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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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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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国: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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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后,引起了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日本也参与干涉并趁机扩大在华利益。1918年初,日本参谋次长田中义一和北京政府驻日公使章宗祥商谈中日军事行动问题,不久,日本外务大臣本野和章宗祥交换了关于“共同防敌”的照会。5月16日和19日,中日两国政府代表先后在北京签订了《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和《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日本签订该协定的目的,一方面是干涉苏俄革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借此进一步控制中国,特别是为巩固其在北满的统治。日本政府的一份内部文件中这样写道:“根据日中同盟,帝国将取得绝大利益,即在军事上以协同作战为理由,可在中国领土内之必要方面,自由出动帝国的军队,而且在军事上当然以相互支援之名义,参与编练中国军队;尤为重要的是有利于我控制掌握军火制造的原料。在政治上,基于同盟关系,积极参与其内政,以便于从各方面扶植帝国的政治势力。在经济上,以同盟协作之名,开发其丰富的资源,努力开拓市场,以利于帝国经济的发展。”【注:《日本外交文书》大正六年第1册,第594页。】这里,日本企图利用中日结盟的关系,将中国在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完全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侵略野心,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所谓“防敌”,是指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俄国。当时,国际帝国主义武装干涉俄国革命。日本企图乘机侵略俄国,并独占中国东北地区。“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中国与日本采取“共同防敌”的行动;日本在战争期间可以进驻中国境内;日军在中国境外作战时,中国应派兵声援;作战期间,两国互相供给军器和军需品。通过“协定”,日本派出大批军队进入中国东北,日本迅速取代了沙俄在东三省北部的侵略地位。中国面临被日本独占为附属国的危险。留日学生彭湃等在东京游行抗议,继而罢学归国,在各地组织救国团体,进行爱国宣传。北大等校学生2000余人赴总统府,要求废约。天津、上海、福州等地学生也起而要求废约。全国各地工人和工商业者,也纷纷谴责段祺瑞政府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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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基于中日两国政府协商之结果,依据两国政府交换之文件,经两国军事当局互派委贝,协定事项如左:
第一条 中日两国陆军,因敌国实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起见,取共同防敌之行动。
第二条 关于协同军事行动,彼此两国所处之地位与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
第三条 中日两国当局,基于本协定开始行动之时,对于各自本国军队及官民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当命令或训告,使彼此推诚亲善,同心协力,以期达成共同防敌之目的。
凡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中国地方官吏对于该区域内之日本军队,须尽力协助,使不生军事上之窒碍:日本军队须尊重中国主权及地方习惯,使人民不感受不便。
第四条 为共同防敌,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军队,俟战事终了时,即由中国境内一律撒退。
第五条 中国境外派遣军队时,若有必要,两国协同派遣之。
第六条 作战区域及作战上之任务,适应于共同防敌之目的,由两国军事当局,量各自本国之兵力,另协定之。
第七条 中日两国军事当局,在协同作战期间,为图协同动作之便利起见,应行左记事项:
一 关于直接作战上军事机关,彼此互相派遣职员,充当往来联络之任。
二 为图谋军事运动及运输补充敏活确实起见,陆海运输、通信诸事宜,须彼此共谋利便。
三 关于作战上必要之建设,例如行军铁路、电信、电话等项。应如何设备,由两国总司令官临时协定之。俟战事终了,凡临时之建设工程,均撤废之。
四 关于共同防敌所需之兵器及军需品并其原料,两国应互相供给,其数量以不害各自本国所需要之范围为限。
五 在作战区域之内,关于军事卫生事项,应互相辅助,使无遗憾。
六 关于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技术人员,如有互相辅助之必要时,经一方之请求,应由他方辅助之,以供任使。
七 军事行动区域之内,设置谍报机关,并互相交换军事所要之地图及情报,关于谍报机关之通信联络,彼此互相辅助,图其便利。
八 协定共用之军事暗号。
本条所列各项其须预先计书及应先施行者,在作战未实行之前,另协定之。
第八条 为军事输送使用中东铁路之时,关于该铁路之指挥、保护、管理等,应尊重原来之条约;其输送方法,临时协定之。
第九条 本协定实行上所要详细事项,由中日两国军事当局指定各当事者协定之。
第十条 本协定及附属本协定之详细事项,中日两国均不公布,按照军事之秘密事项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中中日两国陆军代表者签名盖印,经各自本国政府之承认时,发生效力;其作战行动,俟适当之时机,经两国最高统率部商定开始之。
本协定及基于本协定所发生之各种细则,俟中日两国对于德奥敌国战争状态终了时,即失其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定以汉文及日本文各缮二份,彼此对照,签名盖印,各保一份为证据。
中华民国7年(1918年)5月16日大正7年5月16日中华民国陆军军事协商委员:委员长果成将军靳云鹏……日本帝国陆军军事协约委员:委员长陆军少将齐藤李治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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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中日条约全辑,页53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