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准基金-英国与中国的法币平准基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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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英国与中国的法币平准基金(之一)

英国对中国平准基金态度的演变,也是英国在远东与日本矛盾逐步激化、对华政策逐步趋于积极的过程。1935年中国实行法币政策时,英国没有加入中国平准基金。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后,英国对该问题仍持消极态度。随着远东局势的演变,1939年英国政府为英商银行加入中国平准基金提供担保,1940年同意英商银行加入乙种平准基金,1941年英国财政部直接供款加入中英美联合平准基金。1945年中英美平准基金的解散,则标志着英国在中国货币金融领域影响的终结。
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币平准基金(Currency Stabilization Fund ),全称国币平准汇兑基金或国币平衡汇兑基金,简称平准基金或平衡基金,是国民政府为维持法币的汇率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自1935年实行的法币政策废除了银本位,实际上实行了外汇汇兑本位,法币本身的稳定性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汇率的稳定情况。而要维持法币汇率的稳定,就必须有相当数额的平准基金。有关大国对于中国法币平准基金和相应机构的设立、运作所持的态度,直接涉及财政、金融、政局等领域的重大问题,应属于中外关系史和财政金融史的共同研究对象,然而多年来缺乏系统而深入的专题研究。本文拟对英国与中国法币平准基金之间的关系做一探究,以冀进一步揭示20世纪30—40年代围绕中国货币问题的国际关系的复杂性(注:拙着《宋子文评传》(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拙稿《美国和抗战时期中国的平准基金》(《近代史研究》1997年5期),都曾简略涉及英国与中国法币平准基金关系, 本文则进行专题研究,以就教于学界同人。)。
一 英国没有介入战前平准基金
自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到1935年施行法币政策之前,中国货币为银本位,纸币在流通中的稳定程度,主要取决于各发行银行的准备状况,尤其是作为应付挤兑的直接手段的现银储备情况。至于中国的外汇行市,长期以在华外商银行之挂牌为准,其变动趋势实际上取决于国际市场上的银价即白银和主要国家货币之间的比价。1931年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中国货币汇率水平最低的一年,该年1 银元上海电汇价最高为17.17便士,最低价为9.85便士,也是自1920 年以来的最低水平(注:〔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陈霞飞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516页附录。)。 这一汇率水平对中国的出口状况是有利的。1931年12月之后,由于主要国家开始采取货币贬值政策以刺激出口,国际市场银价上扬,中国的汇率也开始上升,但起初涨势较缓,国民政府未加干涉。到1934年4月6日,为遏制已趋严重的白银外流,也为了限制汇率的进一步上涨,国民政府开征2.25%银类出口税。嗣因美国白银政策的作用,国际市场银价和中国汇率迅速上扬,国民政府遂于9月下令标金交易须以关金结价, 这意味着中央银行逐日挂牌的关金行市,开始介入汇市之稳定。同年10月15日起,国民政府将白银出口税提高到10%,另开征所谓的平衡税,即:“如伦敦银价折合上海汇兑之比价与中央银行当日照市核定之汇价相差之数,除缴纳上述出口税,而仍有不足时,应按其不足之数,并行加征平衡税。”(注:孔祥熙关于征收白银出口税及平衡税以防止白银外流提案,1934年10月1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5辑1编,财政经济(4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173—174页。)同月,财政部宣布设立一项外汇平市基金,其资金一是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共筹集1亿元, 另一来源系财政部将同时开征的白银平衡税拨充。财政部还专门组织了一个名为“外汇平市委员会”的机构,由财政部委托三行各指派一人组成,委员会主要的职责为:核定每日应征平衡税之标准;委托中央银行买卖外汇与生金银,以平定市面;必要时委托中央银行进行现银之输出与输入(注:引自国民政府财政部:《外汇平市委员会组织大纲》,1934年10月1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下册,档案出版社,1989年,999页。)。
国民政府在开征银出口税的同时,采取以中央银行出面控制和稳定汇市的办法,是要切断中国汇率与国际市场特别是伦敦市场银价之间的联系,抑制汇率的上涨,避免外贸入超的增加。当时的外汇平市基金中没有外国资金的直接投入,外汇平市委员会也不设外籍代表。但是,国民政府希望获得在华外国金融机构、尤其是英商银行的协助。1935 年4月,中国银行董事长宋子文与以英商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为首的上海外商银行公会达成“君子协定”,外商银行的承诺之一就是在出售外汇方面与中国方面合作(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153—154页。)。 另据英国方面的资料显示,财政部长孔祥熙曾商得汇丰银行同意,在1935年11月施行法币政策前的一年里,汇丰银行将其部分自有资金用于中国货币汇率的稳定(注:〔英〕毛里斯·柯立斯:《汇丰—香港上海银行》,李周英等译,中华书局,1979年,129页。)。 当时在维持中国汇率问题上,中国与英国之间未达成正式协定,彼此亦无任何约束性的义务及责任。
但是,中国货币实行的是银本位,它与国际银价之间的联系是无法用行政手段来切断的。在提高白银出口税和开征平衡税之后,1935 年2月上海电汇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达到19.06便士和17.32便士(注:〔美〕杨格:《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522 页附表。),这也是自1931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在被称做“白银风潮”的国际金融风波冲击下,国民政府所能做的,就是废除银本位本身,以冀在根本上避免贵金属本位货币的弊端。
1935年11月4日起,国民政府实施了法币政策,中央、中国、 交通三行的纸币为法币(1936年2月起中国农民银行的纸币亦为法币), 宣布由中央交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这实际上废除了银本位,法币采取的是外汇汇兑本位。也正是自实施法币政策起,中国货币的稳定性主要反映在法币汇率的变动上,与国际市场银价不再有直接联系。直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夕,如果说法币的稳定与英国有什么特别的联系的话,那就是法币的汇率是与英镑挂钩的,中央银行法币对英镑牌价的中间价,始终维持在实施法币政策最初所宣布的水平:每元法币合一先令二便士半即14.5便士,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差额,从未超过0.2 便士(注:〔美〕杨格:《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523—524页附表。)。这一汇率大体上相当于实施法币政策以前三年间平均最低价。汇率的稳定,也是1936年和1937年上半年中国外贸额上升、国际收支状况好转的重要原因。
法币汇率“盯住”英镑,并不意味着中国加入英镑集团;英国并不承担维持法币汇率稳定的义务,也未直接提供相应的财政援助。当时国民政府虽然没有正式宣布为稳定法币汇率而设立平准基金,但实际上必须有一专项基金,且基金的主要部分必须是外汇,或另加上部分的贵金属。据国民政府财政顾问、美国人杨格(Arthur N.Young)的统计,至1937年6月30日,国民政府持有的外汇资产为:美金7 390万元,加上约合9 200万美元的英镑,约合10万美元的日元,约合4 520万美元黄金,约合16 770万美元的白银,总共约合37 890万美元(注:《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2辑,238页。)。当时中国外汇储备的来源,除了外贸、关税等收入外,确实一度迫切希望以借款的方式迅速建立起专项的法币平准基金,为此国民政府与英国、美国方面进行了多次秘密谈判。当时英国拖宕了原先允诺的借款,美国则通过从中国购买白银的方式,向中方提供美元外汇, 尽管并不是严格意义的借款(注: 参见拙稿《英国与1935年的中国币制改革》、《李滋罗斯中国之行述评》、《美国和1935年中国的币制改革》,分别载于《历史研究》1988年6期、 《近代史研究》1988年6期、1991年6期。)。抗战前中国法币平准基金是自有的外汇储备,全部款额是在国民政府方面直接掌握下,中国与英国之间没有联合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基金的动用也不受英方的限制。
二 英国提供第一次平准基金借款,中英联合设立平准基金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在广泛谋求国际社会援助的努力中,亦颇为注重获得专项借款,以充实外汇汇兑基金。于是便有了第一次英国平准基金借款和中英平准基金的设立。
1937年7月30日和8月3日, 时在英国访问的国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在伦敦同汇丰银行代表换文。根据换文,汇丰银行将为中国政府在伦敦发行2 000万英镑的债票, 所得款项用于维持中国法币的汇率和整理中国的内债;英方将向中国的中央银行派出一名顾问;借款年利率为5%,中方以关余作为偿付本息的担保; 在借款未清偿之前,中方将维持海关现有的管理制度不变(注:见于1937年8月12 日驻英国大使宾翰致国务卿电,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States, 1937, Vol.4, pp.620—621。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财政部财政报告也提到:“金融借款二千万镑草约已经签定。 ”(《民国档案》1986年4期,70页)英方所指的中央储备银行,即指中央银行, 英方要求国民政府把中央银行改组为中央储备银行;维持现有海关管理制度不变,意即继续由英国人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一职,维持英方对中国海关税务的控制。)。这一通常被称做“金融借款协定”换文的基本条件,与近代史上那些典型外债并无多少区别,对中国的控制性大于援助性。但该换文又规定借款的一部分将用于维持法币的汇率即对英镑的汇价,实际上意味着将充做平准基金,这却是有别于以往中国所获得各项外债的用途的。只是孔祥熙仅与英方以换文方式达成了草约,双方未及订立正式协定,旋因中日战事扩大,在英国政府未出面为贷款风险做出担保的情况下,汇丰银行最后没有向中方提供该项借款。
另一方面,随着对日战事的推进,国内金融市场抛出法币、购入外汇的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1938年2 月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在华北出笼后,上海外汇市场上日伪金融势力套汇活动颇为猖獗,每日向中央银行提出购汇的数额,由以往的5万余英镑猛增至50 万英镑(注:《北华捷报》1938年4月6日。)。与此相应,法币的汇价难以维持在原有水准上。自1938年3月到8月,每元法币英汇从14.25便士降至8便士,美汇从0.2925美元降至0.16美元。国民政府的应对措施,首先是自1938 年3月14日起,放弃了自由买卖外汇的政策,由中央银行出面管理,实行“外汇请核”制,即各项购汇申请须经由中央银行核定后,再按法定汇价售予外汇(注:《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下册,1000—1001页。关于中央银行开始施行《外汇管理办法》和《购买外汇请核规则》的年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合编的《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在目录和内文中(469页)均误做1937年, 内文中还印有“二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财政部公布”。事实上,国民政府财政部在颁行上述办法规则时,曾公电全国,提到“敌人近竟指使北平伪组织设立所谓联合准备银行, 发行无担保不兑现之纸币”, 可见相应的年份只能是1938年而不可能是1937年。)。上海和香港则是两个官方外汇市场。对买卖外汇的限制立即导致了上海外汇黑市的出现,进而冲击官方汇率的稳定。在自有外汇储备不敷应付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只得求助于英国。1938年初起,国民政府多次商请汇丰银行乃至英国政府,出面帮助维持汇率。同年6月起,汇丰银行开始与中国、交通银行合作, 共同稳定上海汇市。但英国政府此时对汇丰银行介入稳定上海汇市,并不承担相关责任。
英国政府对维持中国法币汇率的态度有一变化的过程。1938年1月5日,英国财政部次长李滋罗斯(Fredrick. W. Leith-Ross )曾明确告诉中国驻英大使郭泰祺,英方无法正式履行原汇丰银行对华2 000 万英镑草约,除非英国政府出面担保,银行方面不会提供贷款。3月31 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孙科在英国洽谈“维持金融外汇借款”时,英国财政大臣西门(Sir John Simon)提出的方案是:(一)中国向英方出售白银或以白银抵押借款;(二)以金属矿产抵借。也就是说,英国政府虽然愿意重新考虑向中国提供维持法币汇率所需的英镑,但仅仅定位于一般商业行为。国民政府对借款的期望和要求,却是政治和经济援助性质,即由英国政府出面,为英方银行对华贷款提供担保。英方所担心的,一是中国方面在对日作战上的进一步失利会使整个局势继续恶化,二是新的援华行动“恐激怒日本攻香港及增强日德合作”(注:郭泰祺致外交部电,1938年1月5日、4月1日、6月29日,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以下简称《初编》)3编(2)中英关系,195、196、201页。 )。
在援华问题上,当时有若干英国人士的态度较为积极,如汇丰银行总经理格兰朋(Sir Vandeleur Grayburn,亦译作郭礼宾)、英国驻华大使卡尔(Sir A. Clark Kerr,亦译作寇尔、克尔)。 在英国政府内,当时外交大臣哈利法克斯(Viscount Halifax)倾向于向中国提供援助,他向内阁会议提出:无论基于荣誉还是自身利益的任何考虑,都促使我们尽可能地援助中国;用一笔较少数额的款项,我们就可以维护在远东的基本利益(注:关于中国援华要求的备忘录,1938年5月31 日,Documents on British Foreign Policy(以下简称DBFP), 1919 —1939, Ser. 2,Vol.21, p.793.)。1938年7月6 日英国内阁会议讨论是否对华提供币制借款,哈利法克斯表示赞成,他在交付会议的备忘录中称:如果得不到相当数额的一笔借款或信贷,中国政府势必难以履行外债义务,其货币将进一步贬值,上海外汇市场行情将继续下跌;如果英国出面帮助维持中国货币,不仅有助于英国在华商业和金融利益,其政治上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一旦中国公众对货币失去信心,中央政府可能垮台,分裂为若干个政权,从而不可能抵御日本。他并转达了时任中央银行顾问罗杰士(Cyril Rogers)的看法:向中国提供2 000万英镑的借款或信贷,将使局势得以维持相当时期,如一年,从而使日本受到极大的损耗,不得不在合理条件之下接受和平(注:DBFP, 1919—1939, Ser.2,Vol.21, p.805.)。但是,财政大臣西门却强调了欧战的危险局势,指出对华援助并不能保证中国在一年内取得对日本的胜利,反而会导致英国在欧洲和远东两面受敌(注:西门关于援华问题的备忘录,1938年7月1日,DBFP,1919—1939, Ser.3,Vol.21, pp.810—812。)。这一消极主张在政府中占了上风。1938年7月13日, 英国政府内阁会议正式否决了对华金融借款案。
1938年10月,宋子文以中国银行董事长的身份在香港向英方银行接洽,希望他们加入中国平准基金以支持中国的币制(注:DBFP,1919—1939, Ser. 3, Vol.8, p.161.)。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又分别向英、美、法国建议:中国政府拟设立“生产救济”项目,希望三国联合提供总数达300万英镑的借款,中国将按4%的年利息率付息;借款的一部分将用于中国的平准基金(注:外交部致驻法国大使菲立普斯电,1938年11月23日,DBFP, 1919—1939, Ser.3, Vol.8, p.257。)。到了12 月初,中国方面建议设立中英联合平准基金,即英方银行至少向基金投入300万英镑,中方银行将投入相同数额; 由中英银行代表组成的小型委员会来控制和运作基金。 中方并且强调:如果来自外国的支持达到500万镑或者1 000万镑, 中国货币的汇率将能维持较长的时间(注:哈利法克斯致驻美大使林德赛电,1938年12月5日,DBFP, 1919—1939, Ser.3, Vol.8, p.297。)。
英国政府在11月下旬考虑向国会提出的方案是:由汇丰银行向中国平准基金认款250万英镑, 英国政府对汇丰银行的这一认款额提供担保(注:外交部致驻日本大使克莱琪电,1938年11月23日,DBFP, 1919—1939, Ser.3, Vol.8, p.257。)。待到12月初, 英国政府还只是考虑把提供担保的借款额稍作增加,达到300万英镑。 当时英国政府尚未作出最后决定:究竟是英国单独向中国提供贷款,还是与美国联合贷款?英方特别想知道,日本会作出什么反应(注:哈利法克斯致驻克莱琪电,1938年12月2日,DBFP, 1919—1939,Ser.3, Vol.8, p.280。)。
1938年底,英国政府的态度转趋积极。促使这一转变的因素,除了英国商界包括在华英商对稳定英镑与中国法币比价的迫切要求之外,还由于美国已公开表示要对华提供2 500万美元的桐油借款, 且没有引起日本方面的强烈反响。用英国驻日本大使克莱琪(Sir Robert Craigie)的话来说,就是对华货币贷款并不会导致战争(注:克莱琪致哈利法克斯电,1938年 12月4日,DBFP, 1919—1939,Ser.3, Vol.8, p.295。)。当然,为了尽可能减少风险,英国起初试图说服美国联合支持中国的货币,但为美方所拒绝。英国政府决定不再等待美国,先单独支持中国货币,并把对华维持法币汇价的借款定位于财政援助。
就在已经大体上确定向中国提供平准基金借款之后,英国政府却向中国提出,要以承认1938年的英日海关协定作为提供平准基金的前提条件,遭到了中国的强烈反对。例如,在1939年1月22 日与驻重庆的英国使馆一等秘书葛林威(J. D. Greenway)的谈话中,孔祥熙以财政部长和行政院院长的身份明确指出,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协定,实际上是在财政上资助中国的敌人即日本(注:葛林威致在上海的英国大使馆电,1939年1月22日,DBFP, 1919—1939, Ser.3, Vol.8, pp.410—411。 )。2月3日,孔祥熙进一步明确地向葛林威指出:对中国而言,关于海关的协定是个原则问题,中国政府不会妥协;如果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被占领区的运作须以牺牲原则为前提,那么中国政府宁可从被占领区撤出这些部门。在谈到平准基金问题时,孔祥熙指出:英国加入中国平准基金只须付出极小的代价,但却可以向外界证明英国在保护其利益;英国在援助中国问题上已经说得够多的了,现在该是付诸行动的时候了,这不仅关系到中国的利益,也关系到英国本身的利益(注:葛林威致在上海的英国大使馆电,1939年2月5日,DBFP,1919—1939,Ser.3,Vol.8, pp.441—442。)。
1939年1月15日,国民政府宣布,因中国多数海关已遭日本截夺,中国决定暂时停付以关税为担保的债赔各款。这又引起了英国对中国债务信用的怀疑,一度又以中方保证重新恢复支付外债本息,作为英方是否加入中国平准基金的先决条件(注:哈利法克斯致驻美大使马莱电,1939年1月23日,DBFP, 1919—1939, Ser.3, Vol.8, p.416。)。国民政府只好派中央银行英籍顾问罗杰士赴英国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委托罗杰士为获得法币平准基金借款进行游说。另一方面,则由宋子文在香港与汇丰、麦加利银行洽商。英国政府原先只同意贷款额在300 万英镑之内,经中方要求以及罗杰士的工作,至1939年2月下旬, 英国政府原则上已同意增至500万英镑,按当时的英美间汇率,约合2 500万美元,即与美国的桐油借款额相等。英方最后还同意,提供平准基金借款与中国承认英日海关协定及恢复支付外债本息不直接关联(注:罗杰士致孔祥熙电,1939年2月25日,《初编》3编(2)中英关系,208页。)。3月3日,英国提出了平准基金借款协定的具体方案,即:由汇丰、麦加利、中国和交通四家银行达成合作协议,汇丰出资300万英镑, 麦加利银行出资200万英镑,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共出资500万英镑,总共1 000 万英镑,组成法币平准基金,维持法币对英镑的汇率;在香港设立一个五人委员会来管理该平准基金,中国、交通银行每6 个月以英镑向汇丰、麦加利银行支付利息,利息率另行商定;基金结束时,所有资产将根据最初投资比例在上述四银行间划分;英国政府则将为汇丰、麦加利银行的投资提供担保;中国政府应承诺,在基金运作期间,其经济和货币政策须以维持法币对英镑的汇率为原则;中国政府须通过上述委员银行买卖外汇,所得外汇余额,在平准基金不足1 000万英镑时, 应优先售予基金委员会;当基金结束时,除征得英国政府同意之外,中国政府应按当日汇率购回英方银行名下所摊得之法币(注:哈利法克斯致驻华大使卡尔电,1939年3月3日,DBFP, 1919—1939, Ser.3, Vol.8, pp.486—487。)。对于该方案各条款,罗杰士认为中方应感到满意; 而中国驻英大使郭泰祺也认为:方案各条款“均属寻常问题,并无故意为难之意,罗杰士认为满意,我方似不必犹豫也。”(注:郭泰祺致孔祥熙电, 1939年3月6日,《初编》3编(2)中英关系,212页。)
国民政府接受了英方提出的方案。1939年3月10日, 中国方面由李德yù@①代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在伦敦与汇丰银行代表台维斯、麦加利银行代表杨格、葛培及邓根,签署了《中国国币平准基金协定》,共19条(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民国外债档案史料》11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143—150页。)。
协定规定,该平准基金总额1 000 万英镑均须存于英格兰银行(第二条),专用于维持香港、上海两地外汇市场的法币之英镑汇价(第三条);出售英镑所购入之法币应存于香港、上海的汇丰银行或麦加利银行(第四条甲项);协定有效期为12个月,但经中英两国政府同意,每6个月得续延一次(第十七条乙项), 这表明英方不愿为维持中国法币汇率承担长期的责任;英镑基金所得之利息或贴息应存于英格兰银行,以备付汇丰、麦加利两行应得之利息(第六条乙项),并规定中方由中国、交通两行按2.75%的年利率为英方借款银行提供息金担保(第八条甲、丁项),这一利息率确实比同期中国政府所获得的外债的利息率要低得多(注:抗战时期中国其他主要外债的年利息率分别为:1938年至1939年苏联3次易货借款均为3%;1939年和1941年英国2 次购料信贷分别为5%和3.5%;1939年至1941年美国4次商业信贷均为4%;1938年法国南镇铁路借款和1939年的叙昆铁路借款均为7%。 参见《民国外债档案史料》11卷。),英方银行对基金之认款将由英国财政部担保清还(第八条甲项),基金结束时,将以基金所生利息扣除英方银行所得利息后之余额,作为英国财政部上述清还义务之回报(第十八条甲项二款),也就是说,中方虽不直接对英方银行负有还本义务,但实际上是以对基金认款存于英格兰银行所生之利息,作为英方本金之担保。另一方面,英方对中方认款本金不承担任何清还义务,对于中方认款的利息收益,也未做具体的保证,只规定基金清算时,在扣去英方利息和本金之后,其余额将按投资比例在双方银行间分配(第十八条乙项),亦即中方仅有参与纯益分红之权利。
协定规定设立一个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上述四家银行各出一名代表(第九条乙项),另一委员由中国政府委派英籍人士担任,其人选须商得英国政府的同意,未得英方同意,中方不得将其免职(第九条乙、丁项);平准基金委员会表决任何问题,均以出席人员之多数通过为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委员会须按月将工作情形及基金状况向英国财政部报告一次,每半年将“所采策略、运用基金情形及英财部所欲知有关基金之其他事项作一报告”(第十五条),这无疑意味着英国政府可通过平准基金委员会掌握国民政府有关财政金融的决策和实施过程。根据英方的意见,中方提名罗杰士代表国民政府参加平准基金委员会,并担任主席。
除平准基金协定之外,英国财政部与汇丰、麦加利银行也订立合约,明确该两家银行根据与中方的协定对中国平准基金供款,英国议会则同意英国政府有关部门为两行的投资提供担保。就在中英平准基金协定签署的当天,郭泰祺与哈利法克斯以互换照会的方式,代表中英两国政府确认了由汇丰、麦加利、中国、交通四家银行所签订的平准基金协定,并且强调了英方所关注的四点:1.中国之财政、经济与金融政策将以维持法币与英镑汇率之稳定为原则,并把有关政策随时密告平准基金委员会;2.中国政府将指派的平准基金会一名委员,应是英籍人士且征得英国政府及加入委员会的英方银行之同意,中方加入委员会之银行须向该名英籍人士提供一切便利;3.中国政府及所属机关应严格限制购买外汇,并只通过平准基金委员会成员银行购买外汇;所有中国国家银行将与基金委员会通力合作;当平准基金不足1 000万英镑时, 中国政府和国家银行须向基金委员会出售外汇,使之达到1 000万英镑;4. 基金结束时,中国政府应按市价以英镑买下英方银行在基金项下所持有的法币(注:《民国外债档案史料》11卷,148—150页。)。无论该照会还是平准基金协定,都表明英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少于中方,而其直接权益则较多且更有保证。正如在正式签署中英平准基金协定前夕哈利法克斯指示克莱琪向日本政府所表明的:中国货币的稳定是符合英国利益的(注:DBFP, 1919—1939, Ser.3, Vol.8, p.488。)。 英国最终出面帮助维持中国法币的汇率,主要是为了维护英国自身的利益。
中英平准基金是自1935年11月实施法币政策以来,首次设立的真正意义上的中外联合平准基金,主要通过维持上海、香港的法币汇率,进而维持法币在日伪统治区的地位和在后方国统区的稳定。虽然对维持法币汇率而言,中英平准基金建立的时间已偏晚、数额也不足(注:因维持上海汇市情势急迫,中国银行于1939年2月10 日至平准基金会开始工作前,已向市场出售1 195 333英镑6先令8便士。见中国银行总行、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3, 档案出版社,1991年,2241页。);但是,由汇丰、麦加利银行这两家在华地位最重要、影响最大的英商银行公开和直接出资,又有英国政府作为英方投资担保,毕竟是对国民政府的大力支持。由英方银行来保管平准基金并控制基金的使用,固然有利于增强基金的信用度,但也意味着中方将不可能自主地运用对基金的投资,遑论整个基金了。
1939年达成的平准基金借款属于典型的政治借款,而汇丰银行又是新四国银行团最重要的成员,所以中英第一次平准基金借款的达成,表明新四国银行团自1920年成立以来所奉行的对华贷款方针(即各成员银行不得单独向中国提供政治性贷款),已经彻底失败。
三 中英达成乙种平准基金协定
中英达成平准基金协定之际,国民政府曾抱有较大希望,孔祥熙对报界发表谈话称:“此次贷款对巩固中国币制,实增进更大之便利,同时亦可证明英国对于中国财政及经济情况之关切。”(注:《新华日报》1939年3月10日。)中英平准基金和基金委员会设立后,按法币1元合8.25便士的汇价,在上海和香港公开出售,力图把汇价维持在这一水平上。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扬,加上日伪方面不断以法币套取外汇,以及投机商的推波助澜,使平准基金不敷应付。至1939年5月底,基金总额已售出2/3,至7月中旬,基金几乎耗尽。 根据达成平准基金协定时郭泰祺与英方互换照会中的承诺,中国银行在当年便向平准基金会结售97万英镑(注:中国银行民国二十八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3,2241页。)。 国民政府的外汇储备也降到抗战爆发以来的最低点, 中央银行的外汇节余仅剩2  500 万美元(注:Arthur N. Young,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 1937 —1945 (Harvard, 1963), p.163.)。在1939年的6月和7月,平准基金委员会不得不两度停售外汇,每元法币的汇率也不可避免地大幅度低落,从8.25便士、6.75便士、5.5便士,一路跌落至4便士的新低价(注:《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2,1412页。)。
从1939年5月起, 中国方面就开始由郭泰祺和罗杰士分别向英国政府探究提供新的平准基金的可能性。到了形势最紧迫的7月中旬, 连宋美龄也出面向驻重庆的英国使馆官员求援。7月28日, 蒋介石电示郭泰祺把新的平准基金借款额提高到1 000万镑:“预计在未来一年间, 所需外汇基金当不过一千五百万镑,务望英方增援一千万镑,其余可由我国银行筹增若干,当可维持一年。”该电文并指出:“自平衡会停售外汇后,近日汇市变动极大,确已至严重关头,如英方不即刻增缓,中途停止,则因金融发生破绽,最近期内势必影响抗战前途,牵动大局,对于中、英利益,均有巨大损害,尤以英方在太平洋之威望,必大受打击,故英方不宜稍有顾忌,应立即增援。”蒋介石还指示郭泰祺向英方承诺,平准基金委员会在供应外汇的方法上将更慎重,杜绝日伪套汇以及资本逃避等情况(注:《初编》3编(2)中英关系,215页。)。 郭泰祺根据蒋介石的指示书面照会英国外交部,但到了8月底, 英国外交部借口英国财政部持异议,拒绝了中方的要求(注:哈利法克斯致郭泰祺函,1939年8月29日,DBFP,1919—1939, Ser.3,Vol.9, pp.512—513。)。
@①原字为火右加谲的右半部
文章出处:《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