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是否一律死刑?历史上的人贩子是如何判刑的(2)

  明清时期沿用前朝的经验,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也是不遗余力的,而且更加完善。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这一罪名,具体的处罚与唐、宋不同:将良人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略卖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杖八十、徒两年;如若略卖对象是子孙之妾,减二等。

  kk'历史网的小编注意到,在昨天朋友圈的争论中,不管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一致同意的一点是,要对买方加重惩罚力度,其实这一点古代人也有想到。唐朝的立法者就意识到,有买的市场才是拐卖得以滋生的原因,所以在《唐律》中也存在这样的规定:”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隶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清朝时的法律也有过规定,“凡我窝隐川贩,果有指引、困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 、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仗一百,徒三年。其邻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