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英国女性争取选举权的背景 英国选举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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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九世纪英国女性争取选举权的背景
  2. 近代英国制度创新的具体史实
  3. 英国宪政是怎样形成的
  4. 1840年英国成立了什么政党
  5. 英国法律确立过程
十九世纪英国女性争取选举权的背景

十九世纪,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进行,妇女走出家庭,独立性增强;妇女受教育程度也不断提高,于是开始争取选举权。

近代英国制度创新的具体史实

1. 1688年的《权利法案》:该法案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限制了君主的权力,并赋予议会更多的权力。这一法案奠定了英国民主政治的基础,对后来的民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1832年的《改革法案》:该法案通过了选举改革,扩大了选举权的范围,增加了选民的数量,减少了选区的不平等。这一改革使得更多的人有了选举权,推动了英国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

3. 1911年的《国会法案》:该法案削弱了上议院的权力,通过了国会的主权原则,使得下议院在立法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力。这一改革加强了民主原则在英国政治中的地位,增加了政府的责任和透明度。

4. 1948年的《国民医疗服务法案》:该法案建立了英国的国民医疗服务(NHS)体系,将医疗服务纳入国家控制和财政支持,为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医疗保健。这一制度创新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实施的国家医疗保健制度,对于公平和普惠的医疗服务产生了深远影响。

17世纪初,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颁布《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是近代英国制度创新的典型史实。

英国宪政是怎样形成的

英国代议制的形成过程就是君主立宪制的发展过程。从英国代议制的内容来看,其特点是国王逐渐“同统而不治”,责任内阁制的逐步完善,选举权逐步扩大,内阁日益权重。从英国代议制的发展方式来看,其特点是渐进地温和的变革,民心的斗争和政府的妥协相结合,尊重传统又遵循惯例。

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和完善是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循着“光荣革命”所开创的和平变革制度的传统,通过立法和法制来逐步完成的。历程大致经过几个重要时期:

1、1689年的《权利法案》以书面形式将“权利”作为人民与国王之间的“契约”出现,具有重大意义。《权利法案》由此成为英国宪政中最重要的奠基性文件。

2、1701年《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从而吧保证了王位掌握在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新教徒手上。体现英国主权不在国王,而在一会。

3、18世纪初,议会将内阁从国王直辖逐渐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下,逐渐行程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的惯例。

4、18世纪前半期,因国王不愿参与内阁会议,内阁在议会多数的支持下执掌政事的做法逐渐形成惯例,国王干脆任命议会多数派领袖担任内阁首相,即政府首脑。同时又形成了一旦内阁收到下院反对,首相就要辞职向议会谢罪,或解散下院提前大选,由此选出的下院决定内阁去留这一惯例。由此,“责任内阁制”形成并完善。国王“统而不治”,仅成为最高权力象。

5、国家权力从国王转移到议会后,控制议会逐渐成为政治斗争的核心问题。

1840年英国成立了什么政党

19世纪时,英国完成第一次工业革命,成为“世界工厂”,英国工人阶级规模与力量快速发展,由于工人的无权无势和资产阶级对工人的压榨,最终,英国爆发工人运动。1837年,伦敦工人协会起草了请愿书,并将其提交至国会。1838年5月8日,请愿书在全英国各地的群众大会上公布,该请愿书被称为《人民宪章》。至1839年,在《人民宪章》上签名的群众多达125万人。1840年5月,各地宪章派代表在曼彻斯特开会,成立全国宪章派协会。这是近代第一个工人政党萌芽。

1842年5月2日,伦敦的工人来到国会下院,宪章派全国协会代表向下院递交第二次请愿书。请愿书指出,“议院不是由人民选出的,不是由人民服务,对多数人的贫困苦难置之不理”,“英国统治者穷奢极欲,被统治者受苦挨饿”。请愿者认为,在人民获得政权前,消灭一种垄断不能使劳动人民逃离贫困,在人民获得政权后,所有垄断、压榨形式都应停止,包括选举权、纸币、机器和土地(生产资料)、对报刊与宗教特权的垄断。这份请愿书有三百万人签名,约占当时全英国成年男子的一半。请愿书要求将《人民宪章》定为法律。

1848年,在全欧洲大陆革命的推动下,宪章运动再一次达到高潮。第三次请愿书提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来源,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优先权,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来源。此次请愿书有197万人签名,在英国各大城市,工人举行了浩大的游行示威。1848年4月10日,全国宪章派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将请愿书装在四套的马车上,向着国会驶去,遭到宪兵镇压,国会拒绝接受请愿书,政府下令解散全国宪章派协会。英国宪章运动失败。

英国法律确立过程

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纪中叶)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指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英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英国中世纪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宣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同时,将在诺曼底统治时期的行政管理方式带到英国。首先大批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宣布自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进行有条件的分封。1086年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编成土地调查清册,即所谓“末日审判书”,它使得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这些措施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基础。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①诺曼征服前,英国没有统一的皇家司法机构,各类诉讼皆由古老的部法院、百户法院以及后来出现的领主法院和教会法院管辖。

②威廉宣布保留上述机构,但要求其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同时引入诺曼底时代的管理机制,建立了由僧侣贵族和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

③“御前会议”逐渐分离出一系列专门机构分别行使皇家司法权。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民事诉讼高等法院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王座法院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

同时,为扩大皇家法院管辖权,建立统一法律秩序,法官开始巡回审判。

④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重大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

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制度。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

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新的审判方法解决土地所有权争端。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形式的判例法,是14世纪左右由英国的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为正义为基础而得名。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而产生的。

(1)经济社会关系快速发展。 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大量涌现,要求法律作出相应调整。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①普通法保护范围由令状确定, 极其有限。 令状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法的令状才能起诉。但13世纪后半期以来,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②普通法形成于封建自然经济中,这导致它内容僵化。

③救济方法有限。它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针对现实的损害。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当事人将来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制止侵权行为的要求,救济都无法实现。

(3)衡平法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在中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国王是公平、正义的源泉,行使着最高审判权。于是,依靠普通法得不到保护的当事人依据自古形成的习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国王则转交给大法官。大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不实行陪审, 也不引用普通法判例, 而是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案件作出适时判决。15世纪时,大法官及其助手正式形成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创制出越来越多的衡平补救措施和规则,逐渐发展成独立于普通法之外的衡平法律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制定法作为英国法的第三大渊源,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之一,其地位是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渐提高的。

(1)英国封建时代享有立法权的主要是国王, 13世纪后作为等级代表机关的国会成立后也分享了部分立法权。14世纪时,国会获得颁布法律的权力。

(2)1343年起,国会分为上下两院, 上议院(“贵族院”)由僧侣贵族组成,下议院(“平民院”)由地方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1414年起,法案必须由下院向国王提出,征得上院同意后方可制定为法律,国王对法案有否决权。

总体上看,资产阶级革命前,国会并未取得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其立法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王。制定法不过是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补充。

二、资产阶级革命(17世纪40年代的“光荣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30年代)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 制定法地位提高。君主立宪政体确立,王权受到极大限制。同时,议会主权原则确立,国会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形式上不受任何限制,国王不得行使否决权。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首相是王国最高行政首脑。

(3)普通法和衡平法内容上得到充实, 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普通法著作和汇编,其中,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对普通法的系统化起了很大作用。

三、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

改革前:选举制度陈旧,保守势力把持国会;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管辖权交错,程序规则复杂;以边沁为首的功利主义学派主张通过全面法典化实现对英国法律的彻底改革。

(1)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1832年通过《选举改革法》, 但妇女的选举权仍然没有得到确认。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但并不意味着取代了相关领域的判例法。

(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 1873年通过、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将所有法院统一在一个法院系统中,并废除了令状制度及其所确立的诉讼形式,减轻了普通法的僵化程度。

四、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以来)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1928年的《人民代表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选举权,20世纪70年代末基本确立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欧洲联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因为英国于1972年正式加入欧共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