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国家由弱变强,特赦可以展示党的执政自信、道路自信,也可以彰显大国形象,激发群众的爱国热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特赦法律后果
此次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
就是说对特赦的对象,是免除刑罚的未执行部分,应当按照特赦决定规定的日期予以释放,而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全部刑罚予以释放。经特赦免除其剩余刑罚执行的犯罪人,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
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以先前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为由,而再次对其追诉。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特赦的罪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关于特赦:
特赦含义: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
中国特赦:
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
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全国人大;
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中国现在只有特赦,没有大赦。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建国以来我国有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 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21世纪的特赦还没有确立下来,历史上特赦的对象是战犯。而现在中国没有战犯,所以特赦的对象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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