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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社会采用什么等级制度
- 西周的等级制
- 西周封国级别
- 西周贵族等级
夏商西周社会等级分明划分为天子,诸侯,大夫,士,平民,奴隶,标准是血缘亲疏关系。
东周时期,周考王于公元前425年(周考王15年)封其弟于河南地,建立周公国,是为西周桓公。这是周王朝最后一次分封。自从这次分封后,周王的土地全部分封完毕,连自己也是寄居于此周公国,此时的周天子已与乞丐无异。
周桓公死,其子威公代立。威公卒,子惠公代立。周赧王时,周惠公封其小儿子于巩以奉王,号东周惠公。东西周分立,西周都河南旧于王城,东周都巩
西周自立国以来,一直采取讨好各大强国的政策,尤其是秦国。秦国和周围列强经常向西周和东周征收赋税和兵源。周时,西周和东周常相互倾轧攻伐。
周赧王在位时,周天子地位已经完全徒有虚名,其土地(周天子的王畿)也被韩、赵一分为二,以洛邑之河南王城为西周,仍都洛邑,以巩附成周为东周,分别由东、西周公治理,周天子由成周迁于王城,依附于西周公。
前256年(赧王59年,秦昭襄王51年),秦兵攻打西周,西周公恐,以西周三十六城、人口三万降秦,秦尽收其地,归其君于周,周赧王悲奋而死,秦没有立新王而取九鼎和礼器置于咸阳(途中一鼎落于泗水),迁西周公于憾狐,秦庄襄王元年(前249年),东周君欲趁秦连丧昭襄、孝文二王合纵伐秦,秦庄襄王以吕不韦为大将,起兵十万,执东周君而归,尽收巩城等七邑。
迁东周公于阳人之地,然诸侯还有韩国、卫国、魏国、燕国、楚国、赵国、齐国,周朝彻底灭亡,至公元前221年秦先后灭韩、赵、魏、楚、燕、齐六国,一统天下。
夏商西周社会等级分明划分为天子,诸侯,大夫,士,平民,奴隶,标准是血缘亲疏关系。
东周时期,周考王于公元前425年(周考王15年)封其弟于河南地,建立周公国,是为西周桓公。这是周王朝最后一次分封。
西周时期,周王直接统治地区和各诸侯国都有国、野。王或诸侯所居都城及其近郊称为国,郊以外称为野。居住在国中的是国人,其余则是野人。国与野各方面制度均有所不同。这种差别的产生可能是由于周朝对各地的征服,占统治地位的周人处于国中,被统治的土著则居于野外。
宗法制是依据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统治的一种社会制度。特点:嫡长子继承制,庶子层层分封。周王号称天子,位居最高层,其下是诸侯,为封国国君,其下是大夫,为奴隶主贵族,其下是士,再下是百姓,最低层是奴隶。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分封制和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两大支柱,互为表里。
西周体制:奴隶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
奴隶制:社会制度
分封制:由上一阶级逐步将个级别层层划分
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可以继承祖业,其他子可以按照分封分下去
西周的等级制西周是分封制,周天子是等级制度的最高点,下面分别是诸侯等官位,诸侯的下层就是卿大夫还有士,它的最底层就是普通民众。
这种分封制是非常好的,它可以帮助帝王很好的管理统治国家,这是一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等级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像是西欧国家那种阶层之间相互压迫、压榨的关系,而是一种极其平等的关系。
是分封制。
西周的等级制度,是周天子在最高一层,然后是诸侯等官位,诸侯的下面是卿大夫、士,最底层就是普通民众。
西周这种等级制,可帮帝王管理统治国家,但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等级制度,分封下去的权利被逐层的自己人把控。
在一个血亲里面的,存在着权利不外流的弊端,不利于人材发现、流动和发展,时常存在着共同腐败。
西周分封制的等级: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出自《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周代的列位等级说:“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
西周实行分封制,它与嫡长子世袭的宗法制紧密结合。卿大夫在各自封地里又是同姓宗族的大宗,其封爵仍由其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余庶子作为小宗分封为士。这样,根据宗法制和分封制,便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宗族贵族组成的金字塔式等级制机构。各个等级之间的相互关系,既是大小宗关系,也是上下级关系。
西周社会仍然是由贵族、平民和奴隶三大阶级构成的。与商代所不同的是,西周各阶级内部有较细的等级划分,等级制度的色彩尤其明显。
(一)西周的贵族包括周王、诸侯和卿大夫等。
(二)平民称为国人,是自由民,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庶人,也称为庶民。…从事农业劳动,并承担公田耕作和各种劳役。…他们是受剥削的没有政治权利的社会等级。但庶人也不是奴隶,…有自己的劳动工具和庐舍,不仅有家室,而且保存着自己的家族、宗族组织,可以祭祀自己的祖先。
(四)奴隶名称繁多,并有等级之分。…有皂、舆、隶、僚、仆、台、牧、圉等。…奴隶来源的多样,其成分的复杂,是西周奴隶等级化的重要原因。
西周封国级别西周實行封建宗主制度。封國最高的是周天子,封地在京師。其次是王族,即周天子的兄弟或者兒子,封地是京畿,拱衛京師。再次是功臣,封地在邊遠地區。
西周分封制的封国级别有: 公、侯、伯、子、男这五个。
诸侯的等级分为五个,即为周代诸侯国的五等爵,周代的所谓“爵”,就是周代统治阶级内部等级关系在法律制度上的规定。
在先秦两汉文献中,周代诸侯划分为五等,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
《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周代的列位等级说:“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
西周贵族等级西周社会属于统治阶层贵族,分各种等级,从高到低有天、诸侯、卿大夫、士,各级贵族都是土地使用者。士以下都是被统治者,主体部分是平民。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度,士的嫡长子仍然为士,而其他庶则为庶人,庶人以下为贱民,一旦获罪则被降为奴隶。
《孟子.万章》中有关于五等爵的记载。分为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孟子《孟子.万章》中描绘的爵位等级,也为后世的中国爵位奠定了基础。
周代采用的分封制,将贵族等级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四个等级。分封制又叫封邦建国,周王将宗族姻亲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广建封国是中国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
西周社会属于统治阶层的贵族,分各种等级,从高到底有天子、诸侯、大夫、士,各级贵族都是土地所有者。士以下都是被统治者,主体部分是平民。
国”中的农、工、商,和“野”外的庶人构成了西周社会中的被统治阶层。
贵族们又称“君子”,田野里劳动的农人被称“野人”或“小人”,“君子”和“野人”或“小人”是对立的。他们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
庶人的地位很低,但并不像奴隶那样一无所有。当时的农业劳动者有自己的妻子儿女,家室庐舍,他们还有自己的生产工具。
此外,也存在着部分奴隶,主要作为家奴而存在。铜器铭文中有关于用匹马束丝赎回奴隶的记载。这些奴隶多来自战俘,但其总体数量和用于农业生产的比例都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