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末期,秦国在众诸侯国中算是一个落后国。秦献公以及他之前的几位国君,也不是甘于落后,他们都曾作过一些变革,但收效不大。秦献公死后,秦孝公即位。秦孝公继秦献公之事业,发愤图强,志在复修秦穆公之霸业,于是随即下了一道招贤令,广泛招徕人才。商鞅就是在这时来到了秦国。
商鞅原是卫国国君后裔,故又叫卫鞅或公孙鞅,后被秦孝公封为商君,故称商鞅。商鞅“有奇才”,“好刑名之学”,曾在魏国效力,但没得到重用。听说秦孝公求贤若渴,便从魏国来到秦国,并三次见到秦孝公。第一次,商鞅讲“帝道”,秦孝公不感兴趣;第二次讲“王道”,秦孝公仍没兴趣;第三次讲“霸道”,秦孝公兴趣大增,“语数日不厌”,于是决定重用商鞅,变法图强。
商鞅变法,前后有两次。第一次是在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第二次是在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变法的主要内容,主要有户籍管理、奖励军功、奖励耕织、废井田、开阡陌、统一度量衡等,其中特别提到“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史记·商君列传》),即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同居一室。
同其他诸侯国相比,秦国处于偏僻的西方,虽从秦襄公时代仰慕和学习华夏文化,却始终被视为“戎狄之国”,故《春秋公羊传》称秦为“夷”,《春秋谷梁传》称秦为“狄”。秦国风俗制度为戎狄式的,残存着母系氏族诸多弊端,举家男女同居一室,三代四代不分家,婚姻关系混乱,多有恶疾缠身。禁止父子同居一室,可以避免幼子过早涉及性爱方面的事;禁止成年兄弟在一起住,可以避免乱伦现象,向华夏文明靠拢。商鞅此举,对于改变秦国蛮荒民俗、确立家庭道德体系功不可没。
除了改革旧的社会习俗,商鞅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户数,扩充税源。秦孝公之前,按户征收赋税,很多民众为此钻空子,一家数代挤在一起算是一户。为此,商鞅第一次变法时提出“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即便这样,所收赋税仍不能充盈国库。所以,第二次变法时,商鞅提出“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强令男子到了十七岁必须独自立户,不得与父母同住,也不得与父母同居一室。
秦律中的“同居”与现在意思不同,据《汉书·惠帝纪》注云,“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于同居业者”。意思是说,父母、妻子最近层直系亲属皆不可谓“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间,若现同居共财业者可称为“同居”。可见,秦国的“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财产关系。商鞅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同居,一则可以增加户数,实行最小家庭形态;二则可以增加税收,防止偷税漏税;三则可以刺激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
商鞅变法,虽然实现了富国强兵,但也带来很大弊端。贾谊在《治安策》中说:“商鞅只想兼并天下,却抛弃礼义、仁义和恩惠;其新法推行不久,秦国风俗日益败坏。秦国的人,家中富有的,儿子长大成人就与父母分家,家庭贫穷的,儿子长大以后就到富人家中当上门女婿;儿子借农具给父亲,脸上就显出给父亲恩德的表情,婆母前来拿簸箕扫帚,儿媳立即口出恶言。……秦的功业虽然成了,但是最终仍不知要返回到讲廉耻节操、仁义道德的正轨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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