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末期,燕太子丹为了实现到秦国行刺秦王嬴政的计划,用各种手段笼络武艺高强的刺客荆轲,金钱美女,饱其所欲。荆轲无意中说了句千里马的肝好吃,太子丹就立即杀了自己心爱的坐骑。有一天,太子丹在华阳之台设宴,让一名美女弹琴助饮,那女子弹得婉转悠扬、悦耳动听,荆轲情不自禁地称赞说:“好手!”太子就立即表示,要把此女送给她,荆轲说:“我不是迷恋美色,而是爱她的那双手啊!”太子丹就命令把那女子的手砍下来,用一只玉盘盛着,端上宴席,摆在荆轲面前。
人的手长在臂上,和身体连在一起,与各部分器官共同组成一个活生生的女子,这手才能产生赏心悦目的美感。把手割下来,它就失去了活体的柔润与光泽,失去了生命的灵动与技巧,因而也失去了对于人的美感与价值。荆轲赞美女子的双手,本意是赞美她“弹得一手好琴”的意思,或者是由对异性身体的爱悦,进而喜爱这位长有一双好手的女子,哪里是仅仅要这两只手?太子丹的做法,真是太荒唐了。他的意图无非是向荆轲表示“你喜欢什么我就给你什么”,以此固结荆轲的心,让荆轲无条件地为自己效力,因而竟然不惜残害了一位无辜的女子。
燕太子丹或许没有想到,他的这种断人之手的做法被后世效法,成为一种对人予以惩罚的酷刑。汉初吕后专政时,曾将刘邦的戚夫人砍断双手和双脚,扔到厕所里,说是“人彘”,这是历史上人们比较熟悉的一个悲惨事件。然而无独有偶,唐初武则天擅宠时,让高宗李治把王皇后和萧淑妃废为庶人,囚禁在别院,高宗不忘旧情,有时去看看她们,武则天知道了,就指使亲信把王、萧二女各杖一百,截去双手,又把她们装在酒瓮中,对人说:“让这两个老太婆骨头都醉了吧!”武则天的残酷又超过吕后。
有的朝代曾把断手列为官方正式使用的刑罚,晋初,刘颂为廷尉时,上书给晋武帝司马炎,建议恢复肉刑,他认为古代使用肉刑是有道理的,因为要惩罚犯罪必须去掉他犯罪的“工具”,即是要“止奸绝本”,比如对于逃亡的罪犯要处以刖足之刑,对于偷盗的罪犯要处以断手之刑,对于强奸的罪犯要处以宫刑,并说“除恶塞源,莫善于此。”但刘颂的主张是否实行,晋时未见案例。北宋时,宋太宗赵炅诏令,犯有贪赃罪的官吏被判处死刑者,斩首之间要先断腕。雍熙二年(985)十月,汴河主管粮秣的胥吏因侵夺漕军的口粮,就被砍断手腕,绑在河边示众三天,然后才斩首。蒙古兴起之1初仿效宋朝法规,也有断手的刑罚。太宗窝阔台死后,皇后乃马真称制,宠信富商出身而执掌了朝政的奥都剌合蛮,下诏说,凡是奥都剌合蛮的提议,令史如果不如实记录在案,就要断其手。大臣耶律楚材启奏道:“国家的典章制度,先帝都交给老臣办理,与令史有何相干?奥都剌合蛮说的如果合理,自然应当照办,如果不可行,即使判我死罪也决不躲避,断手又有什么可怕的?”这个事例说明,断手的刑罚在那时候确曾实行过。到了元朝灭南宋以后,情况有所变化。至元二十七年(1290)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奏称,某管仓库的官吏侵盗钱粮,请依照宋代法规把他黥面并断腕。元世祖忽必烈说,断手是“回回法”,因而没有准许。所谓回回法,是指回族的法规。历史上,回纥(回鹘)的刑法曾规定犯盗窃罪者要处以断手或剁指的酷刑,直到现代,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的法典上还有这样的条文。
有些朝代虽然没有正式规定使用断手之刑,但断手的作法时有所见。北魏时的着名酷吏于洛侯就曾将人断手,他治下的百姓有个名叫富炽的,犯了偷盗的小罪,于洛候就把他鞭打一百并且截断右腕。又有一位百姓名叫王陇客,刺杀了两条人命,依律只应判为死刑,但于洛侯下令将王陇客拔掉舌头,刺伤胸腹二十余处,又立起四根木柱固定他的四肢,然后砍断手和脚,最后才斩首。辽代穆宗耶律璟残忍成性,所使用过的各种酷刑中就有断手截足等等。
明代酷刑名目繁多,《大诰》中正式规定有去指、剁指、断手等刑罚。洪武二十三年(1380)三月二十五日,朱元璋诏令对下棋和打双陆的要断手。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之后,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被擒获,不肯屈服,朱棣命令武士先打落他的牙齿,然后截断他的手和脚,暴昭仍然骂声不绝,直到砍断脖颈才死去。天顺元年(1457)英宗复辟,兵部尚书于谦等人被斩首之前,也被先砍断手和脚。(参见本书《刖足》)明代对犯有谋反叛逆大罪的死囚予以处决时,常先施用断手指之刑。万历三十四年(1606),兵部奏称南京擒获叛乱者四十九人,关押在应天狱中,为首的一人名叫刘天叙,他就是被先割去手指,又被剔去膝盖骨、然后才凌迟处死的。
在我国境内的另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也有曾惯用断手的刑罚惩治那些犯盗窃罪的人。其中藏族有一个传统的刑罚名为“牛皮包手”,施行时先把罪犯的手用刀划破不少血道,然后在掌心放上盐巴,用手握住,然后用一块生牛皮把手包住,用不线绳缝牢。手上的伤痕被盐巴浸渍,犯人痛得死去活来,过了一段时间打开包手的牛皮,那手肌肉全部坏死,只剩一把白骨。这种刑罚虽没有把手砍下来,但它给人造成的痛苦比断手还要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