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王安石变法之:均输法和平准法介绍

“均输法”是王安石所推行的一种新法。仿桑弘羊、刘晏之法而加以变通,始于熙宁二年 (1069年)。

  简介

  其法针对汴京物资需要和东南6路供应严重脱节,富商乘机牟利,农民困于租税的情况,均输法规定扩大运使职权,使其总握东南9路(江南东西、淮南、两浙、荆湖南北、福建、广南)财赋,并主管茶、盐、酒、矾税收和坑治、市舶之入。又自内藏库中拨出500万贯钱和300万石米,作为发运司的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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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

  沿革

  西汉

  汉武帝元封元年,桑弘羊针对“诸官各自市(购买),相与争,物以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的情况,在全国推行均输法,下令各郡设均输官,将上贡物品运往缺乏该类货物的地区出售,然后在适当地区购入京师需求的物资。此法既能解决运费高昂的问题,又可调节物价。更重要的是均输法舒缓汉武帝晚年的财政危机,桑弘羊对此曾有所赞扬:“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蓄,仓禀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然而,均输法却被批评未能解决物价问题,“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

  唐代

  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负责管理、调度从郡国征收来的租赋财物,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

  北宋

  北宋神宗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均输法一出,知谏院范纯仁请罢均输法,称均输“将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并批评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伯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异己者指为不肖,合意者即谓贤能。”苏东坡反对均输法,认为“五百万缗以予之,此钱一出,恐不可复。纵使其间薄有所获,而征商(税)之额所损必多”,是“亏商税而取均输之利”。苏辙也抨击均输法,谓“法术不正,吏缘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不久即辞官而去。

  均输法详解

  特征

  理解“均输法”,最要紧是八个大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

  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

  于是,均输法就可以达到“江湖有米则可籴于真,二浙有米则可籴于扬,宿亳有米则可籴于泗,坐视六路之丰歉,间有不登之处,则以钱折斛,发运使得以斡运之。不独无岁额不足之忧,因以宽民力。万一运渠旱干,则近有汴口仓庾”这样的效果。

  与均输法配套的措施有二:

  扩大发运司的职权,拨给发运司专项资金,用于采购,赋予“从便变易蓄买”的权力,并增辟官吏。

  建立京师所需与发运司上供的信息沟通体制,让发运司预先知晓京师库藏状况,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籴买、税敛、上供。

  “均”与“输”

  均输法之“均”是改革死板的实物征敛制度,根据年景收成的变化,折钱与购买相结合,依靠市场,舍远求近,通过购买获得上供物资。

  “徙贵就贱,用近易远”,既是其根本原则,又是其具体办法。总的目的是协调供需关系,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撙节购买、运输等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商人“擅轻重敛散之权”操纵市场的兼并行为,即所谓“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

  通观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议论的内容,虽然涵盖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点则是京师所仰的东南六路的粮食。

  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粮食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

  均输法之“输”并不是运输,实乃输纳、供应之谓。

  宋神宗所言:“《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点明了均输法的本义。

  均输法是对东南漕粮供应制度的变革,是属于政府消费性购买范畴的问题,与漕运制度本身并无多少联系。它的着眼点是漕粮,而不是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