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有位好朋友鲍叔牙,两人友情很深。他们俩一起经商。在经商时赚了钱,管仲总是多分给自己,少分给鲍叔牙。而鲍叔牙对此从不和管仲计较。对此人们背地议论说,管仲贪财,不讲友谊,鲍叔牙知道后就替管仲解释,说管仲不是不讲友谊,只贪图金钱,他这样做,是由于他家贫困,多分给他钱,是我情愿的。管仲三次参加战斗,但三次都从阵上逃跑回来。因此人们讥笑他,说管仲贪生怕死,没有勇敢牺牲的精神,鲍叔牙听到这讥笑后,深知这不符合管仲的实际情况,就向人们解释说,管仲不怕死,因为他家有年迈的母亲,全靠他一人供养,所以他不得不那样做。管仲同鲍叔牙的友谊非常诚挚,他也多次想为鲍叔牙办些好事,不过都没有办成;不但没有办成,反给鲍叔牙造成很多新困难,还不如不办好。因此人们都认为管仲没有办事本领,鲍叔牙却不这样看,他心里明白,自己的朋友管仲是个很有本领的人。事情所以没有办成,只是由于机会没有成熟罢了。在长期交往中,他们两人结下了深情厚谊,管仲多次对人讲过:生我的是父母,知我的是鲍叔牙。
管仲不谢私恩
管仲因罪被捕,从鲁国押往齐国。饥渴地在大道上走着,路过绮乌郡时,防守边疆的人跪在地上非常恭敬地请他吃食物。因此私下里,这个防守的人对管仲说:“如果你有幸到了齐国而没被处死,还被齐国重用的话,你要怎么报答我呢?”管仲回答说:“假如真像你说的话,那么我重用贤良者,让有才能的人得以发挥,我怎么谢你呢?”这个防守的人因此怨恨管仲。
原文:管仲束缚,自鲁之齐。道而饥渴,过绮乌封人而乞食。绮乌封人跪而食之,甚敬。封人因窃谓仲曰:“适幸及齐不死,而用齐,将何以报我?”曰:“如子之言,我且贤之用,能之使,劳之论,我何以报子?”封人怨之。——选自《韩非子》
管仲改革
行政改革
管仲整顿行政管理系统,“叁其国而伍其鄙”。所谓“叁其国”,就是将国划分为21乡,士居15乡,工居3乡,商居3乡,分设3官管理。所谓“伍其鄙”,就是将鄙野(国都之外的广大地区)分为5属,设立5大夫、5正官分管。属下有县、乡、卒、邑4级,分别设立县帅、乡帅、卒帅、司官管理。整顿行政系统的目的是“定民之居”,使士、农、工、商各就其业,从而使部落的残余影响被彻底革除,行政区域的组织结构更加精细化,并且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人事改革
国中“慈孝”、“聪慧”、“拳勇”出众者,由乡长推荐试用,称职的委任为吏,任用称职的又可以晋升,直至升为上卿助理。选贤任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世卿世禄制,扩大了人才来源,这一制度成为日后科举制度的雏形。
兵制改革
其原则是“作内政而寄军令”,其措施是“参其国而伍其鄙”,其内容为:将全国分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工商之乡不从事作战,实际从事作战的是士乡十五。五乡为一帅,有一万一千人。由齐君率为中军,两个上卿各率五乡为左右军,是为三军,就是“参其国”。一乡有十连,一连有四里,一里有十轨,一轨有五家,五家为一轨,这就是“伍其鄙”。轨中的五家,因世代相居处在一起,因为利害祸福相同,所以,“守则同固,战则同强”。(见《国语·齐语》)。这是一种社会与军事相结合的战斗体制,亦为后来大规模的战争作了准备。
经济政策
管仲相齐的经济政策是“遂滋民,与无财”(《国语·齐语》),“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史记·齐太公世家》)。或言“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史记·平准书》),以至“通货积财,富国强兵”(《史记·管晏列传》)。管子反对向“树木”、“六畜”和人口抽税,而主张“唯官山海为可也”,“山海”就是铁和盐(《管子·海王》)。若此记载为可信,则于管仲时就已经实行了统治盐铁的经济政策了。
管子熟练的运用轻重之术对外策划了衡山之谋、石壁谋和菁茅谋,堪称古代货币战争的经典案例。
管仲实行了粮食,“准平”的政策,即“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则准平。……故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民矣”,(《汉书·食货志》下)。这种“准平”制,平衡粮价,间接承认了农民自由买卖粮食的权利及自由私田的合法性,保障了私田农的生产利润。
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即按照土质好坏、产量高低来确定赋税征收额,同于马克思级差地租。
管仲面对当时“竭泽而渔”的经济开发,为了有效利用齐国的林木和渔业资源,制定了“山泽各致其时”。即历史上最早的自然环境保护法,即禁止人们为了眼前利益而滥伐滥捕,以保护树木和鱼类的正常生长、免遭破坏。伐木和捕猎只准在适当的季节进行。
管仲修齐太公“九府圜法”,在齐国设立了专管货币的机构——“轻重九府呻”。齐国由政府统一铸造货币,这种规范的货币呈刀形,名为“齐法化”或“节墨法化”,俗称“齐刀”。在《管子·奢靡》一文中,系统的阐述了消费对生产的促进效用。
法制改革
管仲以法治国,“事断于法”。提出:“明主者,一度量,立仪表,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戮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就是:法律公正,制度明确;杀有罪,不宽赦;执行刑罚一定说到做到,民众就会畏惧。权威明示于众,法律就不必一再重申。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严格执法,公开执法。
“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翻译过来就是:国君统一立法,百官就能守法;上面把制度公开,下面行事就都能合于制度。如果国君立法不能统一,下面为公法而另立私理的人就会增加。换成今天的说法,就是公开公平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则死,益令则死,不行令则死,留令则死,不从令则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翻译过来就是:英明的君主知道治民的根本,根本中没有比法令更重要的。所以说,随意增删法令的,不执行不遵守法令的和扣押法令的都必须处死,法令有了权威,下面的人就畏惧了。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同意管仲以法治国的法制主义理念,在齐国实施。此后,“事断于法”便成为法家法治的基本理论。在这一基本理论的指导下,管仲整肃齐国内政,上下齐心,国家实力得到迅速提升,从而实现了称霸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