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历史-刘芳:清末载公府与嵩祝寺互控地亩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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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刘芳:清末载公府与嵩祝寺互控地亩案探析


摘要:北京市顺义县档案馆所藏档案中记载的“镶蓝旗载公府与嵩祝寺喇嘛互控地亩案”是一个横跨晚清民初、历时近50年的互控争产案件,诉讼双方身份特殊,一为满洲镶蓝旗宗室王公,一为章嘉活佛驻锡地喇嘛庙。通过对该案的梳理,可以看出此期间王府对旗产、寺庙对寺产的管理及变化,揭示出较为深刻的满汉、政教问题,以及相关的司法审判、承继问题。
关键词:镶蓝旗载公府 嵩祝寺 司法审判
北京市顺义县档案馆藏有丰富的司法审判档案,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田亩纠纷案件,包括盗卖土地、争产、抗税抗租等。此源于当地是北京重要的农业生产区,有“北京粮仓”之称。清朝时期王府、寺庙都有大片土地在顺义境内。本文所述的案件,诉讼一方为诚郡王后裔,满洲镶蓝旗王府,案件历经果公府、载公府、溥公府三辈;另一方为京城喇嘛教名刹,为四大转世活佛之一的章嘉呼图克图的居修所①。王公、活佛参与其中,户部、理藩院等亦有干涉。本文试图通过梳理这场旷日持久的旗人王公与喇嘛寺庙争夺田产的案件,反映具体情境下王府对京郊的旗产田地、喇嘛庙对寺产香火地一般的管理运作,对纠纷的应对,以及由此折射出的满汉、政教关系。因本案由清朝晚期持续至民国初建,亦可从中窥见改朝换代前后旗产、寺产之流变,乃至司法审判之变革。
一 历时近五十年的互控争产案
同治年间,顺义县接奉上谕承催拖欠陈新存退租银之户,查到嵩祝寺僧人高韩魏名下拖欠160两有零,查得此地亩由于在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被河水冲占,次年嵩祝寺就呈报停租,而咸丰三年(1853年)河水又改道将此地淤出,被芦各庄人、镶蓝旗载公府的佃户、贡生李国钧耕种十多年,直到这时才被嵩祝寺发现。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产诉讼案件。
第一阶段,互控僵持(1866—1867年)。诉讼从同治五年(1866年)春天开始。嵩祝寺的地是该寺已故僧人高韩魏买自临河村民人许世恩,许世恩则是从焦兴手中买的其认垦的崔刚的退圈地,交易脉络清晰。可问题是,嵩祝寺僧人手中的买地红契②,与崔刚退圈地所显示的四至界限不能相符。而果公府的圈地又未交出地亩老册,坐落四至亦是无凭稽考。因而一开始顺义县的审讯就陷入无确据的状况,只得一面命庄头罗天祥(此时亦是果公府抱呈人③)入城向果公府取来老册,另一面命喇嘛交出四至相符的印契。
三个月后再次开审时,罗天祥呈上由果公府取回的两张府票,却仍是欠缺一定效力。同治五年九月秋粮收获后,顺义县正堂石衡主持了一次勘丈。虽有罗天祥事先恳请先丈公产,勘丈结果并不能让果公府满意。同治五年底,辅国公奕果派遣罗天祥将此案上诉至顺天府,顺天府即遣试用通判王堃驰往顺义县,会同查案。这样原本嵩祝寺在顺义县是原告,到顺天府处反成了被告。
次年春天,按捺不住的嵩祝寺喇嘛高晋云(系管家)与抱呈人赵庆前往顺天府进行了复控,控诉李国钧勾结庄头罗天祥以旗租遮盖、隐种寺田,事件又回到互控僵持的状态。奕果遣罗天祥反驳:王府地在李遂店河西,崔刚退圈地在李遂店南,言下之意即嵩祝寺地源于崔刚地,不应与王府地重合。罗并于此时交上他所有的地亩老册,顺义县启咨户部请其转咨镶蓝旗满洲旗分行知果公府门上,等候查明复讯。
第二阶段,上诉初结(1871—1873年)。正当公府回复该府册档已于道光年间呈交县案未发复还,户部札行顺天府仍旧委派官员会同顺义县核查之时,到同治十年,案件又起波折。这次果公府已经换了主人,时任兵部尚书的载龄下了一道“狠招”,他派遣抱呈人罗永湖赴户部呈控顺义县此前承办此案的经书沈宝元等蒙混王产、控报税契。这样一来,户部正式介入其中,将经书沈宝元、崔刚之子孙崔有元、焦兴之子孙焦永清等押解到部审讯。在载公府提交的呈词中称,其查明了嵩祝寺地亩与王府地重合的原因,系果公府原庄头罗恒将一块5顷20亩的地给焦兴佃种,焦兴勾串户盐房书吏将李遂店西边的地报为崔刚退圈之地,由焦兴卖给许世恩,许世恩再卖给嵩祝寺,而真正崔刚退圈地在李遂店南,故而嵩祝寺的地契与退圈地四至不符。
户部亦同意此说,并按此查明真正的崔刚退圈地(李遂店南)现种者是崔有元,并行文内务府,将崔有元承领官圈地册抄录一本,明察暗访,确定崔有元有侵吞情形,饬顺义县严讯崔有元追出地4顷92亩给嵩祝寺收领,并命顺义县遵照此部示,迅速讯结,报部销案。
第三阶段,复审结案(1913年)。第二轮审判结束后经过近四十年,清朝灭亡,王公显贵的权势不再,1913年,嵩祝寺再行翻案。这次是由时任章嘉呼图克图的喇嘛巴彦济尔噶勒上呈中华民国蒙藏事务局,认为四十年前是由于顺义县畏惧载公府与户部的权势,加上李国钧从中勾串,将该寺之地霸种,而将不能耕种的一块地代为该寺所有,以致嵩祝寺四十年未获地利权。因为时间过去较久,此时涉案地亩的东邻变成了溥公府庄头罗长才,西邻为李国钧之孙、监生李宗尧,前者显然已无法如此前般得到王府的大力支持,后者又年幼只求尽快结案以继续从师受业,因此很快重新勘丈结案。首先勘丈李宗尧之地,再除去南边不堪种的沙地,由李宗尧地界向东按照嵩祝寺地规格划归一块为寺之粮地。嵩祝寺将红白契纸取回,三方具甘结,此案终结。
二 旗产、寺产的管理与流变
土地是封建自然经济的根系所在,由此可反映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以往研究多集中于土地制度方面,而于实际操作则因史料零散,知之较少。这场历时近半世纪的田产纠纷,为我们了解晚清旗地、寺庙香火地承租、耕作、管理乃至演变,提供了重要素材。
关于旗地的管理。旗地的来源是圈地,俗称跑马占地,从顺治元年(1644年)开始,到康熙八年(1669年)下令禁止。这场圈地运动共为八旗圈占土地153467顷16亩,其中,“以顺天府境圈占为多”④。顺义县内原有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圈占⑤。清政府将这些圈地分给皇室、宗族到一般旗人作为产业,主要按照八旗王公的爵秩、官员等次和所属壮丁数(即“计丁授田”)等进行分配。载公府属爱新觉罗宗族诚郡王系后裔,奕果、载龄、溥元三人爵位均为不入八分辅国公⑥,享有王庄作为其收取“王粮”的庄园。载公府对顺义县这片土地的管理同其他皇庄、王庄一样,是设立庄头⑦总揽全事。本案中,罗天祥不仅身为庄头要接受审讯,还充当果公府的抱呈、揽头⑧,提起诉讼、供给证据,甚至反驳、上诉等,实为公府方的全面负责人。罗是镶蓝旗满人,因要管理王庄不住城里,而是就近居住在李遂店。罗天祥的前任是罗旺,后任是罗长才⑨,可见庄头的承继是以家族中的长子嫡孙世代为序,此有利于旗地管理经营的延续性。庄头一般不直接种田,而是将土地租给壮丁或佃户耕种,每年由庄头收取租额上交王府⑩。罗天祥称,他是在道光二十六年承领公府的差地(11)48顷,李遂店地区有30余顷,其中李遂店迤西共三段10顷92亩,租给李国钧承种,每年向府内交租,均有确数(12)。庄头是王府与佃户的纽带和桥梁,审讯记录显示,罗天祥的身份被录为“果公府家人”,反映出庄头与王府的密切关系。在现实操作中,王府也赋予庄头相当大的便宜管理的权利,庄头则倚王府为靠山。遇有诉讼、审讯,奕果、载龄均是派庄头出面,而阴给支持:不论是上诉至顺天府、户部,还是改换诉讼策略,控告顺义县经书,探源出嵩祝寺地四至不符的原因所在,再由户部特示顺义县不动载公府土地、另寻地划归嵩祝寺,种种这些,如果没有王府的撑腰,单凭庄头如何做得来?外加其时王府主人载龄官至兵部尚书,也难怪嵩祝寺到翻案之时,感叹此前因顺义县畏惧载公府与户部的权势才致其败诉(13)。供词中,庄头罗天祥反复强调,公府的地是大内分拨,属官田、公产。确然,旗地同屯田、学田一样,所有权都属于国家,不得任意划分买卖,故顺义县主持勘丈时,须得先丈王产。而实际上,王府如此出力要留守此地,亦体现了虽名曰公产,但如王庄这样的旗地,所享利权事实是归于王公的。另,本案中公府方出具最重要的一项证据就是地亩老册。原来,王庄地的老册,公府主人藏有一份。据罗天祥赴京后回话:“旗人主人吩咐,因一段地亩呈词,并不将老册交给旗人。”(14)庄头罗天祥本人也藏有一份,他供称自己“藏有公府老底册,于本月初八日已呈交”(15)。老册是地亩所有的凭证,而且庄头所有的老册往往要比公府的详细、准确,因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改变,以致一遇有土地、租税纠纷,甚至清亡后的旗地清理,均仰赖老册。可见旗人王公对旗地的直接控制力是很微弱的,主要仰赖田庄的实际管理者——庄头,他们与王府是互相倚恃的。
关于寺产的管理。寺庙经济是寺庙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寺庙越大,经济也越雄厚。喇嘛教官寺嵩祝寺甚至将产业办到了京郊的顺义境内。这块涉讼之地,很清楚是以已故僧人高韩魏的名义置买而来,原是崔刚退圈之地。所谓“退圈”,即原本是圈地,而再归还其原有之民,即为民田,而且有规定此种地亩的赋税租粮等(16)。因此,嵩祝寺所买之地为民地,买得之后亦成为寺庙之私有产业,有“印契字据,并完粮印串、四至地图”(17)等。嵩祝寺对田产的管理主要由管家主持,涉案时管家为喇嘛高晋云,他就如同王庄的庄头一样,日常中既负责将地亩租种出去,收取租金,涉及纠纷时也充当诉讼人、审讯中的证人等角色。不同的只是公府庄头自己担任抱呈人,而高晋云另外有赵庆为抱呈、揽头,帮其负责案件的所有情事,因为即便是管家,喇嘛也并不住在李遂店,需得在本地有人负责,以不误县主之传唤。也由于距离远,寺庙的田地喇嘛无法直接耕种,同样是租与佃户,而由寺庙作为地主收取租额。嵩祝寺的地买于道光二十一年,道光二十八年就被水淹没停种了,要不是顺义县催纳银粮,喇嘛们估计都不会知晓河水又闪出了一块地,并被李国钧在上面耕种了十多年之久。这里面固然有自然原因,尤其是清代“水冲沙压地”本有呈报停租的惯例,只因再次淤出才涉讼,而嵩祝寺自身疏于对寺地的追踪、管理应该是更主要的因素。
探析此案还可看出旗产、寺产的流变。官司从晚清打到民国将近50年,其间不论是载公府,还是嵩祝寺,对旗产、寺产的管理都起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旗地。19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那两次争产互控,让我们看到王公府强有力的幕后支持,处处以王府名义,有印,有落款“世袭公兵部尚书载龄门上”,体现的均是王产与寺产的争执,最终全面保住了王地。然而,到1913年嵩祝寺要求翻案的时候,我们发现,溥公府不是作为被告主体,甚至不见作为被告的公府庄头罗长才告知公府。罗长才是喇嘛指控的寺地的东邻,而原本果公府的佃户李国钧历经三辈到其孙李宗尧时,也成了寺地的西邻,俨然罗与李垦种的是私家田土,最终经过勘丈出具甘结,也完全不用问及公府,全凭罗、李二人做主(18)。可见旗人对旗地的控制力之薄弱,只有王府本身势力强大时,与庄头的纽带才牢固,反之随着清朝灭亡,王公力量衰弱,纽带断裂,庄头甚至大佃户,完全可以依靠多年经营的积攒,自立门户,摇身而变成那片土地的自耕农或实际所有者。
依靠政治力量获得的旗地,自然会因为政治特权的崩塌而流失;寺田却有所不同,由于宗教的根基在民间社会,能够作为持久的力量长存下来,嵩祝寺历经清朝灭亡、民国建立,仍旧作为重要的官寺得新政权之重视,在袁世凯选举并莅任大总统的时刻,嵩祝寺章嘉呼图克图巴彦济尔噶勒还曾多次向其祝贺(19)。以此,嵩祝寺虽在同治十二年的那次审判中不利,却能在四十年后通过翻案“失而复得”一块满意的肥沃粮田。终究,旗、寺产业的变化,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审判结果的走向。
三 土地管理折射出的满汉、政教关系及相关审判问题
案件迁延不决,不断互控,逐波蔓延,从顺义县到顺天府,到户部,到蒙藏事务局,再由上到下最终还得由顺义县结案,各方为争地产可谓“各有所为”(20),而从中折射出来的满汉、政教等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首先是载公府与户部、满洲旗分的关系。户部的职能是“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21),设十四司管理政务,并专门有井田科掌核八旗土田,内府庄户(22)。可见旗地旗产专归户部管辖。在第一阶段上诉至顺天府并无太大进展的情况下,载龄遣人赴“部”具诉,此“部”即是户部。也正是在户部的干涉下,案件向有利于王庄的方向发展。在此,户部采取的措施有如下几项:(1)调取全案卷宗与公府老册、崔刚退圈册档等;(2)将被控顺义县经书、崔刚、焦兴之子孙等押解到部讯办;(3)审讯;(4)下达明确的部示给顺天府,命令照此结案,并将看押之三人移送顺义县。可见户部不是如顺天府仅派员到县会同查办,而是直接主持了案件的审理,有全部卷宗,有人证,并下达了相当于判决的部示。因此,户部并非我们一般认为只是管理田亩、财务、户役等的民政部门,它还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力。而其保卫公产王地的明显的取向,也说明由这样一个专门管理旗地的部门审判旗地同其他的纠纷,固然会厚此薄彼。其中最典型的例证,就是正在户部向顺义县施压的过程中,顺义县接连换了三位知事,直至全面按照部示“完满”解决才停止,这大概亦暗示着此类频繁的人事变动同本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即便作为负责旗产管理的国家部门,于程序上也不见户部与旗产的主人直接取得联系,而是均须通过载公府上属的镶蓝旗满洲旗分,由其传递消息到公府,或是询问交租老册,或是告知案件进展。这些细节无不向我们透露着有清一代,满人的特殊性是体现在方方面面的。因而,本案中载公府在同治年间的胜利,除去合理的诉讼理由及有效的手段外,更大程度上是出于旗地的特殊地位,以及辅国公载龄的官位权势。
其次是嵩祝寺与理藩院、蒙藏事务局的关系。户部在同治十年开具的部示中,除饬命顺天府转咨镶蓝旗满洲分旗达果公府,还命其咨理藩院而谕告嵩祝寺僧人(23)。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部门,地位与六部同,全权管理蒙藏与宗教事务。嵩祝寺毕竟是黄教活佛的驻锡地,清朝重要的官寺,为了维护民族、宗教的稳定,由理藩院转谕可见户部的谨慎,也是一定程度上对嵩祝寺的安抚。此案两造双方如此特殊的身份,一直贯穿案件始末并影响案情发展的进程。随着清朝的灭亡,理藩院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1912年设立的蒙藏事务局(24)。黄教事务本就既属宗教又属政治,自然在其管辖范围。该局因直接隶属于国务总理,故地位比理藩院更重。再加此时嵩祝寺的领袖第十九世章嘉呼图克图(25)于民国建立后迅速公开赞助共和,并劝导内蒙古归附民国,实为内蒙古拥护民国的第一功臣,大总统袁世凯多次下令夸其“翊赞共和,厥功尤伟”、“效忠民国,备着勤劳,深堪嘉尚”,加封其为“宏济光明大国师”,加给封银(26)。也是在这个过程中第十九世章嘉不断提升他本人在漠南教务中的影响与控制力。视其在本案中所呈名号“章嘉呼图克图·商卓特巴札萨克达喇嘛巴彦济尔噶勒”,“章嘉呼图克图”为活佛,“商卓特巴”为管家,“扎萨克达”为驻京及蒙古政教合一的最高掌印人,足见其地位与权势。因此,蒙藏事务局收到章嘉上呈的重断寺产的请求后,即函开顺天府,顺天府再饬令顺义县“详核卷宗证据,持公剖断”(27)。这之后就发生了顺义县知事将溥公府庄头罗长才“传至衙内并未过堂即将锁押”的插曲,等罗遣子赴京师高等审判厅,才由审判厅下公函以“此案系官员不动产之民事诉讼”,“无将当事人锁押之理”,命顺义县迅予判结(28)。本无拘押理由而行拘押之事,顺义县大概是想以此迫罗长才让出田地,结果罗被释放,而判决结果是田地划归给了嵩祝寺。
民国年间嵩祝寺的逆转除了蒙藏事务局的施压,而本质上也体现了清朝灭亡、皇权不存、民国新建、民权上升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有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29)并以此规定了人民享有的一切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是其中重要的一条。1912年1月28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了《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的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30)。此时前清满人、官员所有的财产被以是否拥护民国为标准区别对待,相比而言,主动变身“民国人民”的嵩祝寺的私有财产自然依法得到了国家保护。且南京临时政府贯彻司法独立的精神,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这也有效避免了如第二阶段顺义县知事被撤换三次的情况,亦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体现。
再次是相关司法审判问题。查本地所属的潮白河水系下游地势低洼,自古以来多洪患,清代因河水改道而涉讼的事件亦多有之。既为控案,必经由司法审判。本案涉及从地方到中央的各级部门中,除户部与顺义县有行使司法审判职权外,顺天府、理藩院、蒙藏事务局、京师高等审判厅等均未直接参与审判,而最后的判决落实还是归于顺义县。顺义县内的审理由户盐房负责,尤其是讯问基本都在户盐房内进行(31)。顾名思义,户盐房的主要职能即掌管盐务,此前少见有谓户盐房可掌司法审判的(32),本案可作个例以供备查,笔者猜想或因户房掌征收钱粮,由此而得能审理某些田土纠纷案件。也正由于户盐房掌司此案的审理,同治十年户盐房经书沈宝元被载公府以蒙混王产、控报税契等罪名上控到户部(33)。若按今日的法律术语,这样一来,此案即由普通的民事案件牵扯到行政诉讼,可谓事态升级了。然而当时户部还是将其视作同案一并审理,挖出勾串情弊再移交顺义县处理。故当时的司法审判是难以用今日的法律思维套用的。
从同治六年到1913年,其间有五十年的量变,也有清朝灭亡的质变。民国的建立让许多新鲜事物在本案的司法审判中出现,比如京师高等审判厅、蒙藏事务局。然而即使到民国,这五十年内掌管审判的始终是顺义县户盐房,甚至头役的传票、户盐房的讯单、供单、保状、甘结,还有最后的县批,均与前清并无不同。可知民国初建,既有新机构的产生,也有旧机构或由于熟悉、历史的惯性,仍旧延续着清朝的一套,前者多见于中央上层组织,后者多留于地方基层结构。而由本案前期所见之民刑不分、政刑不分的情况,到此刻开始逐步得到了区划的现象,可见由清末新政修律以来从西方引进的审判制度、法律精神等,能得民国较好地吸收利用,可谓细微之中所见时代之变迁,无知无觉中蕴含社会之进步。
作者简介:刘芳,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清代的黄教有达赖、班禅、哲布尊丹巴、章嘉四大活佛系统,分别驻锡拉萨布达拉宫、日喀则扎什伦布寺、库伦庆宁寺和多伦诺尔善固寺,具有同等的地位。尤其是章嘉呼图克图为灌顶国师,执掌漠南教务,以及总管内蒙古及京师、盛京、甘肃和五台山等地的黄教寺院。嵩祝寺就是清代皇帝专门为他在皇城内建造的梵修之地,在黄教寺院中占有极为尊崇的地位。呼图克图是蒙古地区对活佛的称呼,是仅次于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的大活佛称号。蒙、藏、青海、甘肃等地的大活佛,只有正式得到清政府的册封和承认,才能称为呼图克图。张连城、孙学雷:《北京的佛寺与佛塔》,光明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②红契,是经过国家验税的民间动产和不动产典押和买卖契约,又称“官契”、“税契”、“赤契”、“朱契”。张晋藩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律史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③抱呈,《六部成语》注释为“遗族属,家丁代为告官也”,也就是由别人代为告状。《大清律例》也有规定:“生监、妇女、老幼、废疾,无抱告者不准告诉”,“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大清律例会通新篆》“越诉条”附例;《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听讼回避》。
④⑤《畿辅通志》,卷95、卷94。转引自于德源:《清代北京的旗地》,《中国农史》1989年第3期。
⑥诚郡王为康熙皇帝第三子胤祉,诚郡王系并非世袭罔替的爵位,因此子孙在承袭爵位的时候按清朝规定每代递降一等,如奕果之父绵策为奉恩辅国公,传给奕果就只能是不入八分辅国公,但到此不再递降。
⑦田庄的管理人。清代之庄头最早出现于皇庄之中。
⑧揽头为包揽某事项的人。
⑨⑩(12)(14)(15)(17)顺义县档案馆藏《镶蓝旗载公府与嵩祝寺喇嘛互控地亩案(一)》,档案号:1—1—6,第55、57、68、30、44、47页。
(11)租税地。
(13)(18)(20)(27)(28)顺义县档案馆藏《镶蓝旗载公府与嵩祝寺喇嘛互控地亩案(三)》,档案号:1—1—8,第14、26、13、6、3页。
(16)“退圈地每亩科银一分至三分不等,豆四升三合至一斗不等”。《清通典》卷七,食货。
(19)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中册),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760页。
(21)嘉庆《大清会典》卷十,户部。
(22)凡入官房宅地亩及岁租敛给之数,悉以咨之。雍正十二年(1734年)置。《清朝通志》卷六四,《职官略》一。
(23)(33)顺义县档案馆藏《镶蓝旗载公府与嵩祝寺喇嘛互控地亩案(二)》,档案号:1—1—7,第23、3页。
(24)1912年5月本为蒙藏事务处,隶属内务部,嗣又为重视蒙藏事务,于同年7月24日改为蒙藏事务局,直隶属于国务总理。
(25)(26)名为巴彦济尔噶勒,诞生于光绪十七年(1891年),转世于唐克托地方。光绪三十年九月初九日抵京,驻锡嵩祝寺。参见释妙舟:《蒙藏佛教史》,广陵书社2009年版,第196、196—199页。
(29)《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一辑,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1985年编印,第58页。
(30)该规定对于清廷及清朝官吏财产执行区别对待政策,规定前为清政府官产,现入民国势力范围者,应归民国政府享有;前为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现无确实反对民国之证据,已在民国保护之下者,应归该私人享有;现虽未清政府官吏,其本人确无反对民国之证据,而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下者,应受民国政府保护,俟该本人投归民国时,将其财产交该本人享有;清政府的官产和现仍反对民国政府、虐杀民国人民的清朝官吏的私产一律没收。王存河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4页。
(31)较早时期,或在较小的县衙中,仅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一般认为到民国时期,才慢慢发展到十房。本案所见,至少早在19世纪60年代,即同治初年,顺义县就已设有户盐房。
(32)参见赵黎黎:《清朝县衙设置与运作制度研究》,河南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