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近年来学术界对“封建”及“封建社会”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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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近年来学术界对“封建”及“封建社会”问题的反思


一、 关于“封建”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把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当作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认为各国、各民族都必须经历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直至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完整的历史过程。从二十世纪后期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这一模式提出质疑。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辩论,目前,学界已对这样两个重大问题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一、五种社会形态的的顺序发展并不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除了西欧以外,大多数国家和民族都没有形成这种发展途径。二。奴隶社会不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因而不是人类社会必经的历史阶段,关于封建制和封建社会问题虽然没有象上述两个问题那样,展开大规模的讨论,但是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
以往对所谓封建社会的误解多来自斯大林。斯大林指出,在封建社会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所有制,一种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的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另一种是“农民和手工业者以本身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自己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由此而形成了一个关于“封建社会”的模式,即把封建社会看成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与地主对立的社会。从这一意义推断出封建社会具有普遍性,中国和西欧都曾存在过封建社会。这使人们只注意地主与农民两个抽象的阶级(实际上这种抽象的阶级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不存在的),只注意土地所有制,只看到经济剥削,而忽视了官僚集团靠政治权力对全社会进行的掠夺,或者是把政治强权的剥夺说成是剥削。一些学者从中国历史的实际出发,比较欧洲的封建制,提出一些崭新的见解,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封建社会,甚至在西欧中世纪,也不是封建制的一统天下。
方兢在《走出史学研究的樊篱——论中国历史上没有封建社会》(《文化中国》1998年6月号,第5卷第2期。)中指出:“回顾半个多世纪来的社会性质讨论, 我们发现了一个理论上的和逻辑上的重大缺陷,这就是人们对于所争论问题的大前提并没有经过论证。究竟是不是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按照这五种社会形态发展的,绝无例外?中国古代的历史上究竟有没有封建社会?如果不首先论证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封建社会这个大前提,就来争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实在未免有些鲁莽。”“在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中国自己特色的封建制,这就是在西周时期实行过的‘封诸侯,建同姓’。但这种封建制与欧洲的封建制——确切地讲应是Feudalism,仅仅是表面上相似,实际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至于秦以后中国社会的形态与性质,则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状况,无论在表面上,还是在实质上,无论是在经济关系方面,还是在政治体系、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社会结构、家族关系等方面,都毫无相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与欧洲中世纪相同的封建社会这样一个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中的历史阶段。”文章具体分析,指出中国秦以后社会的基本制度是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皇帝、官僚统治的中国社会,是与欧洲中世纪社会截然不同的专制、集权的和统一的社会。皇帝官僚集团靠暴力取得政权,又凭强权统治社会,社会中没有欧洲那种个人契约关系,更没有下层制约上层的可能。中国古代没有一个抽象的地主阶级,只有两类具体的、性质不同的地主。一种是具有贵族身份的官僚地主,一种是庶民身份的地主。与欧洲领主不同的是,官僚地主主要用政治权力取得财富,所以他们对政治权力的追求超过了对地产的经营。庶民地主也与欧洲的领主不同。因为他们没有领主所有的个人领地,和从领地派生出的种种权利,更没有欧洲领主所有的独立人格。他们时刻遭受官僚地主的欺压和剥夺。这种地主剥夺地主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所特有的。
周东启从另一方面提出相近的看法。他在《中国有封建社会吗?》(《求是学刊》1993年第5期)中说,马克思是在了解了西欧社会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来概括和描述封建社会的特征的。现在我们对封建制度和封建社会的习惯理解与马克思所阐述的西欧封建制度的社会形态有着原则的区别。认为五大社会形态应适用于一切地域,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机械理解。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不能把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成一般的发展道路。西欧的封建社会是一种契约关系,各阶层都被涉入契约之中。封建制度的土地所有者叫“领主”,领主下的土地持有者称为“封臣”,封臣所持有的土地称为“采邑”。这样使我们容易理解“封建制度”这个名词的意义。西欧的封建社会在政治、权力上极度分散。从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看,它并不是封建制度的经济形态,不具备封建社会的特征,而是集权官僚制下的小农经济形态,有着严格发达的土地私有制,而没有商品生产。欧洲的封建社会与中国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社会是两种完全相反的建制,一个趋向分裂,一个严格要求统一;一个政治上分散,一个权力必须集中,是多元政治与一元政治的对立。从上面的分析比较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社会根本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那个意义上的封建社会。
世界史专家日知在《“封建主义”问题──论FEUDALISM 百年来的误译》(《世界历史》1991年第6期)中分析了对封建社会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 他指出:“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译为‘封建主义’、‘封建制度’等, 是中国古典‘封建’的误译,已有一个世纪了。古典中国的‘封建’和不少‘封’,是说殖民建邦,封邦建国,今后应复其原说,不让西欧中世之FEUDALISM 说强加于古典中国的‘封建’。”他还说:“问题的中心,Feudalism问题,只能是中世纪的问题, 这个问题无关于欧洲古代,也无关于中国古代,用古典中国很少见的‘封建’与之对译,不对。但本世纪初年的这种误译,不久就在国内外大为流行,至今已有一个世纪。”“关于中世纪本身的问题,中国和欧洲有各自的特点。”
有的学者创立自己的理论体系,用新概念代替“封建社会”的概念。王亚南早在40年代的着作《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就把中国古代社会明确称为“中国官僚社会”和“专制官僚社会”。在新时期这种作法日益普遍。何怀宏称春秋时代为“世袭社会”,秦至晚清为“选举社会”。他的两本专着分别论述了这两个历史阶段。何怀宏在《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三联书店1996年版。)一书中详细分析了中国封建制的意义以及“封建”这一概念在中国的发展、演变和确立过程。他认为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与中国的不同。“如果说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最初尤其是法律)的范畴的话,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概念则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的范畴。并且,在这一经济范畴中,土地所有权也不再是西方中世纪存在的那种特殊的层层‘封土’的土地占有制,而是一种相当广泛和平面的土地占有制,但在这一平面上,存在着一条庞大的、把地主与农民截然两分的鸿沟。”在《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中,作者在导论中说明,他提出“选举社会”这一概念,是想用它来解释中国在秦汉至晚清的历史发展中所终于形成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社会结构。因为,他认为“封建社会”的概念不合中国的历史事实。他总结说,从秦汉至晚清,社会的基本特征没有大的改变。这些特征是:一、君主集权制,二、官僚制、三、社会等级制、四、社会秩序与伦理秩序的融合。这其中,官僚制和社会等级制对选举社会的确立至关重要。
以戴逸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王和、商传、曹大为、赵世瑜任主编的一部新编《中国大通史》力求突破原有的理论模式。主编之一曹大为指出,《中国大通史》在以下几方面与以往的通史着作有所区别:一、不再套用斯大林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单线演变模式作为裁断中国历史分期的标准,用“上古时代”取代“奴隶制”,并且避免使用涵义不清的“封建制度”的概念。二、提出对中国历史的新的分期。中国大通史把从夏到清统称为“农耕文明”。其中从夏到春秋战国为“宗法集耕型家国同构农耕社会”。从秦到清代中期为“专制个体型家国同构农耕社会”这一长阶段又可分为三个小段:确立与反复(秦汉──魏晋南北朝)、发展与成熟(唐宋──明中期)、传统中的变异:走向近代(明中后期──清中期)。[①]
叶文宪写了《封建和“封建社会”新论》(《浙江学刊》2000年第4期)。 文章指出,把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译为“封建”,是严复的一个误议。 中国的“封建”是贵族分权,封邦建国的政治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封建,设郡县,实现了皇帝集权、独裁专制的政治制度。中国的中古时代并不是封建社会,而是专制帝国。关于“封建”这个概念的内涵长期以来产生了许多的误解。叶文宪批评说,“封建”不是垃圾筒。他列举了一系列冠以被冠以“封建”的名词,指出这些名词在概念上大都是错误的或自相矛盾的。文章指出:”我们使用‘封建’一词之混乱已到了该封建的不封建,不该封建的都封建的不可复加的地步。不过我们发现,大凡冠以‘封建’前缀的名词都是贬义词。于是我们恍然大悟,原来‘封建’成了垃圾筒,不管什么坏东西都往里面扔;‘封建’也成了恶谥,凡是坏人就给他贴上一张‘封建’的标牌。这种做法只是一种丑陋的权术,不是科学的研究。”
还有一些学者虽没有全面提出否定意见,但在提到中国历史上通常被称作“封建社会”的阶段时,尽量避免使用“封建社会”这一词,或用“古代社会”,或用“传统社会”,或用“中世纪”、“前资本主义社会”这类词来代替原有的名词(目前看来,用“古代社会”者较多)。白寿彝主编的《中国通史》把从秦代到清代的这一长段时期称为“中古时代”。他在题记中说明:“所谓中古时代,是指以封建制生产方式占支配地位,同时还有别种生产方式存在的时代。”[②]有些学者还特别指出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例如孙立平在《中国传统社会王朝周期中的重建机制》(《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6 期)中一开头就郑重声明:“这里的‘传统社会’是指从秦到清的帝国时代。之所以使用这个概念,是想避免用‘封建社会’来指称这一时期。正如有些同志已经指出过的,按‘封建社会’的本义只能勉强套用在先秦时代,而秦以后,中国则结束了‘封建时代’而进入‘帝国时代’。”冯天瑜提出,应克服概念的滥用。他说,中国古来的“封建”,是指周代的封建制,这本是一个内涵明确、并未引起歧义的概念。近四十年来,我国史学界所通用的“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则是从“五种生产方式”的角度确定其涵义的。它既不符合“封建”的古义,也与“封建”的世界通义相悖。这既有碍于理解古史,也给国际交流及大陆与港台的学术交流带来不便。为避免滥用“封建社会”的概念,近几年来我撰写的论文和几部专着,论及秦汉至明清的社会形态,都不用“封建社会”、“封建制度”,而用“宗法—专制社会”、“东方专制社会”、“农业—宗法社会”代之。这些概念也不一定准确,但较之滥用“封建”,心里踏实几分。[③]
滥用“封建”的确造成极大的混乱。有不少人感到惊异:中国历史上真正实行过“封建”制度的周代,却不能称其为封建社会,而必须称为“奴隶社会”(西周封建论者的“封建”实际上与中国古史中“封建”的本意并不相同)。相反,已废除了封建制度的秦汉以后的社会却必须称为“封建”时代。还有一个最大的误解就是把“封建”和专制联在一起。对中国人来说,专制的就是封建的,有封建就必有专制。而在实际上,封建与专制是对立的。我们多年来大力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却不知道这一提法极大地违背了历史常识。北成在《关于“专制君主制”的译名》(《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2期)中指出:“在马恩那里,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这是两个不相兼容的概念。凡是典型的、纯粹的封建主义,必然是‘等级的所有制’,其统治权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只存在于没有封建主义的东方社会,它只是‘东方专制主义’。西欧中世纪是典型的封建主义,因此没有专制主义。
看来,对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封建社会的认识,必将有一个大的理论突破。
大多数学者同意中国的封建制只存在于西周,还有人认为西周的封建制与西欧的封建制有相同之处。方兢则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西周的封建制与西欧封建制根本不同。黄敏兰从更广泛的意义提出质疑,指出封建制并非欧洲中世纪社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
黄敏兰在《论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与非封建性制度》,《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中指出:将欧洲中世纪看作是封建制的一统天下, 这种认识主要来源于用唯物史观认识社会历史的角度和方法的局限性。唯物史观是用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社会的,具有经济决定论的性质,同时也具有极高的抽象性和单一性的特点。唯物史观只从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来考察社会,而忽略社会中多种多样的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并把社会中种种复杂的结构和关系仅仅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从这种认识社会历史的角度和原则来考察中世纪的欧洲,领主对农民的剥削必然就成为了理论核心,并以此来确定社会的性质即封建社会,而不能看到和区分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同时也具有重要意义的非封建性制度。因为按照唯物史观的理论逻辑,经济制度决定社会的性质,因此也就决定了社会中所有制度的属性都是封建性的。然而,通过考察我们发现,封建制只是欧洲中世纪的一种特殊制度,它有着严格的规定性和明确的实行范围。中世纪的欧洲并不是封建制的一统天下,不仅有封建制,而且在许多领域实行的是非封建性的制度。非封建性制度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占有重要的地位。这种结论,与前苏联与中国史学界普遍认为,在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占主导地位并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观点截然不同。文章还指出,欧洲的封建主并不都是同质的,有些人因执行两种制度而具有两重性。
揭示封建制与非封建制在欧洲中世纪社会中相互并存、相互交融的历史状况,对于认识当时的社会形态,结构及发展趋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欧洲中世纪没有种种非封建性的制度,绝不可能产生出近代社会的结构。同样,如果没有封建制的种种原则(如契约原则),资本主义也是难以产生和发展的。西方近代社会的诞生,就是孕育在封建制与非封建制这并存又交融的两种制度和原则中。
就象对“奴隶社会”一样,对“封建社会”也应有观念上的更新。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重新认识将彻底推翻“封建社会”的理论。
二、 中国古代社会主要矛盾问题
传统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即一直被称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这种把社会分为两大阶级的简单作法不利于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
官民对立,而非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对立,这才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官,即官僚集团,其中也包括皇族贵族。民主要是庶民百姓,其中也包括庶民地主和商人。当然,比庶民更低等的贱民更是官僚压迫的对象。
在40年代所写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王亚南明确提出“官民对立”的观点,实际上是指出,中国古代社会主要矛盾是官僚与民众。一般人认为官僚是“地主阶级的代表”,而王亚南认为,官僚不是简单地代表其他阶级,而是“自有特殊利益”,“自己就是支配者阶级”。可以说,“官民对立”就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阶级分野。中国的官僚自身构成了一个阶级,其独特的生存方式是以权谋私,用政治权力获取经济利益。官僚积极的以权谋私,首先是贪污和受贿。王亚南尖锐地指出,中国的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官僚的贪污和受贿,已形成了普遍的、日常化的现象,任何严刑峻法都难以禁止。官僚“以权谋私”,离不开与地权、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结合。“商业、高利贷、地权兼并、差役、摊派、贪污,都像配合得非常周密。”根据官民对立的社会主要矛盾,王亚南把中国古代社会称为“专制官僚社会”和“中国官僚社会”。其实,当时有不少学者有相同的看法,但在建国后,阶级分析法占据主导地位,这种观点不能为人所接受。
近年来,黄敏兰正式在理论上提出此问题的重要意义,在《评农战史专题中的严重失实现象》(《史学理论研究》1995年第4 期)中明确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性质和特点完全不相同。社会的基本矛盾并不是能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的,不能用单纯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来解释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的社会基本结构,是以权力为核心的等级制,与财产占有、经济行为和阶级属性都没有直接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了等级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包括了政治、经济、司法、日常生活等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矛盾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是皇帝、官僚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矛盾。其中庶民地主与官僚地主的矛盾是不容忽视的。庶民地主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在经济上剥削农民,另一方面又受官僚地主的剥夺和欺压。庶民地主受官僚剥夺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他们自己对农民的剥削,同时官僚地主对庶民地主的剥夺的程度也大大超过了对一般农民的剥夺。虽然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官僚地主与庶民地主同属于一个阶级,但古代社会的人并没有明确的阶级意识,只有鲜明的等级意识。官僚地主不会照顾与他们有着严格等级差别的庶民地主的利益。更何况官僚地主与庶民地主仅仅是在经济行为上有着部分相同之处,并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黄敏兰的观点曾引起不少人的激烈反对。例如有人在一部批判李泽厚《告别革命》一书的论文集中,不点名地批评黄敏兰“不赞成用阶级观点分析封建社会的矛盾关系,否定‘中国古代社会(即被称为封建社会──原作者注,引者按)中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提出‘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社会的基本矛盾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是皇帝官僚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矛盾’。这就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太远了。”[④]
孟祥才赞同并发挥了黄敏兰的观点。在《如何认识中国农战史研究中的“失实”问题》(《泰安师专学报》1998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大量的史料表明,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封建国家同它的赋税和徭役的征课对象之间的矛盾。这个征课对象的主体应是自耕农与半自耕农,其中当然也包括不享有免赋免役特权的一般地主。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并不象农民与封建国家的矛盾那么尖锐。在中国历史上,完全因地租剥削过重而引起的佃农大起义还不多见。倒是自耕农因受不了封建国家过重的赋役征课而自动举家投献地主作佃农的情况多有记载。东汉时期,黄巾起义的队伍基本上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而在豪族地主田庄上的佃客等反而跟着他们的主人参加镇压农民军的活动。这说明,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特别是与他们的剥削对象之间的矛盾虽然是封建社会的重要矛盾之一,但与农民阶级同封建国家的矛盾相比,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居次要地位。
迄今为止,已有不少学者指出中国社会官民对立的情况。王曾瑜在《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中指出,宋朝将臣民分为官户和民户。官户,即品官地主是地主中地位最高的一个阶层。官户享有种种特权,官户有权势,更便于强占和强买土地。由于宋时地主占有大部分耕地,故官户的主要兼并对象应是地主的田地,而非农民的田地。宋朝的乡村上户作为编户齐民,没有特权,并且必须按其田业和家产,承担各种赋役。由于推行户等制的原则,乡村上户的负担还比乡村下户更重。确有不少乡村上户因承担职役而破家荡产。
《历史研究》1986年2 期张显清文《明代官绅优免和庶民“中户”的徭役负担》指出:“中国封建社会是等级森严的社会,明代亦然。”“社会等级虽然是‘多级’的,但官绅等级与庶民等级的划分却是最基本的。”
“本文所讲的官绅等级,系指具有进士、举人、贡监生员身份的出仕、致仕、未仕人员的阶层。……皇族、贵族也属于官绅等级,……庶民等级,除了广大的农民阶级之外,还包括非身份的地主,即庶民地主。官绅等级与庶民等级的差别是多方面的,是否向封建国家承担徭役则是主要标志之一。官绅有免役权,而庶民必须服役当差。……‘役其身’与‘不役其身’反映了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的特征。……庶民服役,就是‘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官绅等级,不仅他们本身及其家内部分或全部人丁有免役之特权,而且其田地也部分或全部享有免役之特权。人是有特权之人,田是有特权之田。”(明代役法,以民为役,以田制役。)
徭役“给人民带来的苦难是十分沉重的。明代有不少人甚至认为,徭役之苦重于赋税。他们说:‘至粮外之役,尤能破家。’……今人王毓铨先生也说:中国封建历史上,‘以人身为本的徭役和贡纳重于以土地为本的田租(赋、粮)。不仅重,而且重的多。’国家徭役的绝对数量已经如此之重,再加上官绅等级的转嫁,庶民的负担就重上加重了。……这里着重论述的是徭役给庶民‘中等人户’带来的痛苦和破产。”“庶民中小地主,作为地主阶级,有剥削农民的一面;作为非身份的庶民,又有必须承担徭役的一面。他们往往是重役的担负者、官户转嫁徭役的受害者,”“官绅优免加重了庶民中户的徭役负担和破产。”
用“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对立这一理论无法解释中国历史上的许多重大问题。最显着的就是频繁的“农民战争”。民间流行的是“官逼民反”,而不是“地主”逼“农民”反。王亚南即指出:“我认定‘官逼民反’的官,不当理解为某个或某些特别的官吏,而是整个官僚统治。”黄敏兰也指出官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残酷剥夺是历代起义的主要原因,许多庶民富户因不堪忍受官僚的剥夺和欺压而造反。刘泽华、王连升在《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一文中指出,君主专制国家征收大量的赋税、 徭役是社会动荡不安的主要原因。当然,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压迫和剥削,无疑是农民起义的因素之一。但是,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不管怎样残酷,因为这种剥削关系是租佃制,农民可以转租,这种剥削大体上就得服从简单再生产的规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农民只要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社会就不致于发生大的动乱。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数量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可以说全国性的农民起义都不是由地主的剥削直接引起的。因为地主阶级的剥削不可能普遍地破坏简单再生产的社会条件。而专制君主国家靠权力强行征收大量赋税、徭役,剥夺了农民进行简单再生产的手段。农民只能铤而走险。我们不同意那种认为中国的地主比西欧的地主更坏,只会杀鸡取卵的观点,这种观点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事实上,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常常发生国家编户民逃入地主之家的情况,以逃避国家的徭役赋税。
中国古代的地主并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是身份、地位截然不同的两大等级。1983年10月,在昆明举行了建国以来史学界第一次专门研究地主阶级问题的学术会议。全国二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出版单位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与会者对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结构提出看法。李文治将地主阶级分为贵族官绅地主和庶民地主两部分。他指出,庶民地主没有特权,赋役负担比较沉重,和贵族官绅地主有矛盾。他们多是中小地主,比较注意农业生产。到封建社会后期,有的庶民地主经营工场手工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由于农村中没有行会束缚,在这类经营地主中较早地发展了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庶民地主数量愈显增加,起的作用愈大。他们的发展,代表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李文治还特别论述了明清时期地主阶级状况,指出,明清两代,官绅和庶民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等级。由庶民地主所形成的租佃关系,虽不能完全摆脱超经济强制,但和官绅地主所形成的租佃关系毕竟有程度上的差别。庶民地主有一定的进步作用。而官绅地主则是保守、落后的乃至反动的。傅衣凌、王仲荦主张把地主分为身份性地主和非身份性地主两部分。[⑤]
侯外庐早就对地主作等级上的区分。他不赞成一些人把地主阶级划分为大、中、小阶层的做法,认为,单纯以土地数量的多少来区分地主阶级,并不足以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的本质。他依据古代社会中等级、身份制研究地主阶级,将其分为三个阶层: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即豪门、豪强)和庶族地主(或细族、寒门)。他指出,品级结构是和土地权力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所以皇族地主占据了社会整个阶梯的顶端。侯外庐把豪族地主又称为“品级性地主”,“庶族地主是指那些社会地位地下,等级微贱的富有者。他们占有土地权,也能支配奴隶和招引客户,但不享有免役权,一般要负担国家的课役,我把它称为‘非品级性’或‘半品级性’地主。”所谓品级是指特权者的身份,“是特别的与国家相联系的职能。所以侯外庐把豪族地主又称为“身份性地主”,把庶族地主称为“非身份性地主”,指出二者是有区别的。[⑥]
不同的地主,剥削方式不同,与农民的关系不同。
李文治指出,地主可概括为两大类,即具有封建特权的贵族缙绅地主和“凡人”地位的庶民地主。“这两类不同等级的地主和农民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不完全相同。由庶民地主和农民所形成的租佃、雇佣关系是比较自由的。由缙绅地主和农民所形成的租佃、雇佣关系则具有浓厚的封建性。……由贵族缙绅地主的土地垄断到庶民地主的发展,是土地关系的巨大变化,意味着土地关系中封建宗法关系的瓦解。”
不同的地主对发展经济所起的作用不同。李文治说,在清代发展起来的经营地主主要是庶民地主。到清代前期,伴随着庶民地主的发展,又在经营地主中出现了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这类庶民地主和雇工容易形成自由雇佣关系。庶民地主的发展在经营管理方面也引起一系列变化。他们的生产不单纯为了自给自足,还为了进行商品生产。他们为了增加生产,不自觉地按照资本主义经济原则组织生产。这类经营的社会性质在发生质变。[⑦]
柯建中也指出明清时期缙绅地主与一般地主,尤其是与经营地主的不同。他说,缙绅地主拥有政治特权,缙绅地主的佃户在生产条件上比普通地主的佃户要恶劣得多。缙绅地主的寄生性对经济所起消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⑧]
同样,农民也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冯尔康指出,数量很大的自耕农与佃农不是一个阶级,自耕农与地主不构成生产关系,基本上也不处于对立的地位。自耕农主要与国家发生关系,与国家处于对立状态。[⑨]
在古人的概念里,“农民”包括庶民地主。据李文治说,乾隆五十一年修订雇工律例明确规定,其得以解除法律上身份义务的长工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在雇主方面必须是“农民、佃户”。这里的“农民”指没有特权身份的“庶民”,即包括自耕农和庶民地主。
顾真在《审视“定论”与等级分析──以关于封建时代农民、地主的理论为例》,《东方文化》1998年第5期)中提出封建社会主要矛盾为“税民”与国家的矛盾。税民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庶民地主。
顾真指出,以往的定论是:农民就是佃农,农民与地主形成生产关系,他们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农民战争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阶级斗争的理论是分析封建社会历史的唯一武器,等等。近年来,学术界对此已有所议论。如果深入考察,即可发现这些“定论”有某种失误。顾真认为:一、农民、佃农不是同义词,只有佃农与地主形成生产关系。农民中有多种成分,其中自耕农占多数,此外还有平民地主。佃农只是其中的一种,佃农以外的多数农民并不与地主阶级构成生产关系。二、地主并非都是统治阶级。地主分为几个等级,绅缙以上的地主(皇家地主、贵族官僚地主和绅缙地主)是特权地主,或身份性地主,平民地主及贱民地主是非身份性地主,没有特权。他们与特权地主不属同一等级,也不能构成一个阶级。三、当时的社会存在两种基本矛盾:一种是地主与佃农的矛盾,另一种是平民地主和自耕农与封建国家的矛盾,也即“税民”与国家的矛盾。平民地主与自耕农一起是国家的主要赋役承担者,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当赋役沉重不堪时,就会和农民一起武装起义。四、研究封建社会,需使用等级分析的方法,而不能仅用阶级分析方法。因为封建社会是划分为等级的。“农民与地主的生产关系”、“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等提法,是以佃农即农民的观念为前提的,倘若我们承认农民中有不可忽视的自耕农等成分的存在,就不能不认为上述概念缺乏科学性。“地主阶级即封建统治阶级”之说,忽略了地主构成里包含庶民地主,如果将命题改为“特权地主是封建统治阶级”就确切了。顾真认为,只有认识到税民与国家的矛盾,由此认识封建社会所出现的户口制度、赋役制度、政治改革等,历史或许会清晰一些。因为这些都是封建国家为控制自耕农和平民地主等税民所采取的措施。
正确认识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就可确定,中国古代社会并不是以往所理解的那种地主压迫农民的“封建社会”。而是有着更复杂的社会关系。
从上述情况看,有些学者明确反对将“封建社会”套用于从秦至晚清的这一长段中国历史。而有些学者虽仍使用“封建社会”及“封建”等词,但他们对中国“封建社会”已经有了完全不同的认识。这种认识是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
[①] 见曹大为:《关于新编《中国大通史》的几点理论思考》,《史学理论研究》1998年第3期。
[②] 白寿彝:《中国通史》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③] 张艳国主编《我的历史观》,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45—47页。
[④]沙健孙、龚书铎主编:《走什么路──关于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若干重大是非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105页。
[⑤] 见《“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学术讨论会述要》,《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
[⑥] 侯外庐:《我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
[⑦] 李文治:《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2、
244页。
[⑧] 柯建中:《明清农业经济关系的变化与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306页。
[⑨] 见《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比较研究论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