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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南京国民政府废除旧历运动(二)
二
正因阳历有许多优点、旧历有封建迷信的色彩,正因阴阳历并行带来社会经济上的诸多不便及混乱,所以人们对推行阳历并将它定为“国历”并没有太多异议。问题只是如何推行国历、废除旧历。国民政府主要从三方面着手废除旧历:一是查禁旧历书、颁行新历书;二是改变商家结帐习惯;三是废止旧历岁时年节,代之以新的纪念节日。
(一)查禁旧历书、编订新历书
当时民间所流行的旧历书,是按照阴历排列四季年月日期之文本,称时宪书、宪书、阴阳合历,俗称黄历、黄历、万年书等,其内容除了年历外,还有许多与民众生活相关的文字,如建屋、迁居、行止、婚丧等的宜忌,这些显然据有封建迷信色彩。如《中华民国十六年阴阳合历通书》,内容有所谓《二龙制水图》、《法门八盘活》,《谨忌凶星图》、《合婚九宫八卦图》、《财神喜神贵神福神方位图》、《诸神圣诞日》、《选择吉星图》、《诸葛孔明马前课》、《周公解梦图》、《六十四卦金钱课》、《二十八宿值日星》、《九星照命图》(看准何星照命便知吉凶高低)、《断九星吉凶》,及《四时看风光图》、《年神方位之图》等,多属封建迷信。以《张天师怯病符法》为例,其中云:凡书符者口含净水,记准得病日期,按照此图上所说方位,贴一道符,念一下咒语,百病可消,如“初一日病”,“用钱五张向东南四十步送之,大吉”;初二日病,“用白钱五张东南三十步送之,大吉”等等。这些是没有多少科学道理的无稽之谈,纯为封建迷信宣传。再以《人生春夏秋冬图》为例,以每个人出生在阴历的春夏秋冬四季的八字,说明人生之命运,并有《小儿月令图》、《小儿扎根图》,以定其金命、木命、水命、火命、土命,算其吉凶。如说金命小儿“生在树梢头,夜哭少人知,树根多好养,有寿命还长”;木命小儿“生在树梢上,一世好风光;树根多不利,树中也无妨。”[1]这些也都是典型的封建迷信。时人明确指出 “旧历书所载宜忌,多有迷信。”[2]那些受过旧历迷信之害的有识之士认为“历书的附庸是卜和星”,“历书如果是火焚了,撕碎了,卜和星立刻就‘树倒猢狲散’的无所倚扶了。”[3]同时,依据这些旧历书而民众遵行的旧历岁时节令,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统观各岁时之一般举动,无不涉及神异,迷信之深,洵可笑亦复可怜。”[4]正因如此,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一再强调:“旧历是一本阴阳五行的类书,迷信日程的令典,我们要破除迷信,就要废除旧历,实行国历”;又云:“迷信是国民革命进程上的障碍物,旧历是迷信的参谋本部,我们要完成革命的工作,就要废除旧历,实行国历。”[5]这些说法显然是有道理的。
正因旧历书是民间沿用旧历的物质载体和主要依据,并且这些旧历书在民间社会影响很大,所以要废除旧历,关键在于查禁旧历书之印制、销售和使用,使民众无旧历书可资凭借。对此,国民党强调说:“废除旧历,要绝对禁止印售购用旧历;”“废除旧历,要把所有的旧历书和万年历等,一律焚毁”、“废除旧历,对于婚丧择日,只要天气和暖公众假期,便于行事即可,不问黄黑吉凶”,[6]如果没有旧历书来凭借,推行国历自然可以事半功倍。正因如此,早在广东政府废除旧历运动之初,已经提出“颁发新历书,其上仅注气候,凡阴历年节暨各种迷信文字,概行废除”的意见。1928年内政部制定的八条办法中,正是鉴于“各省区民间习用之皂历,在城乡效力最大”的现状,所以特别规定:“严禁私售旧历,新旧历对照表、月份牌及附印旧历之皂神画片等。”[7]在国民政府看来,推行国历必须禁绝旧历书,这是直接关系到废除旧历运动成败关键。所以,国民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特别注重禁止出版、使用旧历书,加紧编制、推售新历书。
1929年7月2日,国民政府发布543号命令,通令各省市政府一律遵行,它规定“以后历书,自不应再附旧历,致碍国历之推行”,“不得再于十九年历书及日历内附印旧历,以利国历之推行。”[8]7月1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根据国民政府的这个命令,向内政、教育部发出2327号训令,规定今后的历书不应再附旧历,各地书店不能再印制、发行;各地编制的新历书必须完全采用国历年月日,不准有任何“阴阳合历”的痕迹。
国民政府及行政院训令发布后,教育、内政部也向各省市转发了同样的通令,严令执行。上海市政府按照国民政府的训令,发出禁绝旧历书之布告:“际此十九年新历行将印行之时,亟应先事取缔,以免贻误。”并饬令上海各书局、各印刷所、商会业公所、商民协会、彩印业分会、书业分会、华洋印刷工会等“通饬各同业一体遵照”。[9]1929年7月17日,公安局局长袁良签署布告:规定在1930年新历书发行之时,取缔各种阴阳合历历书,所有书局、印刷所不得再于1930年的历书及日历内,附印旧历。[10]同时,上海特别市商整会致函书业公所、印刷公会等,望他们严格遵守国民政府训令,“不得再于十九年历书,暨日历内,附印旧历,以利国历之推行”。它特别强调:“惟该业居住租界者,或仍有不免阳奉阴违之虞,应即从严查禁,以期一致”。[11]
上海市当局查禁沿用旧历书之行动是非常严厉的。上海《申报》、《新闻报》、《时事新报》都对此作了大量报导:“市社会局查得租界小书坊,仍有私售阴历历本,暨粤闽二帮商号,间有私售各该省奸商私印之《阴阳合刊历书》(俗称《建历情事》),昨已函请江苏交涉公署,转致租界工部局,从严查禁,以重禁令。”“又如日前报载发售《万年新书》,社会局见报后,即函各报停登,并禁登类于该书之广告。近又查得国粹书局发行此项《阴阳历对表》,直至民国八十九年为止,而福州路一带,近有小贩贩卖《十九年阴阳合历历书》,查此种历书之印刷发行贩卖,俱在租界,社会局已函请临时法院,分别查禁。”[12]
一些书局为利益所趋,继续印制旧历书,个别小贩公然售卖旧历书。上海市政府雷厉风行,对不法之徒进行严惩。据《申报》载:“明年废除阴历,实行阳历为国历,国府早有明令宣布,讵昨天上午,有小贩手持十九年阴阳合历本十二册,在浦东其昌栈兜卖,当被岗警带至公安局第三区,讯据该小贩供称,名殷保荣、二十五岁、本地人住曹家渡,此项历本,系往美租界虹口广东店内批来贩售,冀博微利,并不知系违法云云,区长以案开违抗禁令,判将殷连同历本,于午后并解总局发审。”[13]这种杀一儆百的做法,显然是向各界表明政府查禁旧历书之决心。
1929年11月18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发表了查禁《二百年阴阳历对照全书》、《民众日用百年国历便览》等“各流传废历之刊物”的训令:“查上海国粹书局竟印售《二百年阴阳历对照全书》,藉览牟利;又有未标明发行书局之《民众日用百年国历便览》一书,内容等将废历揭载于国历之下,而诡称为便利国民,检查以前之废历,希图避免查禁,用心狡猾,殊为可恶。此两种历书一则,公然将废历与国历并列,一则暗示人以阴历之可查,均等为废历作留传之资料,实属有碍国历之推行。”[14]为此,国民政府行政院除饬令上海市党部勒令国粹书局将《二百年阴阳历对照全书》交出焚毁外,还通令各省市党部宣传部将此两书一律取缔查禁。随后,国民政府及行政院还明令查禁了《民国万年历》、《阴阳对照万年历》、《钦定呈命须知万年历》、《精校呈命万年历》等旧历书[15],以示政府废除旧历的决心。
《国民快览》是自民国初年开始由上海书业公所编、发行范围广、在民众中影响很大的一种通俗小册子。它除刊载当年的《阴阳合历通书》外,还有民众日用之常识性知识。时人曾评论它“材料丰富,体例精详。大之如世界大势,国家要政,小之如寻常事物,日用所需,提纲携领,应有尽有,实不啻一部国民之常识。销数达十余万册者,非侥致也。”[16]正是因为它在民间社会影响巨大,所以国民政府对其是否完全采用国历十分关注。或许是由于对民众习俗的屈从,1930年度的《国民快览》虽将旧历取消,但朔望忌宜干支等照常存在。这种做法,是国民政府无法容忍的。因此,国民政府行政院接连发出了训令,命令各地严厉查禁该书:“月初,汉口社会局视察沈开寰,查获汉口商务印书馆代售此书,当即没收其书,并呈由市政府,转呈行政院核并。行政院据情后,即指令该府遵照,一面更于日昨以4624号通令全国各省市政府,切实查禁,以利国历之推行。”[17]因《国民快览》为上海书业公所发行,所以上海市政府接到行政院命令后,立即查禁《国民快览》[18],江苏、河北、天津等地亦通令查禁。
在国民党各级党政机关强制执行下,查禁旧历书收到了一定成效,逐渐形成了印行旧历书是非法、沿用旧历书是封建迷信的观念。对此,有人抱怨说:“国历通行,阴阳合历的月份牌,着实买不起。不惜寸阴,借来一个抄吧!”[19]之所以会出现“阴阳合历”的月份牌买不起之情景,显然是由于政府禁止印制、销售的结果。旧历书的查禁,使一般民众无法再像往年那样得到旧历书,也就给他们封建迷信、尊崇旧历年节岁时带来了一定困难,因为毕竟抄写之旧历书是有限的。
旧历书中含有封建迷信的色彩,是必须禁绝的,但它同时又是民众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既然民众有强烈的需要,那么尽管政府禁绝,一些书店、商人出于自身赢利之考虑,敢冒政府禁令大量印制和销售旧历书。尤其是租界内的日本不法商人趁机印制旧历书,以牟取暴利,并直接破坏国民政府的禁绝行动。所以,国民政府及上海市当局也发布训令“制止旅沪日商,印售阴阳合历。”[20]但由于日本不法商人利用特权强行印制与销售,国民政府的查禁效果并不大。而民间流行的许多种《中华民国十九年时宪书》、《时宪通书》等,也多是上海、天津、大连的日本不法商人印制、批发销售的。[21]
推行国历、废除旧历,一方面是要查禁旧历书,另一方面要编制、印行新历书,以取代旧历书,供民众采用。民国元年到民国17年,北京政府统辖区域内,新历书都是由教育部中央观象台主持编撰的。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暂时没有特定的编撰新历书机关。当1928年中央研究院成立后,国民政府便委托教育部与中央研究院负责编制《民国十九年新历书》。1929年12月,中央研究院天文所编制的《民国十九年国民历》经过教育、内政部的审核通过,向全国出版发行,用以取代民间流行的各种旧历书。但在这部新历书未印行前,各地为了满足社会上对新历书的需要,按照国民政府所规定的编撰原则,印行了各种各样的新历书。上海、天津等市政府编撰的新历书,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对于当时上海市政府编撰新历书之情况,《申报》作了这样的报导:市政府“以推行国历废除阴历,民间历书无所适从,颇有根据中央正历利用其空余地位,以为于授时之外,宣扬政猷而启民智,成为编氓必备之书,而便商家仿行”,命令社会局组织人力进行编撰,到1929年11月中旬,这部新历书编撰完成并发行。
在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推动下,新历书的印制、发行比较顺利,也收到了很大实效。以上海市政府编撰印行的《民国十九年新历书》为例,该历书出版以后,由上海的商务、中华、文明、世界、大东等书局代售,首批印行数万册,不到一个月便销售一空,“同时复有各书坊来函,均以前代售之历书,于两日内销售一空,请求再发一千册或数百册不等,以应市民需要。”[22]上海市社会局立即从速再版发行。这种情况表明,上海市民及各方对新历书的需要是很强烈的。
由于国民政府采取了激进的手段来编制、推行新历书,所以中央政府及各地市编撰的这些新历书,在内容上有不少偏颇之处。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将旧历书上的“二十四节气”及“望朔”等,视之为封建迷信而加以取缔。实际上,旧历书中的确有封建迷信色彩,但同样也有其合理性的东西;旧历书上的“二十四节气”,与广大民众的农业生产、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望朔”与航海、航运及潮汐有密切关系,新历书骤然将它们废弃,自然引起社会舆论的批评和民众的不满和抗拒。有人评论说:“即如改历一事,我们起初决心禁印旧历,及禁印之后,方知朔望节气不能悉去。”[23]后来国民政府接受了各界意见,在编制的《国民历》中增加了《二十四节气》、望、朔日及《二十四节气歌》等。
(二)变革商家结帐日期
旧历沿用与商家帐目及民间契约有很大关系,这是当时许多人的共识。早在民初就有人指出,新旧历并行的原因在于“牵于商业之关系而已”[24],内政部制定的《普用国历八项办法》中明确规定:不仅要改正商店清理帐目及休息时间,而且还要严令人民按国历收付租息及订结财产上之契据。其理由为:“商店不遵国历之原因,皆由于按节清理及休工两种习惯,此类习惯,但能由中央明定时日,限定每年清理帐目之期一为六月十日至六月底,一为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底,其休息时间则一概移至国历年节日照办,自不难根本破除积久成习。”[25]这就是说,商家必须改变原来按照旧历端午、中秋、除夕三大节结算的习惯,一律改为阳历6月和12月来结帐。
随后,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针对商家帐目、民间契约及一切文书薄据“向多习用阴历,或国历阴历并用,殊属有碍国历之推行”的现状,向国民党中央提出了《查禁民国十九年历书日历月份牌等附印阴历案》,建议将阴历、阴阳历并用之做法“一并取缔,以崇国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36次常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宣部之提案,并将此案交国民政府通告全国实施。1929年10月5日,国民政府根据国民党中央的决定,发布964号训令,严令全国各级政府“一体遵照办理”。此训令规定:“从民国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商家帐目,民间契约,及一切文书薄据等,一律须用国历上之日期,并不得附用阴历,方有法律上之效力。”[26]
上海是国民政府经济、商业和金融中心,上海商界是否切实遵照行政院训令改变商家结帐日期,直接影响到各地市国历的推行。因此,上海市政府对于行政院训令执行得非常严格,曾三番五次向商界发表通告,督促实施。上海工商界迫于政府的政治强力及自身的利益,均表示遵照国民政府的通令,从1930年1月1日起改变结帐日期,采用国历。但由于商界对在国历年底前结算的准备不足,时间上非常紧张,难于实施,因此,上海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经过反复讨论,拟具《本年总结帐日期及明年起分期收帐办法》,要求“暂准展迟一个月,自明年起,每年分期收帐,均应遵照国历计算,或按照节气前后,一年酌分数期,务以废除阴历为目的。”上海市政府接到该请求函后,认为商界所拟改革结帐日期办法“尚属周详”[27],便呈请国民政府行政院核示。国民政府行政院发出行政院第3987号训令,批复上海市政府的呈请:“查上海特别市社会局所拟改革结帐日期办法,核与中央法令,商事习惯,尚无不合之处,似可准照所呈办理,俾全国结帐日期,得以划一,而废止旧历,亦根本解决。”上海市政府据此布告全市各业一体遵照,“务以上开分期办法理结帐,房租薪工均照国历支付,毋得故违”。[28]
国民政府和上海市政府在废除旧历运动高潮中所作的这种通融,会不会使商界对政府推行国历之彻底性和信心产生动摇或怀疑?为了消除疑虑,国民政府在同意展缓商界结帐期限后,还一再表示推行国历的决心。1929年12月底,上海市政府社会局通告商界:“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所有一应契约文书帐薄票据,遵用国历,不得再附用阴历字样。”[29]各省市接到国民政府行政院的训令后,立即发出相应的通令,告知商界执行。如杭州市党政工商各机关代表于1929年11月2日召开第六次联席会议,明确规定:“一、本年国历年度为期迫促,总结算万一不及准备,得展缓一个月(即十九年一月底止),自明年起概照国历办理结帐;二、废除端午中秋年终三节结帐旧历,明年起一律改为五月末日、九月末日、十二月末日三期结帐;三、从前大小月底结帐者,概照国历大小月底结帐;四、从前所订契约,其用阴历者,均改国历,以阴历到期月日展缓一月计算;五、本市房租向照国历支付,倘有沿用阴历者,均须改正;六、各业薪金明年起,均照国历支付。”[30]
国民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通令商家改变结帐日期,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商家尽管有些不满和抵触情绪,但出于经济利益之考虑,也不得不遵行。对此,有人评述说:“官厅如果命令人民,凡用旧历之契约单据等,一概无效,人民自非改不可”。[31]从当时的实施情况看,国民政府变更商家结帐日期,并明文规定“元旦起,契约文书票据等,一律遵用国历,勿因结帐期展缓”[32],确实抓住了废除旧历问题之关键。因为商界结帐及契约的有效与否,必须以政府的规定为准,所以,与废除旧历岁时年节相比,这种强制性办法,收到了显着效果。以国历日期作为商家结算、订立契约及其他商业活动之日期,此后成为商界主流。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变更商家结帐日期之做法,一旦涉及到改变商家的习惯,及那些与旧历岁时节令相关的商界习俗时,便会遇到顽固抗拒,并且这种抗拒决非政府能靠行政命令和政治强制力量能改变的。如“商家向以阴历正月初五为五路财神日,而接财神者,改为阳历一月五日为五路财神日,而于是日接之,”[33]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接五路财神”习俗,是与除夕商家结帐后、祈求新的一年中发财之愿望有关,已经形成了商家的习俗,难以改变。
还需要说明的是,改变商家结帐日期及习俗在各地推行的不平衡,在沿海通商大都市及与上层社会关系密切的工商界推行得较有成效,而在广大的内地城镇,推行的范围和力度是有限的。加以习惯势力强大,许多地方旧历三大节结算的习俗,仍然保留着。以四川大足为例:“一切交易往来,均定三节结帐。”[34]贵州一些地方亦同样如此:“每岁以‘端阳’‘中秋’过年为最流行之节气,谓之‘三节’,商家极为紧张,人欠、欠人,催收支付,均须告一段落。”[35]湖南《醴陵县志》载:“民国改用阳历,而民间率用阴历年底结帐,又农时亦以阴历节气为便,习俗相沿,积重难返,非独吾醴然也。”[36] 西北地区保存着这样的商业习俗:“‘元旦’晚,将字号名片与素有往来者由门隙投入,次早店伙拾得,即知每甲拜年,须答礼。破五前,铺门紧闭;破五后,即可开门营业。”[37]
广大内地及民间社会商家结帐习惯难于改变,与旧历岁时年节难于废除及旧历对农业社会的影响有密切关系。时人分析云:“所以然者,一则忸于旧习;一则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之民众皆业农,夏历之二十四气候为农家作业阅历有效之标准,而国历尚未编有与数九等适应之词句,以畅行民间而为之替代。”因此导致“政府一面禁止旧历,一面提倡国历,终未能革故鼎新,而听其并存不废” [38]的尴尬局面。
(三)废止旧历岁时节令、代以国历纪念节日
国民政府废除旧历,完全以国历纪时,那么如何对待旧历的岁时年节?国民政府的办法非常简单,那就是在废除旧历的同时,连带着取消了旧历岁时节令:“查废止旧历,业于本年严厉执行,所有旧历一切节日,亦因之连带消灭”。[39]
中国有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在使用旧历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富有民族特色的岁时节令,如立春、元旦、元宵、填仓日、龙抬头、清明、端午、乞巧、中元、中秋、重阳、冬至、腊八、过小年、除夕等等。这些岁时节令,尽管各地有很大差异,但赋予它的文化含义及各地的风俗习惯大体上是相似,已经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民国初年改用阳历后,北京政府逐渐确立了一些国家纪念日,与这些旧历节令并行。据1925年印行的《泗阳县志》记载,北京政府所奉行的阳历纪念日及节日有:阳历1月1日为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4月8日为国会开幕纪念日,5月9日为“国耻日”,4月5日为“植树节”,10月10日为国庆纪念日,12月25日为云南起义纪念日等[40],这些都是北京政府确立的国家纪念日。但由于阴阳历并行,这些新纪念日,主要是上层官厅、学校来纪念,在民间社会中并无太多的表示。如双十节虽然为中华民国的“国庆节”,是北京政府规定的最重要之纪念日,但它也仅仅为官厅机关及学校纪念,而民众漠然:“是日,凡衙署、局、所、学校以及各项机关,一律升旗祝贺,放假休息,以襄盛典。但乡曲农民仍不甚着意,概无何等表示。”[41]
国民政府在废除旧历过程中,也采取了确定和增加国历纪念日、用根据国历推定的民国纪念日,来代替旧历岁时年节的办法。国民政府除了沿用一些北京政府法定的国历纪念日外,还重新审定并增加了许多新纪念日。上海市党部及上海市政府颁定之《革命纪念日一览表》,确定了诸如国历1月1日为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3月8日为国际妇女节等29个革命纪念日。[42]930年7月10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革命纪念日简明表》及《革命纪念日史略及宣传要点》,将革命纪念日分为两种:
一是《国定纪念日》,国历1月1日为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10月10日为国庆纪念日,以上两纪念日“各休假一天,全国一律悬旗扎彩提灯志庆,各地党政军警各机关各团体各学校均分别集会庆祝,并由各该地高级党部召开各界庆祝大会。”5月5日为革命政府纪念日,7月9日为国民革命军誓师纪念日,11月12日为总理诞辰纪念日,这三个纪念日“各休假一天,全国一律悬旗庆祝,各地党政军警各机关各团体各学校分别集会纪念,并由各该地高级党部召开各界纪念小会。”3月12日为总理逝世纪念日,“是日休假一天,全国一律举行追悼纪念,停止娱乐宴会,各地党政军警各机关各团体各学校均分别集会纪念,并由各该地高级党部召开各界纪念大会。”3月29日为革命先烈纪念日,“是日休假一天,由各高级党部召集当地各机关团体学校分别祭奠所有为革命而死之烈士并举行纪念大会。”5月9日为国耻纪念日,“全国党政军警各机关团体学校一律分别集会纪念,停止娱乐宴会,并由各该地高级党部召开民众大会兼作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不放假。”8月27日为先师孔子诞辰纪念日,“是日休假一天,全国一律悬旗致庆,各党政军警机关各学校各团体分别集会纪念,并由各该地高级行政机关召开各界纪念大会。”[43]
二是《本党纪念日》,规定国历3月18日为北平民众革命纪念日,4月12日为清党纪念日,5月18日为先烈陈英士先生殉国纪念日,6月16日为总理广州蒙难纪念日,8月20日为先烈廖仲恺先生殉国纪念日,9月9日为总理第一次起义纪念日,9月21日为先烈朱执信先生殉国纪念日,10月11日为总理伦敦蒙难纪念日,12月5日,肇和兵舰举义纪念日,12月25日为云南起义纪念日。国民党中央规定:“以上各纪念日由各地高级党部召集党员开会纪念,各机关团体学校可派代表参加,不放假。”[44]
国民党中央规定的这些纪念日,因是以国民政府命令之形式通令各地党政机关严格遵行,故各地党政机关学校及团体基本上均能做到:“全国党政军各机关以及团体、学校、工厂、商店均悬旗志庆,除国府成立日外均放假。”[45]1935年刊印的《青城县志》载:元旦为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是日宴集娱乐,庆贺新年,政府、机关、学校举行纪念会。”3月12日为孙中山先生逝世纪念日。“是日扫墓筑坟,并举行纪念会,实施造林运动。”[46]随着国历的推行,国民政府法定的新阳历新纪念日及按照国历规定的新节日逐渐增多,到40年代中期以后,中华民国各种纪念日及国历节日已经达到了数十种之多,除了上述纪念日外,还有“司法节”(1月11日)、“戏剧节”(2月16日)、“童军节”(3月5日)、“国医节”(3月17日)、“美术节”(3月25日)、“青年节”(3月29日)、“儿童节”(4月4日)、“音乐节”(4月5日)、“母亲节”(5月12日)、“禁烟节”(6月3日)、“工程师节”(6月6日)、“陆军节”(7月9日)、“父亲节”(8月8日)、“空军节”(8月14日)、“教师节”(8月27日)、“记者节”(9月1日)、“体育节”(9月9日)、“商人节”(11月1日)、“医师节”(11月2日)、“世界学生节”(12月17日)及农民节、诗人节、护士节、合作节等等。[47]这种机关、学校举行的国历纪念日,基本上按照政府规定之程式举行。据1932年刊印的《平坝县志》载:国历纪念日“大约不外国庆的、国耻的、或关系于伟人,或关系于大事诸种之性质。此等日期之仪式,或扬旗(党旗、国旗),或下半旗,或庆祝,或游行、演说,或办提灯会,或张贴标语、呼口号等,均各有规定。”[48]
国民政府规定了如此众多的纪念日和国历节日,一方面说明了政府以国历纪念日及节日取代旧历岁时节令态度之坚决,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历逐渐成为社会上层通行之历法,已经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国家庆典之规模越来越大及频率越来越多,它作为一种发动和组织民众的有效方式,对增进民众政治意识和国家观念,是有积极意义的。
以国历纪念日、节日来替代旧历岁时节令的办法,尽管收到了一定成效,但这种成效主要体现在国民政府及各地党政军警机关团体和学校等所谓社会上层,一般民间社会并未接受。据1933年刊印的《广宗县志》载:“至民国纪念日、国庆日,惟机关、学校依期放假休息,商民尚未周知,无举行者。”[49]东北安图县于双十节:“是日衙署局所、街市商店皆悬国旗,以资庆贺。各学校于晚间列队,提灯沿街游行,至国旗前行三鞠躬礼,三呼万岁,名曰‘提灯会’,以襄盛典。但此举惟城镇行之,乡居农民多不注意。”[50]
国民政府所采取的这种办法,强化了国历为机关学校团体采用之力度,上层社会采用国历的现象更加普遍,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广大的社会下层民众没有接受官厅规定之纪念日及国历节日,则说明他们依旧沿用旧历岁时年节,这种情况显然是政府所无法容忍的。因此,对政府来说,废除旧历、推行国历的关键,固然在于推广国历纪念日,但更重要的则是禁绝旧历岁时节令。
国民政府在对待旧历岁时节令问题上,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推行新的纪念日和节日,另一方面直接将旧历岁时年节废除,将旧历节气,原封不动地移为国历月日,并将在旧历年节的习俗及活动,统统移到国历年节来做。
早在1927年底,冯玉祥在河南、陕西和甘肃等地废除旧历时,不仅将旧历的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元宵节、五月初五端午节、八月十五中秋节,及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的鬼节等节令,统统作为社会恶习“一律废止”,而且明确规定民众只准过国历元旦,原来庆贺旧历年之种种活动,统统移到国历年来办。[51]尽管冯玉祥规定的种种办法未能落实,但将废除旧历等同于废除旧历岁时节令、将旧历年节的民众庆贺活动强令移到国历年来举办的废除旧历、替代旧历节令的思路,已经形成,并且为南京国民政府继承并坚决推行。1928年4月,国民政府内政部提出的推行国历之办法断定:“非将旧岁旧节之一切正当习惯择其无背良善风化、不涉迷信者一律妥定章则,提倡导引,俾均移照国历日期举行,不足以谋根本之改造,”因此明确通令各省区市“将一切旧历年节之娱乐、赛会及习俗上点缀品、销售品一律加以指导改良,按照国历日期举行。”[52]这就是说,将旧历元旦应有的各样点缀品及正月间一切娱乐活动,移至国历新年举行。其基本思路,仍是冯玉祥在豫陕甘推行之办法。国民政府这种简单的“挪移”办法,也得到了社会上一些主张废除旧历者的赞同:“民间向于阴历十二月二十三为送灶之期,自后改为阳历十二月二十三,此外祀先祭祖,亦即依此类推。”[53]
即使在1930年6月国民党开始对废除旧历作了一些变通后,仍然没有放弃这种简单的“移置”办法,并明确规定:“移置废历新年休假日期及各种礼仪点缀娱乐等于国历新年”,“各地人民应将废历新年放假日数及废历新年前后所沿用之各种礼仪娱乐点缀,如贺年、团拜、祀祖、春宴、观灯、扎采、贴春联等一律移置于国历新年前后举行”。[54]
将旧历月日改为国历月日,是非常简单的变革办法,但往往也是无效的办法。因为这种日期改变本身,不仅废弃了旧历岁时习俗,而且同时新设了国历年节。如果人们并不认为新设立的国历年节是合理的,那么它便不会为民间社会遵行。更何况旧历岁时已经形成了风俗,断非如此简单就能解决问题。国民政府将旧历岁时要么废除,要么移至国历年月举行之做法,完全没有看到,这些岁时一旦更移,便失去了其文化的、民俗的含义,因此不可能为民众接受。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旧历岁时节令并没有因国民政府之强令废除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反而仍然为民间社会所沿用。这种现象,在民国时期绝非一时一地的特殊现象,而是带有普遍性的现象。如广西来宾,“民国初元改行欧历,而岁时节令仍夏历弗改。”[55]如山东牟平:“自改用国历,除‘元旦’、‘春节’及‘植树节’、‘双十节’限期休假外,余概作废,而乡民习俗仍多相沿未变也。”[56]山东的莱阳“自改用西历,‘元旦’休假三日,开会庆贺,‘植树’、‘双十节’,则各休假一日,然惟官署行之,乡间犹多沿旧俗。”[57]1937年刊印的《川沙县志》载:“民国肇新,改行阳历,而农工商界积习已久,尚难强以遵行。乡间‘元旦’及‘除夕’,仍用阴历。……但官学两界,对于阳历全年令节亦不过聊循故事,留一新历一名色而已。”[58]一般民众照样按其旧历岁时过日子,对于政府规定的国历“元旦”“上元”、“中元”等节令,并没有什么表示。
从国民政府推行废除旧历运动的三方面内容看,改变商家结帐日期、禁绝旧历书代之以新历书,并没有引起民众过分的抗拒及舆论的过多批评,因而取得了一定实效,推动了国历的普及。而对于其确定新的国历纪念日与新节日,因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没有受到舆论太多的指责。但对政府废除旧历岁时节令之做法,因其是一种简单粗暴而牵强附会的做法,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反对和顽强抵制。在政府看来,政府并非不许百姓过年,只是要他们照阳历去过;也并非不许民众娱乐,更非是要废除过年的一切礼俗风气,仅仅要改一个日期罢了。可是在民众看来,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不能改日期,改了便不是那个味儿。”[59]这句非常普通的话语,潜含着政府与民众在观念意识上的深层分歧及冲突。在民众看来,将过旧历时令年节时的庆贺活动挪到国历上来,已经从根本上“变味”。因为改变的不仅仅是一个日期,而是附属于这个日期上的一套民俗文化和生活习惯,是民众日常生活习俗的整个改变或转轨,绝没有政府所说的那样简单。
三
民间社会对国民政府废除旧历岁时节令的强烈抵制,在“过年”问题上表现得极为突出,并由此引发了民众与政府在采用历法问题上“二元社会”之激烈冲突。国民政府一再强调:“实行国历,废除旧历,要从奉行国历的年节,废除旧历的年节作起。”[60]因此,国民政府通令全国,从1930年1月1日起,不仅商民一律不许沿用旧历、过旧历年,而且一律遵行国历、过国历新年。这样,废除旧历实际上等同于废除旧历年,过旧历年还是国历年,成为衡量旧历废除与否的最重要之外在标志。
1930年1月1日,是全国废除旧历、改用国历的第一天,所以国民政府格外重视。行政院通电各部及各省市政府放假三日,以资庆祝。[61]12月20日,天津市政府招集各界,磋商庆祝新年大会办法,并商定在国历元旦举行“汽车游行”;12月24日,南京市党部召开第67次会议,通过《庆祝国历元旦、提倡国历案》,通令各党员提倡国历,印行国历历本及革命春联,举行废除阴历运动。[62]北平、上海等地情况大体与此相当,地处东北的沈阳,也出现官厅庆祝与宣传的景象。[63]各地当局为提倡国历,多数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来推行国历。其基本的办法,是将过旧历年的种种庆贺方式一律移到国历元旦,禁止民众过旧历年。据《中央日报》载:12月28日,安庆市当局发出布告:“(一)各商店住户,元旦在门上换贴春联,以照划一,废历新年,不得再贴春联,中有与国历抵触者,一律禁止;(二)自国历元旦起,至一月五日止,各商店住户,须一律张挂灯彩,废历新年,不得举行;(三)自国历元旦起,至一月十五日,各界市民有愿出灯者,予以一律接受,藉以提倡正常娱乐,惟至废历灯节,则禁止出灯;(四)自国历元旦起,至一月三日止,各商店一律停业,以乐新年。”[64]很显然,政府以一种无容商量的口吻严令民众执行。
河北高阳县政府组织筹备新年庆祝委员会,通知各商号一律于国历年底结算帐目,并向各村民众发布告示,禁止过旧年:“现在是要厉行国历,破除迷信,不但不准印阴历,不准卖阴历,而且商人用阴历的日子去写帐,在法律也没有效力。如果到年节时候,有愿意贴对子、吃年酒、放年假,及举行一切的娱乐,均要挪到国历年节来举行。再到旧历年节时候,便不准做了,更不准贩卖一切刷印的神像,如不违犯的,即行照章处以过怠金。”布告还严厉地告诫民众:什么叫做“积重难返”?什么叫做“数千习惯不容易改”?“那全是废话!我们大家一起起来去努力,非打倒旧历年不可!非打倒迷信不可!”[65]将打倒迷信与打倒旧历年等同起来,完全是一副以政治运动来推行社会改革的架势。
无论国历元旦庆贺如何热烈,看废除旧历运动的实效,关键要看旧历新年各地禁止的情况。国民政府鉴于以往民众重视旧历新年之特点,特别注意禁止民众在旧历年庆贺,并发布了一些禁令。1929年12月29日,山西省党部召集各界联席会议,实行废除旧历年节议决办法五条。[66]安徽、河北等地同样如此,不仅禁止政府机关旧历年放假,而且也禁止商店关门、民众过年,甚至过去民众在旧历年贴春联、放鞭炮的举动也遭到禁止。据《中央日报》载:“京市府自国府命令,自今年始,完全取消阴历,实行国历,以资统一,所有阴历民间一切习俗,着随时取缔,不得因循,兹悉市府以阴历各商店循例停业,着社会局严行取缔,务期排除旧习,照常营业。”[67]
在旧历年到来时,国民政府各机关禁止放假过年,不仅铁道部长孙科严令该部照常办公,而且南京市卫生局长胡安定也手谕各科职员“一律不准请假过旧年,以重政府实行国历之意”。[68]上海市政府则强硬地禁止商界旧历年休假。2月17、18两日为旧历新年,上海市商会及银行公会准备按照惯例休假两天,但上海市当局认为这与国民政府推行国历办法相背,“恐系传闻失实,特令市商会查明制止”[69]。河北省琢县政府村政研究委员会也发布布告,通告各机关商民一律废除阴历:“兹年关在迩,所有旧日习惯,以及旧日年前城内乡镇年市,均应一律改为国历年前开设,以资提倡。”[70]实际的情况如何呢?时人观察说:“阴历废除了,但是阴历的习惯,依然和我们同在。过节、过年,种种习惯,和阴历未废以前,真是一般无二,在推行阳历不力的北方,固然如此,在政令所出的南方也未尝不如此。”[71]
政府不许民众沿用旧历和不许过旧历年之强硬举措,在民众看来,是无法容忍的。因此政府与民间在“过年”问题上分歧甚大。如果说民众对政府“国历新年”仅仅是表示冷淡的话,那么对于“旧历新年”,则表现出非常热烈之举动。这种热烈的举动,在积极推行国历的各地政府看来,简直是顽固不化,甚或是“反革命”的举动。政府坚决要废除旧历,三令五申禁止民众过旧历年;一般民众则对政府的禁令漠视或不满,顽固地依据自己的习惯来过旧历新年。这样,在1930年旧历年到来之际,政府与民间社会势必发生严重的冲突。
据《大公报》载,河北磁县教局通令各区小学,于1月27日开始放寒假两星期,不得早放迟开。但检查结果发现:“违章早放者,为数亦不在少,当晚会议对于早放各校长教员,分别惩处,以儆将来云。”[72]政府可以用行政手段“惩处”违背政府禁令之校长教员,但仍无法禁止民众照过旧历年。又据《大公报》载,河北阳原“废历年中仍热烈异常拜年送片之举,无异往昔。各街巷悬灯结彩,倍形热闹。”面对民众的顽固习惯,阳原县政府“惟令各机关不得放假,取缔阴阳合历宪书;公安局则禁止各户燃放花炮,厉行禁赌。”[73]有些地方政府则干脆采取暴力行为,公开地禁止民众过旧历年。如河北昌黎县政府,在旧历年前出示布告,禁止旧年迎神赛会、放鞭炮,更严令各商家不得停业。而结果如何呢?“于除夕后鞭炮锣鼓之声,不绝于耳,各商户均闭门休息,其景况一如往昔。兹届元宵灯节,每岁于十四夜起,悬灯结彩,燃放花炮,各处扎彩排楼,至十六晚大热闹三天。一般男男女女,烧香还愿,观灯白相,拥拥挤挤。”这种“言者谆谆,听之貌貌”的尴尬情景,显然激怒了奉命推行国历的地方当局,因此县政府立即派警察武力驱散民众的庆贺集会。据报导:当昌黎民众“正在热闹之际,不意公安局派警多人,按家勒令将灯彩一律撤消,观众均赶散矣。”[74]强制将民众之元宵佳节“消灭无影无踪”。
政府与民众因过旧历年而发生的暴力冲突,在一些大中城市也时有发生。据《申报》报导:“北平商民,以习俗关系,对废历年节,凡粘贴春联,燃放花炮,迎神守岁,依然不改,”北平市公安局特派警察到各处查考,并大肆抓捕胆敢违背政府禁令缮写、张贴春联者。据统计,在北平内城捕获缮写春联者252名,外城151名,粘贴春联并燃放鞭炮者,内城396家,外城318家。政府的这种强硬措施,产生了一定的效力,一些胆小的市民,纷纷自行撕下门首粘春联。但那些有点知识的学生,则对政府的行为公开反对,抗议政府滥用职权妨碍人权自由:“闻朝阳大学校学生中,竟有因燃放鞭炮与巡警龌龊,激出滥用职权妨碍人权自由之控诉事件。”尽管如此,北平市政当局“仍责令各区署严行查禁,倘闻有鞭炮者,即将该署段巡官长警,分别处罚”。在前门外、西单牌楼等热闹街市,有些穷困文人,摆桌代人书写春联,并借一二元资本,备售红笺春纸,藉得微利。这种行为不仅“悉被巡警驱逐,禁其操此生涯,”而且通告商民,“咸不准在门前粘贴春联及门神挂钱之类。”公安局还“令各区署传告商铺住户,于旧历除夕元旦初二等日,不准在门前举行迎神谢年焚化神纸等事,违者扭至区署,科以罚金。”[75]
政府的压制和禁绝不可谓不严厉,但北平旧历年关仍然呈现出热闹场面:“在被打而似乎未倒的废历年下的新正里,人人是眉飞色舞,兴高彩烈,都好似脱离了监狱的囚犯一般!戏院,电影场,都先期售票,有了人满之患;就是市场和公园里,游人也增加到三倍以上。”[76]这种情况说明,在民众强大的习惯势力面前,国民政府依靠政治强力推行国历、废除旧历运动的举动,是何等的软弱无力。
民众坚持过旧历年及各地旧历年依然热闹的情景,说明国民政府不仅没有打破历法上“二元社会”格局,而且激化了“二元社会”的冲突。政府可以强令所属机关、学校团体庆贺国历新年,并禁止他们过旧历年,但却无法真正地禁绝民众放弃旧历年。实际上,无论是1930年的旧历新年,还是随后1931年及1932年的旧历新年,民众过旧历新年之习俗及热闹场景,没有因政府废除旧历而减弱。
在东北的沈阳,1930年旧历年出现了“旧历年中形形色色仍不减去年,且有过之无不及者”的热闹景象:“厉行国历废除阴岁,已皇皇见诸公牍,惟一般民众印象太深,难以实行。所谓阴历年关,筹备一如往年,应有尽有,并未因有明令而减少。”[77]“一般商号市民极具热烈之心理,购备年食鞭炮、贴对联、燃鞭炮、接财神、烧香纸贺年,悉如其旧,且除夕所燃鞭炮之多,实突破五年中之纪录。”[78]至于像岫严这样偏僻的小县城,更是热闹非凡:“一月卅日为庚午年元旦日,大家小户纷纷叩年,不曰新春大吉,即曰过年发财,由朝至暮,迎送不暇。显达之家更有户限为穿之势。”[79]再如河北蓟县,“商民于废历除夕之日,仍燃炸点炮,彻夜不息。元旦日各户门首红红绿绿一如往昔。庆祝新春,整冠素衣,贺年之客络绎街途。虽经政府再接再励之劝告,而陋习仍不减于往昔。”[80]
山西省当局决定废除旧历,并禁止民众过旧历年,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出现了“禁者自禁,过者自过”的局面:“太原总商会以旧历新年,应行禁止庆祝,以示提倡,乃于事前特出布告云:一切庆祝拜贺、悬灯结彩、放炮敬神,以及种种娱乐诸事,应一律取缔。不料适得其反,各商行门口除悬灯结彩粘贴春联外,由除夕日夜九点钟起,直至次日六点钟止,鞭炮声愈响愈密,通宵达旦。”[81]在华中重镇武汉,广大商民庆贺旧历年的热闹景象格外引人瞩目:“武汉废历除夕彻夜但闻鞭炮声,锣鼓声,元旦但闻恭喜发财声,盖整个武汉各机关,除邮电路,照常工作外,余大致休息,宴饮为乐之风,不减当年。”[82]像武汉这样的大都市还照样过旧历年,并且过得如此热闹,更别说其他一些中小城市及广大的乡村了。
1930年如此,1931年照样如此。当1931年国历新年到来之际,国民政府及各地党政机关照例放假休息,停止办公,作各种各样庆贺元旦的点缀。如山西省府令行政机关“新年一律悬灯结彩,并自世(31日)起放假五天,东(1日)总部在大礼堂举行庆祝典礼。文官荐任武官上校以上,一体参加。各报均放假七天。”北平“全市自昨日起悬旗五日,庆祝新年。”[83] 同时,政府仍像以前那样严厉禁止民众过旧历年。天津市长发表谈话,严厉禁止在国历新年中拜年与送礼。[84]天津市当局布告工商界:“废历新年,不准商家闭门休业,如有违犯当予罚办。至各工厂工人如不工作,亦酌予罚金。”[85]
尽管政府一再禁止过旧历年,但各地旧历年仍然十分红火。如上海:“沪关机关概照常办公,商工团体虽不给假,但许自由行动,租界法庭照常开庭。入夜南京路等处市面热闹,一如往年。”如沈阳:“此间旧年如常,炮声震耳。”[86]如北平:“今日为废历新年初一日,一般热中过年之商民,咸于是日庆祝元旦,故都最负盛名之厂甸白云观财神庙老爷庙等处,悉于今日开放,以资点缀。”[87]如天津:“自晨事时至午夜止,宫北街通衢挤满游人,交通几为断绝。各市年货摊如花灯爆竹香烛纸码宫花供采等买卖,皆利市三倍。下午五时许,居民开始燃放爆竹,彻夜未休。”[88]如上海:“炮竹声彻夜”;如青岛:“废历元旦,各机关学校照常上班,商店均休业,除《民国日报》外各报馆均无形休刊。”太原:“全市炮竹声隆隆,彻夜不绝。各界往返庆贺,较往年为特盛。”如汉口:“商店几全停”。[89]这种情况表明,政府与民间各过其年的情景仍然继续着,上层社会采用阳历、社会下层民众惯用旧历的“二元社会”格局并未根本打破。
如果再具体考察当时各地阴阳历采用的情况,便会更清楚地看到:历法上“二元社会”之对峙格局仍很明显。如40年代的河北蓟县:“近来改用阳历,各机关于一月一号,照例举行团拜。城镇、乡村住户一般民众,仍于旧历元旦贺年。”[90]在广大的农村,国历并未能取代旧历:“今虽改用国历,而旧历仍风行于民间。甚矣,习俗之难移也。”[91]民众旧历年热闹异常,而国历年则主要是上层来纪念:“至阳历新年,人民报刺相喝,官场为盛,亦有备酒食庆贺者焉。由此以渐行去,专用阳历,当即废除旧习惯矣。”[92]
国历推行后,二元社会格局并未打破的现实,引起人们对移风易俗的感叹:“自国体变更,每遇阳历年节,公署及学校、各机关一遵新制,城镇街市亦张灯结彩。惟穷乡僻壤至阴历年节,小大新衣,未明而起,亲戚往来,依旧过年。可见移风易俗非易事矣。”[93]天津《大公报》记者说:“实行国历,于今为甚,但近数日来,市面渐呈繁盛,顿使吾人憧憬已往旧历年关之景象,因此可知社会习惯入人之深。”[94]
政府与民众在“过年”问题上的冲突,自然产生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民众这样顽固,一定不肯改一个日期过年?为什么政府那样坚决,一定不许民众在这个日期过年?政府方面的理由很充足,也很干脆:“旧历已经废了,旧历过年,当然也跟着要废。”但是民众的态度也很坚决:“现在的官厅,只知问我们要捐,拿了钱去不但不给我们一点好处,连我们自己过年,不花他们一个大的事件,也要来干涉,我们一年辛苦到头,好容易得到这几天,才能把一切的事情烦恼丢开,稍快乐一下,可怜连这一点快乐,他们也要剥夺,他们欢喜过新历年,他们尽管过,但是我们过旧历年也妨害不了他们,为何事事必要强迫多数人民去服从呢?为何他们可以掷炸弹、轰大炮,而我们不能过年放鞭炮,为何他们可以满街贴标语,我们不能在自家门墙贴春联,我们不乐意过新历年,他们硬要我们过,我们愿意过旧历年,他们禁止我们过,这岂不是好民之所恶,恶民之所好吗?”[95]到底是民众顽固,还是政府专横?看来只有认清了旧历的本质及其岁时节令所代表的深层文化内涵,才会做出合理的评判。
在政府看来,不就是改个日期嘛,为什么民众就不能遵行?这显然是由于“社会普通心理,不以国历新年为新年”的缘故。[96]为什么民众会“不以国历新年为新年”?民众所以不肯改日期,除了“许多年代相传下来的老习惯,实在不容易改”之外,更重要的是,旧历岁时节令,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太密切了。而这种“时令的联带关系”,表明旧历及其年节并非没有合理性。有人分析说:“中国的过年,是和春色不能分离的,硬把他搬到干枯的隆冬,当然会‘不是那个味儿’……旧年的时令最合适,能给我们的快乐最多,改一个日期我们所能得到的快乐就要减少,这是一种社会的损失,所以老百姓是不大愿意的。”“过年是百姓的一件大事,他们不单是要休息作乐,还要将终年劳苦的成绩拿来,尽量的享受,他们在一两月以前就须开始准备,按国历过年,定赶不上,例如杀年猪必须在冬至前后,若要过阳历年,腊肉就绝做不出,其他不必说了。”[97]
国家的兴衰,原本不在乎何时过年,而政府“独把提倡新年,禁过旧年,列为要政,官厅防旧历甚于防匪,禁过旧年甚于禁烟”,显然是有问题的。因此,政府之错误“是把过年看得太死”[98],根本不理解旧历年对于中国民众的文化和生活意义。
旧历新年是民众一个休息娱乐的时期,以农立国的芸芸民众不能按期休息,所以把一年休息的时间集中在农闲尾期,恰好这个尾期正是旧历年底,于是借“过年”来休闲。民众并非为庆祝旧历年而作乐,乃是为休息娱乐而利用旧历年节。如东北《珠河县志》载:“按新年习俗,咸缀业以嬉,为长时间之休息。一年计划常于岁首定之,积一年之辛勤劳苦,遗迄于改岁,常有无穷之感触,而念此未来之一年,亦有许多之希望。人民虽多守旧,而际此除旧更新之年关,未尝无新理想、新感觉省于其时,是以社会状态多于新年时作兴革计划。”[99]不仅东北地区的民众如此,全国大多数地区也有同样情况。如广西来宾:“盖居民素尚节俭,平日少肉食、好习劳,终岁鲜暇时,乘过节之机会相与休息,洽筵欢聚,亦民间一乐事也。”[100]再如华北的张北:“一年以来,新旧交替,凡百事业,皆结束已往,预备将来;终岁勤劳,藉此佳节而略事休息,又乘休息,而作种种娱乐之事。”[101]
如此看来,过旧历年完全是民众日常习俗使然,与民众是否奉“正朔”是两码事。在民众照过旧历年背后,包含着民众所不能轻易放弃的一套生活方式和浓厚的民俗文化。
[1] 《中华民国十六年阴阳合历通书》,上海新北门内江东书局1926年发行。
[2] 广东《民国新修大埔县志》,民国32年铅印本,丁世良等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第763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
[3] 坚雪:《旧历的末运》,1930年1月13日《大公报》。
[4] 《万全县志》,民国23年铅印本,丁世良等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209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5] 《中央宣传部电告元旦宣传要点》,1928年12月28日《申报》。
[6] 《中央宣传部电告元旦宣传要点》,1928年12月28日《申报》。
[7] 《内政部致国民政府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文化》,第425页。
[8]《训令543号》,《国民政府公报》第207号,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印行,1929年7月3日。
[9] 《历书实行统一办法》,1929年7月13日《申报》。
[10] 《市公安局查禁新历本印旧历》,1929年7月18日《申报》。
[11] 《临时法院禁印废历本》,1929年10月1日《申报》。
[12] 《社会局积极推行国历——查禁沿用阴历历书,请示推行国历各点》,1929年11月17日《申报》。
[13] 《出售阴阳对合历本被拘——小贩贪利违法》,1929年10月20日《申报》。
[14] 《训令第4077号》,《国民政府行政院公报》102号,行政院秘书处印行,1929年11月23日。
[15]《国府再令,严禁违禁历书》,1929年12月28日《中央日报》。
[16] 杨培夫:《第十期国民快览序》,《民国十年国民快览》上海书业公所1920年11月版。
[17] 《院令查禁“国民快览”》, 1929年12月31日《中央日报》。
[18]《查禁国民快览》,1930年1月11日《中央日报》。
[19] 《不三不四及其他——春饰时的拉杂感言》,1930年2月2日《大公报》。
[20]《查禁侨商印售废历----教部咨请沪市就近制止》,1929年12月26日《中央日报》。
[21] 思夷:《阳历年》,《大公报》1930年1月9日。
[22] 《市府新历书销售一空》,1929年12月24日《申报》。
[23] 董时进:《论禁过旧历年》,1931年2月16日《大公报》。
[24] 《甲寅遗念》,1915年2月10日《大公报》。
[25] 《内政部致国民政府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一),第426页。
[26] 《训令第964号》,《国民政府公报》第289号,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印行,1929年10月8日。
[27] 《上海特别市政府布告第107号》,载《中华民国十九年新历书》,上海特别市政府1929年印行。
[28] 《上海特别市政府布告第107号》,载《中华民国十九年新历书》,上海特别市政府1929年印行。
[29]《社会局申告商界:结帐可暂展缓一个月,国历必须元日起遵用》,1929年12月29日《申报》。
[30]《杭州:推定国历九条办法》,1929年11月4日《申报》。
[31] 《论禁过旧历年》,1931年2月16日《大公报》。
[32] 《商家须用国历》,1929年12月29日《中央日报》。
[33] 觉迷:《统一阳历管见》,1928年1月1日《申报》。
[34] 《大足县志》,民国35年铅印本,丁世良等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第196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
[35] 《开阳县志稿》,民国28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第519页。
[36] 《醴陵县志》,民国37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第500页。
[37] 《同官县志》,民国33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北卷》,第67页。
[38] 《开阳县志稿》,民国28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第519页。
[39] 《旧历节日替代办法》(内教两部拟定之方案),《国闻周报》第7卷第21期,1930年6月2日版。
[40] 《泗阳县志》,民国14年铅印本,丁世良等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第531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
[41] 《新民县志》,民国15年石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第54页。
[42] 《革命纪念日一览表》,载《中华民国十九年新历书》,上海特别市政府1929年印行。
[43] 《革命纪念日简明表》,《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国民历》第13页,行政院内政、教育部1934年颁布。
[44] 《革命纪念日简明表》,《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国民历》第14页。
[45] 《临清县志》,民国23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第340-341页。
[46] 《青城县志》,民国24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第182页。
[47] 《杭县志稿》,民国35年至37年修,《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第600-601页。
[48] 《平坝县志》,民国21年贵阳文通书局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第564页。
[49] 《广宗县志》,民国22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532页。
[50] 《安图县志》,民国18年铅印本,丁世良等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第297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51] 《开封废旧历运动——规定办法十条,通令三省遵行》,1928年1月16日《大公报》。
[52] 《推行国历办法》,《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文化》,第435页。
[53] 《统一阳历管见》,1928年1月1日《申报》。
[54] 《推行国历办法》,《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文化》,第435页。
[55] 《来宾县志》,民国26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第979页。
[56] 《牟平县志》,民国25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第249-250页。
[57] 《莱阳县志》,民国24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第240页。
[58] 《川沙县志》,民国26年上海国光书局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第26页。
[59] 《论禁过旧历年》,1931年2月16日《大公报》。
[60] 《中央宣传部电告元旦宣传要点》,1928年12月28日《申报》。
[61] 《新年假三日,行政院通令》,1929年12月30日《中央日报》。
[62]《南京市党部筹备庆祝元旦提倡国历》,1929年12月26日《中央日报》。
[63] 《沈阳之新年——庆祝、募捐、宣传》,1930年1月4日《大公报》。
[64] 《皖省会之元旦》,1930年1月1日《中央日报》。
[65] 《灾荒满眼兵戈沸,谁人忙碌庆新年》,1929年12月14日《大公报》。
[66] 《太原废旧年》,1930年2月1日《中央日报》。
[67]《取缔商店阴历年关停业》,1930年1月6日《中央日报》。
[68]《市卫生局胡安定提倡国历》,1930年1月23日《中央日报》。
[69]《禁止春节休假——市社会局令市商会查明制止》,1930年1月11日《申报》。
[70] 《涿县杂报·国历》,1929年12月14日《大公报》。
[71]潘光旦:《科学与经验》,《华年》第2卷第15期,1933年4月15日。
[72] 《磁县教局励行国历,侦查各校是否放假》,1930年2月2日《大公报》。
[73] 《新春中民间之娱乐与迷信》,1930年2月13日《大公报》1。
[74] 《废历声中闹元宵——民众不忘旧乐,警察偏煞风景》,1930年2月15日《大公报》。
[75] 《北平废止新年之景象》,1930年2月9日《申报》。
[76] 胡琴:《正月初七》,1930年2月14日《大公报》。
[77] 《白糖!白糖!阴历过小年》,《盛京时报》1930年1月22日。
[78]《废历春节热闹不减往岁》,1930年2月2日《盛京时报》。
[79] 《旧历年写真》,1930年2月5日《盛京时报》。
[80] 《蓟县春节仍热闹,各机关放假一日》,1930年2月6日《大公报》。
[81] 《并垣旧年记—禁者自禁,过者自过》,1930年2月8日《大公报》。
[82] 《武汉旧习不除,还庆祝废历年》,1930年2月1日《中央日报》。
[83] 《揭开二十年日历之首页,全国庆祝和平新年》,1931年1月1日《大公报》。
[84]《废历新年中拜年与送礼,市府严厉禁止》,1931年2月11日《大公报》。
[85]《废历新年,不准休假》,1931年2月7日《大公报》。
[86] 《依然旧风光,社会过年观念未除》,1931年2月17日《大公报》。
[87] 《旧都旧历年,各项庙会照旧举行》,1931年2月17日《大公报》。
[88] 《由“旧年”到“新年”——积习未除爆竹之声达旦》,1931年2月17日《大公报》。
[89] 《政令虽严风光依旧,各地民众仍过旧年》,1931年2月18日《大公报》。
[90] 《蓟县志》,民国33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58页。
[91] 《高邑县志》,民国30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04页。
[92] 《盖平县志》,民国19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第146页。
[93] 《新绛县志》,民国十八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696页。
[94] 《废除旧历后之天后宫光景》,1930年1月25日《大公报》。
[95] 《论禁过旧历年》,1931年2月16日《大公报》。
[96] 《一年之计在于春》,1930年2月1日《大公报》。
[97] 《论禁过旧历年》,1931年2月16日《大公报》。
[98] 《论禁过旧历年》,1931年2月16日《大公报》。
[99] 《珠河县志》,民国18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第434页。
[100] 《宾阳县志》,1961年广西档案馆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第899页。
[101] 《张北县志》,民国24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