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朝鲜的金三胖实施大赦影响,难免会联想到中国在历史上是否实施过大赦这样的政治手段。尤其是关注新中国以后是否有大赦的历史,今天小编就先来回答大家的疑问,什么是大赦。接着再同大家讲讲为什么新中国之后,中国没有大赦过。
什么叫大赦?大赦: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是全国性的、大范围赦免。一般在国家有重大事项发生时有大赦。与此相关的是特赦:指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对象的赦免。大赦和特赦的区别是: (1)对象范围不同:大赦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人数多。 (2)效果不同:大赦既赦犯罪人之罪,也赦免其刑罚;而特赦则只赦犯罪人之刑罚,而不赦犯罪人之罪。
2、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均作了规定,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特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赦令和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但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所以《刑法》第65条、第66条中所说的“赦免”即指特赦。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2、在我国,建国之初实行过少数几次大赦,如大赦战犯。在其后就没有实行过大赦,特赦实行过几次,即使现在也有特赦制度,在国家认为需要时可能实行特赦。
中国有没有大赦?
没有。 1,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过大赦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决定大赦;。。。。。。 到1975年下一部《宪法》时,已经没有上述规定。 再之后的78宪法与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也都没有关于大赦的规定。 所以中国的大赦制度,只存在于1954年到1975年之间。 而这段历史时期,总的说来始终在进行革命斗争与阶级斗争,毛泽东本人表示过,可以特赦,不要大赦。就是针对革命中遗留的战争犯和政治犯,针对特定的人,体现新政权新制度的争取群众,进行特赦。 特赦与大赦相比,针对的人是特定的,而大赦,如你所言,等于是否定了之前判处的内容,在一个政权稳定、政党固定的时期,基本是不可能出现的。 事实上,新中国也的确没有出现过大赦——这才是正常的。
为何中国没有“大赦天下”?
大赦虽起源和盛行于古代的封建社会和国家,但其发展的脉络并没有止于封建制退出历史舞台。在当代的世界各国的宪法中,规定实行大赦及相应赦免制度的宪法,就有60多部。特别是在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大国的宪法中,都有实行大赦和赦免制度的规定。
在新中国的宪法史上,1949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就明确规定:“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上第一次正式规定国家实行大赦。随后的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实行大赦的先河。
但大赦法规从诞生之日起就只停留在字面上,从1956年至1975年先后对在押的日本战犯、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以及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多次特赦,但在全国范围内从未实行过大赦。在1975年宪法中,由于种种原因既没有规定大赦,也没有规定特赦,此后于1978年和1982年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
虽然后三部宪法都没有规定大赦,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都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这样的“兜底条款”,虽不能肯定大赦即属此处所谓的“其他职权”之范畴,但在缺乏必要宪法性解释的情况下,同样也不能得出否定性结论。不过总的看来,大赦成为被遗忘60年的宪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