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1895年04月17日 日本与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规定清政府应向日本支付共计2.3亿两白银,折合36450余万日元。而日方公布的甲午一役日本陆海军军费总支出额是20047万日元,两者相抵,日方赚得16403万日元。该项赔款的主要用途是:1.扩充陆海军军备。这几乎占去全部款项的一半。2.用作币制改革的准备金。明治政府用7260余万日元的赔款金作为银元兑换的准备金,于1897年10月始确立金本位的货币制度,使日本迅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3.设立基金。军舰水雷艇补充基金3000万日元,灾害准备基金,教育基金,各为1000万日元。4.台湾经营费1200万日元和特别献给皇室的费用2000万日元。
再看《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朝与大英帝国、美利坚合众国、日本帝国、俄罗斯帝国(沙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德意志帝国、意大利王国、奥匈帝国、比利时王国、西班牙王国和尼德兰王国(荷兰)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和平协定。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
条约规定: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至于八国联军侵华后的《辛丑条约》赔款,中国赔款白银9.8亿两,作为侵略者之一的日本则用这笔钱分钱补助了1936年以后的侵华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