为骑郎,后成为协助皇帝处理司法事务的最高审判官。他处理案件深究事理,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敢于用法律去限制包括皇权在内的一切特权,提出了“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5.韩 非: 河南新郑人,战国后期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散文家,法家的集大成者。 中国现代著名法学家法学理论 张文显 朱苏力 贺卫方 葛洪义 舒国滢 沈宗灵 孙笑侠 卓泽渊 李步云 刘作翔 付子堂 孙国华 信春鹰 郭道晖 郝铁川 吕世伦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龙 刘瀚 谢晖 法律史 曾宪义 张晋藩 武树臣 何勤华 陈盛清 范忠信 邱远猷 吴建璠 杨一凡 杨永华 俞荣根 韩延龙 怀效锋 霍存福 刘海年 倪正茂 高恒 蒲坚 朱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周 叶中 许 崇德 韩 大元 胡 建淼 胡 锦 光 江 必新 姜 明安 罗 豪才 马 怀德 陈 云生 方 世荣 张 庆福 张 树义 莫 纪宏 浦 增元 童 之伟 王 名扬 王 叔文 吴 家麟 肖 蔚云 杨 海坤 袁 曙宏 张 光博 朱 维究 刑法学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张明楷 陈明华 陈兴良 曹子丹 储槐植 顾肖荣 何秉松 梁华仁 罗大华 欧阳涛 曲新久 阮齐林 苏惠渔 康树华 张智辉 周道鸾 卢建平 王作富 何鹏 姜伟 孙谦 民商法学 江平 梁慧星 吴汉东 王利明 孙宪忠 王卫国 赵旭东 郑成思 魏振瀛 崔建远 刘春田 刘凯湘 石少侠 司玉琢 覃有土 顾功耘 郭明瑞 龙翼飞 吴焕宁 夏吟兰 徐学鹿 杨大文 杨立新 杨振山 马俊驹 沈四宝 巫昌祯 关怀 范健 尹田 诉讼法学 江伟 陈光中 徐静村 樊崇义 龙宗智 陈瑞华 陈卫东 卞建林 陈桂明 顾培东 景汉朝 刘家兴 沈达明 宋英辉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亚新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谭兵 李浩 常怡 严端 崔敏经济法学 杨紫烜 李昌麒 刘隆亨 刘文华 漆多俊 邵建东 史际春 徐杰 张守文 种明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吕忠梅 国际法学 韩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劲松 陈安 董立坤 龚韧刃 黄进 李双元 刘楠来 饶戈平 芮沐 张乃根 周忠海 军 事法学丛文胜 顾德欣 李昂 图 们 张建田

中国近代法学家有哪些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法学理论 张文显 朱苏力 贺卫方 葛洪义 舒国滢 沈宗灵 孙笑侠 卓泽渊 李步云 刘作翔 付子堂 孙国华 信春鹰 郭道晖 郝铁川 吕世伦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龙 刘瀚 谢晖 法律史 曾宪义 张晋藩 武树臣 何勤华 陈盛清 范忠信 邱远猷 吴建璠 杨一凡 杨永华 俞荣根 韩延龙 怀效锋 霍存福 刘海年 倪正茂 高恒 蒲坚 朱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周叶中 许崇德 韩大元 胡建淼 胡锦光 江必新 姜明安 罗豪才 马怀德 陈云生 方世荣 张庆福 张树义 莫纪宏 浦增元 童之伟 王名扬 王叔文 吴家麟 肖蔚云 杨海坤 袁曙宏 张光博 朱维究 刑法学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张明楷 陈明华 陈兴良 曹子丹 储槐植 顾肖荣 何秉松 梁华仁 罗大华 欧阳涛 曲新久 阮齐林 苏惠渔 康树华 张智辉 周道鸾 卢建平 王作富 何鹏 姜伟 孙谦 民商法学 江平 梁慧星 吴汉东 王利明 孙宪忠 王卫国 赵旭东 郑成思 魏振瀛 崔建远 刘春田 刘凯湘 石少侠 司玉琢 覃有土 顾功耘 郭明瑞 龙翼飞 吴焕宁 夏吟兰 徐学鹿 杨大文 杨立新 杨振山 马俊驹 沈四宝 巫昌祯 关怀 范健 尹田 诉讼法学 江伟 陈光中 徐静村 樊崇义 龙宗智 陈瑞华 陈卫东 卞建林 陈桂明 顾培东 景汉朝 刘家兴 沈达明 宋英辉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亚新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谭兵 李浩 常怡 严端 崔敏经济法学 杨紫烜 李昌麒 刘隆亨 刘文华 漆多俊 邵建东 史际春 徐杰 张守文 种明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吕忠梅 国际法学 韩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劲松 陈安 董立坤 龚韧刃 黄进 李双元 刘楠来 饶戈平 芮沐 张乃根 周忠海 军事法学 丛文胜 顾德欣 李昂 图们 张建田

卫宪法的相关事件

卫宪法做到了拥有数亿资产的企业。后贠岩峰等操纵部分基层腐败干部,无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非法拘禁卫宪法、强行收缴企业全部资产,并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员岩峰(贠岩峰)。卫宪法奔走在运城、太原、北京,四处投告。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委及政府严令督办下,非法拘禁案有了突破性进展,三名官员中的两名被判罪名成立(判决书扫描件另发)。运城市纪检委高度重视零元转让案,成立专案组、一月内先后两次双规了时任常务副县长赵建新 。所有迹象显示,卫宪法在中央及省市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即将翻身。但是就在这关键时刻,赵建新离奇自杀,线索断裂,十八大之后,新领导班子展示了雷霆般的反腐决心和闪电般的查办速度。卫宪法内心感到万分激动。中央电视台关于微博63小时秒翻正厅级高官的报道激起卫宪法这位技术主义者内心深处本能的好奇心与求知欲。卫宪法觉得以他对技术的悟性一定能够让微博成为他加速翻身的武器。并且,亡命天涯的6年时间,给了他太多的素材可以讲述一系列精彩的故事。既然别人可以63小时用微博秒翻正厅级干部,退一万步来说,他的微博总是可以在63天拿下贠岩峰这样一个县级干部。更何况,长期的孤寂让这位饱经风桑的老人有一种强烈的表达欲望。于是,在2012年12月4日,第12个全国法制宣传日那天,开通了微博,在微博上陈述冤屈。2012年12月08日,有位神秘蓝衣人进入卫宪法的房间,之后卫宪法神秘失踪。一个民营企业家被整的倾家荡产,现在连人不见了踪影,他能否有翻身的机会,目前一切都不得而知。 卫宪法事件被报道后,在论坛里,20小时内100多万点击回复,引起广泛关注,微博转发热议,众多网友纷纷跟帖评论,一时之间成为热门话题事件。 有钱无势是肥羊,客居异乡无米粮。起床工作天未亮,勤奋工作养不起老娘。与人为善多思量,买块切糕泪两行。社会只有和平发展,百姓才能安居乐业。背后是不是还有更多更复杂的问题, 需要我们深究天空应该是一片蔚蓝的,有了这样的事情便成了浑浊一片。 一个被搁置的民营企业事实上,卫宪法试图讲述的,是一个亿万富翁如何在权力面前沦落为流浪汉的故事。而这样的故事,此前已经有多家媒体进行过报道,在平陆县当地,他的故事也并不是什么秘密。据了解,1986年,山西平陆县民政局出资5万元在当地曹川乡曹河村成立一家名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后称煅烧厂)的集体小企业。但由于煅烧厂效益不佳,1989年1月,平陆县民政局下属单位曹川乡民政办与当地的铝矾土煅烧技术专家卫宪法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载明,当时煅烧厂的总价值为7.9万元;同时合同约定,承包期为8年,至1996年12月31日到期。承包期间,卫宪法每年上交纯利润4.3万元,同时约定合同期满后增值部分归卫宪法所有。1996年年底,承包合同到期后,卫宪法打算放弃继续承包,但时任曹川镇民政办负责人说服卫宪法,按照原合同内容口头协议继续承包。1998年3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财清字(1998)第9号文件,要求各地集中清理转制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企业的企业。同年,平陆县也出台平清办(1998)第4号文件,要求甄别清理出的属于私营个体性质的32家企业,限期办理变更企业性质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也位列其中。据资料显示,截至1998年7月30日,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的注册资本金已由最初的5万元增加到890万元,总资产达1658万元,在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中,约有885万元为卫宪法个人出资,为此,在平陆县集中清理挂靠集体企业及名存实亡集体企业的过程中,煅烧厂被甄别为私营个体企业。但是,煅烧厂却最终没有办理企业改制手续。按照卫宪法的说法是,时任曹川镇党委书记让他给政府掏200万,他没有答应,所以就搁置了下来。到2006年,煅烧厂总资产已经超过5000万元,并依法取得了5个采矿权证,可采资源价值数亿元,全部为卫宪法承包期间投入产生的回报。然而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几年前的转制搁置却开始给他和他的企业带来根本性的毁灭。从亿万富翁到亡命天涯2006年11月23日,身在外地的卫宪法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被要求赶回县里,参加对煅烧厂终止承包合同并进行清产核资的会议。对于这一过程,卫宪法在接受检方询问时有着详尽描述:我到了县政府会议室,会议已经结束了……潘长青(时任平陆县分管民政工作副县长,清产核资领导组组长-记者注)对我说,清产核资的决定已经公告,不能改变,厂子必须交回,合同必须终止。并翻着他手中拿着的文件后几页说,如果你不配合,就要采取强制措施。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当时卫宪法和潘长青发生了权大还是法大的争执,潘长青说,在平陆就是权大,不信你试一试,这厂你非交不行。当晚,卫宪法被逼迫在终止承包的合同协议上签字,随后为了防止其不配合清产核资工作,时任平陆县民政局局长赵科省安排该局时任副局长杨建勇,将卫宪法非法拘禁于三门峡,几天后又转在平陆县宾馆,先后非法拘禁长达一月有余。在卫宪法被非法拘禁期间,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被强行清产核资。2007年4月13日,潘长青主持召开政府联席会议,确定终止卫宪法对煅烧厂的承包合同。21日,平陆县民政局发文,免去卫宪法在煅烧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5月18日,平陆县民政局再次发文,任命平陆县齐力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贠自林为煅烧厂厂长、法人代表,煅烧厂由齐力公司代管。而2006年,平陆县清产核资组强行终止卫宪法承包合同的其中一个理由则是卫宪法把企业转包给齐力公司,造成煅烧厂经营十分混乱。2008年12月,平陆县政府决定将卫宪法原承包的企业改制。2009年11月8日,齐力公司将该企业改制为平陆县新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平陆县民政局以零值转让价款将煅烧厂永久转让给新盛公司,这其中包括现价值数亿元的5座黏土矿。新盛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法定代表人为贠自林。有消息称,不论是齐力公司还是新盛公司,其实际控制人都是贠自林的儿子--时任平陆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贠岩峰。目前贠岩峰因虚假出资罪已被逮捕,但据此前的媒体报道,贠目前已被取保候审。一夜之间被扫地出门,倾家荡产的卫宪法开始了他的上访之路,几年来多次到运城、太原、北京的信访和纪检部门上访举报,但期间也遭遇到了各种危险。他在微博中说,2006年到现在,我没睡过几个好觉。公园的树丛中、没有窗户的小旅馆我都躲藏过,冬天在树洞、仓库下盖着报纸抵御寒风。夏天,在24小时店呆过,实在困得不行就趴桌旁睡。有一天夜里,实在没地方敢去就躲在野外的山包包里。但卫宪法并没有灰心,这一次,他将希望寄托到了微博。一条织了四天的围脖今年12月4日,第12个全国法制宣传日那天,卫宪法开通了微博,他准备讲讲我的故事。卫宪法的代理律师潘茂华说,中央电视台关于微博63小时秒翻正厅级高官的报道激起卫宪法这位技术主义者内心深处本能的好奇心与求知欲。卫宪法觉得以他对技术的悟性一定能够让微博成为他加速翻身的武器。并且,亡命天涯的6年时间,给了他太多的素材可以讲述一系列精彩的故事。既然别人可以63小时用微博秒翻正厅级干部,退一万步来说,他的微博总是可以在63天拿下贠岩峰这样一个股级干部。更何况,长期的孤寂让这位饱经风桑的老人有一种强烈的表达欲望。在卫宪法开通微博的短短4天时间里,他只发了12条博文,却拥有13余万粉丝。12月5日,在他发出的博文中有一条这样写道:2011年10月,签发抢矿文件的时任常务副县长赵建新被双规,他老婆也被关了起来,我看到了一线曙光。数日后,双规被解除。不到一个月,赵建新再次被双规。几天后,12月10日,赵建新在双规期间离奇死亡,案件停滞不前。这条博文发出的第二天,卫宪法在北京的租住处即遭到陌生人的闯入。潘茂华律师说,卫宪法开通微博陈述冤情以来被一路追杀,三天换两个宾馆,有神秘陌生人两番成功闯入。尽管此前关于卫宪法的遭遇在国内各大媒体多有报道,但卫宪法开通微博自述经过,揭露黑幕,无疑更具杀伤力。潘茂华说,卫宪法曾和自己说起过,关于赵建新的故事他还打算写这样一条博文:明天是赵建新的周年忌日,平陆官方讣告宣布赵建新是'逝世';按照平陆县委宣传部的口径,他的离奇死亡是自杀;按照运城市纪检委的通报,赵建新死亡期间因铝矾土厂改制收受贿赂被双规接受调查。赵建新因受贿畏罪逝世?多大点事要去死?不会是被灭口吧?没什么比丢了命更可怜。人死不结仇,可怜了孤儿寡母,可是有些人却用赵建新的尸骨来铺自己的富贵平安路。如果赵建新有罪,罪不至死。如果赵建新无罪,就应该还他一个公道。有消息称,在贠岩峰控制的新盛公司获得煅烧厂5座黏土矿的过程中,时任常务副县长的赵建新曾在多份文件上签字,并被指有利益关联。2011年底,赵建新被调查并自杀后,新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平陆县水利局副局长贠岩峰也因虚假出资罪被逮捕。这只是卫宪法在微博中试图提出的一个疑问,事实上,他无疑有更多的疑问要提。譬如,2006年,煅烧厂被清产核资时,卫宪法以私企名义办理,后为了办手续方便登记在煅烧厂名下的5座黏土矿被认定是煅烧厂的附属分支机构,一并收归平陆县民政局所有。但到2009年煅烧厂改制,平陆县民政局将其转让给新盛公司时,清产核资领导组做出的煅烧厂负债情况则称:截至2009年2月28日煅烧厂企业净资产为负4111余万元,而对这5座价值达数亿元的黏土矿并未作价评估,煅烧厂也因此被零元转让。与此同时,新盛公司在取得原煅烧厂全部资产后,并未在原厂进行煅烧深加工生产,而是挖掘贩卖黏土矿,目前原厂房设备已经基本废弃,其中一座矿山也已作价2400万元变卖。如果煅烧厂属卫宪法所有,零元转让行为无疑违法,即使该企业不属卫宪法所有,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侵吞国有资产?不仅如此,2010年10月29日,夏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卫宪法被非法拘禁一案,今年5月,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赵科省、杨建勇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而作为时任清产核资领导组组长的潘长青却并未被追责。同时身为公务员的贠岩峰出资办企业,被司法机关以虚假出资罪逮捕,如今却能够取保候审……凡此种种,都是卫宪法无法理解,也无力解答的,他希望通过一个更广大的平台,获得更多人的关注,进而还原一个更彻底的真相。于是,他开通了微博。然而,他也再一次将自己置身于险境。等待戈多12月6日,一名操运城口音的男子突然闯入卫宪法在北京居住的一家宾馆的房间,看到房间里还有他人后借故离开。这一变故让卫宪法意识到了某种危险。在当天的微博中,卫宪法连发3条博文,描述自己的危险处境,其中一条说,如果我的微博有24个小时没有更新,可能我就见不到大家了。我还是很害怕,但我没有办法,从2006年到现在,我已经遇过好几次这样的事情了。随后,卫宪法在朋友协助下离开这家宾馆,辗转入住一家部队招待所,但是,他的这种预感仍然在一步步地成为现实。8日下午,卫宪法与外界通的最后一个电话是,告诉他的亲戚,自己放在房间的包不见了。随后,他的手机再也无法打通。宾馆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下午的15时50分左右,有一名蓝衣人从容地走进了他的房间。卫宪法的儿子卫相宇告诉记者,因为忍受不了整日担惊受怕的日子,自己的母亲和父亲离婚了,自己的妻子也和他离婚了。几年来,父亲为了告状,东躲西藏,换了100多张电话卡,但基本上都能联系到,而这一次已经几天联系不到父亲了,所有亲戚朋友也都联系不到他,目前他们已经向当地警方报案。12月8日,卫宪法更新的最后一条博文是:我想加个V,但加不了。我是个流浪汉,没单位开介绍信。只有这张身份证。它来得不容易。本来办证最长3个月就够了,但我足足等了9个月。这一次,卫宪法需要等待多久,我们不得而知……(中国网/中华工商时报) 山西省平陆县亿万富翁亿万资产零元转让事件调查 山西省平陆县,地处山西省南端,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在夏朝和周朝时,被称为虞国,平陆境内,地质构造复杂,矿藏丰富,现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种类达26种,总储量达20亿吨以上。尤其是煤、铝、铁、硫、石膏、硅铜、大理石等储量大、品位高、易开采。60多年前,中学语文课本上的《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弟兄》的故事,就发生在这里。60多年后,“山西亿万富翁遭非法拘禁 亿元资产被零元转让”一事,又一次让这个县城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处。百度百科显示:卫宪法,山西省平陆县人,铝矾土煅烧技术专家。1989年,卫宪法承包了经营不景气的煅烧厂,合同约定期满增值部分归卫宪法所有。1998年,官方确定该厂为私企。但因卫宪法不愿掏被官员讹诈的200万元,而未能及时变更企业性质。在卫宪法拥有数亿资产的企业后,贠岩峰(员岩峰)等操纵部分基层腐败干部,无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非法拘禁卫宪法、强行收缴企业全部资产,并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贠岩峰。随后卫宪法开始奔走在运城、太原、北京,四处投告。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委及政府严令督办下,非法拘禁案有了突破性进展,三名官员中的两名被判罪名成立。运城市纪检委高度重视零元转让案,成立专案组,一月内先后两次双规了时任常务副县长赵建新。但就在这关键时刻,赵建新离奇自杀,线索断裂。2012年12月4日,第12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深受微博63小时秒杀正厅级高官报道鼓舞的卫宪法开通了微博,在微博上陈述冤屈。2012年12月08日,有位神秘蓝衣人进入卫宪法的房间,之后,卫宪法神秘失踪,生死不明。一场离奇的经历,一段血泪的控诉,卫宪法的经历一经媒体披露,即在网上博得了无数人的眼球,很多人在对此卫宪法的经历报以同情之余,也在寻求真相到底是什么?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远赴山西省平陆县,就该事件展开了深入调查,却发现,此事别有洞天。法制网记者 马岳君亿万富翁还是负债累累?赶到到平陆,已过腊八,街上的人们已开始准备置办各种年货了。与热闹的县城相比,位于县城以东30多公里外的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却是一副萧索荒凉的景象,也许只有荒芜的厂房、生锈的设备,才会记得厂子曾经的辉煌。谁是真正的承包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是1986年11月13日平陆县计划委员会《关于成立“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的通知》(平计工(1986)第64号)批准建立的,成立之初是由平陆县民政局拨款和原曹川乡(后改为镇)民政办筹资负责开办,工商登记为集体企业。1989年1月,乡民政办与煅烧厂职工卫宪法签订《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利润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合同主体:“发包单位:曹川乡民政办 简称甲方,承包单位:本厂卫宪法 简称乙方”,主要条款:“一、甲方提供煅烧炉两座,场地15.96亩,房屋六间,价值7.9万元。二、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财产,在承包期内保本保值。三、承包期限为八年(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13日)。五、每年上交纯利润4.3万元,分两次交清。每年五月底前交1.5万元,次年元月十五日前交2.8万元。八、合同期满增值部份(原文如此,应为‘分’)归乙方所有。”落款:“甲方单位:曹川乡民政办(章),代表人:梁贵发(签字),乙方单位: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代表人:卫宪法(签字)。”1989年7月15日,平陆县民政局下发了《平陆县民政局关于卫宪法同志任职的通知》,卫宪法被任命为该厂厂长。对于承包合同,一份由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赵旭东、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等教授们出具的《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书》(下文简称论证书一)中认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利润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期内,以及在合同履行期满时,曹川乡民政办只对煅烧厂保值部分享有收益权,所有的增值部分全部归卫宪法所有。”与此同时,另一份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黄勇等教授们出具的《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书》(下文简称论证书二)则认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利润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主体双方是曹川乡民政办和煅烧厂,财产增值部分应当是煅烧厂的法人财产。实际经营者(指卫宪法)作为承包方的代表不能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记者随即查阅了相关资料,198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承包经营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至3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不过,卫宪法依旧认为,自己就是承包人,厂子的增值部分就应该是属于他的,不但如此,平陆县里很多人也是这么认为的,包括县民政局的人。卫宪法是不是亿万富翁?谁是承包人的问题,可以先放置一边,因为,如果不是卫宪法,此事件就没有调查讨论的必要了,就先假定是卫宪法。下面就要来弄清楚第二个问题:卫宪法究竟是不是亿万富翁呢?换句话说,煅烧厂究竟又值多少钱呢?按照前期的一些报道和卫宪法的说法,到2006年,煅烧厂资产已经过亿,后被政府强行无偿收走。然而在采访中,当地政府却表示,截止2006年,煅烧厂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时任煅烧厂供应科科长,在厂子工作了六七年的郑广秀对记者说:“煅烧厂的效益当时确实很不景气,厂子也欠了很多债,工人的工资、原料的运费都支付不了。而卫宪法长期不在厂子里,说是出去搞融资去了,其实是出去躲债去了。”看到厂子效益实在不景气,郑广秀最终选择了跳槽。然而,时任煅烧厂副厂长的蒋文江,在之前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却有着另一份说辞,“虽然老卫经常外出看病,银行的贷款也快到期了,但厂里的生产经营状况很好,资金也很充足。”“蒋文江是卫宪法的亲妹夫。”对此,郑广秀这样告诉记者。记者随后查阅了煅烧厂近几年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平陆县工商局的一位老同志告诉记者,要看懂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里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首先要明确几个简单的财务概念,“资产”、“负债”、“净资产(又叫所有者权益)”、“利润与亏损”,“简单地说,资产就是企业一共有多少钱,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负债就是外面欠了多少钱,净资产就是资产减去负债,即企业值多少钱,如果净资产为负,就是所谓的资不抵债;利润与亏损就是当年赚了多少钱或者赔了多少钱。”报告书显示:1994年,利润11.9万元;1995年,利润6.48万元;1996年,亏损7.3万元;1997年,亏损为11.04万元;1998年,亏损8万元;1999年,亏损8万元;2000年,亏损1.1万元;2001年,亏损152万元;2002年,利润10万元;2003年,资产总额2130万元,负债1494万元,净资产总额636万元,亏损额43万元。(2004、2005年煅烧厂未进行年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给出的理由是当时找不到卫宪法。2006年,卫宪法将煅烧厂转承包给齐力公司(即卫宪法后来状告的员岩峰的公司)后,齐力公司进行了补申报,本文在此未采用)。从这份年检报告中,可以看到,从96年以后,煅烧厂就是亏多盈少,净资产到2003年底也就只有几百万。2006年,平陆县煅烧厂清产核资组给出的结论更让人瞠目结舌:截止2006年年底,煅烧厂资产总额为22067242元,企业负债高达4300多万,净资产为—1900多万。这其中还未包括齐力公司提出的3000万债权债务纠纷(工作组当时意见,齐力公司的债权待经司法程序确定债权具体数额后,再另行处理)。据了解,2006年11月27日,清算组通过平陆电视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平陆铝矾土煅烧厂进行债权申报核实,从11月28日至12月4日,提出申报的共355家,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大部分债权,有煅烧厂出具的借条,但却没有入账,4000多万的债务,煅烧厂账面上只有900多万。从附录的债权明细中,记者看到,借款种类包含借款、贷款、押金、工资、土地租赁费、饭费等各个方面,数目最大的为平陆农行的申报数1700多万元,账上却只有360万元,数目最小的为一名叫庄学荣申报的工资60元。之后,审计部门对煅烧厂的财务审计出了11项问题,其中金额最大的一项就是,农行贷款800万元的资金去向,企业银行存款账面未体现。“审计结果出来后,卫宪法就又找不见了,煅烧厂的账本也不见了,”一位参与当年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平陆公安局曾对此立过案,后来不知为何又不了了之。粘土矿权归属归谁既然煅烧厂净资产,为什么卫宪法会称自己坐拥亿万资产呢?卫宪法表示,煅烧厂名下还有五个粘土矿,但是,2006年资产核资时,未对此采矿权进行评估。卫宪法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承包煅烧厂后,先后以曹川镇柏崖低耐火粘土矿、曹川镇郝刘庄耐火粘土矿、曹川镇曹河耐火粘土矿、曹川镇朝阳坡耐火粘土矿、曹川镇冯家底耐火粘土矿的名义办了5个采矿证,五个矿区总面积2.6278平方公里,保有铝矿石总储量达300.03万吨(当时,以粘土矿的名义采集铝矿石,在平陆当地很普遍,2008年,山西省一次非煤资源整合已将此事纠正),按照现在的铝矿石价格,几个粘土矿总价值早已达到数亿。卫宪法说,采矿证在他承包时,是没有的,这是他以私企名义办理,后“为了办手续方便才登记在煅烧厂名下”的,属于煅烧厂的增值部分,应该归他所有。有人曾对此事打了比方,“老卫承包煅烧厂就好比一个人租房子,他租的时候房子里只有一张床,后来老卫自己掏钱添置了家具被子,你不让他租房子的时候,不能把人家的家具被子也要走吧。”对此,《论证书一》也认为,“按照承包合同第八条规定,承包经营增值部分均属于为(应为卫,原文如此)宪法所有,卫宪法取得的采矿权当然也属于卫宪法所有。” 事情的真相是否真的如此呢?2011年11月17日,运城市纪检委对此事立案调查后,运城市国土部门给运城市纪委的一份《关于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下属五座矿山采矿权权属问题的核查报告》中这样写到:“九十年代初,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刚起步,无证开采现象较为普遍。平陆县煅烧厂成立后,生产范围是开采曹川地区境内铝矿石,自采矿石,自己煅烧,实际上也是一种无证开采行为。八十年代后期,国家强调规范程序,有序开采,开始实施采矿许可证制度。但因私挖滥采问题由来已久,在具体工作中,大多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逐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顺序。在此背景下,1990年至1997年,平陆县煅烧厂先后取得五座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总生产规模每年8.5万吨,保有总储量300.03万吨。”运城市国土部门得出的结论是,“五座矿山的采矿权应属于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集体所有。”理由一:“从登记情况看,五座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单位均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申请登记表使用的均是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采矿申请登记表;采矿权人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理由二:“法律上,国家在1998年以前,法律规定的采矿权取得方式是国有或者集体企业通过审批,无偿获得,不允许个体开采“国家不开采的小矿床”,直到1998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才允许个体性质的企业办理小矿床采矿证。”理由三:“从储量上看,按照有关规定,五座矿山不属于零星分散的矿产,只有集体企业才可以取得如归规模的采矿权。” 一位从事矿山开采工作的朋友向记者进一步解释说,2006年煅烧厂的采矿许可证与如今交过资源价款获得的采矿证不同,主要特点,一是煅烧厂的采矿许可证是无偿获得的,二是这种许可不是把整个矿山都许可给了采矿者,而是每年许可了一个开采量上限,可以少了,但不能多了,三是这种许可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两到三年,到期后,被许可人可向国土部门提出延续,能不能继续被许可,要视情况而定。“简单一句话,”这位朋友说,“煅烧厂获得的,就是一个一年可以开采8.5万吨铝矿的一项权利,而按照当时的铝价,全开采出来,一年也就是几百万的毛利。”于是,有人也打了个比方,“老卫租了房子,通过装修、购买家具,让房子增值了,增值部分应该是他的,但是,房子的地皮因为国家政策涨价了,不能算是他的吧?”同时,《论证书二》中,则有这样的表述:“煅烧厂改制前其所取得的采矿许可权,仅仅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不能进行转让,所以该等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查阅了煅烧厂近几年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平陆县工商局的一位老同志告诉说,要看懂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里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首先要明确几个简单的财务概念,“资产”、“负债”、“净资产(又叫所有者权益)”、“利润与亏损”,“简单地说,资产就是企业一共有多少钱,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负债就是外面欠了多少钱,净资产就是资产减去负债,即企业值多少钱,如果净资产为负,就是所谓的资不抵债;利润与亏损就是当年赚了多少钱或者赔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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