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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前期林业思想初探
思想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理性认识。这种认识既是从实践中产生,反过来又指导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实践。林业思想是制定并实行林业政策的理论基础,同时又反映这一时代的科技发展水平、林业生产状况,以及人们对森林作用认识的程度。清前期的林业思想既包含了前代人的成果,又有所突破和发展。清代,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前期社会尚未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同时该时期人口增长迅猛,从数千万增长到4亿;棚民大量涌现,毁林开荒问题突出;水土流失、水灾、旱灾等生态灾难频繁发生。在这种形势下,林业思想作为现实的反映和林政的灵魂,从形式到内容都表现出一些与明代以前及鸦片战争以后不同的特点,反映出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性、过渡性和独创性。研究这一时期的林业思想及其特点,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和弘扬传统思想,而且对于今天的林业和生态建设不无借鉴意义。
1 农本思想中的林业思想
我国自古以来,就主张农为邦本。农本思想对林业发展影响很大,清代当然也不例外。一方面,发展农业要占用耕地,在人口增长的情况下,毁林开垦就成为天经地义之事。另一方面,林业当中含有类农的成分,如桑、果、茶、柴、材等经济林就是属农的部分。所谓发展农业,就理应包含这种林业。故自古就是“农桑” 并称、“种树”齐举。康熙帝曾专门为“耕织图”制诗,写序。序言中曰:“朕早夜勤毖研求治理,念生民之本,以衣食为天。……欲令环宇之内皆敦崇本业,勤以谋之,俭以积之,衣食丰饶以共跻于安和富寿之域。”[1]可见康熙帝对农本的认识。
关于林业的地位和作用价值,清前期诸位皇帝多有论述和诏令。顺治“十二年(1655)覆准,民间树植以补耕获,地方官加意劝课,如私伐他人树株者,按律治罪。十五年(1658)覆准,桑柘榆柳,令民随地种植,以资财用。”[2]康熙十年(1671)覆准,“民间农桑令督抚严饬有司加意督课,毋误农时,毋废桑麻。”雍正二年(1724),清世宗谕令:“舍旁田畔,以及荒山旷野,量度土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资用,即榛楛杂木,亦可以供炊爨,其令有司督率指画,课令种植。仍严禁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奸徒之盗窃,亦为民利不小。”还告诫地方官员要“各体朕拳拳爱民之意,实心奉行。”[3]五年(1727)议准,“直隶州县闲旷之地,令相其土宜,各种薪果,如各处河堤栽种柳树……其地宜桑麻者,尤当勤于栽种,令地方官察其勤惰,分别奖惩。”同年谕令:“修举水利种植树木等事,原为利济民生,必须详谕劝导,令其鼓舞从事,不得绳之以法。”[2]
乾隆帝对林业的论述则更多一些。乾隆三年(1738),乾隆帝谕:“据河南巡抚奏称,‘种树为天地自然之利,臣经钦奉谕旨,随饬地方官多方劝谕,桑柘榆柳枣梨桃杏,各就土性所宜,随处种植。一年之内,成活之树,共计百九十一万有余’等语。朕御极以来,轸念民依,于劝农教稼之外,更令地方有司化导小民,时勤树植,以收地利,以益民生。今览该抚所奏,是豫省一年之内,已种树百余万之多。朕思中州接壤畿辅,为南北往来之冲,并未闻有教民种植滋事繁扰之处。安见豫省之法不可仿行于他省耶?……可将此传谕各督抚善体朕心,勉力为之。”[2]乾隆七年(1742)谕:“周礼太宰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其为天下万世筹赡足之计者,不独以农事为先务,而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故因地之利,任圃以树事,任牧以畜事,任衡以山事,任虞以泽事。使山林川泽丘陵之民,得享山林川泽丘陵之利。夫制田里、教树畜,岐周之善政。管敬仲亦云:‘积于不涸之仓者,务五谷也;藏于不竭之府者,养桑麻育六畜也。’如果园圃虞衡薮牧之职以次修举,于民生日用,不无裨益。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凡资生养赡之源,不可不为急讲。……至于竭泽焚林,并山泽树畜一切侵盗等事,应行禁饬申理之处,转饬地方官实力奉行,该督抚不时稽查,务令从容办理,以期实效。”[4]九年(1744)又提出三农、园圃、虞衡、薮牧四职皆为“资生养赡之术”,故应重视“田里树畜”之事。同年题准:“直隶、天津、河间各属,土性宜枣,种植最多。深、冀亦产桃、梨,至于榆柳杨树之类,河洼碱地,各有所宜。令民间于村头屋角、地亩四至,随宜广种,始足以资利益。如有旗地可种树木之处,广令该管各官,劝谕旗人,亦可多为栽种。”[2]道光年间,道光帝曾批准在山东等地种桑养蚕。“道光十七年(1837)奏准:山东登、莱、青三府属多山,其平衍处间有种桑,而饲养野蚕,别有一种桲椤树,亦名槲叶,将蚕放置树间,收茧取丝,获利甚广,其余各府州民,向勤蚕桑,现已饬广行栽植。”[2]由此可见,顺康雍乾诸帝对林业的认识,还主要是从经济效益方面来强调林业的发展,把林业视为补耕获、资财用、饲蚕、佐食、供炊爨、利济民生、资生养赡之源,认识的高度从总体没有超出农业的范畴。
农学家杨屾(1699-1794)在《豳风广义》中说得更明确:“农非一端,耕、桑、树、畜,四者备而农道全矣;若缺其一,终属不足。”[5]这些论述很类似于现代“大农业”的思想,把林业看作大农业的一方面。
清代全国各地广泛竖立护林碑。透过护林碑上的内容可以看出,人们对林业经济价值的认识已不限于木材、薪柴,而是包括多种林产品。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云南楚雄市紫溪护林碑:“在昔周礼,土木水草之资必深为谓谋之,而不惜委曲护持之力者,盖谓一年种谷所以养生济物也,十年栽松,所以为栋梁。”再如,据《古丈坪厅志·卷16》载,湖南省古丈县道光三年(1823)碑记:“吾乡之中,贫寒日甚,生产不繁,土地皆瘠,山广田少,……惟桐茶此地方之一大利也”。有的把林业与农业、国家赋税联系起来:“倘山荒无树,大水淹闭,种植无资,有关田赋。”[6]这种认识是深刻的。
农本思想是我国以农立国、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社会的必然产物。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两面性:一方面也是主要方面,重农轻林,对生态有破坏作用;另一次要方面,林在农中占一席之地,有时候也想到发展林业。在农本思想的指导下,清政府组织大规模的毁林开荒,所谓“屯田”,有兵屯、旗屯、民屯、回屯和遣屯。如顺治十三年(1656),顺治皇帝诏令招垦:“各省屯田荒地,已行归并,有司即照二年起科事例,广行招垦。如有殷实人户,能开至二千亩以上者,照辽阳招民事例,量为录用。”[7]为了解决因人口增长而产生的粮食问题,这在当时有其必然和合理因素。同时,我国东南山区、长江流域也产生了数以千万计的“棚民”,他们进驻山林、刀耕火种,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致使长江流域生态失调,水灾频频发生。
2森林有益于风水的思想
清代,人们对森林社会效益的认识更为深化。林业在军事上的作用,顾炎武把森林地区视为“天堑长城”(《天下郡国利病书·卷46》)。何秋涛则说,森林“较之长城巨防,尤为险阻。”[8]一些护林碑也讲到森林的社会效益,包括美化环境、社会平安、人文发达等。如“栽培树木,壮丽观瞻”;“一望青葱堪图画,万顷风涛入云霄,壮一邑之威风,增他乡之光彩。”;“梵净山,层峦耸翠……居其地者,咸享平安之福”[9];“常思地灵人杰,此语诚然。回忆吾族,代有伟人,迄于今风木颓败,人文渐稀。”[10]这其中有的虽含迷信夸大的成分,但也不乏真知卓见。
清代风水理论中包含着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思想。风水,又称堪舆,是中国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尽管目前对风水理论评价不一,但都认为剔除其迷信成分和神秘外壳,它本身拥有合理的有价值的精华内容。它是我国古代为阳基阴宅建设选择理想环境条件的一种应用地理理论[11]。它主要属于民间地理学,是把地理理论转化为现实的桥梁,在中国古代地理学的发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12]。风水理论及活动到明清两代发展到极点,在理论上形成两大流派——赣派和闽派。风水的核心是探求建筑的择地、方位、布局与天道自然、人类命运的协调关系,含有人地合谐、环境保护的思想。如风水认为龙脉是第一重要的,是生存者的生命之源,是大家的保护神,做为兴旺发达的象征。故龙脉砂穴之树木不能砍伐,土石不能乱动。这就将大面积自然生态环境保留下来。总之,风水思想,有科学的成分,也有迷信的糟粕,应该区别对待。
风水思想,对当时社会森林生态保护和城市园林建设有重要影响。例如,清代统治阶级为了保护祖宗的发祥之地——东北长白山,特制定“四禁”政策,把东北划为禁伐森林、禁采矿产、禁渔猎、禁农牧的“四禁”地区,这恐怕受风水思想、“龙兴圣地”说的影响。这项政策,从清初开始一直持续到嘉庆朝后期(北部则到咸丰年间),实行了170年之久,对保护东北原始林起到积极作用。又如,国都、城市的选址,都考虑风水形胜因素。明清国都都选在北京,与这里的地理环境有关[13]。宋代朱熹曾概括北京形势:“冀都天地间好个大风水。山脉从云中发来,前面黄河环绕。泰山耸左为龙,华山耸右为虎。嵩山为前案,淮南诸山为第二重案,江南五岭诸山为三重案。故古今建都之地皆莫过于冀都。”[14]按风水理论,把城市建在森林多的地方,无疑会造成大量的森林破坏,但又会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周围的森林生态环境,使森林破坏的程度受到制约。此外,园林艺术所强调的“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境界,也与主张保护山水龙脉的风水理论有关。故皇家苑囿、陵寝、私家园林、寺庙等的建筑选址、建造风格、周围环境保护等,都有章法可循和具体措施予以保证。在清代林业法律中,严格规定了对园陵树木的保护。《大清律例·盗园陵树木》规定:“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不分首从)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莹内树木者(首)杖八十,(从减一等)。若计(入己)赃重于(徒杖)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条例规定:“凡(皇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桩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斩,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近边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律分别首从拟断。”同时规定,“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15]在民间的族谱、村规、祠规、庙规中也有保护风水龙脉的条文。如,“保龙脉,来龙为一村之命脉,不能伐山木”(《翀麓齐氏族谱·卷1》);“树木砍伐,有伤风水”(《欧宁祖氏族谱》);“灵山重地,严禁伐木掘窑,以培风脉事”[9];“统山梓木皆系坟荫,有关风水,仍照向例概不砟伐……各宜当心保护。”[16]此类言辞不胜枚举,表明风水意识已深入民间。
风水理论虽然包含迷信的成分,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保护森林生态、促进墓地植树的作用。
3 森林防灾的思想
林木可以护堤,发挥防护作用。康熙、乾隆诸帝都相当重视河堤植树。康熙九年(1670)康熙帝诏令,“查黄运两河所栽之柳,每岁果能如该督疏内所定之数成活者,其栽柳之人三年后……授以巡检录用……”[17]康熙十七年(1678),清圣祖诏令治理河患,“按里设兵,分驻运堤,自清口至邵伯镇南,每兵管两岸各90丈,责以栽柳蓄草,密种菱荷蒲苇,为永远护岸之策。”乾隆提倡植树,尤其重视堤防植树,在治理北京永定河的过程中,他亲自总结了堤防植树的五言诗。乾隆四十八年(1783),清高宗诏令黄河沿堤种柳,并申禁近堤取土。他们的这种思想,显然受前人的影响。春秋时期管子曾建议桓公设“都匠水工”,兴修水利工程,“令之行水道、城郭、堤川、沟池”。而且,他提出在堤防上“树以荆棘,以固其地,杂之以柏杨,以备决水。”(《管子·度地》)隋炀帝时期,曾沿汴渠、运河岸边大规模植榆柳。明代的治河名臣刘天和创立“治河六柳法”,即卧柳、低柳、编柳、深柳、漫柳、高柳[18]。在前人的影响下,加之洪水灾害的频繁,故清代非常重视沿黄、淮、运、永定等河堤植树,并形成一定制度。但是,这些封建帝王并没有认识到,治水的关键在于治山,治山的关键在于兴林的道理,而是在下游河堤两岸大做文章,表现出了历史的局限性。
与此同时,一批深入实际的有识之士,如鲁仕骥、梅曾亮、赵仁基等人,鉴于当时因人口暴长、各地大规模毁林而引发的许多生态和社会灾难,诸如水灾、旱灾、饥荒等,他们先后提出了森林可以备荒防灾的科学思想,弥补了帝王认识的不足。
鲁仕骥,字洁非,江西新城人,乾隆辛卯(1771年)进士,官夏县知县,有《山木居士集》。他在《备荒管见》文中阐发了森林保持水土,以及森林保护农田的思想。他认为:“培山林”是备荒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原因是,“夫山无林木,濯濯成童山,则山中之泉脉不旺,而雨潦时降泥沙石块与之俱下,则田益硗矣!必也使民樵采以时,而广蓄巨木郁为茂林,则上承雨露,下滋泉脉,雨潦时降,甘泉奔注而田以肥美矣。”“凡田地之肥瘠,视山原之美恶。若其山多草木,郁积磅礴,其泉流必厚,而田受其滋。否则春夏多骤雨,沙石随之而下,田虽本肥,受害既深,亦从而瘠矣。”[19]他对山林对农田的保护作用已有深刻的认识。
梅曾亮(1786-1856,号伯言)曾在宣城考察棚民的山地开垦。在《书棚民事》文中总结群众实践经验论述了滥垦山地的弊端。“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下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浸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二雨未毕,而砂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圩不可贮水,毕至畦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20]这说明,梅曾亮对森林的水源涵养、保持水土、保护农田的作用已看得很清楚。
赵仁基对道光年间三次长江水灾均有亲身体验,任湖北按察使不久他便提出《论江水》十二篇1834年[21],科学地阐明了长江“水溢”与山林被开垦的密切关系。“未开山之前,入江岂无泥沙?江流浩瀚,其力足以运之入海,则不能为患也。既开山之后,其力足以运入海如故也;特泥沙之来,较甚于昔,江虽能运之入海而不能无所积。其始于铢寸,其继遂成寻丈,于是洲地日见其增,而容水之地狭矣;江底日渐其高,而容水之地浅矣。”故结论是“水溢由于沙积,沙积由于山垦。”[22]
在清代的不少护林碑上也有关于森林生态作用的论述。云南楚雄紫溪,乾隆四十六年(1781)所立禁碑云:“紫溪山乃楚郡之法脉”,“山之兴旺不竭者,则在林木之荫翳。树木之茂盛,然后龙脉旺相、泉水汪洋。”[6]云南普洱勐先乡于乾隆六十年(1795)立《为公禁》碑:“箐养树木,以厚水源,雍荫田亩”。福建松溪樟栊山立于乾隆三十四年(1769)的禁碑:“历久留植树木,原系遮荫水源,滋润田地。”云南禄丰川街乡于嘉庆十三年(1808)所立护林碑:“况乎山表水秀,大壮宇宙。观瞻木荫,土润弘开,泉源旺盛。”[23]这反映出森林具有生态环境功能的意识已深入民间。
4 森林多效益思想
笔者在搜集林业史料的过程中,发现了一篇康熙年间的宝贵史料——俞森的《种树说》[24]。见于《四库全书·河南通志》,以及贺长龄、魏源等编的《清经世文编》。全文加标点后共计1174字。篇幅虽短,但内涵丰富,是一篇难得的林业专论。经查,俞森,号存斋,浙江钱塘人,康熙中官至湖广布政司参议,着有《荒政丛书》十卷。在《种树说》中,俞森详细论述了他对发展林业的看法。为了供读者鉴赏,今将全文摘录如下:
“余闻之,百岁树德,十岁树木。故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渭川千亩竹,其人皆与千户侯等。今豫州历经闯贼焚掠,人稀土旷。虽蓊郁成林之处不可谓无,然极目平原,往往而是。尝召土人问之,椅桐梓漆,无不具也;桑柘榛栗,无不宜也。枣二岁而实,五岁而得一石;柿五岁而实,十岁而得三石;榆荚一岁而盈丈;柳枝五岁而合围。土壤之沃如此,是此地树木之效尚不须十年也。乃熟察四郊,家无储积,室鲜完庐。岂此邦之民尽属蚩蚩抑?有司无以导之也。
余尝计种树之效,其利有八;上之人不肯尽心者,其弊有三;下之人相视不前者,其源有二也。
何谓八利?一亩之地树谷得二石足矣,一亩之地而树木所入不数十石乎?其利一。岁有水旱,禾麦易伤,榛柿栗枣不俱残也,年丰贩易,岁凶疗饥,其利二。贫人无薪,至拾马粪、掘草根,种树则落其实而取其材,何忧无樵苏之具,其利三。造屋无木,土堑覆草,久雨屋颓,率多露处。种树则上可建楼居,下不至为土隅,其利四。树少则生无以为器具,死无以为棺椁,种树则材木不可胜用,其利五。豫土不坚,濒河善溃,若栽柳列树,根枝纠结,护堤牢固,何处可冲?其利六。五亩之宅,树之以桑,宅不毛者有里布,今汴州四野之桑,高大沃若。若比户皆桑,大讲蚕务,其利七。五行之用,不克不生,今树木稀少,木不克土,土性轻飏,人物粗猛。若树木繁多,则土不飞腾,人环秀饬,其利八。有此八利,而上下恬熙。
玩日愒月,则三弊不除,而二源不扩也。何谓三弊?在上之人,以簿书期会之不遑,常恐因所缓而误所急,一也。贪婪者每借事而生端,谨慎者每安常而袭故,二也。凡民可与乐成,难与虑始。未蒙章甫之歌,先致麛裘之谤,三也。至于民间,或有广种之举。工师求大木,通国皆无,而一家独有,此祸之媒也,一也。邻佑尽蓬蒿,而果实离离,虽折柳樊圃,亦众射之的矣,二也。此所为二源不扩也。
此非上之人不顾三弊,扩清二源,则利不可得也。一里之内,而种树者止一家;一邑之内,而种树者止一里,则利少而害多,不得不顾虑也。若尽一邑而悉种焉,则利广矣。尽一郡而悉种焉,则利更广矣。合省而悉种焉则其利尤广,而何虑祸之独钟乎?合省者一邑之积也。夫地道敏树,最易者无如枣、柿、榆、柳。柳树宜于冬月,枣、柿与榆宜于三月。枣、柿之实可以备荒,榆、柳之本可以造屋,枝条可以供薪。使众邑之中,各有贤令长,下一令曰:户无分上下,一家种枣三十株,柿三十株,榆柳各百株。能逾格多种及广栽杂树者旌之。不如令者罚无赦。阅三年之后,人不告荒;十年之后,户皆宁处,八利将无不见矣。所虑者,但申文告,而不稽察其弊徒文具而无利济之实耳。为邑长者,下令之后,常以时巡行郊野,则人人惊动,毋敢荒怠矣。语曰:“树德莫如滋。”使数十百年之后,诸父老食以得饱,居以得安,指此参天蔽日者,以告子孙曰:某树某树皆某令君之所视其灌溉者也,其德不既滋乎?故详具委曲,申告诸公,知不以余言为迂,必为投袂而起矣。”[24]
俞森通过对河南一带的调查,认识到当时林业得不到发展的原因,不在于百姓无知,而在于“有司无导”。他对林业的效益已有了全面的认识,将种树的好处概括为“八利”:高产、抗灾、足薪、屋材、器用、护堤、蚕桑、防沙。在八利中,六条是经济效益,二条(6、8条)是生态社会效益。而且找到了制约林业发展的原因有“三弊二源”。提出了发展林业的途径,其主要措施是,长官下达种树令,且时常“巡行郊野”进行检查,并按令赏罚。他自信这样做,就可以人不告荒、户皆宁处,食以得饱、居以得安。
俞森《种树说》的意义,不仅在于提出了森林多效益思想,还在于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篇(尚待进一步确证)专门论述发展林业的文献,这在此前的历史文献中并不多见。在文中,他开始全面思考“种树之效”,即林业的效益问题,并深刻地提出了发展林业的措施。这篇短文,笔者认为在我国林业思想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5.小结
与明代以前及鸦片战争以后的前后时代相比,清代前期的林业思想从形式到内容反映出强烈的传统性和向现代过渡相统一的特点。
作为传统的一面,在林业思想上表现为受农本思想和风水思想的深刻影响。以当时封建帝王为代表的林业思想,对林业的认识水平基本上局限于农业的范畴,主要是追求森林的经济效益,强调发展经济林。在民间乃至上层统治者,林业思想中包含着相当程度的迷信成分,风水说相当盛行,生态公益林被涂上风水林的色彩。无疑,清前期林业仍处于古代传统林业阶段。
但同时,清前期林业思想表现出由传统向近现代演变发展的趋势。人们在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关于森林与人类关系的认识已不限于经济方面,而且开始注意到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这无论是在农本思想、风水思想中,还是在森林防灾和森林多效益思想中,都可体现出来。如,农本思想开始强调林业的地位,重视林木对河堤的防护作用;风水思想的盛行,反映出人们生态意识的加强;森林多效益思想对森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如护堤、防沙等作用已有一定的认识;尤其是森林防灾思想最能代表该时期先进林业思想的发展方向。少数先进人物,如鲁仕骥、梅曾亮、赵仁基等人,已能较深刻地认识到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治水患等的生态作用,提出了森林备荒防灾的科学思想,尽管其内容还不够完善,还主要是为了保护农田、为农服务,但森林生态思想毕竟已经初步形成,昭示出真理的光芒,在学术、林业和生态建设上都产生了并将继续发挥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 授时通考.卷52.见:四库全书.73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725-726
2. 大清会典事例.卷168.见: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3. 清世宗实录.卷16.北京:中华书局.1985
4. 清高宗实录.卷169.卷213.北京:中华书局.1985
5. 杨屾,豳风广义,清
6. 金振发.古碑上的护林法.云南林业.1990.(6):10
7. 大清诏令.卷3.见:续修四库全书.第45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8. 何秋涛.朔方备乘.卷15.艮维窝集考
9. 陈世海.梵净山禁砍山林碑.人民日报.1989-10-19
10. 张浩良.绿色史料札记.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33-34
11. 郭康、庄永年、王春英.风水理论对人文景观的影响.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93.9(2):53—58
12. 范今朝.论风水的地理学价值及其在中国古代地理学中的地位.地理研究.1994.(1):23—30
13. 曹子西.北京通史.第6卷.北京:中国书店.1994:50
14.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1.形胜
15. 大清律例.见:四库全书.第67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6. 章贻贤辑.称山章氏家乘·卷六·禁碑.清
17. 行水金鉴.卷134.见:四库全书.58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191。
18. 熊大桐.中国林业科学技术史.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5:172
19. 鲁仕骥.备荒管见.见: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41.北京:中华书局.1992:1000
20. 梅曾亮.柏枧山房文集.卷10.清
21. 潭徐明.清代治江-治灾论及其减灾自然观—读《论江水十二篇》.中国水利.1999.(5)
22. 周晓峰.中国森林与生态环境.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9:21
23. 史岳灵.一块封山育林碑的发现.云南林业.1987.(4)
24. 俞森.种树说.见:四库全书·河南通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593-594;另见:贺长龄、魏源.清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925-926
资料来源:国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