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问题是苏联顾问要求把这些日军战犯在苏羁押的5年算在刑期之内。据侦查处理日军战犯领导小组1955年11月21日的《请示报告》中指出:苏联顾问强烈主张“在苏联已扣押5年上下了,对这5年羁押时间应该算在刑期内”,一旦起诉,最低限也不得不判处“10年以上”(从1945年8月起算)的徒刑。然而,由于大多数都处于“缺乏具体的资料”、“没有有力的旁证”的状况,连判刑的最基本依据都没有,更别说判十年了。但如果不判刑,不仅这些日军战犯在苏联被羁押的五年不合法,在中国被关押的这五年也没法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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