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特赦:解读李天一此次是否在特赦名单内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实施了7次特赦。此后的40间并没有特赦,而2015年,正值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再次启动。此次特赦四类服刑罪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消息一出,不禁想到前些年抄的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案件,这次是否在特赦的名单内?

  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4类罪犯(具体见本文末尾)实行特赦,其中就有一类涉及到未成年人。

  消息一出,不少人又想起了当年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案。那么这次特赦,未成年人李某某会被放出来吗?

  李某某,著名歌唱家之子,2013年9月,因强奸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随后李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上诉,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犯案时李某某尚未成年,不过在去年5月已年满18周岁。据了解,目前李某某已被转监成人监狱,在河北唐山某劳改农场服刑。

  对于未成年人特赦,草案规定是这么说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很明显,虽然李某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但是他被判10年,从刑期上就不符合特赦条件。更重要的是,他所犯下的罪行,正好属于“几种严重犯罪”的范围。

  草案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将以上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有一定的合理性。

  李某某所犯的是强奸罪,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犯罪性质十分严重。无论是从刑期,还是从犯罪行为来看,他都跟特赦条件差了十万八千里,只能好好地服刑,接受劳动改造了。

  除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赦条件的限制,草案中还有另外一个特赦规定值得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为啥贪污受贿犯罪的也除外?结合大环境来看就不难理解。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是建设清明政治的需要,彰显了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另外,贪污受贿罪同样是性质恶劣、对群众的生活影响很大的犯罪。就像习大大在一篇旧文中说的,“党内一小部分人的腐败问题确实已经到了难以容忍,不惩治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阅读推荐》》》》》在中国古代什么情况下皇帝会大赦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