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中外同心以灭贼为志”新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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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外同心以灭贼为志”新释


“中外同心以灭贼为志”,是恭亲王奕䜣等人一句“名言”,为很多近代史论着所引用。一般都把这句话解释为奕䜣等人不惜出卖民族利益,勾结外国侵略者,共同镇压太平天国革命。笔者仔细查对《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中华书局1979年版,以下所引均出自该书)一书中所刊载的奕䜣等人奏折原文,认为上述解释与原意出入颇大,完全是一种误解。
奕䜣、桂良、文祥在咸丰十一年五月三十日(1861年7月7日)“请购外国船炮以期早平内患”的原奏中是这样说的:
“臣等伏查外忧与内患相为倚伏,贼势强,则外国轻视中国,而狎侮之心起;贼势衰,则中国控制外国,而帖服之心坚。自臣等笼络??[英]、??[法]以来,目前尚称安静,似可就[暱]而暱[就]我。若不亟乘此时,卧薪尝胆,中外同心以灭贼为志(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诚恐机会一失,则贼情愈张,而外国之情必因之而肆。”“总之,兵贵神速,不容迟缓,……倘失此不图,贼势既难逆料,即??[英]、??[法]之笼络,亦恐无以善其后矣。”
诚然,“中外”一语当时已用来指中国和外国,如“中外商情”“中外交涉事件”等等。但联系上下文,我认为此处的“中外同心”不宜解释为“中国和外国同心”。
首先,奕䜣等人此时并没有消除对外国侵略者的疑虑,而是仍然有所防范。这从上引奏折原文中就可以看出。甚至连“借师助剿”也暗含有折损“夷兵”实力,“消其桀骜之气”的用意。如奕䜣等人在咸丰十年十月十一日(1860年11月23日)的奏折中说:
“臣等以夷情诡谲,币重言甘,难保非包藏别心。……伏思该夷馈送枪炮,言之已非一次,若谓该夷诚心感服,以此自效其输纳之忱,未免为其所愚。……臣等报仇之志,一息尚存,不敢稍懈。如藉夷兵之力驱除逆贼,则我之元气渐复,而彼胜则不免折损,败则亦足消其桀骜之气。”
十一月初三日(1861年月3日),他们对皇帝表明心迹说:
“此次夷情猖獗,凡有血气者,无不同声愤恨。臣等粗知义理,岂忘国家之大计,……如不胜其忿而与之为仇,则有旦夕之变;若忘其为害而全不设备,则贻子孙之忧。古人有言:‘以和好为权宜,战守为实事。’洵不易之论也。”
到了第二年五月三十日(1861年7月7日),亦即前引“中外同心”的同一份奏折中,奕䜣等人仍在强调:
“臣等自去秋办理以来,为保全大局,极意羁縻,虽??、??渐见信服,有暱而就我之意,而为国家谋久安之策,则防范正不可不深。”
如果说奕䜣等人一面向皇帝建议对外夷严加防范,一面却又说可以和外夷们“同心”,显然是讲不通的。
其次,如把“中外同心”解释为“中国和外国同心”,对“卧薪尝胆”一语就很难加以理解。清朝方面,亦即咸丰君臣们固然可以一道“卧薪尝胆”,难道还能要求“外夷”们也这么做吗?奕䜣等人主管外交事务,作为权重一时的地主阶级政治家,尚不至于幼稚到如此可笑的地步。
可见,这里的所谓“中外”必须另作解释,亦即解释为“中央和地方”或“朝廷内外”。而作这种解释的“中外”在当时的官方文书中是不乏其例的。
如匡源等人在咸丰十年七月二十八日(1860年9月13日)的奏折中说:
“叩求皇上,明降谕旨,宣示中外。使知木兰之役,决计不行……”
再如同日“上谕”:
“果有此举,亦必明降谕旨,豫行宣示,断未有銮舆所涖,不令天下闻知者,尔中外臣民,当可共谅。”
奕䜣等人的奏折中,也常将“地方”称“外”,“中央”称“内”。如他们在咸丰十年十一月的一份奏折中说:“查各国事件,向由外省督抚奏报”,在另一份奏折中说“内外臣工或有敷陈,集思广益,不厌精详”等等。
曾国藩在同治元年正月的奏折中说“预防他日外重内轻之渐”,“李世忠之心迹,中外皆不敢深信”(见《曾国藩全集》奏稿六)等等。他所说的“内”、“外”、“中外”,也是指的中央和地方,朝廷内外。
因此,我认为:奕䜣等人前述奏折中所谓“中外同心以灭贼为志”,只是指清廷内外,亦即咸丰君臣们“同心以灭贼为志”;而绝不是指中国与外国“同心以灭贼为志”。不当之处,请指正。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1986年6月18日第3版,《史学》第4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