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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汉以后,儒学遭到了什么挑战
- 东汉灭亡和儒家有关系么
- 儒学复兴运动完成的时候
- 东汉儒学发展及原因
- 儒学对东汉法律的影响
两汉以后儒学遭到了佛学挑战
历史上的儒家有很多的困境.孔子之后有杨、墨,特别是墨家的挑战,这是第一次困境.
汉、晋之际有新道家反周孔名教的运动,这是第二次困境.
这一次困境的时间特别长,因为继反名教之后便是佛教长期支配中国的思想界和民间信仰.第三次困境发生在晚明.
由于泰州学派的风行一时,遂有“三教合一”运动的兴起,李卓吾承王阳明之说而更进一步,公开宣称“不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这次运动虽未如魏、晋时代明标“反名教”之名,但实际也相去不远,所以才引起顾炎武、黄宗义等人的大声疾呼,黄宗义在《明儒学案·泰州学案序》中更明白地指出:泰州学派到了颜山农、何心隐诸人手上,“已非复名教所能羁绊”.
但是上述三次社会解体都没有突破中国文化传统的大格局.儒学在经过一番自我调整之后,仍能脱出困境,恢复活力.而现代儒学所遭遇的困境是空前的.
文化上来看,儒学倡导的封建伦理体系在东汉的宦官专权和党锢之祸中成为事实上的空话,人们的信奉也就下降了,再加上后期佛教道教开始传播和出现,更抢夺了信众冲击了儒学地位。
汉、晋之际有新道家反周孔名教的运动,这一次困境的时间特别长,因为继反名教之后便是佛教长期支配中国的思想界和民间信仰
东汉灭亡和儒家有关系么汉朝自汉武帝以后,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儒家思想在汉代一直占据着独尊的统治地位。
刘秀建立的东汉王朝也和西汉时期一样独尊儒术,刘秀本人对儒家思想和儒家经典也是摩拜独尊,只是到了东汉末年,汉灵帝不喜儒学,文人靠读书做官的道路被堵死,加之社会动荡,争夺兼并,儒家的忠孝节义也不再被世人重视,所以随着汉末政治上大一统局面的结束,儒家思想大一统的局面也就随着消失了。
儒学复兴运动完成的时候南宋时期理学成为官方正统儒学,儒学复兴运动完成。东汉末年,儒家思想的权威性严重削弱,魏晋时期道教、佛教的广泛传播直接冲击儒家思想的地位,唐代中后期,韩愈和李翱成为儒学复兴的先声,北宋五子将儒家的忠、孝、节、义提升到了“天理”的高度,形成一套囊括天人关系的严密思想体系,这就是理学,又称新儒学,南宋时期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建立了庞大而严密的理学体系,对维护专制主义政治制度起了重要作用,他的思想成为了官方正统儒学,儒学复兴运动完成。
东汉儒学发展及原因汉代儒学地位上升的原因是汉武帝为了推行他的大一统,选择了有利于统治的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另外,经过董仲舒改造的新儒学,如其中的君权神授等,迎合了汉武帝的统治思想,所以被大力推崇,成为我国封建社会2000余年的正统思想。
真正使儒学一跃而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的还是汉代的儒生董仲舒。由儒学的产生到其统治地位的正式确立,经过了一次大的整合,可以说它本身就是在与其它学派的激烈争鸣,相互吸收中逐渐发展和深化的。在这一过程中起到至为重要作用的人物,是汉代儒学巨擘董仲舒,其思想体系的形成并发挥作用,是学术自身发展和社会政治需要合力的结果。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指在政权和国家上层建筑中完全使用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各国思想家都提出了自己的策略方针,以法家为盛。各国纷纷启用法家人物变法改革。至秦朝时,儒家思想逐渐进入朝廷决策,秦始皇时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说法。汉朝建立后,原战国各学派思想逐渐恢复,尤以儒家及道家两派为盛。汉武帝即位后,权臣卫绾、田鼢和窦婴等主张尊崇儒术,贬抑法家。
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有其时代特点,他推崇的儒术,实际上已经吸收了法家、道家、阴阳家等各种不同学派的思想,与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想有所不同。汉武帝把儒术与刑名法术相结合,形成了“霸五道杂之”的统治手段,对后世影响颇深。
儒学对东汉法律的影响东汉之后,儒学日益成为了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点是汉朝法律的重大发展,将阴阳学、儒家的学说以及商周以来的“君权神授”说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作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的基础。以“阴阳说”论证的三纲作为立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感念进一步的加深。
而在行刑方面,秋冬行刑的法律规范在汉代已经是非常严格的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汉代最为著名的“春秋决狱”制度。所谓的春秋决狱,是指在汉朝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可以看出,儒学对于法律的影响在汉代的发展是非常巨大的。就拿春秋决狱这个点来说好了,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只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社会的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从中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意深奥的经书,一边更好的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也是一种弥补。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是法学儒家化的渐进过程,在规范法律设立之后,法律内容的设置上也更注重人性化的设计,个人觉得在留养制度下的“存留养亲”更注重了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中国法律的家族化和伦常化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也一直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