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郭岩伟:论民国时期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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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郭岩伟:论民国时期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


摘要:在传统中国的近代化进程中,企业作为社会转型的重要载体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股份制企业作为近代社会最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对当时的经济活动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股份制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定期派发给股东一定收益,这不仅关系到工业化过程中企业资本的筹集和运作,而且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分配制度。民国时期的本土企业会定期派发给股东官利,而外商在华企业作为当时新兴经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发放股息。澄清外商在华企业股息的概念及其具体含义,不仅对进一步了解当时企业利润分配的全局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助于完善近代中外企业制度变迁的研究。
关键词:外商在华企业 股息 官利
目前学界对于本土股份制企业官利的研究已非常深入①,并认为本土企业官利早期一般具有不管企业盈亏均应给付、固定利率并载于企业章程、以年利计算、从交付股金日起息等特点②,且官利制度的上述特点在民国时期又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同时学界关于外商在华企业相关内容的研究则极为薄弱,雷麦《外人在华投资论》的中译本将英国在华企业的股息和红利统称为红利③,汪敬虞先生在《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和“十九世纪外国侵华企业中的华商附股活动”中对19世纪外商进入中国的进程及其在各个行业的发展做了全面论述,并介绍了部分企业的股息分配状况④,李志英将官利制度作为外商在华企业制度的变异之一⑤,李玉则通过外商企业虽多未规定固定股息但股票认购踊跃现象的解读,对官利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讨⑥,而杨在军和张岸元则认为晚清外商保险公司保家行的固定股息具有官利的性质⑦。另外国外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当代股息问题的探讨,对近代外商在华企业的利润分配则少有涉及⑧。
同时在民国时期的主流报刊如《申报》中,存在着大量的外商在华企业发放股息、股利、官利的报道。而按照当时的西方股份制企业组织制度,并不存在本土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中的官利制度,这是否意味着民国时期外商在华企业在本土化过程中也发放官利呢,二者在概念及含义上是否一致呢,二者之间又存在哪些异同呢,他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结合这些报道绝大多数转译自当时的《字林西报》、《北华捷报》、《大陆报》和《文汇报》等英文报刊的历史背景,本文运用上述外商在华企业相关报道的中英文原文、英文报刊中的企业年报、股东会会议记录、中英文辞典的有关词条及相关档案资料,分析了民国时期外商在华企业股息的概念及其与本土企业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⑨。
一、问题的引出
首先对外商在华企业作一界定,本文所涉及的外商在华企业主要有两类:一是欧美及日本股份制企业在华开办的分支机构,如麦加利银行(Chartered Bank of India,Australia and China)上海分行、花旗银行(International Bank)⑩上海分行、横滨正金银行(Yokohama Specie Bank)上海分行等;二是欧美及日本公司或商人在华招股集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如汇丰银行(Hongkong Superannuation Fund, £ 125,000 written off Premises Account, and that £ 209, 278. 4. 6 be carried forward. (18)
显然《申报》将英文“Dividend”译为“股息”,另外这种译法还出现在汇丰银行(19)和有利银行(The Mercantile Bank of India)(20)发放股息的报道中。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和有利银行主要服务于英国的殖民利益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并各有侧重,如麦加利银行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而以汇兑为主(21)。麦加利银行和有利银行总部均位于伦敦,上海为其海外分行;而汇丰银行则是为克服上述银行总部遥远、信息反馈不及时的弊病而设立的(22),主要由英德美中和波斯等国商人合股(后因他方退出而成为一家英商银行)(23),总部虽位于香港,但其公司制度是按照英国公司法组织的(24)。
以伦敦为代表的西欧是近代股份制企业的发源地,并无发放本土企业意义上官利的规定,如果将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等同于本土企业的官利,则与西方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相悖。最重要的是,如上述《字林西报》所载麦加利银行发放股息的电报抬头所示,该电报是同时发给印度、澳大利亚和中国分行的,而印度和澳大利亚是英国的殖民地,承袭英国公司制度,分派官利同样显得不合逻辑。
如果上述英商银行的利润分配制度并不能完全代表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制度,那么近代代表美国在华金融势力的花旗银行股息分配,则有助于我们理解股息的确切含义。1921年9月25日的《申报》转译了“花旗银行将发股息”的消息:“半年股息,决照二分四厘年息(即百分之二十四)”(25),而之前一天的《字林西报》的“International Bank Dividend”条目下有“a semiannual dividend at the rate of 24 per cent.per annum has been declared,payable September 30,1921”(26)的表述。可见《申报》在涉及美商花旗银行利润分配时,同样将英文“Dividend”译为“股息”。花旗银行是总部位于纽约的当时美国最大的银行之一,是典型的西方股份制企业,如果将外商在华企业股息等同于本土企业官利,同样有悖于西方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
那么深受中国文化影响,近代以来奉行“脱亚入欧”政策的日本所开办的银行是否存在本土企业意义上的官利派发呢?本土企业的官利一般会在企业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如中国银行1915年、1918年、1922年、1928年章程均规定:“本行股利分为下列二种:甲官股照每年四厘正息;乙商股照每年七厘正息”(27),交通银行1907年奏定章程和1925年、1928年章程均规定股利常年六厘(28)。以日本对外汇兑业务最为发达的横滨正金银行为例,其章程(29)“决算与分红”部分涉及股东利益分配的第88、第90和第92三条中并无股息发放的内容(30),但在1926年3月31日《申报》刊载的“正金银行之营业状况”条目中却提到了派发股息:“正金银行报告,去年七月至十二月之半年中,获利一千四百八十万日金,股东派息一分二厘。”(31)
那么此次派发的股息是什么性质呢?1926年4月2日《字林西报》的“Yokohama Specie Bank”目下有“recommend a dividend at the rate of 12 per cent.per annum”(32)的记载,即派发折合年股息率12%的末期股息,《申报》这次同样将英文“Dividend”译为“股息”。横滨正金银行公司章程中并未涉及股息内容,但却在1926年上半年按照12%的年股息率派发了1925年下半年末期股息。因此将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等同于本土企业的官利,在横滨正金银行的例证中依然不成立。
上述外商在华银行除按照英国公司法组织的汇丰银行外,不论是承袭英国股份制企业制度的麦加利银行和有利银行,还是来自股份制企业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之花旗银行,抑或是同处东亚的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均为承袭西方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外商在华分支银行,在利润分配制度上均不存在发放本土企业意义上官利的合理性。
那么根植于上海的外商在华工业和公用事业企业的情况是否有所差异呢?以纱厂为代表的棉纺业是当时上海最发达的工业部门,下面以英商纱厂(33)中实力居前的怡和纱厂为例进行分析。1926年3月14日的《申报》刊载的“怡和纱厂股东会纪”载:“凑发普通股息,每股规银二钱五分”(34)。而之前几天的《北华捷报》上有怡和纱厂发放股息的预告“To pay a dividend on 900,000 ordinary shares of Tls.0.25 per share”(35),即怡和纱厂普通股派发每股0.25规元两的股息。在涉及外商在华纱厂时,《申报》同样将“Dividend”译为“股息”。
那么《申报》在报道外商在华开办的公共事业企业时是否也存在类似情况呢?如1926年2月20日的《申报》转译了《大陆报》(The China Press)关于大英自来火房发放股息的消息:“去年度末次股息,每股发给二两,连上次所发,合成年息八厘”(36)。而之前一天的《大陆报》原文如下:“a final dividend for 1925 of Tls.2.00 per share,being at the rate 0f four per cent on the paid-up capital,making eight percent for the year.”(37)可见《申报》在转译《大陆报》的消息时,同样将“Dividend”翻译为“股息”,另外在涉及公共租界上海自来水公司时亦存在上述情况(38)。
这说明当时《申报》在转译《字林西报》、《北华捷报》和《大陆报》等主流英文报刊的消息时,均存在将英文的“Dividend”译为“股息”的现象,不仅涉及总部在国外的外商在华银行,总部在香港但承袭英国公司制度的汇丰银行,还涉及植根于上海本地的外商纱厂、外商公用事业等企业。
另外,《字林西报》和《北华捷报》在30年代经常转载“纽约股票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行情表,用来刊登该交易所各种股票的交易信息。该表有一栏就是“Dividend Rato per Annum”(39),即“每年股息率”,行情表中不乏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杜邦公司(Du Pont De Nemours)、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40)(Standard Oil of N. J.)、美国钢铁公司(U.S.Steel)、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merican Tel.s Dividend”,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March 13,1926.p.3.
(21)联合征信所:《麦加利银行概况调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Q78-2-14094。
(22)《汇丰银行简史》,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S173-1-153-26。
(23)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70页。
(24)[英]毛里斯、柯立斯:《汇丰——香港上海银行(汇丰银行百年史)》,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李周英等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7页。
(25)《花旗银行将发股息》,《申报》1921年9月25日,第4张第14版。
(26)“International Bank Dividend” ,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September 24, 1921. p. 7.
(27)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中国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148、159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金融志编委会合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550页。
(28)交通银行总行、国家历史档案馆编:《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206、215页。
(29)该章程于1887年通过,后经不断修订,其中第89、92条在1940、1941年做过修订,“史料”译自1942年刊印本。
(30)傅文龄主编:《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活动史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16—17页。
(31)《正金银行之营业状况》,《申报》1926年3月31日,第4张第13版。
(32)“Yokohama Specie Bank” ,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April 2, 1926. p. 3.
(33)英商在华本有五家纱厂,后老公茂纱厂售予日商改为公大二厂、东方纱厂售予荣家改为申新七厂,但怡和的三家纱厂仍然营业良好,具有很好的代表性。据《怡和纱厂之营业概况》,《申报》1929年3月22日,第5张第19版。
(34)《怡和纱厂股东会纪》,《申报》1926年3月14日,第4张第14版。
(35)“The Ewo Cotton Mills, Ltd. ” , The North-China Herald, March 6, 1926. pp. 436-437.
(36)《自来火公司议决去年度股息》,《申报》1926年2月20日,第4张第14版。
(37)“Shanghai Gas Co. to pay a final dividend of Tls. 2” , The China Press, March 19, 1926. p. 4.
(38)《自来水公司董事会议分股息》,《申报》1924年3月16日,第4张第15版;“Shanghai Waterworks Co.Ld.”,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March 15,1924.p.3.
(39)“New York Stock Exchange”,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April 13, 1931. p. 3.
(40)新泽西标准石油是洛克菲勒创办的标准石油公司在1911年被分拆后形成的公司之一,后更名为艾克森石油公司,1999年与美孚石油公司合并为今天之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
(41)张一凡、潘文安:《财政金融大辞典》,世界书局1937年版,第573—574页。
(42)李玉:《中国近代股票的债权性——再论“官利”制度》,《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43)朱荫贵:《引进与变革: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
(44)《香港汇丰银行之股东年会》,《申报》1922年2月28日,第3张第10版。
(45)“Hongkong 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Unabridged. Springfield: G 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Unabridged. Springfield: G S Closing Quotations, Oct 6, 1922”, The North-China Herald, October 7, 1922, pp. 28-29.
(91)“Closing Share Quotations, July 8, 1927”,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July 9, 1927, p. 5.
(92)“Shanghai Stock Exchange Official Share Report with Closing Quotations, June 30, 1932”,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July 2,1932, p. 5.
(93)“Shanghai Stock Exchange Official Share Report with Closing Quotation, March 25, 1937”,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March26, 1937, p. 16.
(94)英镑在1971年币改前为1英镑=20先令,1先令=12便士,如中国征信所编辑的《征信工商行名录1936》中“GeneralInformation”部分记载“镑,每镑为二十先令或二百四十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